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
你行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的[2010]第3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我行已收到,现就该意见告知书发表下列申辩意见:
我行开办公司业务两年以来,承蒙人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我行在各家商业银行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发展过程中,我行致力于服务当地地方经济建设,不计成本承担了其它商业银行不愿意代理的社保代发及交警非税代收工作。09年财政局在我行开立了“黄梅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及“黄梅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截止检查日,两个帐户的资金分别为“16,262,156.95元”、“6559655.72元”。现就两个帐户的资金情况及帐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说明:
1、“黄梅县财政局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全县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每月代发近万人金额达千万元,帐户沉淀资金主要用于次月发放。
2、09年其它商业银行鉴于交警非税代收点资金量少、无效益相继撤回坐班代收人员,财政局和交警希望我行接手此项工作。在无人员编制、费用紧张的情况下,我行抽调两名人员赴交警坐班代收,人员工资及其它费用每年大约需要4.5万元。此非税帐户沉淀资金产生的效益远不及我行为代收工作承担的费用。
3、“黄梅县联通通信广场”是公司业务开办之初开立的帐户,由于帐户管理经验不足,对帐户的备用金额度未设置为“0”,造成帐户使用现金支票办理业务。“黄梅县苦竹乡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管理人”帐户已于11月19日办理销户手续。
根据数据统计,我县财政类资金大约有十多亿,我行所占的份额还不足十分之一,由于我行公司业务起步较晚、优质客户少、帐户管理经验不足,恳请人行领导酌情考虑我行实际情况,在处罚上从轻处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梅县支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