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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0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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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编号:4-36-4制定日期:2005.9.1修订日期:2020.4.21目的为严格管理和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根据《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1.1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1.2医院建立由主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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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编号:4-36-4制定日期:2005.9.1修订日期:2020.4.21目的为严格管理和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根据《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1.1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1.2医院建立由主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和人员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编    号:4-36-4

制定日期:2005.9.1

修订日期:2020.4.2

1 目的 

为严格管理和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根据《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1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1.2医院建立由主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用药安全、合理。医院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并定期检查。

1.3药剂科指定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焕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药库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用途外,不得带出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库。

1.4品只限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教学、科研所用的品,统一由院药剂科购买后发放给使用单位。

品的管理,做到“五专”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1.5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处方应当留存二年备查。

2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报损

2.1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按使用情况采购,保持合理库存。

2.2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运输应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2.3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门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和处理,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2.5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及储存的门诊和住院药房设置的周转库(柜)必须建立品专帐。进出逐笔记录,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2.6储存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领用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双人发货、复核、出库,复核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货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2.7过期、破损等不可药用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登记造册,向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报损,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3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3.1根据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单位的基数。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

3.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调配的品处方,单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急诊室、手术室、各病区备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一般不得超过一日的常规用量。

3.3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由辖区卫生局有关部门考核,报院领导批准授予,方可在本单位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4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疾病名称、病志号、药品名称、单剂量、总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署全名。(参照卫生部处方书写规范)

3.5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病历。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6调配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仔细审核,处方书写是否正确、完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计量准确,实行处方一次有效,配方和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完整填写“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耗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师有权拒绝发药。每班交接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

3.8配处方应填写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册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处方医师、疾病名称、品名、规格、数量、批号、发药人、复核人,使用《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3.8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按日做消耗统计,做到“日清日结”,处方单独存放,按年月日装订汇总,保存三年备查; 

3.9买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用。特殊情况下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本区内调剂。

4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4.1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有记录。

4.2对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4.3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做记录。剩余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4.4病房需在手术前一天通知药房准备品;

4.5手术当天由病房护士到药房借麻药并记录签名;

4.6药房详细记录品数量后将药物调配给病房护士并双人签名。

4.7护士将交给麻醉医生,需有交接记录,包括的名称,规格,数量;

4.8麻醉医生需对的临床使用情况,空安瓿、残余药液进行详细登记;

4.9手术完成后当天须将补开的麻药处方及剩余麻药及空安瓿一并送回药房,由药房管理人员签收。收回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剖、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5 其他

5.1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医院领导汇报,并及时报告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5.1.1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5.1.2发现骗取或冒领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5.2分管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应掌握与品相关的法规和,熟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5.3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等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5.4应定期对涉及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6 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处理

7 本制度由医技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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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编号:4-36-4制定日期:2005.9.1修订日期:2020.4.21目的为严格管理和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根据《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1.1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1.2医院建立由主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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