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建筑名称 电梯编号
工程地点 工程合同号
建设单位 销售合同号
制造单位 电梯型号
施工单位 施工队组
施工资质证书号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开工告知书编号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注册代码(改造/重大维修填)
施 工 单 位(盖章)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控制方式” 填写用的代号:
控制
方式 | 手柄开关控制、自动门 | 手柄开关控制、手动门 | 按钮控制 、自动门 | 按钮控制 、手动门 | 信号控制 | 集选控制 | 并联控制 | 梯群控制 |
代号 | SZ | SS | AZ | AS | XH | JX | BL | QK |
拖动方式 | 交流单速 | 交流双速 | 交流调压调速 | 交流调压调频调速 | 直流调速 |
代号 | AC1 | AC2 | ACVV | VVVF | DC |
4、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用简单文字说明。
5、应将《北京市电梯施工自检记录》中的部分数据复印件作为本报告书的附件,包括:
●表7 轿厢导轨安装质量自检记录
●表8 对重导轨安装质量自检记录
●表9 电梯层门安装质量自检记录
●表19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表20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表22 电梯层门安全装置检查自检记录
●表25 电梯负荷运行自检记录
●表26 负荷运行试验曲线图表(确定平衡系数)
●表27 轿厢平层准确度自检记录
6、本报告书的封面和结论页必须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自检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安装施工单位公章,否则本报告书无效。
7、本报告书一律采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笔填写。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
制造单位 | |||||
产品编号 | 制造日期 | ||||
施工单位 | |||||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 | 施工类别 | □安装 □改造 □维修 | |||
安装地点 | 使用登记编号 | ||||
使用单位 | |||||
维护保养单位 | |||||
设备 技术 参数 | 额定载重量 | kg | 额定速度 | m/s | |
层站数 | 层 站 | 控制方式 | |||
电动机型号 | 限速器型号 | ||||
曳引绳根数 | 曳引绳直径mm | ||||
曳引机型式 | □无齿 □有齿 □其他 | 曳引机型号 | |||
安全钳型式 | □瞬时式 □渐进式 | 缓冲器型式 | □蓄能型 □耗能型 | ||
拖动方式 | □ACVF □ACVV □ AC1 □AC2 □DC □其他 | ||||
自检主要仪器设备 | |||||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转速表 □游标卡尺 □钢直尺 □卷尺 □塞尺 □温湿度计 □测力计 □放大镜(20倍) □线锤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便携式检验灯 □限速器测试设备 □其它 | |||||
备注 |
项目及类别 | 自检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果 | 自检结论 | |
1 技术 资料 | 1.1 制造 资料 |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 ||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 ||||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 ||||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 ||||
(4)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包括: | ||||
① 门锁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 | ||||
② 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 | ||||
③ 安全钳型式试验合格证 | ||||
④ 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 | ||||
⑤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型式试验合格证 | ||||
⑥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 | ||||
⑦ 驱动主机型式试验合格证 | ||||
⑧ 控制柜型式试验合格证等 | ||||
⑨ 限速器调试证书 | ||||
⑩ 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 ||||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 ||||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 ||||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 ||||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 ||||
1.2 安装 资料 |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 |||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 ||||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 ||||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
(4)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20-2007的施工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 ||||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 ||||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 ||||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 ||||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 |||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 ||||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 ||||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
项目及类别 | 自检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果 | 自检结论 | ||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
(5) 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20-2007的施工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 |||||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 |||||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 |||||
1 技术 资料 | 1.4 使用 资料 |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 |||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改造、重大维修后监督检验时查验) | |||||
(2)安全技术档案应保存完好,包括: | |||||
① 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 | |||||
② 监督检验报告(改造、重大维修后监督检验时查验) | |||||
③ 定期检验报告(改造、重大维修后监督检验时查验) | |||||
④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 |||||
⑤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 |||||
⑥ 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 |||||
⑦ 应急救援演习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 |||||
⑧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 |||||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 |||||
① 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 |||||
②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 |||||
③ 其它档案和制度; | |||||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2 机房 及相关设备 | 2.2 机房专用 |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 |||
2.6 断错相保护 |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 ||||
2.7 主开 关 |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 ||||
① 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 |||||
② 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 |||||
③ 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 |||||
(2)主开关不得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 |||||
① 轿厢照明和通风供电电路; | |||||
② 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供电电路; | |||||
③ 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供电电路; |
项目及类别 | 自检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果 | 自检结论 | ||||
2.7 主开 关 | ④ 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路; | ||||||
⑤ 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 |||||||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 |||||||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 |||||||
2.8 驱动主机 |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 ||||||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 |||||||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 |||||||
2.9 制动装置 |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 ||||||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 |||||||
2 机房 及相关设备 | 2.11限速 器 | (1) 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 |||||||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 |||||||
2.12 接地 |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 ||||||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 |||||||
2.13 电气 绝缘 |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 ||||||
标称电压/V | 测试电压(直流)/V | 绝缘电阻/MΩ | |||||
安全电压 ≤500 >500 | 250 500 1000 | ≥0.25 ≥0.50 ≥1.00 | |||||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 ||||||
(2)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1 井道 封闭 |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 |||||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① 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 m | ||||||
② 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 m | ||||||
③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 m |
项目及类别 | 自检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果 | 自检结论 | ||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 ④ 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 ||||
注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 |||||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 m | ||||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4 井道安全门 |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 |||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 |||||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 |||||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
3.5 井道 检修门 |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 ||||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 |||||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 |||||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
3.6 导轨 |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 ||||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 |||||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 |||||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 |||||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 | m | |||
3.8 层门下端的井道壁 |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1)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 | |||||
(2)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 |||||
3.9 井道内防护 | (1)对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 ||||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隔障应满足下列要求: | |||||
① 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 m | ||||
② 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
项目及类别 | 自检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果 | 自检结论 | |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10 极限开关 |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 ||
3.11 随行 电缆 |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 | |||
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 ||||
3.12 井道 照明 |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 |||
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 |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 |||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 ||||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 ||||
(4)底坑内应当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 ||||
3.14 底坑空间 |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 |||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 ||||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不大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0.5m; | m | |||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 m | |||
3.15 限速绳张紧装置 |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 |||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 ||||
3.16 缓冲器 |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 |||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 ||||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 | ||||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 ||||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
项目及类别 | 自检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果 | 自检结论 | |
3.17 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 如果对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上装设安全钳。 | |||
4 轿厢与对重 | 4.1 轿顶电气装置 |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 ||
① 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 ||||
② 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 ||||
③ 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 ||||
④ 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 ||||
⑤ 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 ||||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 ||||
(3)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 ||||
4.2 轿顶 护栏 |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 | |||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 ||||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 ||||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 ||||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 ||||
4.3 安全窗(门) |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 ||||
(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 ||||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 ||||
4.4轿厢和对重间距 |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0mm。 | mm | ||
4.5 对重 的固定 | 如果对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
项目及类别 | 自检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果 | 自检结论 | |||||||||
4.6 轿厢面积 | (1)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 m2 | ||||||||||
Q① | S② | Q① | S② | Q① | S② | Q① | S② | |||||
100③ 180④ 225 300 375 400 450 | 0.37 0.58 0.70 0.90 1.10 1.17 1.30 | 525 600 630 675 750 800 825 | 1.45 1.60 1.66 1.75 1.90 2.00 2.05 | 900 975 1000 1050 1125 1200 1250 | 2.20 2.35 2.40 2.50 2.65 2.80 2.90 | 1275 1350 1425 1500 1600 2000 2500⑤ | 2.95 3.10 3.25 3.40 3.56 4.20 5.00 | |||||
注A-5:①额定载重量,kg;②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③一人电梯的最小值;④二人电梯的最小值;⑤额定载重量超过2500kg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 ||||||||||||
4 轿厢与对重 |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
① 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 ||||||||||||
② 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 ||||||||||||
③ 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人员进入。 | ||||||||||||
4.7 轿厢铭牌 |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 |||||||||||
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 ||||||||||||
4.8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 |||||||||||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 ||||||||||||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 ||||||||||||
4.9 地坎护脚板 |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高度: m 宽度: m | ||||||||||
4.10 超载保护装置 |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
4.11 安全钳 |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 |||||||||||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
项目及类别 | 自检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果 | 自检结论 | ||
5 悬挂装置 、 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 |||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 |||||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 |||||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 |||||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
5.2 端部 固定 |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 ||||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 |||||
5.3 补偿 装置 |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 ||||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 |||||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 |||||
5.6 旋转部件的防护 | 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包括: | ||||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 | |||||
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 | |||||
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 | |||||
6 轿门 与 层门 | 6.1 门地坎距离 |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 mm | ||
6.2 门间隙 |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 |||||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 |||||
6.3 玻璃门 |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1)玻璃门上有供应商名称或者商标、玻璃的型式等永久性标记; | |||||
(2)玻璃门上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 |||||
(3)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
项目及类别 | 自检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果 | 自检结论 | ||
6 轿门 与 层门 | 6.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
6.5 门的运行和导向 |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 ||||
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
6.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 ||||
6.7 紧急开锁装置 |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 ||||
6.8 门的锁紧 |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 ||||
(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 |||||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 |||||
(4)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以上有关要求。 | |||||
6.9 门的 闭合 |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 ||||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 |||||
6.10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 | ||||
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 | |||||
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
项目及类别 | 自检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果 | 自检结论 | ||
7 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 7.1 作业场地总要求 | (1)作业场地的结构与尺寸应当保证工作人员能够安全、方便地进出和进行维修(检查)作业(参见2.3); | |||
(2)作业场地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工作场地入口处应当设置照明开关。 | |||||
7.2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轿顶上或轿内时,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 ||||
(1)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 | |||||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 |||||
(3)若在轿厢壁上设置检修门(窗),则该门(窗)不得向轿厢外打开,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和锁住,同时设置检查检修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 |||||
(4)在检修门(窗)开启的情况下需要从轿内移动轿厢时,在检修门(窗)的附近设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能够使检查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人员站在轿顶时,不能使用该装置来移动轿厢;如果检修门(窗)的尺寸中较小的一个尺寸超过0.20m,则井道内安装的设备与该检修门(窗)外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30m。 | |||||
7.3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底坑时,如果检查、维修工作需要移动轿厢或可能导致轿厢的失控和意外移动,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 ||||
(1)设置停止轿厢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作业场地内的地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 | |||||
(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装置来控制轿厢的电动移动; | |||||
(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操作。 | |||||
7.4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 检查、维修机器设备的作业场地设在平台上时,如果该平台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 ||||
(1)平台是永久性装置,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且设置护栏; | |||||
(2)设有可以使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操作,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确认平台完全缩回后电梯才能运行; | |||||
(3)如果检查、维修作业不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和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 |||||
(4)如果检查(维修)作业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来轿厢的运行区间,当轿厢位于平台上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上方距平台至少2m处,当轿厢位于平台下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平台下方符合3.2井道顶部空间要求的位置; | |||||
(5)设置检查机械止挡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缩回位置时才允许轿厢移动,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伸出位置时才允许轿厢在前条所限定的区域内移动。 如果该平台不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满足上述(1)的要求。 |
项目及类别 | 自检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果 | 自检结论 | ||
7 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 7.5 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 | (1)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如制动试验、曳引力试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缓冲器试验及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试验等)的装置应当能在井道外操作;在停电或停梯故障造成人员被困时,相关人员能够按照操作屏上的应急救援程序及时解救被困人员; | |||
(2)应当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 |||||
(3)装置上应当设置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 |||||
(4)装置上应当设置停止装置。 | |||||
7.6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 如果需要在轿厢内、底坑或者平台上移动轿厢,则应当在相应位置上设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 ||||
(1)每台电梯只能设置1个附加检修装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的型式要求与轿顶检修控制装置相同; | |||||
(2)如果一个检修控制装置被转换到“检修”,则通过持续按压该控制装置上的按钮能够移动轿厢;如果两个检修控制装置均被转换到“检修”位置,则从任何一个检修控制装置都不可能移动轿厢,或者当同时按压两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钮时,才能够移动轿厢。 | |||||
8 试验 | 8.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 |||
8.2 耗能缓冲器试验 | 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电梯才能正常运行;缓冲器完全复位的最大时间限度为120s。 | s | |||
8.3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 (1)施工监督检验:轿厢装有下述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
① 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载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作为试验载荷; | |||||
② 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荷,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1.25倍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 | |||||
③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非商用汽车电梯,轿厢装载150%额定载重量。 | |||||
8.4 对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项目及类别 | 自检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果 | 自检结论 | |
8 试验 | 8.5 平衡系数试验 |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 % | |
8.6空载曳引力试验 |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 |||
8.7 运行试验 |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 |||
8.8 消防返回功能试验 | 如果电梯设有消防返回功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开关应当设在基站或者撤离层,防护玻璃应当完好,并且标有“消防”字样; (2)消防功能启动后,电梯不响应外呼和内选信号,轿厢直接返回指定撤离层,开门待命。 | |||
8.9 电梯速度 |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轿厢承载0.5倍额定载重量,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额定速度的92%。 | m/s | ||
8.10 上行制动试验 |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 |||
8.11 下行制动试验 | 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曳引机应当停止运转,轿厢应当完全停止,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 |||
8.12 静态曳引试验 |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1.25倍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非商用汽车电梯,以1.5倍额定载重量做静态曳引试验,历时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
整 改 意 见 | |
整改期限:请施工人员于 年 月 日前完成上述整改工作,并通知质检员。 | |
质检员: 施工人员: 检查日期: | |
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 |
质检员: 施工人员: 检查日期: | |
自 检 结 论 | |
施工单位(盖章):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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