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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2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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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神池职业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的有关和法规、区以及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请假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按作息时间表上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因无课而不按时上班。第三条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需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由学校另行规定。第二章请假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第五条婚假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原则上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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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神池职业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的有关和法规、区以及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请假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按作息时间表上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因无课而不按时上班。第三条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需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由学校另行规定。第二章请假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第五条婚假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原则上按法律规定

神池职业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的有关和法规、区以及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请假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按作息时间表上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因无课而不按时上班。  

    第三条  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需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章  请假  

第四条  教职工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婚假  

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原则上按法律规定的假期,超过规定假期的,一般上不予批准。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教职工请婚假的,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年内有效,超过该期限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  丧假  

教职工因处理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的的父母、配偶等)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丧假处理。教职工因处理其他亲属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丧假一般为5天,对于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1—3天的往返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假期。  

第七条  病假  

    (一)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或看病的,半天以内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年级组长批准;  

(二)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半天或看病,需要安排代课或调整课务的,须到教导处办理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由年级组安排代课;其他人员需有人顶替其岗位或代为完成工作的,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负责安排工作。  

    (三)因病需要休息三天以上,应凭区级以上医院或其下属的门诊部出具的病明办理请假手续(教师到教导处,非教学人员到本人所在部门)。  

(四)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凭医院的疾病诊断书或出院后凭住院证明,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  事假  

    (一)因事需请假的,半天以内不影响工作的,教师由级组长批准,其他人员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调整课务的,按第七条第2款办理。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处(室)副主任、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副校长由校长批准。  

(二)因事需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提出意见并做好人员安排,报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教职工因情况紧急,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事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后,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应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未申请续假而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教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回的,应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又无法证明回校上班时间的,均以办理销假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津贴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工作性津贴;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工作性津贴;超过1小时的,扣除1天工作性津贴。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婚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请丧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术后假等,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工作性津贴按75%计发。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短期病假的,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作性津贴全额发给。因病休假一个月以上的,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教职工请短期事假的,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  

第十九条  鉴于学校每月工资及津贴补贴均为月初发放,每月的实际考勤时间应从上个月26日计起,至当月25日为每月的考勤。当月的考勤结果在下个月的津贴补贴发放中执行。  

   

第四章  旷工及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而不上班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停课的;  

(三)上班时间因无课而不来校上班的;  

(四)因赌气、闹情绪而不上课或不上班的;  

(五)请假未获批准但未上课或上班的;  

(六)办理了请假手续,但经查实请假原因与实际不相符的。  

     第二十一条  对旷工旷课的处罚  

    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集体活动迟到、缺席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请假而未参加下列集体活动的,按缺席处理:  

(一)升旗仪式;  

(二)教职工大会;  

(三)班主任会议;  

(四)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会议;  

(五)科组教研活动;  

(六)规定应参加的学习或培训;  

(七) 其他应当参加的集体活动或会议。  

     第二十三条 属于缺席的,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指“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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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池职业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的有关和法规、区以及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请假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按作息时间表上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因无课而不按时上班。第三条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需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由学校另行规定。第二章请假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第五条婚假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原则上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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