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 更新:2010-8-31 编辑:lovethea
1Z201020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
12201021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2)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
●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 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3)“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4) 建设部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例题:建设部规定( )工程必须进行监理。
A.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B.公用事业工程
C.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D.外国援助资金的工程
E.利用国际组织贷款的工程
答案:ACDE。
(5)“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6)“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7)“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8)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例题: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 )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A.设计 B.施工 C.业主 D.总承包
答案:C。
1Z201022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Z201023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
(1)“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lZ301033
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
(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笫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五:、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
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lZ301034
lZ30l034掌握债权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lZ301035
l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