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管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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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工程的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销售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各种技术措施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奖励和索赔问题、发包单位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在施工合同之外)以及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等。
3.2.紧急签证是指必须立即执行而且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签证。
4.职责
参见《流程图》及工作程序。
5.工作程序
5.1.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a)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b)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c)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d)发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1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
e)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f)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
5.2.现场签证办理的原则
5.2.1.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预算,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如果签证内容简单,也可以一份预算对应多个签证单,但是该预算书内应根据不同签证单的内容分别列项。
5.2.2.完工确认原则:当现场签证完工后,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5.2.3.权力原则:公司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5.2.4.普通签证的办理原则是“先估价后施工”,签证审批流程必须在10天内完成。
5.2.5.紧急签证办理原则是“边洽边干”,但必须在开工后7日内办妥全部手续。
5.3.现场签证的提出
5.3.1.根据引起现场签证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现场签证分两种情况:
a)由甲方相关指令(如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单等)引起现场签证
b)除此之外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施工条件主动提出的现场签证。
5.3.2.当甲方确定发出相关指令会导致现场签证发生时,首先判断可能要发生的现场签证的性质是属于普通签证,还是属于紧急签证(详见3.2术语和定义)。
a)如果属于普通签证,则按照“先估价,后施工”的原则执行,要求签证的审批在10内完成;
b)如果属于紧急签证,为确保不因执行时间延缓导致更大损失,则按照“边估价,边实施”的原则,由甲方发出相关指令,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执行,同时要求必须在开工后7日内办妥全部审批手续。
5.3.3.施工单位接到甲方指令后,根据甲方相关指令要求,提出办理现场签证的需求,填写《现场签证单》报监理单位审核。对于紧急签证,需立即执行相关指令进行施工,同时提出办理现场签证的需求,填写《现场签证单》报监理单位审核。
5.3.4.除甲方指令引起签证发生之外,施工单位在日常施工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施工需要,提出现场签证需求,填写《现场签证单》报监理单位审核。
5.3.5.施工单位填写《现场签证单》时,要求附上初步预算或工程量清单。
a)如属实测实量的,需先确定单价,预估工程量;
b)如原合同中有单价约定的,按原单价计算;
c)如无合同或无单价约定的,则需事先确定,包括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
d)如果是由设计变更引起的现场签证,且在设计变更审批过程中已经对签证费用进行过计算确定的,施工单位不需重新计算。
5.4.现场签证的审批
5.4.1.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现场签证申请的,当日内到现场对工程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现场签证内容,并签署意见。
5.4.2.工程管理部核实签证原因、事项,并签署意见。
5.4.3.现场项目成本主管对签证预算进行审核。
a)如果是由设计变更引起的现场签证,且在设计变更审批过程中已经对签证费用进行过计算确定的,现场项目成本主管和成本部对其中的签证费用进行核算;
b)对于其它情况引起的现场签证,现场项目成本主管和成本部需进行审核。
5.4.4.根据《权责手册—成本管理》签证的审批权限,对签证进行审批。
5.4.5.对于异地项目,工程签证的归口部门是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技术部和现场项目成本主管负责现场签证的审核,按《权责手册—成本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5.5.签证单的发放
5.5.1.审批通过后,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签证单的编号及发放;
5.6.现场签证的实施管理
5.6.1.施工单位按经审批通过的《现场签证单》内容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监督实施情况,并核实执行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间和任务完成的,督促整改,直至完成。
5.6.2.现场项目成本主管负责工程量、造价的复核。
5.6.3.现场签证施工结束后,工程管理部组织完成签证实施情况的核实工作,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项目成本主管共同在《现场签证单》中签字确认。
5.6.4.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和工作量确认。
5.7.现场签证的结算
5.7.1.项目对已完工的项目按《工程预结算编制及审核作业指引》进行结算。
5.7.2.施工单位根据确认的签证内容,编制竣工结算,竣工结算需“一单一价”。7天之内完成结算,否则不予办理。
5.7.3.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汇总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经工程管理部审核确认的现场签证结算,结算编制需“一单一价”,并附《 项目 年 月现场签证汇总表》,依据《责权手册》进行审核、审批。
5.8.现场签证的汇总分析
5.8.1.现场项目成本主管每月对现场工程签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签证汇总表》。
5.8.2.现场项目成本主管负责对完工的《现场签证签单》进行归档保存。
5.9.其他管理要求
5.9.1.《现场签证签单》字迹端正、语意清楚明了,必要时附上示意图,标明各种尺寸。
5.9.2.签证单必须连续编号;
5.9.3.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工作量确认;
5.9.4.签证必须由甲、乙、监理三方签字后才有效;
5.9.5.签证单需列出附带预算或各工作量计算稿,并画出草图;
5.9.6.签证原件一般一式五份,乙方两份,监理一份,甲方两份(工程管理部一份,国英置业成本管理部/项目公司财务成本部一份)。
5.9.7.工程管理部在办理承包商报送的现场签证时,要特别关注不合理签证,如发现不合理签证,须做好记录,说明不予签证的原因,并完成正常的审批程序,存档备案。
5.9.8.不合理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a)该签证已经办理,又出现的重复签证;
b)该签证的工作内容已经包括在合同中的,无需再办理的签证;
c)属于施工单位工作失误造成的工程签证,如,施工单位前期进度耽误造成后期赶工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费用增加等;
d)签证所列的工程量内容从预算角度不应该单独列项,其已经包含在其他工程预算子目中。
6.支持性文件
6.1《设计变更管理流程》 GYZY/YG-QP-SJ-007
6.2《工程预结算编制及审核作业指引》 GYZY/YG-WI-CB-002
7.相关记录
7.1 《现场签证单》 GYZY/YG-QR-XM-007
7.2 《 项目 年 月签证变更汇总表》 GYZY/YG-QR-XM-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