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算法:工资=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月计薪天数=(月出勤天数 + 法定节假日天数)
出勤天数比例= 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公司假别一览表 | |||||||
假别 | 定义 | 凭证 | 假长 | 工资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工伤假 | 因工负伤 | 工伤鉴定书 | 医院建议休息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全额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1、凡需请假之员工,需提前到人事行政部领取本人《请假单》,按程序办妥手续后方可离司。 2、普通员工一次性请休事假不得超过30天。 3、员工请休事假,有条件享受年休假者,应以年休假代替事假,但不得超过其可享受的有薪年休假天数,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4、试用期员工不得无故请事假,如确有紧急情况,试用期内最多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3天。 | |
事假 | 员工因需处理私人紧急事件 | 个人填写请假条 | 根据个人申请,部门/工序最终批复的时间。 | 扣发当日全额工资 | |||
有薪年假 | 凡在公司服务满一年的正式员工 | 个人填写请假条 | 员工本公司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到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全额工资 |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 | ||
婚假 |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者均可申请 | 结婚证 | 达到法定婚龄者,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较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享受婚假15天。 | 全额工资。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三十七条 | ||
丧假 | 自己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 | 死亡证明及户籍证明 | 配偶、子女及自己及配偶的父母去世,享受3天,外地5天;自己及配偶的(外)祖父母去世,享受2天,外地4天 | 全额工资 | |||
产假 | 女员工生育 | 孩子出生证明 | 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双生以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 流产、引产、早产的:妊娠3个月内,休30天;3-7个月,休50天;7个月以上,休90天。 宫外孕实施手术的,休30天。 | 享受生育保险 |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条例》第十四、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 ||
陪产假 | 晚育男员工配偶生育 | 孩子出生证明 | 陪产假7天 | 全额工资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 ||
哺乳期 | 女员工哺乳期间 | 孩子出生证明 | 孩子不满一周岁期间内,每天2次,每次30分钟,可集中使用。 | 哺乳及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计为工作时间。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 ||
病假 |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 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 医院建议休息时间(六个月内) | 发给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 ||
医院建议休息时间(六个月内) | 发给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 ||||||
法定休假 | 全额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