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车辆基地
27.1 一般规定
27.1.1 车辆基地设计应包括车辆段(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和其他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设施。
27.1.2 车辆基地的功能、布局和各项设施的配置,应根据本工程的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车辆基地的规划布置和既有车辆基地的功能及分布情况,实现线网车辆基地的资源共享。
27.1.3 车辆基地设计,应初、近、远期结合,分期实施。用地范围应在站场股道和房屋规划布置的基础上按远期规模确定。
27.1.4 车辆基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地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2 应有良好的接轨条件;
3 用地面积应满足功能和布置的要求,并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
4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
5 应便于城市电力、给排水及各种管线的引入和城市道路的连接;
6 宜避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地段。
27.1.5 车辆基地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资源的方针。
27.1.6 车辆基地设计应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总平面布置、房屋设计和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7.1.7 车辆基地设计应对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等进行综合治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7.1.8 车辆基地设计涉及既有河道、水利设施,既有道路、规划道路及重要管线迁改时,应取得水利,水务及市政相关部门的认可,相关迁改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施工。
27.1.9 车辆基地应具有外来物资、设备及新车进入的运输条件,有条件时应设连接国家铁路的专用线;车辆基地内应有运输、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两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运输道路、消防道路与线路设有平交道时,应在道口前安装安全警示标识及限高、限载标识牌。
27.1.10 车辆基地需进行物业开发时,应明确开发内容、性质和规模。总平面布置应在保证车辆基地功能和规模的基础上,对车辆基地的各项设备、设施与物业开发的内容进行统一规划,并应结合车辆基地内外道路的合理衔接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的规划,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效益分析。
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27.2.1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辆段可根据其作业范围分为大、架修段和定修段,大、架修段应为承担车辆的大修和架修及其以下修程作业;定修段应为承担车辆的定修及其以下修程作业;
2 停车场应主要承担列检和停车作业,必要时可承担双周/三月检及临修作业。
27.2.2 车辆段与停车场设计应以车辆的技术条件和参数为依据。
27.2.3 车辆检修宜采用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
车辆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的修程和周期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的质量和既有车辆基地的检修经验制定。新建地铁工程的车辆检修修程和检修周期应符合表27.2.3的规定。
表27.2.3 车辆检修修程和检修周期
注:1 表中检修时间按部件互换修确定;
2 设计中检修周期,应采用年走行里程指标;
3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采用时间间隔指标。
27.2.4 车辆段应按下列作业范围设计:
1 列车管理和编组工作;
2 列车停放、列检、双周/三月检及清扫洗刷、定期消毒等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3 段内配属列车的乘务工作;
4 车辆的定修、架修和大修等定期检修及检修后的列车试验;
5 车辆的临修;
6 段内设备、机具的维修和调车机车、工程车等的整备及维修。
27.2.5 停车场应按下列作业范围设计:
1 列车管理工作;
2 列车停放、列检、清扫洗刷、定期消毒等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必要时可包括双周/三月检及临修工作;
3 场内配属列车的乘务工作。
27.2.6 车辆段内设备的大修宜就近委托专业工厂承担。有条件时,车辆的大修也可委托地铁车辆制造厂或修理厂承担。
27.2.7 车辆段与停车场出入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出入线应在车站接轨,并宜选在线路的终点站或折返站;必要时也可根据车辆基地的位置和接轨条件,按八字形两站接轨;
2 出入线应按双线、双向运行设计,并应避免切割正线;困难条件下,规模等于或小于12列位的停车场出入线可按单线设计;
3 出入线与正线间的接轨形式,应满足正线设计运能要求;
4 出入线设计,应根据行车和信号的要求,留有必要的信号转换作业长度。
27.2.8 车辆段、停车场的设计应满足功能和能力的要求,设计规模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配属列车编组和数量、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
27.2.9 车辆段各修程工作量计算时,应计入检修不平衡系数。
检修不平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周、三月检应为1.2;
2 定修、架修、大修应为1.1。
27.2.10 车场线是车辆段、停车场内线路的统称,包括运用和检修库线、调机及工程车库线、试车线、洗车线、吹扫线、镟轮线、平板车停放线、待修车和修竣车存放线、走行线、牵出线、回转线及国铁专用线等,应根据作业需要设置。
车场线的配备和布置应满足功能需要、工艺要求,并应做到安全、方便、经济合理。
27.2.11 车场线的线路平面及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线及国铁专用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最小曲线半径,A型车不应小于250m,B型车不应小于200m;困难时不应小于150m;
2)最大坡度为35‰;
3)竖曲线半径为2000m。
2 试车线应为平直线路,困难时,在满足试车速度要求条件下可设适当曲线。
3 车场其他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最小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0m,其中使用调机作业的牵出线最小曲线半径不宜小于300m;
2)曲线间夹直线最小长度可为3m;
3)线路宜设于平道上,困难时库外线路的坡度可按不大于1.5‰设计。
27.2.12 车场线轨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轨及道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线采用60kg/m钢轨,9号道岔;
2)车场线采用50kg/m钢轨、7号系列道岔;
3)试车线当试车速度大于80km/h时,应采用60kg/m钢轨、9号道岔。
2 道岔轨型应与连接线路轨型一致,两组道岔间插入短钢轨不应小于4.5m,困难时可为3m。
3 道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线及试车线道床,地面线宜采用混凝土枕有砟道床;地下线、高架线宜用无砟道床;无砟道床与有砟道床衔接处设道床过渡段;
2)库内线路应采用无砟道床;
3)库外线路可用混凝土枕有砟道床。
4 扣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砟道床应采用弹性分开式扣件;
2)混凝土枕有砟道床宜采用铁路定型的弹条扣件;
5 轨枕铺设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段与停车场线路宜铺设钢筋混凝土轨枕;必要时,道岔区可采用Ⅱ类油浸防腐蚀木枕;
2)轨枕数量,出入线每公里铺设1680根;其他车场线每公里铺设1440根;采用架空线路或设立柱式检查坑线路,应根据结构计算确定。
6 车挡设置及轨道附属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宜采用简易车挡;
2)试车线应采用缓冲滑动式车挡;
3)其他库外线路可采用固定式车挡;
4)高架出入线曲线防脱护轨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7.7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5)曲线地段设置轨距杆或轨撑,线路和道岔设置防爬设备的条件和数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的有关规定办理。
27.2.13 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段或停车场为主体,并应根据车辆运用、检修的作业要求和段(场)址的地形条件,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和其他生产、生活、办公设施的布局,以及道路、管线、消防、环保、绿化等要求,结合当地气象条件,按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和生活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置。
27.2.14 车辆段生产房屋布置应以运用及检修库为核心,各辅助生产房屋应根据生产性质按系统布置;与运用和检修作业关系密切的辅助生产房屋宜分别布置在相关车库的侧跨内或邻近地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房屋宜合并设置。
27.2.15 车辆段空气压缩机间、变配电所、给水所和锅炉房等动力房屋,宜靠近相关的负荷中心布置。
27.2.16 产生噪声、冲击振动或易燃、易爆的车间宜单独设置;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房间或设施宜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宜远离生活、办公区;排出的有害气体、粉尘、废液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及卫生标准的规定。
27.2.17 车辆基地内出入线、试车线、洗车线和镟轮线及车场线群外侧,应设通透的隔离栅栏。
27.2.18 车辆段的生产机构应根据运营管理模式确定,可设运用车间、检修车间和设备车间。
27.2.19 车辆段、停车场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辅助生产房屋和乘务员公寓、办公楼、食堂、浴室、职工更衣休息室及卫生设施,以及汽车停车几个字场和自行车棚等配套设施。
乘务员公寓宜靠近运用库附近设置,与其他楼宇合设时,房屋应隔开,应设单独楼梯,并应作隔声处理。
27.2.20 车辆基地应设围蔽设施,其设计宜结合当地的环境要求,选用安全、实用、美观的材料和结构形式。
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27.3.1 车辆段运用整备设施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停车列检库(棚)、双周/三月检库和列车清洗洗刷及相应线路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和设施。
27.3.2 双周/三月检库宜与停车列检库(棚)合建组成运用库,也可单独设置或与定修库等检修厂房合建组成联合检修库。
27.3.3 运用库的规模应按近期需要确定,并应预留远期发展条件。其中双周/三月检库远期扩建困难时,可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
27.3.4 停车列检库设计的总列位数,应按本段(场)配属列车数扣除在修车列数和双周/三月检列位数计算确定;列检列位数设计不应大于停车列检库总列位数的50%。
27.3.5 停车库(棚)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运营要求设计。多雨地区宜设棚,寒冷地区或风沙地区应设库,当露天停车对运营和作业无影响时,停车股道可按露天设计;停车股道按露天设计时,应设司机上下车的道路和遮雨设施。
27.3.6 运用库各库每线的列位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型为尽端式布置时,停车、列检线应按一列位或两列位设计;双周/三月检线应按一列位设计,困难时可按两列位设计。
2 库型为贯通式布置时,停车、列检线应按两列位或三列位设计;双周/三月检线应按两列位设计,困难时可按三列位设计。
27.3.7 运用库各种库线均应根据车辆的受电方式设置架空接触网或地面接触轨。
27.3.8 地面接触轨应分段设置并加装安全防护罩。停车、列检库和双周/三月检库线采用架空接触网时,每线列位之间和库前均应设置隔离开关或分段器,并应设置送电时的信号显示或音响设施。
27.3.9 列检列位应设检查坑,列检检查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坑深宜为1.3m~1.5m;
2 检查坑两端应设阶梯踏步,坑内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3 列检检查坑的长度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Lj=L+4 (27.3.9)
式中:Lj——检查坑长度(m);
L——列车长度(m);
4——附加长度(m),包括停车误差1m和检查坑两端阶梯踏步各1.5m。
27.3.10 双周/三月检库内线路应设柱式检查坑,并应根据作业要求,设置车顶作业平台和中间作业平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式检查坑深度,钢轨内侧宜为1.3m~1.5m,钢轨外侧宜为1.1m;两端应设踏步或斜坡道,坑内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采用接触轨供电时,在安装接触轨同侧的轨外不宜设置检查坑;
2 车顶作业平台和中间作业平台的结构尺寸,应根据车辆结构和作业要求确定。作业平台两侧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3 采用接触网供电时,上车顶作业平台门的开关应与接触网隔离开关连锁,兼作两线作业的车顶作业平台中间应设隔离栅栏;
4 双周/三月检库宜有1列~2列位设调试外接电源设备。
27.3.11 各车库的长度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应结合厂房组合情况和建筑、结构设计要求作适当调整,并不应小于下列公式的计算值:
1 停车库(棚)计算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Ltk=(L+1)×Nt+(Nt-1)×8+9 (27.3.11-1)
式中:Ltk——停车库(棚)计算长度(m);
(L+1)——列车长度加停车误差1m(m);
Nt——每条线停车列位数;
8——停车列位之间通道宽度(m);
9——停车库两端横向通道总宽度(m)。
2 列检库(棚)计算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Ljk=Lj×Nj+(Nj-1)×8+9 (27.3.11-2)
式中:Ljk——列检库(棚)长度(m);
Lj——检查坑长度(m);
Nj——每条线列检列位数;
8——列检列位之间通道宽度(m);
9——列检库两端横向通道总宽度(m)。
3 双周/三月检库计算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Lyk=(L+1)×Ny+(Ny-1)×8+25 (27.3.11-3)
式中:Lyk——月检库计算长度(m);
(L+1)——列车长度加停车误差1m(m);
Ny——每条线月检列位数;
8——月检列位之间通道宽度(m);
25——月检库设计附加长度(m)。
27.3.12 车辆段应设机械洗车设施,配属车超过12列的停车场也可设置机械洗车设施。
机械洗车设施应包括洗车机、洗车线路和生产房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洗车机宜采用通过式,其功能应满足车辆两侧和端部(驾驶室)的洗刷要求,并应具有清水清洗及化学洗涤剂功能;
2 洗车线路宜布置在入段线端运用库前或运用库侧按通过式设计。当地形受时,可结合段内布置情况按尽端式或八字形往复式布置;
3 列车洗车作业时的速度宜为3km/h~5km/h;
4 采用接触网供电时,洗车线宜按接触网供电设计,洗车库两端应设接触网隔离开关;采用接触轨供电时,洗车库内线路应为不设接触轨的无电区;
5 北方严寒地区及风沙地区应设洗车库,北方寒冷地区的洗车库应有供暖设施;其他地区可设洗车棚或按露天设计;
6 洗车库(棚)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根据洗车机的作业要求确定;
7 洗车线在洗车库前后一辆车长度范围应为直线;
8 应根据洗车设备的要求配备辅助生产房屋;
9 洗车线有效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1)尽端式洗车线有效长度:
Ljs=2L+Ls+10 (27.3.12-1)
式中:Ljs——尽端式洗车线有效长度(m);
2L——洗车机设备前后各一列车长度(m);
Ls——洗车机长度(包括联锁设备)(m);
10——线路终端安全距离(m)。
2)贯通式洗车线有效长度:
Lts=2L+Ls+12 (27.3.12-2)
式中:Lts——贯通式洗车线有效长度(m);
2L——洗车机设备前后各一列车长度(m);
Ls——洗车机长度(包括联锁设备)(m);
12——信号设备设置附加长度(m)。
27.3.13 车辆段、停车场应根据车场线路布置和作业需要设牵出线,其数量应根据作业量确定。
牵出线的有效长度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Lq=Lqc+Ln+10 (27.3.13)
式中:Lq——牵出线有效长度(m);
Lqc——通过牵出线的列车总长度(m);
Ln——调车机车长度(m);
10——牵出线终端安全距离(m)。
27.3.14 车辆段、停车场各种车库有关部位的最小尺寸,宜符合表27.3.14的规定。
表27.3.14 各车库有关部位最小尺寸(m)
注:1 B为车辆或调车机车的宽度;
2 H为车辆高度(受电弓电动车辆按受电弓落弓高度计算)或调车机车的高度;车库大门净高未计入受电弓升弓进库状态下的高度;
3 调车机车库为单线库时,车体与侧墙(或柱)表面之间的距离应有一侧不小于2m;
4 静调库各部分尺寸按定修库设计;
5 表中停车库、列检库括号内尺寸适用于接触轨供电的车辆;并列数值适用于架空。
27.3.15 车辆段、停车场运用库按贯通式库型设计时,应设联系车场两端咽喉区的走行线。
27.3.16 车辆段、停车场应根据列车日常维修作业的需要,配备车辆车载通信信号设备的维修、车辆内部清扫、工具存放、备品存放和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生产、办公、生活房屋。生产、办公、生活房屋宜设于运用库的侧跨内或邻近地点。
27.3.17 车辆段、停车场内各房屋,应根据工艺要求设动力、照明、给排水及消防等设施。
27.3.18 车辆段、停车场内列车运转调度、检修调度和防灾调度宜合并设置为车辆段调度中心(DCC)。调度中心应设有站场信号和正线行车调度作业的显示装置。
27.3.19 在列检库检查坑内应在一侧设动力及安全照明插座。检查坑内固定照明灯具不应影响作业。
27.3.20 车辆段、停车场内应设乘务员公寓,其规模应根据早晚运行列车乘务员人数确定。
27.4 车辆检修设施
27.4.1 车辆检修设施应包括定修库、大架修库、临修库、不落轮镟轮库、列车吹扫设施和辅助生产房屋及设施,并应根据其功能和检修工艺要求设置,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修段应设定修库、临修库,并应根据需要设不落轮镟轮库及相应线路和辅助生产房屋;
2 大架修段除应设置定修段各种生产房屋外,尚应根据车辆检修要求设大架修架落车库、检修库、静调库和转向架、电机、电器、钩缓、受电弓、空调、制动及蓄电池等部件检修分间,并应根据需要设油漆库。
27.4.2 车辆段的定修库、大架修库和临修库均不应设置接触网或接触轨供电。定修段需在定修库内进行升弓调试作业时,应在库端设移动接触网。
27.4.3 定修库规模应根据定修工作量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定修宜采用定位作业,列位的长度可按单元车解钩的作业设计;
2 定修列位宜设通长宽型检查坑,股道内侧坑深宜为1.3m~1.5m,坑内应有排水设施。股道外侧检查坑宽宜按车辆宽度加1.0m设计,坑深宜为0.8m~1.0m;
3 定修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表27.3.14的有关规定;
4 定修库长度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Ldk=L+Nd×1+16 (27.4.3)
式中:Ldk——定修库计算长度(m);
Nd——列车单元数;
1——列车单元解钩后车钩检修作业所需距离(m);
16——定修库设计附加长度(m)。
27.4.4 临修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修列位应设检查坑,坑深宜为1.3m~1.5m,检查坑内应有安全照明和排水设施;
2 库内股道两侧应根据架车作业的需要设置块状或条状架车基础;
3 临修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表27.3.14的有关规定;
4 临修库长度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Llk=L+Lz+20 (27.4.4)
式中:Llk——临修库计算长度(m);
Lz——转向架长度(m);
20——临修库设计附加长度(m)。
27.4.5 静调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调库的长度、宽度和检查坑的设计可按定修库设计;
2 库内应设调试用的外接电源设备;
3 采用接触网供电系统的静调线应设接触网供电,库前应设隔离开关;
4 静调库应设局部单侧车顶作业平台及安全防护设施;
5 宜在静调线上设车辆轮廓检测装置。线路应为零轨。
27.4.6 架修库和大修库的规模应根据各修程的检修作业量、检修时间计算确定。厂房的布置和尺寸应根据厂房组合形式确定,并应满足下艺流程和检修作业的要求。
27.4.7 定修库、临修库、架修库和大修库均应设电动桥式或梁式起重机和必要的搬运设备。起重机的起重量应满足工艺和检修作业的要求;起重机走行轨的高度应根据车辆高度、架车方式、架车高度、车顶作业要求和起重机的结构尺寸计算确定。
27.4.8 临修库、架修库和大修库均应根据作业要求设架车设备。架修库和大修库应根据作业需要选用地下式固定架车机组或其他形式的架车设备。临修库可选用移动式架车机。
27.4.9 各种检修库的库前股道宜设有一段平直线路,其长度应满足车辆进出库时车辆外侧各部距库门净距不小于150mm的要求。
27.4.10 镟轮库及其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镟轮库及其线路应结合总工艺流程和厂房组合情况合理布置,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检修厂房合并设置;当镟轮库与其他检修厂房合并设置时,宜以实体隔墙隔开;
2 镟轮库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安装和镟轮作业的需要;
3 北方寒冷地区镟轮库应设有供暖设施;
4 镟轮库宜根据设备检修及安装要求设置起重设备;
5 镟轮线的有效长度,应满足列车所有车辆的轮对镟修工作的要求,设备前后应有一辆车长度的直线段;
6 镟轮线应根据作业的需要配置公铁两用车或其他牵引设备。
27.4.11 车辆段应配备调车机车和调机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车机车的台数应能满足段内调车作业的需要,并应有一台备用机车;
2 调机的牵引能力应满足牵引远期一列车在空载状态下通过全线最大坡度地段的要求;
3 调机库的规模应按远期配备调车机车台数确定,库内宜有一个台位的检查坑,库内应根据作业需要设一台2t单梁起重机和必要的检修设施;
调机库长度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有检修作业时,其库长宜增加7m:
Lnk=(Ln+2)·Nn+(Nn-1)×4+7 (27.4.11)
式中:Lnk——调机库计算长度(m);
(Ln+2)——调机长度加停车误差2m(m);
Nn——每条线停放调机台数;
4——两调机检修台位之间通道宽度(m);
7——调机台位距车库前后横向通道宽(m)。
27.4.12 车辆段应设试车线,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车辆性能和技术参数及试车综合作业要求计算确定。试车线两端应设缓冲滑动式车挡;
2 试车线应为平直线路,困难时线路端部可根据该线段的试车速度设置适当的曲线。试车线的其他技术标准应与正线标准应一致;
3 试车线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坑和试车设备房屋,试车线检查坑长度不应小于1/2列车长度加5m,检查坑深度应为1.2m~1.5m,坑内应有照明和良好的排水设施;
4 试车线应根据列车的供电方式设接触网或接触轨供电,并应单独设隔离开关。
27.4.13 车辆段应设吹扫设施,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吹扫设施宜包括吹扫线、吹扫作业平台和吹扫设备;吹扫作业平台应设有防护栏,平台的结构尺寸,应根据车辆结构和作业要求确定;
2 吹扫设备应根据吹扫作业的要求选用成熟可靠产品,并应根据作业和设备的要求配备辅助生产房屋;
3 北方严寒地区或设备有要求时应设吹扫库,其他地区可设吹扫棚或按露天设计。北方寒冷地区的吹扫库应有供暖设施;
4 吹扫库(棚)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根据吹扫作业要求确定。
27.4.14 油漆库应设置通风设备,并应采取消防和环保措施。库内电气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27.4.15 大、架修段转向架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转向架间应毗邻架修库设置,并应设有转向架和轮对等零部件的检修、清洗、试验和探伤设备;
2 转向架间规模和检修台位应根据转向架检修任务量、作业方式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
3 转向架间内应设10t电动桥式起重机;
4 转向架间内或附近应设轮对存放间存放备用轮对和待修轮对。备用轮对的数量不应小于同时检修车辆所需轮对的2倍;待修轮对存放数量可根据本段轮对加工能力确定;
5 轮对存放间内应设不小于2t的电动起重机。
27.4.16 大、架修段电机间应邻近转向架间设置,间内应根据作业需要配备电机分解、检测、清洗和组装设备,以及必要的起重运输设备,其中电机试验间与其电源应毗邻设置,并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有条件时,电机可外委专业工厂检修。
27.4.17 定修段应配置备用转向架存放场地,其存放数量应根据定修、临修任务量确定。
27.4.18 车辆段蓄电池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蓄电池间的规模应满足地铁车辆蓄电池检修和充电需要,并宜根据需要承担段内调车机车、工程车、蓄电池运搬车和汽车的蓄电池检修和充电;
2 蓄电池间应设有电源室、蓄电池检修室、充电室、药品储存室和值班室;
3 检修室和充电室应有通风、给排水设施;
4 酸性蓄电池充电室应为防酸地面,并应与其他房屋隔断和采取防爆措施。
27.4.19 车辆段电器间、制动间和空调检修间,应根据其作业要求配备相应的检修设备和起重运输设备。
27.4.20 车辆段应设材料、备品仓库,并应配备起重和运输设备。
27.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27.5.1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应包括设备维修车间和相应管理部门,其工作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全段机电设备的管理和中、小修程的检修工作;
2 全段各种生产工具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3 段内技术更新改造和小型非标准设备的制作任务。
27.5.2 车辆段生产设备应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检修。有条件时,设备的大修宜对外委托或与外部协作进行。
27.5.3 车辆段设备维修应根据段内机电设备和动力设施维护、检修的需要配备必要的金属切削与加工设备、电焊与气焊设备、电器检测设备、管道维修设备和起重运输设备等。车辆段设的通用设备宜合并设置。
27.5.4 空压机房间的空压机应选择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其压力和容量应根据用风设备的要求确定。
27.5.5 车辆段应根据工艺的要求和当地的具体情况设置供暖、通风和空调设施。供暖地区宜利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设计锅炉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27.6 综合维修中心
27.6.1 综合维修中心应满足全线线路、路基、轨道、桥梁、涵洞、隧道、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
27.6.2 地铁线路、桥涵、房屋建筑、道路等设施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利用地方资源,大修宜对外委托当地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
27.6.3 综合维修中心根据其规模和工作范围可分为维修中心、维修工区和维修组。维修中心宜设于车辆段级的基地内,可分别在相关的停车场设维修工区或维修组。维修工区和维修组应按隶属于维修中心管理设计。
27.6.4 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分设工务与建筑、供电、通信与信号、机电和自动化等车间。
27.6.5 维修中心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生产房屋、仓库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房屋的布置应根据作业性质结合总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其生产房屋宜合建为维修综合楼;办公房屋宜与车辆段办公房屋合建为综合办公楼。食堂、浴室等生活房屋应与车辆段同类设施合并设置。
27.6.6 综合维修中心的变电所、空压机间和供热、供水设施,应利用车辆段相关设备和设施。
27.6.7 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轨道车及平板车等工程车辆,并应配备相应的线路和工程车库。
27.6.8 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和轨道车等大型工程车辆,应按资源共享原则配备。
27.7 物资总库
27.7.1 地铁系统应设物资总库,物资总库应承担地铁系统材料、配件、设备和机具及劳保用品等的采购、存放、发放任务和管理工作。
27.7.2 物资总库宜设在大、架修车辆段内,可在定修段或停车场内分别设物资分库或材料库。
27.7.3 物资总库、物资分库应设有各种仓库、材料棚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并应设有材料堆放场地。大、架修车辆段内的物资总库宜设立体仓储设备。
27.7.4 各种仓库的规模应根据所需存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材料堆放场地应采用硬化地面。
27.7.5 不同性质的材料和设备宜按分库存放设计;存放易燃品的仓库宜单独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27.7.6 物资总库、物资分库和材料库应根据需要配备起重设备和汽车、蓄电池车等运输车辆。
27.7.7 物资总库宜单独设围墙或围蔽结构。
27.7.8 物资总库生活设施应利用车辆段的设施。
27.8 培训中心
27.8.1 培训中心应负责组织和管理职工的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一个地铁系统应只设一个培训中心,需要时经论证可对培训中心补强或增设第二培训中心。
27.8.2 培训中心宜设于车辆基地内,对职工的实作操作培训宜利用车辆基地的既有设施,生活设施应利用车辆基地的设施。
27.8.3 培训中心应设司机模拟驾驶装置及其他系统模拟设施,并应设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和教职员工办公和生活用房,以及必要的教学设备和配套设施。
27.9 救援设施
27.9.1 车辆基地内应设救援办公室,并应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和设施。救援办公室应受地铁控制中心指挥。
27.9.2 救援办公室应设置值班室。值班室应设电钟、自动电话和无线通信设备,以及直通地铁控制中心的防灾调度电话。
27.9.3 救援用的轨道车辆宜利用车辆段和综合维修中心的车辆,并应根据救援需要设置专用地面工程车和指挥车。
27.10 站场设计
27.10.1 站场线路路基宽度、路拱形状、路堤、路堑及边坡等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
27.10.2 站场线路路肩高程应根据基地附近内涝水位和周边道路高程设计。沿海或江河附近地区车辆基地的车场线路路肩设计高程不应小于1/100洪水频率标准的潮水位、波浪爬高值和安全高之和。
27.10.3 路基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场路基面应设倾向排水系统的横向坡度,宜采用2%锯齿形横坡;
2 站场路基排水系统宜采用重力自流排水方式,有条件时应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段内排水设备应采用排水沟、排水管相结合的形式。建筑密集区应采用暗管排水,股道间应采用盖板排水沟;
3 检查坑和室外电缆沟的排水宜利用地形采用自然排水,困难时应自成体系,应采用集中机械提升排水方式排入路基排水系统、城市排水管网或附近河沟;
4 站场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使纵向和横向排水设备紧密配合,并应使水流径路短而顺直;
5 排水设备的数量应根据地区年降雨量、站场汇水面积、路基纵横断面和出水口等因素确定;
6 纵向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穿越股道时,横向排水槽的坡度不应小于5‰;
7 站场路基及排水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