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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6: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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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贵州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范(试行)(未商省建设厅)为规范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教育部2004年颁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育部1994年颁布,试行)》,结合我省现阶段以建综合类学校为主的实际,制定本建设规范(试行)。一、校址选择学校所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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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贵州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范(试行)(未商省建设厅)为规范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教育部2004年颁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育部1994年颁布,试行)》,结合我省现阶段以建综合类学校为主的实际,制定本建设规范(试行)。一、校址选择学校所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
贵州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范(试行)

(未商省建设厅)

为规范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教育部2004年颁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育部1994年颁布,试行)》,结合我省现阶段以建综合类学校为主的实际,制定本建设规范(试行)。

一、校址选择

学校所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

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

4、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

5、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越校区。

二、班额

盲学校每班按14人、聋学校每班14人、启智学校每班12人计算。

三、学校用地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按功能来分,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置。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下表执行(单位:㎡)     

学校规模盲校生均占地面积

聋校生均占地面积

启智学校生均占地面积

9班838879
18班676263
综合类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不低于65㎡/生执行。

1、运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设置:9—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4—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规模时,尚需增设1—2个球类场地。

2、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应包括:体能训练、盲学校定向行走训练、职业训练场等,其场地面积应为4㎡ /人,但总面积不应小于400㎡。

3、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园地等成片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四、学校校舍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的组成,根据学校类型、规模、教学活动的要求和条件,为残疾学生的学习、生活、活动提供不同数量、不同尺寸、不同设施设备的用房,一般包括各类教学用房(普通教室、专用教学及公用学习用房)、生活训练用房、劳动技术用房、康复训练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等,其使用面积最低指标见附表。

(一)、每所学校宜分别设置上述各类用房,综合类学校还必须具备以下专用教室:律动室、智商测验室、听力测验室、语训室、美术教室等,其他专用教室按附表执行。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2、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3、盲学校、启智学校校舍的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4、盲学校、启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用廊道或建筑体联系。

5、校园、教学与生活用房应为无障碍通行环境,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确保平时的安全顺畅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按下表执行(单位:㎡)  

学校规模盲校生均建筑面积

聋校生均建筑面积

启智学校生均建筑面积

9班41.0331.830.79
18班33.725.724.22
综合类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按不低于30㎡/生执行。

(三)、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盲学校、启智学校应按每床6㎡计算,聋学校应按3㎡计算;综合类学校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4.5㎡计算。

(四)、层数

教学及生活用房在无电梯情况下,盲学校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四层以上;聋学校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五层以上;启智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三层以上。食堂、厨房、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宜为单层建筑。

五、室外空间

特殊教育学校校园的室外空间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室外运动设施:运动场、球类场地,有条件的学校宜设备游泳池等;

2、室外教育设施:室外学习活动园地、游戏场地、动植物园地、康复训练场地等;

3、绿地设施;

4、其他室外设施:校门、前庭广场、道路等。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贵州省教育厅解释

   附件: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说明:“     ”标准内容是结合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现阶段建设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其余部分均属国家标准。

 

附表:

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注: 本标准不包括有关辅助用房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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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贵州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范(试行)(未商省建设厅)为规范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教育部2004年颁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育部1994年颁布,试行)》,结合我省现阶段以建综合类学校为主的实际,制定本建设规范(试行)。一、校址选择学校所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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