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方:
出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技术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供应时间:
1.4供应范围: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供应技术要求
2.1砼设计强度等级(标准试块龄期为28d)如下表。
基础垫层 | 基础底板、梁 | |||
墙 体 | ||||
柱 | ||||
梁、板、楼梯 | 后浇带 | |||
说明:1.地下室底板、外墙及人防顶板钢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抗渗等级S8; 2.坡道露天、与土壤接触部位及与土壤接触的地下一层梁板自防水抗渗等级S6; 3.后浇带采用微膨胀混凝土,抗渗等级与相应部位抗渗等级相同。 |
2.3 关于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执行北京市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2006)要求。
2.4 配合比要求:由出卖方试验室负责进行配合比设计,新混凝土配合比第一次使用前,出卖方须提前24h将配合比及相应资料报买受方项目经理部技术组(抗渗混凝土须提前一周上报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及碱含量计算书)。在获得买受方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按新的配合比进行混凝土供应。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须做好开盘鉴定,并留取不少于两组强度试块,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2.5在接买受方预约预拌混凝土供应通知时,出卖方须结合届时自身供应能力,如实给予答复,以便于买受方妥善安排。如果出卖方调度答应供应,应负责落实好供货方相关的资源配备,确保罐车按时进场,并在现场设专职调度配合协调。
2.6 对于冬施预拌混凝土拟加入的防冻剂,应确保不含有氨的成分,提前将相应的资料报买受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获得批准后,才允许使用。
2.7要求出卖方自行对交通情况进行调研,确保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并保证不积压混凝土运输车。
2.8 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要求: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后进行混凝土坍落度测定,墙体为160~180mm;梁、板140~160mm;缓凝时间应执行买受方的混凝土浇灌申请单上的要求;预拌混凝土的砂率控制在42%左右。
2.9 水泥: 采用不低于32.5的硅酸盐水泥。底板厚度为700mm,应优先选择水化热较低的矿渣硅酸盐水泥。所用的水泥应符合《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矿灰硅酸盐水泥》标准。水泥生产厂家须在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名录之内。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水泥。水泥三天复试结果合格后方可使用。
2.10粗骨料:除防水保护层使用豆石外,其它部位均使用碎卵石。用料符合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工地选用泵管直径为125mm,要求石子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径之比为:碎石不大于1:3,豆石不大于1:2.5。粗骨料采用连续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大于10%;含泥量不大于1%,泥块含量不大于0.5%。
2.11细骨料: 用料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采用中砂,通过0.135mm的砂不得少于15%,含泥量不大于3%,泥块含量不大于1%。地下室施工阶段要采用级配中砂(细度模数:2.3~3.0。粒径0.35~0.5mm),并防止碱集料问题的发生。
2.12粉煤灰:用料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粉煤灰强度等级不低于Ⅱ级。
2.13碱含量要求:根据《预防混凝土结构工程碱集料反应规程》(DBJ01-95-2005)地下室部分的混凝土碱含量不得大于3kg/m3。
2.14 减水剂要求:对于进场混凝土的坍落度不符合混凝土申请单要求的,要求在现场添加减水剂时,出卖方须向买受方提出申请,在买受方的监督下完成相应的工作,每辆罐车自带有刻度的减水剂透明塑料桶。每辆罐车司机须经过出卖方实验室的相关培训工作。
2.15 水灰比宜在0.4~0.6;最小水泥用量为300kg/m3。
2.16 初凝时间:要求大于4h。砼浇筑前提供初凝时间测定结果。
2.17 连续供应时间要求:延续时间不得超过砼初凝时间的1/2。
2.18 对买受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19 运输途中拌筒应保持3~6r/min的慢速转动。冬施期间混凝土运输过程中要有保温和防风雪的措施,保证混凝土出机温度不低于10℃。夏季施工运输过程中要有防晒和防雨措施。
第三条 买受方工作
3.1 买受方混凝土专业技术负责人姓名:赵林。试验员:马文田。
3.2 制定混凝土浇筑施工方案,并向出卖方和施工队进行技术交底。
3.3 负责混凝土浇注过程中的技术和协调工作, 并为出卖方车辆进出场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场内车辆的畅通。
第四条 出卖方工作
4.1 出卖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
4.2 出卖方供应符合买受方提供的混凝土申请单和技术质量要求的合格混凝土,如买受方发现混凝土不合格或不满足业主和监理的要求,出卖方须无条件退货;已浇筑的混凝土如不合格,经法定部门鉴定确属卖方责任,由出卖方采取措施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
4.3 出卖方须按买受方申请量保证混凝土的供应。
4.4 须在买受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混凝土,如因供应不及时而造成工期延误,出卖方须承担延误罚款(不可抗办除外)。
4.5 每车混凝土均由出卖方随车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单》,无《预拌混凝土运输单》的混凝土买受方有权拒收。
4.6 出卖方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和买受方要求按时提供所需的资料。资料清单详见第六条。除资料清单外出卖方须按买受方质量、技术、商务等需要进上步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相关资料。出卖方所提供的混凝土原材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买受方要求,买受方有权要求出卖方提供原材料的有关资料。如买受方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将影响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
4.7 出卖方人员在现场要听从买受方的指挥,按照买受方的要求组织供应,配合施工队的施工。
4.8 出卖方在运输混凝土的过程中,要遵守北京市的有关部门规定,特别是有关道路交通的有关规定,同时要遵守买受方现场车辆限带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及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和要求而造成的双方损失。如因出卖方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出卖方须自行承担责任。
4.9 必须在买受方指定区域内清洗罐车。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后,应以保证现场施工为准则,如因争议影响正常施工,则视为违约,须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资料要求
出卖方必须随车签发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并经买受方人员签认方可生效。出卖方提供资料的施工单位、施工部位必须按买受方提供的《混凝土技术要求通知单》认真填写。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出卖方必须及时向买受方提供以下资料: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32天内提供);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地下及地上结构均需要);防冻剂试验报告。以上资料一式七份。
配合比通知单;试配记录、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砂和碎(卵)石试验报告、轻集料试(检)验报告、外加剂和掺合料产品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开盘鉴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出厂检验混凝土强度值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抗渗试验报告(试验结果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坍落度测试记录(搅拌站测试记录)和原材料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第七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为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一),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买受方(章): 出卖方(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