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贤龙医院
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品和精神药品,保证临床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 品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向卫
生主管部门办理“品购用印鉴卡”,根据临床医疗、教学及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持“品购用印鉴卡”和“品申购单向指定的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 买回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马上验收入库,采购和
保管当面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验收登记的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采购和保管签字。
三、 药剂科存储麻醉、精神药品应当设立专柜储存。专柜应当使用
保险柜,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按月盘点,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药房及相关科室按医院规定的基数进行周转,用于周转的
品必须储存于保险柜,周转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收支帐目,做到帐物相符、班班交接并作好记录,病区做好使用登记,未使用完的药品必须丢弃并双人签字。
四、 使用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经品和精神药
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能正确使用品并经医务处批准,方可具有品处方权。未取得麻醉处方权的医生不得擅自开具麻醉处方。具有品处方权医生 __由医务处和药剂科备案。药师经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方能调配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开具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六、具有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
性疼痛首次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做到1、亲自诊查患者;2、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并记录患者就诊时间、病情、疼痛程度、开具品或精神药品名称、数量;3、要求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4、在患者的门诊病历中保存患者 __明复印件、《知情同意书》、患者户籍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代办人员 __明复印件并在处方完后将门诊病历交门诊部统一保管。
七、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如超过常用量的,医生必须(1)在病历中记载、(2)在处方上注明理由、(3)在超量处双签名。
八、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病情需要品
注射剂可以带出医院使用,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
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
诊一次
十、为门急诊非癌症疼痛患者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一次日常用量并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十一、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每天开具,每张
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某些
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
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住院病人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四、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不能缺项,字迹清晰。
诊断必须写明用于止痛或止咳,品处方不得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及注明修改日期。
十五、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处方、不得自行开
具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对于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滥用品造成成瘾者,必须严肃处理。
十六、药剂人员应认真调配和核对麻醉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处
方应当拒绝发药。
十七、门诊药房、门诊中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对所调配的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实行双人签名,并应当对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以及按照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时间、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用登记册保存期限为3年。
十八、全院品处方交药剂科统一保存,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备查。保存期满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销毁。
十九、患者不在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品、精神药
品无偿交回医院药剂科库房,专人保管并作好记录。
二十、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
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收回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统一交药库妥善保管、定期由保管人提出申请经药剂科主任和分管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在药剂科主任、分管主任及保管在场的情况下销毁,在场人员签字并作好销毁记录。
二十一、过期或报损的品、第一精神药品由当事人填写报损单
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同意后交卫生局,在卫生局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及到场人签字。 二十二、 全院实行统一的标有“麻、精一”字样的淡红色处方作为
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标有“精二”字样的白色处方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十三、 医务处及药剂科应加强对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
存储、转让或借用品。
药剂科应每季度定期对品的使用、保管、收支帐目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品安全使用。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
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__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 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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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7、须根据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18、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19、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
20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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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一) 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 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负责,院办、医务、药剂、护理等部门参加的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网报。
2. 将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 建立并严格执行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4.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
5.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6. 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库房上墙)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京市卫生局批准,采购人员凭《印鉴卡》向本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抢救病人急需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 根据管理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剂科设置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一级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2. 门诊药房由专人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 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
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4. 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时,必须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__明编号、门诊专用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各项目不得缺项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
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6. 调剂部门应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
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 __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7. 医生在为患者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为患者建立相应的
病历。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8. 门诊应为使用品非注射剂型及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
度,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9.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四)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安全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库房上墙)
1.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
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 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防
火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3. 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4. 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
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5. 药库发放时须双人复核签字,并作登记。
6. 每月10日之前,药库管理人员将全院上个月品和精神药品购进、库存、
使用、报损的数量以及流向,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监控信息系统实施网报。
(五)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保险柜安装报警装置。
2.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周转柜,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应当
有记录。
4. 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
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
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6. 患者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
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7. 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
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 收回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
在医务管理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
9. 院内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巡查工作由院办指定人员负责。
10. 医院发现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骗取或者冒
领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院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为切实贯彻落实 __《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以及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做好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__精神,保证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杜绝
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特成立南京××医院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秘书:
南京××医院
xx 年月
药剂科工作职责(药房上墙)
1. 药剂科负责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工作,列入基础管理考核。
2. 负责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销毁、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承担品、精神药品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协助做好涉及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医、药、护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
4. 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品、精神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将检查结果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以上模板供参考。
xx年我市一级医疗机构《印鉴卡》审核须知 按照卫生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条;“《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xx年2月将再次进行《印鉴卡》审核。为了做好《印鉴卡》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xx年《印鉴卡》(领取时间另行通知)及审核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医疗机构组织代码(复印件)
4、xx年核发的纸质《印鉴卡》原件(需要收回)
5、执业医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精麻药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门诊 部必须提交3人以上经过培训的执业医师资质材料,有床位的医院必须提交5人以上经过培训的执业医师资质材料,以及精麻药品处方权 __(必须上报特药监控网)上报情况。
6、管理人员(医疗及药学)资质证书及精麻药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必须提交1名经过培训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材料,2名经过培训的药学人员材料。
7、采购员 __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2张一寸免冠照片。 8、08年~xx年医疗机构精麻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小结。
9、各医疗机构所报培训人员须提供07年以来培训证书。
10、老五县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经区(县)卫生局验收合格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证明材料。
以上条件为基本要求,不能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暂缓发放《印鉴卡》限 期整改,对暂缓发放《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审核不能通过,取消《印鉴卡》资质,停止供应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