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
各班: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财教〔2011〕1415号)和省教育厅(教秘〔2011〕342号)文件(附件1)精神,2010-2011学年下学校达我系国家奖学金名额共2人,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共36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出资设立,评选对象为在我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时其必须为2011年贫困生认定信息录入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量化标准是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三名(按年级排名),且无不及格科目,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考核指标,排名也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三名(按年级排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
(2)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一学年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15%(按年级排名),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申请理由表述合理,家庭经济情况和学习情况不能少于200字。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
(2)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选量化标准(各类学生奖项均需在2010-2011学年内获得)
(1)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三好学生加15分,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荣誉称号的,每次每项以10分累计积分;
(2)获得院一、二、三等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每次每项分别以10分、8分、6分累计积分;
(3)参加国家、省级、院比赛、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国家级按20分、15分、10分、8分,省级分别加15分、12分、8分、6分,院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4)参加“三下乡”、“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表彰加15分,院级表彰加10分,社会实践报告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院级分别加分10分、8分、6分,同一奖项加分以最高分累计,不重复计算;
(5)参加国家、省、院科研活动,获科研比赛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国家级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省级分别加15分、12分、8分、6分,院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6)担任院、系学生会成员加8分,担任院系学生会正副、社团主要负责人、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包括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加5分。重复部分取最高分,不累计计算。(担任学生干部需一年以上)
最后以总积分为准,择优选拔、推荐。
四、申请与评审及报送时间
1、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在学院分配的限额内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2、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
批表》(请在院内办公自行下载);
3、报送材料同时以纸质和电子版于2011年10月8日前报送至李宏处(电子表格发送至56885411@qq.com)。
经济系党总支
20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