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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5号公告解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6: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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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5号公告解读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亮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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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亮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亮点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以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 号)文件同时废止。

为了方便大家学习、理解、掌握《办法》,现对《办法》进行解读,归纳为以下8个亮点。 

  亮点一: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涵括了各类垫款损失;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经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资产损失;企业按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亮点二: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办法》明确,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及《办法》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亮点三:依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全部改为申报扣除 

《办法》将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将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扣除全部改为申报扣除,这是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如果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企业应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四:明确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废止,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只能抵扣。

属于以前年度发生未扣除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亮点五:对申报要求进行了明确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亮点六:增加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亮点七:对报送资料细节进行修订、调整 

  《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等。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划。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亮点八:明确了企业以及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义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机关权利: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税务机关义务: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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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5号公告解读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亮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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