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會時間:97年10月6日(星期一)下午2:00
2、開會地點: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2會議室
3、:簡局長慧娟 紀錄:黃伶蕙。
4、致詞(略)。
5、出席人員(如簽到薄)。
6、提案討論暨決議
案由一:為修正「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之計畫名稱,提請討論。
說 明:依據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97年7月31日第29次委員會議決議「委員建議本計畫名稱修正為『保母及托嬰中心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請內政部參考委員意見研議」。
決 議:考量計畫名稱如依前揭說明修正,名稱將過長,且原計畫名稱「保母托育管理」實已包含居家保母及托嬰中心在內,本案維持原計畫名稱。
案由二:為修正「家庭托育費用補助」之補助對象、補助金額、受僱者定義等事項,提請討論。
說 明: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函復意見,重點摘述如下:
1、一般家庭增列父母一方就業,一方因就學;或服役;或服刑;或罹患重大疾病;或中重度身心障礙。
2、一般家庭所得提高至200萬元;或無任何;或降低為100萬元但補助金額提高至5000元。
3、弱勢家庭增列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或中低收入戶家庭。
4、幼兒年齡延長至3歲;或4歲。
5、本項補助所稱「受僱者」範圍:
(1)增列E.依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F.於國外(含大陸地區)受僱從事工作者。
(2)刪除建議刪除第 C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6、受僱者家庭修正為就業者家庭。
七、 弱勢家庭改為按月撥款。
決 議:
1、一般家庭增列父母一方就業而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一般家庭所得,維持原計畫規定150萬元。
3、弱勢家庭暫不增列其他對象,維持原計畫規定。
4、幼兒補助年齡暫不延長,維持原計畫規定。
5、本項補助所稱「受僱者」範圍,增列E.依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其餘依原計畫規定。
6、為使民眾容易瞭解,「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用補助修正為「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用補助,其他相關文字配合修正。
7、弱勢家庭補助之撥款係採按季或按月,由各直轄市、縣(市)本職權核處,惟本局所進行申請人之身份資料比對及所得總額比對事項,仍維持按季比對。
案由三:為各直轄市、縣(市)成立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相關事項,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本計畫規定由各地方成立「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參酌轄內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下事項,並公告之:(一)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二)托嬰中心服務收退費標準、保母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彙整部分縣市意見如下:建議刪除,回歸市場機制;或保留居家式保母人員收退費標準及托嬰中心管理督導機制兩項;或該委員會整併至縣市兒童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
三、本局就台中市所詢「前開委員會分區訂定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等事項是否具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乙節,於97年8月26日函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釋示,該會97年9月9日公壹字第0970008074號函復略以「…本案倘係基於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職權所為之公法行為,核其性質尚與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事業競爭行為有間……惟分區訂定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之措施,易造成區域內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標準趨於一致,形成類似共同定價之聯合行為效果,減損、扭曲正常市場機能……建請考量採行其他對市場競爭干預較小之手段,例如降低保母人員市場之進入障礙,或降低家長對保母人員之搜尋成本等,透過市場競爭之壓力,防止居家式保母人員調漲收費,似較允當。」
決 議:
一、本案前經97年9月24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就業經濟及福利組第14次委員會議提案,並決議「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邀集婦權會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等召開專案會議」。
二、本案仍請各直轄市、縣(市)依原計畫規定辦理。另視前揭專案會議結果再議。
案由四:為兒童局補助各直轄市、縣(市)專案人力合計30名相關事項,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辦理本計畫,本局於上(96)年度向行政院極力爭取補助各直轄市、縣(市)專案人力合計60名,獲行政院核定總人數為30名;又因本計畫係屬新興計畫,當時並無確切執行數字以供核算各直轄市、縣(市)專案人力之分配數,本局爰以各縣市未滿2歲之人口數為核算基礎,合先敘明。
二、 鑑於台中市、高雄縣等建議依各縣市家庭托育費用97年度實際申請量為核算基礎,調整各縣市(局)補助人數,本局自全國保母資訊網查詢各縣市97年4月1日至9月22日止申請筆數彙整如下表:
縣市別 | 申請筆數 | 縣市別 | 申請筆數 | 縣市別 | 申請筆數 | 縣市別 | 申請筆數 | 縣市別 | 申請筆數 |
基隆市 | 442 | 台北市* | 6255 | 台北縣* | 8003 | 宜蘭縣 | 471 | 桃園縣* | 3958 |
新竹市 | 17 | 新竹縣 | 587 | 苗栗縣 | 746 | 台中市 | 4617 | 台中縣* | 2379 |
彰化縣* | 1543 | 南投縣 | 9 | 雲林縣 | 450 | 嘉義市 | 554 | 嘉義縣 | 421 |
台南市 | 1439 | 台南縣 | 1159 | 高雄市* | 2341 | 高雄縣 | 1469 | 屏東縣 | 835 |
台東縣 | 329 | 花蓮縣 | 724 | 澎湖縣 | 78 | 金門縣 | 32 | 連江縣 | 1 |
三、另台北市社會局等部分縣市建議增列專案人力之出差費、加班費、資遣費、依任職年資給予不同薪資標準。
決 議:
一、依前揭各縣市家庭托育費用實際申請量為基礎,明(98)年度補助各直轄市、縣(市)專案人力之人數調整如下:臺北縣3名,台中市2名,彰化縣1名,澎湖縣0名,其餘縣市不予變動。惟金門縣(請假)因辦理案件數偏少,將於會後另行檢討98年度是否繼續補助1名人力。
二、本計畫不另補助專案人力之出差費、加班費、資遣費,惟各直轄市、縣(市)得自籌經費支應。
案由五:為修正「保母人員人力配置及資格條件」,提請討論。
說 明: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函復意見,重點摘述如下:
一、 98年1月1日起保母人員需具備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照:是否得延長或設置落日條款;另私立托育機構及公立托育機構是否比照辦理。
二、居家式保母照顧人力配置:未滿2歲最多2人是否開放一定時間供轉換幼兒之銜接期。
三、消極資格審查:是否明確加註申請「刑事記錄證明」及有效期限。
決 議:本案將另擇期開會賡續研議。
7、臨時動議:無。
8、散會:下午5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