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1年8月4日 阅读次数:1469 【字体:大 中 小】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 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0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吉林市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津贴补贴发放标准 (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 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 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 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 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的煤矿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和高温津贴我们只规定了企业应当发放的最低标准,并没有规定上限标准。在具体执行时,企业可根据其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以及经济效益和企业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在不低于市里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的发放标准。上述三项艰苦岗位津贴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企业应当在最低工资之外加发艰苦岗位津贴补贴。 二、几点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涉及的企业和职工数量比较多,各县(市)区人社局要按照市里要求,加强督导,狠抓落实,确保有关津贴补贴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有关津贴补贴标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作用,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津贴补贴标准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切实维护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各级人社局为全市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本辖区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负责 ,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严格实行包保责任制,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落实包保人,把责任落实到人头。 三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艰苦岗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按周进行汇总统计并上报市局劳动关系处,市局将对各县(市)区统计上报情况按月进行通报。
附件:1.吉林市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一) 2.吉林市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