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湘农大〔2008〕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学校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和《湖南农业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农大[2008]32号),结合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分上级拨付和学校资助进行预算。上级拨付资金按资金到位时间下达预算。学校资助包括按上级规定配套项目经费、校级项目资助、项目管理经费等内容,其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使用计划,教务处与计财处审核下达年度预算。
第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列入学校专项经费预算。项目资金一次确定,根据具体项目实施情况,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方式下达。
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学校审批。
第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经费资助与奖励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配套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配套。参与上级无经费拨付项目和学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学校资助标准如下:
1.专业参与专业认证,给予5000元资助。
2.学校特色专业,按省级立项资助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资助。同专业不同层次立项的,资助不累加,就高安排。
3.省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自筹经费的,按校级重点课题给予资助,国家级立项自筹经费的,按省级重点课题给予资助。
4.学校拟建8~10个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给予每个每年5万元资助,建设期三年。
5.学校设立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择优保持在60~80个。给予项目设计一次性资助1000元。校级项目资助按省级资助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
6.学校分批建设20个左右优秀教学团队,给予每个团队5万元资助。
7.参与省级教学团队的,按省级要求给予资助。
第十条 项目奖励按上级和学校有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是指开发专业设置预测系统、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认证与评估试点、建设特色专业等,或者是参与有关项目的支出。
(二)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是指建设国家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本科新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使用国家教学考试课程网络考试系统和试题库等。
(三)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指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中,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试验实验、组织竞赛活动等。
(四)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是指学校用于专业负责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等。
(五)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是指研究制定评估质量标准和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开展评估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中,用于设备与软件购置、数据采集、评审验收、成果出版等,或者参与、使用有关项目的支出。
(六)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是指在开展高等学校对口支援工作中,受援高校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到学校进修学习等。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中项目管理经费,用于“质量工程”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办公设备购置、学校直管项目运行、交流与合作以及奖励等费用。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凡应实施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必要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学校将“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 根据《湖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学校相关部门会同教务处或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院、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计财处、教务处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务、教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上级和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经费,清理后纳入专项管理。
学院、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学院、项目实际,制定项目经费使用总方案和年度具体方案,报教务处、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和提出修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