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范围内与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有关的危险以及可能导致的事件类型得到充分识别;对事件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疾病的风险进行正确评价并划分其风险等级;对危险及可能造成伤害的事件确定控制措施,预防事件的发生,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和疾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有关的活动或服务的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的确定。
3 定义、术语
3.1 危险:可能造成人员受伤或疾病等伤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他们的组合。
3.2 危险辨识:认识存在的危险并确定其特征的过程。
3.3 疾病:由工作活动和/或工作相关的情况所引起和/或加剧其严重性的可鉴别的、有害的身体或心理状态。
3.4 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伤害、疾病(不论严重程度)或死亡的与工作相关的事件。
注:事故是一种造成了伤害、疾病或死亡的事件;没有造成伤害、疾病或死亡的事件也虚惊事件、危险事件;紧急情况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事件。
3.5 风险:危险事件发生或暴露的可能性与由该事件或暴露导致的伤害或疾病的严重程序的组合。
3.6 风险评估:评估来自危险的风险、考虑现有控制的适当性和决定该风险是否可接受的过程。
3.7 前风险值(风险等级)、后风险值(风险等级)、残余风险值(风险等级):指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方法(LEC法)来划分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项目的风险值(风险等級)的三种状态,前风险值(风险等级)是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时的风险值(风险等級),后风险值(风险等级) 是采取了安全措施后的风险值(风险等級),残余风险值(风险等级) 是采取了监视措施后的风险值(风险等級)。
4 职责
4.1 安全环境监督部组织与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有关的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和确定控制措施;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和确定控制措施。
4.2 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组织各部门对危险进行定期评审和重要危险判定。
4.3 主管安全环境监督部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重要危险清单和危险评审及重要危险判定记录。
5 工作程序
5.1 危险辨识
5.1.1 危险辨识的覆盖范围
a) 应覆盖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的所有活动状态:
1)常规活动状态,是指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在正常运行状态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某种对员工产生危害的危险;
2)非常规活动状态,是指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在非正常运行状态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某种对员工产生危害的危险。非常规状态下的危害主要包括异常状态:如设备维修、搬移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等引起的危害。
b) 应覆盖所有进入工作场所人员(包括承包商和参观者)的活动。
c) 应覆盖人的行为、能力和其他的人的因素。
d) 应覆盖源于工作场所之外但对工作场所内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产生有害影响的已识别的危险。
e) 应覆盖实施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的全部工作场所的设施或设备:
1)主要生产场所的设施或设备:包括码头及配套设施、船坞、厂房建筑及厂房内安装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厂区道路等;
2)辅助性的设施或设备:包括变电所、气站、运输车辆、工具仓库、材料仓库等;
3)船舶及海工修造现场:包括船壳板、甲板、起居舱室、双层底、管弄、货舱及舱盖、机舱、燃油舱、压载舱、日用水舱、隔离舱(干隔舱)、冷藏舱/库、狭隘舱室、CO2站室、油舱、化学品舱、液化气舱等;
4) 相关方提供的设施或设备。
f) 应覆盖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活动的变化、生产计划的变化以及材料使用的变化所涉及的危险因素。
g) 应覆盖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包括暂时的变化),以及他们对运行、过程和活动的影响。
h) 应覆盖与风险评估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相关的适用的法律责任。
i) 应覆盖工作区域、过程、安装、机械/设备、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使用他们适应人的能力。
5.1.2 危险分类
危险的分类参照标准GB/T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特点。可分为:火灾、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倾覆、高处坠落、中毒窒息、车辆伤害、职业病(高温、低温、幅射、有毒、粉尘、噪音、振动)、触电、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起重伤害、淹溺、灼烫、坍塌、其他伤害等。
5.1.3 危险辨识方法
公司采用“过程分析法”和“经验对比法”相结合的方法,对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过程中的危险进行辨识,并列出危险清单。
a)过程分析法
应用“过程分析法”将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按下述步骤进行分解,针对最终的每个子过程分析其输入、输出及增值转换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险的根源、状态或行为:
1)将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按钢结构、机械、电气、涂装等工程类别分类;
2)将每个工程类别按可能涉及到的船舶和海洋工程各部位、主要生产场所的设施设备、辅助性设施设备和相关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及材料分解成修造工程项目;
3)将每个修造工程项目按施工工序分解成若干个最终的子过程;
4)针对最终的每个子过程辨识可能产生的危险。
b)经验对比法
充分利用相关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通过下述步骤并结合采用“过程分析法”辨识可能产生的危险:
1)询问和交谈:与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有丰富经验的人员进行询问和交谈;
2)查阅记录:查阅有关事件、事故调查报告及疾病统计分析报告;
3)现场观察:对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实现全过程进行现场观察;
4)利用水平对比法:与同行对比,借鉴其所发生的事件;
5)专家评议:由熟悉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的专家,根据以往经验确定存在或潜在的危险。
5.2 风险评估控制要求
5.2.1风险评估应针对危险辨识中识别出的危险进行评价及风险级别分类,并评价出对工作场所人员有重大伤害的危险,以便为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奠定基础,并采取措施和实施有效控制。
5.2.2风险评估应依据
a)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b)事件的影响程度和规模;
c)危险发生的频次。
5.2.3风险评估方法: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并结合使用“专家评估法”。
a) 具体实施过程分如下四个阶段:
—— 员工积极参与:填报统一编制的《(部门或车间)危险辩识》(附
录A);
—— 主管部门汇总:汇总整理并识别其充分性,补充遗漏危险;
—— 专家分析评价:评价出重要危险,制定目标和控制措施;
—— 领导最终确认:评价其充分性和可操作性,确定技术措施和配置资源。
b)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
风险值“D”: D=L×E×C
“L”: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E”:人体暴露在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后果。
L、E、C、D值的选取如下:
L值 | 完全可以预料: 10 相当可能: 6 可能,但不经常: 3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1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0.5 极不可能: 0.2 实际不可能: 0.1 |
E值 | 修造周期内连续暴露: 10 修造周期内每天暴露: 6 修造周期内非连续性间断工作: 3 修造周期内偶尔暴露: 1 |
C值 | 大灾害(9人以上死亡或重大设备全损): 100 重大事故(3-9人死亡或重大设备停机三个月以上) 40 严重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设备停机一个月以上):15 重伤(职业病或重大设备停机一周以上): 7 轻伤或重大设备停机三天以上: 3 微伤: 1 |
一般危险:70≥D≥20
稍有危险:D<20
5.2.4风险等级的划分
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方法(LEC法)来划分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的风险值(风险等级)时,应分别计算前风险值(风险等级)、后风险值(风险等级)和残余风险值(风险等级)三种状态,并根据后风险值(D)计算结果来评价危险性的大小,将风险级别确定为以下三级:
a)“C级” 显著危险:D>70 风险等级 “红色” (不可接受)
b)“B级” 一般危险:70≥D≥20 风险等级 “橙色” (不可接受)
c)“A级” 稍微危险:D<20 风险等级 “黄色” (可接受)
5.2.5通过监视措施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减小,从而降低风险等级,使其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D<20)。
5.2.6重要危险源确定方法
a)确定原则:
应考虑当后风险等级为C级时、采取监视措施后残余风险值仍大于等于20时、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有明确规定时、法规合规性评价为不符合时、以往本公司或同行业中发生过重大事件的危险应判定为重要危险。
b)根据重要危险的确定原则判定出重要危险,列出《重要危险清单》(附录B),并注明风险等级及控制措施。
5.3 确定控制措施的要求
5.3.1 确定控制措施的原则
a) 对不可接受的风险,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预防措施以降低风险,使其残余风险达到可接受程度。
b) 对可接受的风险,应保持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不断进行监视,防止其残余风险加剧,以至超出可接受范围。
c) 对于己识别出的需要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来消除或控制的不可接受风险,应将其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的重要输入信息。
5.3.2 确定控制措施的方法
a) 在确定控制措施时,或考虑改变现有的控制措施时,应根据下列顺序考虑降低风险:消除、替代、工程控制、标识/警告和/或行政控制、个人防护器具;
b) 针对危险危害因素及可能导致事件的A、B、C风险级别,分别采用“黄色”、“橙色”、“红色”监视等级相应的监视措施。通过监视措施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使残余风险值(风险等级)进一步下降到可接受值范围(D<20),预防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例如:
—— 对C级风险:
由安全环境监督部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是否按规定程序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实施严格的监视,包括是否按规定采取了安全措施设置控制点,对控制点实施许可证审批制度,以确保达到允许的施工条件才可施工,并由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实施严格的监视,如:旁站监视等。
—— 对B级风险:
由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是否按规定程序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实施监视,安全环境监督部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巡回监视,督促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施工的控制点按规定实施监视,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 对A级风险:
由车间自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回监视,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5.3.3采用风险控制方法和措施应与实际运行经验相适应,并对所要求实施的活动进行监视和监测,以确保其有效性。
5.4 对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和确定控制措施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保持其更新,并作为确定设施设备要求、培训需求和运行控制的输入信息。
5.5 危险定期评审要求
a)每年不少于一次,一般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前完成。
b)当船舶及海洋工程修造制造过程、生产工艺、设施、工作场所及人员有重大变化或购进新的生产设施设备时,相关部门(车间)应在一周内按程序要求组织识别新的危险,并及时报安全环境监督部,安全环境监督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审和重要危险判定,填写《危险评审及重要危险判定记录》(附录C),补充完善或更新危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