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待工作的管理,倡导厉行节约,勤俭办企业,按照“小额、从俭、必须、合理”的招待原则,杜绝超标准招待,减少非生产性支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业务招待费审批标准如下:
1、司局级领导或重要客人就餐每桌400—550元,人数不在8—10范围内的,按人均50元标准执行;
2、县处级领导就餐每桌300元以下,人数不在8—10范围内的,按人均35元标准执行;
3、一般客人就餐每桌200元以下,人数不在8—10范围内的,按人均25元标准执行;
4、工作需要购置礼品,必须事先请示分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购置,报销时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条 业务招待实行审批制度。凡需要安排招待的,由接待部门负责人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要求填写《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水泉分公司招待用餐审批单》(见附件1),由党群工作部按标准安排,招待时不得突破标准。所需烟酒按要求填写分公司购物结算单》(见附件2),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工作部领取。
第四条 招待结束后,招待部门要将招待费审批单中所附回执单于2日内反馈回党群工作部,否则,不再给予该部门安排招待,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招待部门承担。
第五条 各部门要自觉执行审批程序。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必须事先请示分公司领导同意后,确定标准方可招待,并在事后2日内及时补办手续。对违反审批程序私自签单的,费用一律自付。
第六条 党群工作部要建立业务招待费管理台帐,每月向分公司领导报告月度业务招待情况。
第七条 接待科室陪同人数最多两人(不包括处领导),如多个科室有业务往来,主要接待部门最多陪同两人,其他科室负责人陪同。
第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党群工作部。
附件:
1分公司招待用餐审批单
2分公司购物结算单
附件 分公司招待用餐审批单
年 月 日
招待部门 | 负 责 人 | 陪客人数 | 招待回执单 | |||||||||
被招待单位 | 带队人职务 | 宾客人数 | 返单日期 | |||||||||
工作事由 | 招待部门 | |||||||||||
招待审批标准 | 经 办 人 | |||||||||||
实际结算金额(大写) | 消费金额 | |||||||||||
结算金额中 | 餐费金额 | 啤酒\\饮料金额 | 啤酒饮料 | |||||||||
分管领导审批 | 经办人签字 | 招待地点 | ||||||||||
招待地点 | 备 注 | 招待时间 |
年 月 日
工作事由 | ||||
所 购 物 品 | 单价(元) | 数量 | 金额 | |
总金额(大写): | ||||
地点: 签字: 经办人: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