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秦皇岛办公室、市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工会组织和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民主权利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
企业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指挥生产(经营)活动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职工与经营者合作共事、共谋发展。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公益金提取及使用方案、职工保险福利、职工培训计划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和职工奖励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并听取其履行情况的报告。
(四)民主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推选平等协商职工方的代表。
(五)民主监督企业经营者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营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职工的评议。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工的要求,需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经营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向经营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报告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
第九条 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政议政能力的职工。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有代表性,充分考虑到各方面利益,比例适当,其中一线职工、中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职工代表总数占职工总数的4%---20%,总数不少于30人。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选举单位职工应按照民主产生程序进行替补。
第十三条 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职工代表,对于不称职的代表,职工有权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撤换。
第四章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质询。
(三)对职工(代表)形式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法律法规和文化科学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团主持会议。团人数一般3至7人,团执行由工会担任。团成员由各方面人员的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会议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 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职工关注的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至少征集一次职工的提案,提案的征集情况和落实情况要向职工大会报告。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向企业经营者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督促大会议题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负责向上级工会沟通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和报告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情况。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国家、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规定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设立厂务公开栏,车间、班组设公开园地,形成多级公开网络,应向职工公开的事项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向职工公开,使职工知厂情、参厂政、监厂事。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方面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制度,形成协调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工会、副应以职工代表身份参加企业研究决定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分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应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排忧解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如有不妥之处,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