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政办发(2004)100号
吕梁市
对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增强和规范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整体规划的实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吕梁市城市整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规范,联合本市实质状况,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吕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其余县(市)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履行。
第三条 编制详尽规划(含控制性详尽规划和修筑性详尽规划)应切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同意的详尽规划履行;未经同意的详尽规划,按整体规划和本规定履行。
第四条 各种特意性用地项目规划应切合已宣布的各种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合用范围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和基来源则,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六条 各种建设用地的区分,应该依照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同意的详尽规划履行;未经同意的详尽规划,应该依照城市整体规划确立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立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履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型或建设项目,能够由市建设局依据建设项目对四周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备条件,详细审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高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建议,按法定审批程序同意后履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域,一定编制修筑性详尽规划,经同意实行;未编制详尽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域的详尽规划,应先确立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域内各种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履行。
第九条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同意的详尽规划中已确立的,应按同意的详尽规划履行。还没有同意详尽规划的,应该编制总平面规划,经同意后实行。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履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第十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合用于单调种类的建筑用地。对混淆种类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一样种类分别履行;对难以分类履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一样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率和不一样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履行。
第十二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以下最小面积的,不得独自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状况之一,且的确不影响城市规划实行的,规划部门可予同意建设:
(一)毗邻土地已经达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余近似状况,的确没法调整、归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区分、市政公用设备等的,的确没法调整、归并的。
第十三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高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第十四条 各种建设用地内为社会民众供给公共开放空间的,在切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增添建筑面积,但增添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出同意的总建筑面积的20%。
各种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民众供给的广场、绿地、通道、泊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含平川、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一定同时切合以下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二)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质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结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之内(含+-5.0米);
(四)向民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歇息设备;
(五)建设完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记,交交与有关部门管理或经同意由建设单位代管;
(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依据对日照、采光、消防、管线埋设、减少视野扰乱等要求的综合考虑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质状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切合以下规定。依照以下规定履行的,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含南偏东东南偏西0-15O),此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4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6倍(见表示图1)。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向角在150-----600的住所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一样方向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见表示图2)。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含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度以上的),此间距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6倍,旧区不小于1.4倍(见表示图3)。
4、新区建设多层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建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以下(含四层)无论建筑方向角大小,不得小于18米;五层以上(含五层)按本款1-3项履行;多层与低层不得小于15米;
5、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露台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2/3,按本款1-4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露台边算起(见表示图4)。
6、位于南侧多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超出60米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添0.1,长度每增添10米,系数再增添0.05。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部署的间距
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此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Bn;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此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Bs的1.2倍(见表示图5)。
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见表示图6)。
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此间距按平行部署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部署的间距(见表示图7)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部署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不小于南面建筑物高度的1.2倍,东西向的应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0倍,且不低于垂直部署时的间距要求。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部署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地点,且基层有商铺或其余非居住用房时,此间距计算可扣除基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计算,但不小于18米。
(五)、外于被遮挡地点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部署,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6米时,此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履行,但不小于15米(东西向)或18米(南北向)(见表示图8)。
(六)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山墙之间,此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旧区改造的不小于8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面不该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要素(见表示图9)。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住窗户的,其与相街坊住建筑东西向间距不合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七)规定履行。
(七)、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与其相邻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履行;看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四)、(五)履行;多层点式之间建筑间距按较高建筑的1.0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点式建筑的宽度(见表示图10)。
点式居住建筑成组部署时,应保证其北侧点式居住建筑起码1个南向居室窗户知足大寒日3小时间照时间;其东、西向窗户不按大寒日照时间考虑,而视详细状况考虑。
第十六条 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所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履行。
第十七条 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部署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4倍,新区应不小于1.6倍,同时应知足日照时间要求;其余方式部署时按第十五条履行。
第十 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起码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许多于3小时,同时知足以下要求:
(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含南偏东或南偏西向30度之内)平行部署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含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联合四周环境详细确立。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两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履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时,其实不小于24米(见表示图11)。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部署控制(见表示图12)。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部署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向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
第十九条 对托儿所、少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所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课楼等国家规范有特别规定的其余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小于3小时;旧区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许多于2小时。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履行。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部署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时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的间距耳光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部署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南街坊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野扰乱等要素确立。
第二十二条 市里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双侧沿路同侧同向部署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按有关规范履行。
第二十三条 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余建筑。
第五章 建筑物让步
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界限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流、铁路双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让步距离除一定切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切合本章的规定。
(一)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应从用地界限限退后相应的距离,知足表(五)规定。高层南向用地界限退后距离按知足日照间距要求退距确立。
有围墙的应知足消防规定。
表五
层数/退地界限(米)/建筑物 | 低层 | 多层 | 中高层 | 30-50米高层 | 50-90米高层 | 90米以上高层 |
山墙 | ≥4 | ≥5 | ≥6 | 且≮9 | 且≮13 | 且≮15 |
长边 | ≥ 且≮6 | ≥ 且≮15 | ≥ | ≥ | ≥ |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许第十九条所列建筑时,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须切合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规定。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所有间距。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双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六)规定确立:
表六
建筑主体高度H(米)/退后距离(米)/道路宽度L(米) | 低层 | 多层 | 中高层 | 30<H≤50M | 50<H≤70M | 70<H≤90M | H≥90M | |||
短边 | 长边 | 短边 | 长边 | 短边 | 长边 | |||||
L≤20M | 3 | 3 | 3 | 5 | 5 | 8 | 10 | 10 | 12 | 20 |
20<L≤30 | 3 | 3 | 3 | 5 | 5 | 8 | 10 | 12 | 15 | 20 |
30<L≤40 | 3 | 3 | 5 | 8 | 5 | 10 | 12 | 15 | 18 | 25 |
40<L≤50 | 5 | 5 | 5 | 8 | 8 | 10 | 15 | 18 | 20 | 35 |
②多层以下建筑基层或裙房向道路开门的,其门厅、台阶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按建筑使用性质留出相应的泊车场所;
③建筑主体高度(H)在24M<H≤30M的范围内的公共建筑按中高层标准履行。
第二十六条 新建影剧院、游玩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批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对城市道路的主要进出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同意的详尽规划还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暂时泊车或回车场所,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卫生间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详细确立。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错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让步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表(六)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添2米,高层建筑增添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结点算起)。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结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余地下管线(包含管沟、管井等修建物),均应在划定的道路红线范围外建设。
建筑物的露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不该突出道路红线。
第二十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双侧应划定隔绝带,隔绝带宽度的详细规定以下:
(一)国道、高速公路双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双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双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绝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作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也可开挖水渠、埋设管线、架设杆线、开拓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双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退后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九条 沿河流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整体规划确立长久保存的河畔规划线)双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流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还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建筑控制线让步道路隔绝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包含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绿地)。
第三十条 沿铁路双侧新建建筑工程应切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双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双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双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二)铁路双侧的高层建筑、高大修建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库房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查后确立。
(三)在铁路道口邻近进行建设的,须切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有关规范履行。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一定切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切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余无线电通信(包含微波通道)设备四周的新建、改建建筑物、修建物,其控制高度应切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四周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切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同意的详尽规划履行。还没有同意的详尽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野剖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举措,并经同意后履行。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宽度在30米以上)双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除一定知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此中沿路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式计算:
H≤1.2*(W+S)
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为建筑退后红线距离。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七条 吕梁市整体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绿地率指标控制。
各种用地的绿地率一定切合表七的规定,对于表七以外的其余用地的绿地率由市规划部门按有关规范履行。
第三十 一个街区内的公共绿地按规定的指标进行一致规划、一致设计、一致建设、综合均衡。
第三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的控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履行。
第四十条 在建筑用地内,一定建设必定比率的集中绿地,其用地面积不该小于建筑用地面积的5%。
第八章 泊车场及进出口设置
第四十一条 吕梁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实行泊车场面积指标控制。本规定中泊车场面积系指各种建设项目一定配建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泊车场面积包含室外泊车场和室内泊车库,且室外泊车场面积不得低于总配建泊车场面积的1/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建筑,一定配建相应的泊车场(库)。配建的泊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
吕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泊车面积按表八履行。
第四十二条 建筑用地灵活车进出口应该切合以下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初级其余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一样样级的道路上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灵活车进出口时,应该依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次序安排。
(二)距城市道路交错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该小于70米;
(三)距公园、学校、小孩及残疾人建筑的进出口不该小于2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沿不该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该小于20米;
(六)距铁路道口、桥梁、地道、引道端点等不该小于50米;
(七)应有优秀通行条件;当用地进出口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结。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用地规划和建筑管理有特别要求的地域,按同意的详尽规划履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实行前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同意证》的建设工程,按原同意内容履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详细应用由吕梁市建设局解说。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30往后实行。
各种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一
序号 | 用地类型/建设项目 | 居住用地 | 公共设备用地 | 工业用地 |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备用地U | 绿地 | |||||||
第一类R1 | 第二类R2 | 第三类R3 | 商贸办公C1C2 | 商贸办公C3-C6 | 第一类M1 | 第二类M2 | 第三类M3 | 一般W1 | 危险品W2 | G1 | G2 | |||
1 | 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只身一人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居住小区教育设备(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居住小区文化设备(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居住小区体育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备(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备(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备(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居住小区日用品维修、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备(图书室、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备(影剧院、游玩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居住所区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特别病院(精神病院、传得病院)需单项选择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一般旅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旅行旅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对环境基本无扰乱、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对环境有轻度扰乱、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对环境有严重扰乱、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一般储运库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危险品库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社会泊车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 汽车维修、专业养护场和灵活车训炼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货客运企业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施工维修设备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污水办理厂、殡仪馆、火葬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 其余市政公用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本表中未列出的其余建设用地不可以设置与其用地性质不一样的建设项目。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二
区位/建筑容量指标/建筑用地种类 | 旧区改造 | 新区开发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低层式住所 其余低层居住建筑 | 25 35 | 0.5 1.1 | 28 33 | 0.7 1.0 | |
居住建筑 |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 28 35 30 | 1.7 2.0 3.5 | 27 24 20 | 1.6 1.9 3.5 |
一般办公建筑 | 多层 高层 | 38 36 | 2.3 4.0 | 35 33 | 2.1 3.5 |
公寓式办公建筑、旅店 | 多层 高层 | 38 40 | 2.3 4.0 | 35 33 | 2.1 3.5 |
商业建筑 | 多层 高层 | 50 45 | 2.7 5.0 | 45 40 | 2.4 4.5 |
商住综合楼 | 多层 高层 | 30 35 | 综合换算 | 28 23 | 综合换算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 低层 多层 高层 | 50 40 30 | 1.2 2.0 3.0 | 45 35 30 | 1.0 1.6 1.5 |
一般库房 | 低层 多层 高层 | 50 40 30 | 1.2 2.0 2.5 | 45 35 30 | 1.0 1.6 1.5 |
公共绿地 | 依照建设部(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中公园内部用地比率的规定履行 |
用地容积率调整系数表
表三
用地面积(平方米) | 调整系数 |
≤1000 | 0.85 |
1000<A≤3000 | 0.90 |
3000<A≤5000 | 0.95 |
5000<A≤8000 | 0.98 |
8000<A≤10000 | 1.00 |
10000<A≤12000 | 0.98 |
12000<A≤14000 | 0.95 |
14000<A≤16000 | 0.93 |
16000<A≤18000 | 0.90 |
18000<A≤20000 | 0.88 |
表四
建设项目容积率 | 每供给1平方米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同意增添的建筑面积 |
<2 | 1平方米 |
1.2-1.7 | 1.5平方米 |
2.7-4.2 | 2平方米 |
4.2-5.0 | 2.5平方米 |
表七
用地类型 | 旧区 | 新区 |
社会泊车场库用地(S3) | ≥25% | ≥30% |
对外交通用地(T) | ||
市政公用设备用地(U) | ||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 ||
市场用地(C26) | ||
一类工业用地(M1) | ||
二类工业用地(M2) | ||
三类工业用地(M3) | ≥30% | ≥35% |
仓储用地(W) | ||
行政办公用地(C1) | ||
文化娱乐用地(C3) |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 ||
二类居住用地(R2) | ||
体育用地(C4) | ≥35% | ≥40% |
医疗卫生用地(C5) | ||
一类居住用地(R1) |
表八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灵活车 | 自行车 |
高、中档旅店 | 车位/客房 | 0.4 | 0.8 |
一般旅店(款待所) | 车位/客房 | 0.2 | 0.5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3 | 4 |
商业办公楼(写字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 | 3 |
一般办公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4 |
商业大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 | 8 |
肉、菜、农贸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4 | 8 |
大型体育场馆(馆大于4000座)(场大于15000座) | 车位/100座 | 5 | 30 |
大型体育场馆(馆小于4000座)(场小于15000座) | 车位/100座 | 3 | 30 |
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6 | 40 |
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5 |
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4 | 5 |
游泳区、度假村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8-12 | 1.5 |
城市公园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5 | 20 |
火车站 | 车位/顶峰日每千游客 | 2 | 4 |
中学 | 车位/100学生 | 0.6 | 60 |
小学 | 车位/100学生 | 0.6 | 20 |
商品住所 | 车位/户 | 0.8 | 1 |
一般住所 | 车位/户 | 0.5 | 2 |
工业厂房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1 | 70 |
术语、名词解说
1、建筑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流、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绝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2、规划道路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界限限。规划道路红线内指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内;规划道路红线外指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外。
3、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双侧控制沿街建筑或修建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限。
4、容积率:必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必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6、绿地率:城市必定地域内各种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域总面积的比率。
7、低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8、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9、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0、低层住所建筑: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的住所建筑;
11、多层住所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声能的住所建筑。
12、中高层住所建筑:指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住所建筑。
13、高层住所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十层的住所建筑。
14、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区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寝室、会客室、厨房及卫生间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15、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区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6、商住综合建筑:商业和住所混淆的建筑。
17、旅行旅馆:指旅行、涉外饭馆,是按国家有关标准可确立星级的旅店建筑,或旅行度假旅馆建筑。
18、关闭露台:指依照专业设计规范,利用铝合金、铝塑墙砖、坡璃等资料对挑露台三面或凹露台单面进行全关闭围合的露台。
19、本规定对于建筑间距要求,旧区是指已有建筑地域的改造建设;新区是指新辟地域的建设活动。
位于居住建筑间或组团内的低层建筑,只限于市公用设备用房,不得作为居住或生活配套使用。
20、建筑朝向角度是指被遮挡建筑主要窗朝向方向与正南方向的角度,并以此角度计算与相邻建筑的距离;为确立建筑朝向角度,设计总平面图的正北方向,应与吕梁市建设局测绘所1:500-1:2000城市地形图标明的坐标网相一致。每个居住单元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一个方向窗(按建筑物檐窗主方向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开窗和低层居住建筑后檐墙开窗不计入遮挡要素。
附录二:
计算规则及解说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入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逃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合放宽,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实。
2、容积率计算
(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出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的室外处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出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处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出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一样性质的建筑面积比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表二履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起码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履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履行。
3、综合楼容积率指标的换算
综合楼容积率指标的换算应按下式计算:
A1M1+A2M2
A=(————————)*J
M
式中:A————折算的容积率
A1——— 商业建筑容积率指标;
M1———商业建筑面积;
A2———居住(或办公)建筑容积率指标;
M2———居住(或办公)建筑面积;
M————商住综合楼(或商业综合楼)的总建筑面积;
J————用地面积容积率调整系数
4、建筑计算日照间距高度规定:平屋面建筑为室外处面至屋顶挑檐上皮或女儿墙压顶上皮的高度;坡屋面建筑及退层建筑应分别考虑室外处面至檐口上皮、屋脊顶面及退层上皮的实质遮挡要素,确立建筑计算高度。
5、高层建筑遮挡面宽度的确定:圆形平面按直径;矩形平面按被遮挡建筑平行投影宽度;多边形平面要分段验算遮挡要素以确立遮挡面宽度。
6、居住建筑铁计算间距为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之间的距离,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至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不含楼梯间突出檐墙部分)的投影之间的距离。
除还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7、对被遮挡并予以暂留的违纪建筑以及暂时建筑,无论住人与否,均不作为遮挡考虑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