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90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6:20:25
文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90号各地、市、县物价局、民政局:.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自治区、自治区关于开展
推荐度:
导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90号各地、市、县物价局、民政局:.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自治区、自治区关于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390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自治区、自治区关于开展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桂办发[2000]7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凡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等行(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予以登记,并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的服务活动。

  二、取得合法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业务范围内有关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须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到同级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下发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并已在物价部门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未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不得再开展收费活动,由物价部门收缴其《收费许可证》。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范围

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范围

  1、教育事业: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包括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包括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包括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普及中心、民办科技服务中心、民办科技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包括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包括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包括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其他。

 

文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90号各地、市、县物价局、民政局:.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自治区、自治区关于开展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