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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6: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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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发文字号】石政发〔2010〕24号【实施时间】2010-5-1【失效时间】2015-4-30【正文】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城建收费项目减免审批事项,经市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城建收费减免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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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规名称】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发文字号】石政发〔2010〕24号【实施时间】2010-5-1【失效时间】2015-4-30【正文】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城建收费项目减免审批事项,经市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城建收费减免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0〕24号

  【实施时间】2010-5-1

  【失效时间】2015-4-30

  【正 文】

  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城建收费项目减免审批事项,经市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城建收费减免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为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对以下建设项目给予城建收费减免。

  (一)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

  (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建设的教学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均予以免收。

  (三)原拆原建项目,按拆除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危陋住房改造项目,对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渣土处置费。

  对已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9号)有关规定,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按遗留问题对待。

  (五)驻石省直单位和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按省《关于加强驻石省直单位和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冀政函〔2007〕63号)规定执行。即:省直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面向全省服务的按规定全额缴纳城建规费,任何单位不得减免;面向省会服务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等与广大市民关系密切的公益类项目,可减半缴纳城建规费。驻石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和有关规定执行;驻石省直单位和建设项目确属情况特殊需要照顾的,由省研究确定。

  (六)同一项目只享受一项优惠,不重复享受。

  二、进一步严格城建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的建设项目,经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属于符合城建收费减免第四条,即城中村改造或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区审核同意后,再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项目建设收费减免意见,填写《城建收费减免审批书》,报送主管城建的副和常务副审批,市财政局按批示落实。

  (三)凡不符合城建收费减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受理。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项目,一律提交市常务会研究。

  三、加强对城建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城建收费属财政资金,缴纳城建收费的完费证明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前置条件,对没有缴纳城建收费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对只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没有正本的,市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三)市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城市建设收费减免,不得擅自决定减免城建收费。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收费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建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城建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办理缴费擅自开工或办理审批手续的,除追缴应缴的资金外,还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至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同时市石政发〔2007〕9号文件废止。

  二○一○年五月四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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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发文字号】石政发〔2010〕24号【实施时间】2010-5-1【失效时间】2015-4-30【正文】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城建收费项目减免审批事项,经市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城建收费减免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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