待遇项目 | 享受条件 | 计发标准 | 发放单位 | 备注 | ||
医疗费用 |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治疗者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3、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 ||
住院伙食 补助费、 交通、食宿费 | 因工负或患职业病住院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者 |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1、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 2、其他地区20元/天/人。 | 工伤保险基金 |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25元/天/人; 2、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卧或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实报实销;病情特殊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3、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据实报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人,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120元/天/人。 | ||
辅助器具费用 |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者 | 报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 | 工伤保险基金 | 1、 参考《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 2、 一次性解决计算: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停工留薪期 工资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用人单位 | 1、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2、根据《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诊断证明确认。 3、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医疗机构确定需要护理 | 用人单位派人护理 | 用人单位 | 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 ||
工 伤 伤 残 待 遇
| 生 活 护 理 费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 1、社平工资50% 2、社平工资40% 3、社平工资30% |
工伤保险基金 | 根据不能自理程度分三个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参考:各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 |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一级伤残 | 27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社平工资是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二级伤残 | 25个月本人工资 | |||||
三级伤残 | 23个月本人工资 | |||||
四级伤残 | 21个月本人工资 | |||||
五级伤残 | 18个月本人工资 | |||||
六级伤残 | 16个月本人工资 | |||||
七级伤残 | 13个月本人工资 | |||||
八级伤残 | 11个月本人工资 | |||||
九级伤残 | 9个月本人工资 | |||||
十级伤残 | 7个月本人工资 | |||||
伤 残 津 贴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工伤保险基金 | 1、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 |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70% | 用人单位 |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60% |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伤残 | 16个月社平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1、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怎发百分之三十。 4、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 |
六级伤残 | 14个月社平工资 | |||||
七级伤残 | 12个月社平工资 | |||||
八级伤残 | 10个月社平工资 | |||||
九级伤残 | 8个月社平工资 | |||||
十级伤残 | 6个月社平工资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伤残 | 56个月社平工资 | 用人单位 | |||
六级伤残 | 46个月社平工资 | |||||
七级伤残 | 36个月社平工资 | |||||
八级伤残 | 26个月社平工资 | |||||
九级伤残 | 16个月社平工资 | |||||
十级伤残 | 6个月社平工资 | |||||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 丧葬补助金 |
因工死亡者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发给死者的近亲属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因工死亡者 |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工伤保险基金 | 1、按月支付至失去被供养条件为止。 2、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3、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4、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因工死亡者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 | 发给死者的近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