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在建筑上部结构与基础之间设置隔震层以隔离地震能量的房屋隔震设计,以及在抗侧力结构中设置消能器吸收与消耗地震能量的房屋消能减震设计。
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符合本规范3.8.1条的规定,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本规范3.8.2条的规定。
注:1本章隔震设计指在房屋底部设置的由橡胶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等部件组成的隔震层,以延长整个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增大阻尼,减少输入上部结构的地震能量,达到预期防震要求。
2 消能减震设计指在房屋结构中设置消能装置,通过其局部变形提供附加阻尼,以消耗输入上部结构的地震能量,达到预期防震要求。
12.1.2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对比分析后,确定其设计方案。
12.1.3 需要减少地震作用的多层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框架等结构类型的房屋,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结构体型基本规则,不隔震时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采用本规范5.1.2条规定的底部剪力法进行计算且结构基本周期小于1.0s;体型复杂结构采用隔震设计,宜通过模型试验后确定。
2 建筑场地宜为Ⅰ、Ⅱ、Ⅲ类,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
3 风荷载和其它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总水平力不宜超过结构总重力的10%。
4 隔震层应提供必要的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穿过隔震层的设备配管、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它有效措施适应隔震层的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12.1.4 需要减少地震水平位移的钢和钢筋混凝土等结构类型的房屋,宜采用消能减震设计。
消能部件应对结构提供足够的附加阻尼,尚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分别符合本规范相应章节的设计要求。
12.1.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耐久性和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
2 设置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部位,除按计算确定外,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对工程中所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和每一规格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抽样检测的合格率应为100%。
12.1.6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12.2.1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支座
(含阻尼器)及为抵抗地基微震动与风荷载提供初刚度的部件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和40%。
12.2.2 建筑结构隔震设计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体系的计算简图可采用剪切型结构
模型(图12.2.2);当上部结构的质心与隔震层刚
度中心不重合时应计入扭转变形的影响。隔震层
顶部的梁板结构,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应作为其上
部结构的一部分进行计算和设计。
2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计算;
输入地震波的反应谱特性和数量,应符合本规范
5.1.2条的规定;计算结果宜取其平均值;当处于发
震断层10km以内时,若输入地震波未计及近场影响, 图 12.2.2 隔震结构计算简图
对甲、乙类建筑,计算结果尚应乘以下列近场影响系数:5km以内取1.5,5km以外取1.25。
3 砌体结构及基本周期与其相当的结构可按附录L简化计算。
12.2.3 隔震层由橡胶和薄钢板相间层叠组成的橡胶隔震支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支座在表12.2.3所列的压应力下的极限水平变位,应大于其有效直径的0.55倍和各橡胶层总厚度3倍二者的较大值。
2 在经历相应设计基准期的耐久试验后,隔震支座刚度、阻尼特性变化不超过初 期值的±20%;徐变量不超过各橡胶层总厚度的0.05。
3 各橡胶隔震支座的竖向平均压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表12.2.3的规定。
表12.2.3 橡胶隔震支座平均压应力限值
建 筑 类 别 | 甲类建筑 | 乙类建筑 | 丙类建筑 |
平均压应力限值(MPa) | 10 | 12 | 15 |
2 当橡胶支座的第二形状系数(有效直径与各橡胶层总厚度之比)小于5.0时应降低平均压应力限值:小于5不小于4时降低20%,小于4不小于3时降低40%;
3 外径小于300mm的橡胶支座,其平均压应力限值对丙类建筑为12MPa。
12.2.4 隔震层的布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宜设置在结构第一层以下的部位,其橡胶隔震支座应设置在受力较大的位置,间距不宜过大,其规格、数量和分布应根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的要求通过计算确定。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应保持稳定,不宜出现不可恢复的变形。隔震层橡胶支座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不宜出现拉应力。
2 隔震层的水平动刚度和等效粘滞阻尼比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Kh=ΣKj (12.2.4-1)
ζeq=ΣKjζj/Kh (12.2.4-2)
式中 ζeq─隔震层等效粘滞阻尼比;
Kh─隔震层水平动刚度;
ζj ─j隔震支座由试验确定的等效粘滞阻尼比,单独设置的阻尼器时,应包括该阻尼器的相应阻尼比;
Kj─j隔震支座(含阻尼器)由试验确定的水平动刚度,当试验发现动刚度与加载频率有关时,宜取相应于隔震体系基本自振周期的动刚度值。
3 隔震支座由试验确定设计参数时,竖向荷载应保持表12.2.3的平均压应力限值,对多遇地震验算,宜采用水平加载频率为0.3Hz且隔震支座剪切变形为50%的水平刚度和等效粘滞阻尼比;对罕遇地震验算,直径小于600mm的隔震支座宜采用水平加载频率为0.1Hz且隔震支座剪切变形不小于250%时的水平动刚度和等效粘滞阻尼比,直径不小于600mm的隔震支座可采用水平加载频率为0.2Hz且隔震支座剪切变形为100%时的水平动刚度和等效粘滞阻尼比。
12.2.5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地震作用沿高度可采用矩形分布;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可采用本规范5.1.4条规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和水平向减震系数的乘积。水平向减震系数应根据结构隔震与非隔震两种情况下各层层间剪力的最大比值,按表12.2.5确定:
表12.2.5 层间剪力最大比值与水平向减震系数的对应关系
层间剪力最大比值 | 0.53 | 0.35 | 0.26 | 0.18 |
水平减震系数 | 0.75 | 0.50 | 0.38 | 0.25 |
3 9度时和8度且水平向减震系数为0.25时,隔震层以上的结构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8度且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5时,宜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时,各楼层可视为质点,并按本规范5.3节式(5.3.1-2)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沿高度的分布。
12.2.6 隔震支座的水平剪力应根据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的水平剪力按各隔震支座的水平刚度分配;当按扭转耦联计算时,尚应计及隔震支座的扭转刚度。
隔震支座对应于罕遇地震水平剪力的水平位移,应符合下列要求:
ui ≤ [ui] (12.2.6-1)
ui = βi uc (12.2.6-2)
式中 ui —罕遇地震作用下,第i个隔震支座考虑扭转的水平位移;
[ui]—第i个隔震支座的水平位移限值;对橡胶隔震支座,不应超过该支座有效直径的0.55倍和支座各橡胶总厚度3.0倍二者的较小值;
uc─ 罕遇地震下隔震层质心处或不考虑扭转的水平位移;
βi─ 第i个隔震支座的扭转影响系数,应取考虑扭转和不考虑扭转时i支座计算位移的比值;当隔震层以上结构的质心与隔震层刚度中心在两个主轴方向均无偏心时,边支座的扭转影响系数不应小于1.15。
12.2.7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隔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以上结构应采取不阻碍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发生大变形的下列措施:
1)上部结构的周边应设置防震缝,缝宽不宜小于各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 水平位移值的1.2倍。
2)上部结构(包括与其相连的任何构件)与地面(包括地下室和与其相连的构件)之 间,宜设置明确的水平隔离缝;当设置水平隔离缝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可靠的水平滑移垫层。
3)在走廊、楼梯、电梯等部位,应无任何障碍物。
2 丙类建筑在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为0.75时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50时,可适当降低本规范有关章节对非隔震建筑的要求,但与抵抗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应降低。此时,对砌体结构,可按本规范附录L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柱和墙肢的轴压比控制应仍按非隔震的有关规定采用,其它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可按表12.2.7划分抗震等级,再按本规范6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表 12.2.7 隔震后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 7度 | 8度 | 9度 | ||||
框 架 | 高度(m)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一般框架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
抗震墙 | 高度(m)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一般抗震墙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1 隔震层顶部应设置梁板式楼盖,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板。现浇板厚度不宜小于140mm;配筋现浇面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隔震支座上方的纵、横梁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2)隔震层顶部梁板的刚度和承载力,宜大于一般楼面梁板的刚度和承载力。
3)隔震支座附近的梁、柱应计算冲切和局部承压,加密箍筋并根据需要配置网状钢筋。
2 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和阻尼器应安装在便于维护人员接近的部位;
2)隔震支座与上部结构、基础结构之间的连接件,应能传递罕遇地震下支座的最 大水平剪力;
3)隔震墙下隔震支座的间距不宜大于2.0m;
4)外露的预埋件应有可靠的防锈措施。预埋件的锚固钢筋应与钢板牢固连接,锚 固钢筋的锚固长度宜大于20倍锚固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0mm。
12.2.9 隔震层以下结构(包括地下室)的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应采用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计算。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12.3 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12.3.1 消能减震设计时,应根据罕遇地震下的预期结构位移控制要求,设置适当的消能部件。消能部件可由消能器及斜撑、墙体、梁或节点等支承构件组成。消能器可采用速度相关型、位移相关型或其它类型。
注:1速度相关型消能器指粘滞消能器和粘弹性消能器等;
2位移相关型消能器指金属屈服消能器和摩擦消能器等。
12.3.2 消能部件可根据需要沿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设置。消能部件宜设置在层间变形较大的位置,其数量和分布应通过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并有利于提高整个结构的消能减震能力,形成均匀合理的受力体系。
12.3.3 消能减震设计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静力非线性分析或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
2 当主体结构基本处于弹性工作阶段时,可采用线性分析方法作简化估算,并根据结构的变形特征和高度等,按本规范5.1节的规定分别采用底部剪力法、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和时程分析法。其地震影响系数可根据消能减震结构的总阻尼比按本规范5.1.4条的规定采用。
3 消能减震结构的总刚度应为结构刚度和消能部件有效刚度的总和。
4 消能减震结构的总阻尼比应为结构阻尼比和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的总和。
5 消能减震结构的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宜采用1/80。
12.3.4 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消能部件附加的有效阻尼比可按下式估算:
ζa=Wc/(4πWs) (12.3.4-1)
式中 ζa─消能减震结构的附加有效阻尼比;
Wc ─所有消能部件在结构预期位移下往复一周所消耗的能量;
Ws─设置消能部件的结构在预期位移下的总应变能。
2 不计及扭转影响时,消能减震结构在其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总应变能,可按下式估算:
Ws= (1/2)∑Fi ui (12.3.4-2)
式中 Fi─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ui ─质点i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位移。
3 速度线性相关型消能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所消耗的能量,可按下式估算:
Wc=(2π2/T1)∑Cjcos2θj△uj2 (12.3.4-3)
式中 T1─消能减震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
Cj─第j个消能器由试验确定的线性阻尼系数;
θj─第j个消能器的消能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
△uj─第j个消能器两端的相对水平位移。
当消能器的阻尼系数和有效刚度与结构振动周期有关时,可取相应于消能减震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值。
4 位移相关型、速度非线性相关型和其它类型消能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所消耗的能量,可按下式估算:
Wc=∑Aj (12.3.4-4)
式中 Aj─第j个消能器的恢复力滞回环在相对水平位移△uj时的面积。
消能器的有效刚度可取消能器的恢复力滞回环在相对水平位移△uj时的割线刚度。
5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超过20%时,宜按20%计算。
12.3.5 对非线性时程分析法,宜采用消能部件的恢复力模型计算;对静力非线性分析法,消能器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和有效刚度,可采用12.3.4条的方法确定。
12.3.6 消能部件由试验确定的有效刚度、阻尼比和恢复力模型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速度相关型消能器应由试验提供设计容许位移、极限位移,以及设计容许位移幅值和不同环境温度条件下、加载频率为0.1~4Hz的滞回模型。速度线性相关型消能器与斜撑、墙体或梁等支承构件组成消能部件时,该支承构件在消能器消能方向的刚度可按下式计算:
Kb=(6π/T1)Cv (12.3.6-1)
式中 Kb ─支承构件在消能器方向的刚度;
Cv ─消能器的由试验确定的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线性阻尼系数;
T1─消能减震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
2 位移相关型消能器应由往复静力加载确定设计容许位移、极限位移和恢复力模型参数。位移相关型消能器与斜撑、墙体或梁等支承构件组成消能部件时,该部件的恢复力模型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upy/△usy≤2/3 (12.3.6-2)
(Kp/Ks)(△upy/△usy)≥0.8 (12.3.6-3)
式中 Kp ─消能部件在水平方向的初始刚度;
△upy─消能部件的屈服位移;
Ks ─设置消能部件的结构楼层侧向刚度;
△usy─设置消能部件的结构层间屈服位移。
3 在最大应允许位移幅值下,按应允许的往复周期循环60圈后,消能器的主要性能衰减量不应超过10%、且不应有明显的低周疲劳现象。
12.3.7 消能器与斜撑、墙体、梁或节点等支承构件的连接,应符合钢构件连接或钢与钢筋混凝土构件连接的构造要求,并能承担消能器施加给连接节点的最大作用力。
12.3.8 与消能部件相连的结构构件,应计入消能部件传递的附加内力,并将其传递到基础。
12.3.9 消能器和连接构件应具有耐久性能和较好的易维护性。
13 非结构构件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
注:1 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
2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13.1.2 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当相关专门标准有具体要求时,尚应采用不同的功能系数、类别系数等进行抗震计算。
13.1.3 当计算和抗震措施要求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较高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非结构构件连接损坏时,应不致引起与之相连的有较高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失效。
13.2 基本计算要求
13.2.1 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入非结构构件的影响:
1 地震作用计算时,应计入支承于结构构件的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重力。
2 对柔性连接的建筑构件,可不计入刚度;对嵌入抗侧力构件平面内的刚性建筑非结构构件,可采用周期调整等简化方法计入其刚度影响;一般情况下不应计入其抗震承载力,当有专门的构造措施时,尚可按有关规定计入其抗震承载力。
3 对需要采用楼面谱计算的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宜采用合适的简化计算模型计入设备与结构的相互作用。
4 支承非结构构件的结构构件,应将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作为附加作用对待,并满足连接件的锚固要求。
13.2.2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构件和部件的地震力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沿任一水平方向。
2 一般情况下,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非结构构件,除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及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3 建筑附属设备(含支架)的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0%时,宜采用楼面反应谱方法。
其中,与楼盖非弹性连接的设备,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的分析中得到设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13.2.3 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F=γηζ1ζ2αmaxG (13.2.3)
式中 F ─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γ─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由相关标准根据建筑设防类别和使用要求等确定;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由相关标准根据构件材料性能等因素确定;
ζ1─状态系数;对预制建筑构件、悬臂类构件、支承点低于质心的任何设备和柔性体系宜取2.0,其余情况可取1.0;
ζ2─位置系数,建筑的顶点宜取2.0,底部宜取1.0,沿高度线性分布;对本 规范5章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规范5.1.6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G ─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应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质及储 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13.2.4 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按该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乘以规定的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计算。
非结构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应根据其端部的实际连接状态,分别采用刚接、铰接、弹性连接或滑动连接等简化的力学模型。
相邻楼层的相对水平位移,可按本规范5.5节规定的限值采用;防震缝两侧的相对水平位移,宜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13.2.5 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非结构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F=γηβsG (13.2.5)
式中 βs─非结构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取决于设防烈度、场地条件、非结构构件与结构体系之间的周期比、质量比和阻尼,以及非结构构件在结构的支 承位置、数量和连接性质。通常将非结构构件简化为支承于结构的单质 点体系,对支座间有相对位移的非结构构件则采用多支点体系,按专门方法计算。
13.2.6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包括自身重力产生的效应和支座相对位移产生的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本规范5.4节的规定计算;幕墙需计算地震作用效应与风荷载效应的组合;容器类尚应计及设备运转时的温度、工作压力等产生的作用效应。
非结构构件抗震验算时,摩擦力不得作为抵抗地震作用的抗力;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连接件可采用1.0,其余可按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3.1 建筑结构中,设置连接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蓬、商标、广告牌、顶蓬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建筑非结构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13.3.2 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度、建筑体型、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1 墙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非承重墙体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
2)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宜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外 侧柱距为12m时应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不等高厂房的高跨 封墙和纵横向厂房交接处的悬墙宜采用轻质墙板,8、9度时应采用轻质墙板;
3)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7、8度时宜采用轻质墙板或与柱柔性连接的钢筋混凝土墙板,不应采用嵌砌砌体墙;9度时宜采用轻质墙板。
2 刚性非承重墙体的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强度分布上的突变。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刚性围护墙沿纵向宜均匀对称布置。
3 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位移;8、9度时应具有满足层间变位的变形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时,尚应具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 外墙板的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和适当的转动能力,宜满足在设防烈度下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要求。
13.3.3 砌体墙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1 多层砌体结构中,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2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宜与柱脱开或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8、9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
4)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砌体隔墙和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隔墙与柱宜脱开或柔性连接,并应采取措施使墙体稳定,隔墙顶部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2)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宜采用外贴式并与柱可靠拉结;不等高厂房的高跨封墙和纵横向厂房交接处的悬墙采用砌体时,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盖上;
3)砌体围护墙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的标高处应各设一道, 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 时可合并设置;
──8度和9度时, 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每隔4m左右在窗顶增设一道圈梁, 不等高厂房的高低跨封墙和纵墙跨交接处的悬墙, 圈梁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3m;
──山墙沿屋面应设钢筋混凝土卧梁, 并应与屋架端部上弦标高处的圈梁连接。
4)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圈梁宜闭合,圈梁截面宽度宜与墙厚相同,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圈梁的纵筋,6~8度时不应少于4φ12, 9度时不应少于4φ14;
──厂房转角处柱顶圈梁在端开间范围内的纵筋, 6~8度时不宜少于4φ14, 9度时不宜少于4φ16,转角两侧各1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φ8, 间距不宜大于100mm;圈梁转角处应增设不少于3根且直径与纵筋相同的水平斜筋;
──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连接, 山墙卧梁应与屋面板拉结;顶部圈梁与柱或屋架连接的锚拉钢筋不宜少于4φ12, 且锚固长度不宜少于35倍钢筋直径, 防震缝处圈梁与柱或屋架的拉结宜加强;
5)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 砖围护墙下的预制基础梁应采用现浇接头; 当另 设条形基础时, 在柱基础顶面标高处应设置连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其 配筋不应少于4φ12;
6)墙梁宜采用现浇, 当采用预制墙梁时, 梁底应与砖墙顶面牢固拉结并应与柱 锚拉;厂房转角处相邻的墙梁, 应相互可靠连接。
4 单层钢结构厂房的砌体围护墙不应采用嵌砌式,8度时尚应采取措施使墙体不妨碍厂房柱列沿纵向的水平位移。
5 砌体女儿墙在人流出入口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防震缝处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13.3.4 各类顶棚的构件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13.3.5 悬挑雨蓬或一端由柱支承的雨蓬,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
13.3.6 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1 附属于建筑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烟火检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通信系统、公用天线等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的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转要求等,按相关专门标准的要求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无抗震设防要求:
──重力不超过1.8kN的设备;
──内径小于25mm的煤气管道和内径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0.38m2和圆形直径小于0.70m的风管;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13.4.2 建筑附属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注意其强烈振动对连接件的影响,并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13.4.3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
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应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13.4.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13.4.5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8、9度时按本规范5.1.2条规定需采用时程分析的高层建筑,尚宜计及水对建筑结构产生的附加地震作用效应。
13.4.6 在设防烈度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