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篇1
一、 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采购、使用和管理本院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执行“五度”,专人负责,转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三年。
二、 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及精神类药品。
三、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量:每张处方注射剂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3天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病人开具的品、铺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处方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五、 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红色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为白色专用处方,书写要清晰工整,完整填写所有项目,处方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核对人员均签全名,并进行麻醉处方编号登记。品调配应由专人负责,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品。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保存二年备查。
六、 本院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和借用麻醉及精神药品,药剂科作为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对麻醉及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调配、使用、报损和销毁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管理,药剂人员对违反规定使用麻醉及精神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当地药雌部门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及精神药品处方可拒绝调配。
七、 有关医师应为使用麻醉及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进行随访,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仪限于医院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忠者家中使用。
八、 医院抢救病人急需使用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使用之后再由抢救部门负责人补办相关手续。
九、 医院分管领导及药剂科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本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医院领导、药监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篇2
一、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制剂。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品、毒性药品号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和管理制度,设置加“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用处方)管理。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点。取用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经验或相当于同水平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品处方权。
八、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开写的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在市卫生局办理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品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凭医院疾病诊断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意见,可做特殊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在交时,应严格履行点交手续。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医疗科(室剩余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五、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品合理使用,杜绝流蔽。
十六、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篇3
为保证临床用药及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院情况特别制定《品管理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我院品可用于住院患者及门诊患者使用。
二、 购进途径:
1、品购入由专人负责,按照“品购用印鉴卡”的购用限量标准,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品经营单位购进。
2、在进购品时要向品经营单位填送“品申购单”。
3、禁止私自或从非制定麻醉经营单位进购品。
4、购进品专册登记。进购前须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购进后须经主管院长验收签字,交由专人专柜保管。
三、 保管措施:
1、品保存在药库的专用保险柜中,双锁防盗。
2、品专人负责,建立专用帐目。认真记录品购进、使用情况。
3、发放时,严格按照处方内容填写品使用登记簿。并妥善保管麻醉处方至少三年。
4、定期由主管院长检查品保管、使用情况。核对后记录在册。
四、 使用方法:
1、拥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务工作者必须拥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后能够正确使用品。
2、拥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必须在药房、品专管员处留签字字样,以备药剂人员发药时查对。
3、使用品必须用品专用处方开出,并注明诊断和签字开方医生姓名,字迹清楚,药品不能缩写和简写。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品处方登记册。
4、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只限一次用量,片剂、配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注射剂使用完后,须将空安瓿送还品专管员处。
5、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品处方登记。
6、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对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品,对违反规定滥用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9、药剂人员在调配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品处方,拒绝调配。
五、 监管制度:
1、医院领导亲自把关,定期组织学习品使用、管理的专项检查,认真组织学习《药品管理法》、《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使医院工作人员执法、懂法、守法,管好、用好品。
2、品专管员会同主管院长要定期对有关病区、手术室的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对于残留品及品空安瓿由品专管员负责及时收集,在主管院长和药事委员会其他人员,三人在场的情况下集中销毁。
4、对于品质量问题、不良反应、失窃现象及时上报院领导,经封存药品、保护现场后,向市药监部门汇报。
5、严禁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品,一经发现及时报院领导,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按国家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骗取、滥用品。一经发现,取消其麻醉处方权,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解除聘用关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严禁院内私自配置品。已经查处依法办理。
8、应指定责任心强、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职工为专职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员、保管员,人员要相对稳定,非专职人员不 从事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