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申请表,应加盖产权单位印章(私人业主签名)和设计单位的印章,并写明联系人的姓名、电话、通信地址以便联系。
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
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6、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当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7、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立案上报的,应当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8、城市居民自住建筑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9、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的复印件,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属违法用地的,应当提交违法用地已经定性处理的资料;
10、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11、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交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1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有关文件复印件(适用于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13、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复印件;
14、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现场施工图或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建设部分的现场照片,其中道路交通工程中的桥梁、涵洞工程应当提交竣工立面图外,其余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管线工程均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
15、涉及白云山风景保护区规划控制、航线净空控制、文物保护等专业管理问题的,应当提交相应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6、租赁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17、有加层违法建设的,应当提交有相应当设计、勘测资质的单位对加层部分出具的结构安全技术鉴定书;
18、1992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该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和《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及《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19、1997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违法建设所在的建筑工程高、中、低档价格各一份);
20、如违法建设单位曾更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21、1982年10月30日以前发生的历史违章建筑,应提供该违章建筑所处地段的历史地形图(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提供)
备注: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