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等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 项目名称:
4.2 项目规模及建设内容: 。
工艺流程为: 。
4.3 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施工图
4.4 项目投资:略
4.5 工作内容:
4.5.1编制本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不包括评审)。
4.5.2 施工图设计。包括总图、工艺、仪表(不包括DCS中控系统)、电气(防雷)、给排水(消防)专业。
不包括建筑、结构施工图设计。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 新增设备技术规格参数及装配图(包括电子版),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
5.2 新增自动化调节系统及DCS中控系统相关资料,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
5.3 本项目工艺流程简图及设备布置方案图,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
5.4 本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资料,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开始时提供。
5.5 设计过程需要的其他资料,由设计人列出后3日内提供。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 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且有关基础资料齐全后,各专业提供图纸份数(加印份数另收取工本费)及时间如下:
表6.1-1
序号 | 单项名称 | 份数 | 交付时间 | 备注 |
2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8 | 项目方案确定且提供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 | |
5 | 施工图设计 | 8 | 具体见表6.1-2 |
序号 | 专业 | 图纸文件 | 交付时间 | 备注 |
1 | 总图 |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 方案图:7个工作日;施工图: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 | 提供施工图图纸一式捌份 |
3 | 工艺及管道 | 设计说明;工艺设备汇总表;管道特性表;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管架一览表;管口方位图;管道安装材料表;管道涂漆防腐材料表;管道绝热材料表;综合材料表 | 方案图:7个工作日;施工图:方案确定后20个工作日 | |
5 | 仪表 | 设计说明;仪表索引;仪表数据表;DCS规格书;仪表材料表 ;电缆表;挠性管一览表;仪表回路图;DCS-I/O表;DCS监控数据表;联锁系统逻辑图;端子配线图;控制室布置图;仪表位置及电缆走向图;配电箱/柜负荷一览表;仪表接地系统图;仪表空气系统图;仪表电/气连接图 | 方案图:7个工作日;施工图:方案确定后20个工作日 | |
6 | 电气(配电、防雷) | 设计说明;电气设备材料表;电缆表;负荷表;低压配电系统图;电机常规接线控制原理图;动力配电平面图;防雷及接地平面图; | 方案图:7个工作日;施工图:方案确定后15个工作日 | |
7 | 给排水(消防) | 图纸目录;设计说明;综合材料表;设备一览表;给水系统原理图;消防系统图;给排水及消防剖面图;给排水及消防大样图 | 方案图:7个工作日;施工图:方案确定后15个工作日 |
在设计人办公地点交付或以邮寄方式寄至发包人。
第七条 费用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 (¥ )。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由双方商议确定。
7.2上述费用为最终设计费,设计内容不超出上述建设内容范围的,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第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 做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完施工图时,发包人支付设计费 。
8.3 设计人提交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时,发包人支付设计费 。
施工图完成时,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6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定。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与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相等。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四份,发包人二份,设计人二份。
12.8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邮、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页)
发包人名称:
(盖章) | 设计人名称:
(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住所:广西北海市 | 住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银行帐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