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产品中限用物质的含量,防止环境污染,满足RoHS标准及客户的环境要求,故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厂生产的所有产品,以及从原材料进仓、半成品加工到成品出货的全过程。
3.定义:
危害性指令(英语: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 2002/95/EC,缩写),由欧盟在2003年2月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环保标准,主要规范产品的材料及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及。它的全称是《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电机电子产品中的、、、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
一级物质:立即禁止使用或不得含有的环境有害物质(本公司特指RoHS要求项目)。
二级物质:逐步削减,在规定时间内禁止使用或不得含有的环境有害物质。
三级物质:予以关注,在条件成熟时再采取必要措施的环境有害物质。
4.职责:
品管部
4.1.1 IQC-负责控制和确认供应商材料/客供物料是否有禁止使用物质、测试报告的有效性;按需要抽样送检测机构测试确认;监督供应商的落实情况。
4.1.2 IPQC-依据生产指令及检验规范要求对生产制程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生产过程符合要求。
资材部-负责物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的选择;与各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及自我申明。
生产车间-负责制程中污染物的防止;有害物质的混入;泄漏的防止;产品的隔离与标识、追溯的管控;操作人员的培训。
销售部-负责将客户对产品的相关要求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客户有特殊要求时,当产品材质发生变更时,向客户提交《变更申请表》。
5.内容:
环境管理物质的识别和评价
5.1.1销售部负责每季度主动联系客户,以获得有关环境管理物质的最新要求。
5.1.2 品管部负责进行原料、部件、包装材料、成品中的有害物质识别。资材部应要求供应商提供SGS等检测机构的测试报告、成份表,必要自行委托SGS等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定。
5.1.3 根据识别结果进行评估:
a.法规禁止使用或客户要求不得含有的环境有害物质,列为一级物质。
b.法规或客户要求逐步淘汰的环境有害物质,列为二级物质。
c.对环境或人体可能有害,但目前法规、客户无要求,或技术与经济条件不成熟的,列为三级物质。
5.1.4 识别和评估结果形成《对象物质一览表》,并由环境管理者代表审批。
5.1.5 《对象物质一览表》应根据原料、部件、包装材料、成品、工艺、设备等变化及时更新。每年管理评审前定期进行再确认,确认结果作为管理评审输入。
产品中环境有害物质的控制:
5.2.1.针对一级物质(ROHS 6种物质),本厂已立即禁止使用
5.2.2.针对二级物质,根据法规或客户要求制定逐步削减并最终废止的目标、指标。
5.2.3. 针对三级物质,列为关注对象,暂不采取措施,待条件成熟再对策。
5.2.4 对于其实施情况由管理者代表指定人对环境关联物质全废削减计划进度评估.
规定标准
5.3.1 产品相关的标准书/图纸和材料规格书中必须记载:“不得使用ROHS禁止使用的物质”。
5.3.2品管部进料检验基准书中必须列明“不得使用ROHS禁止使用的物质”。
.变更管理
5.4.1 所有的变更必须满足客户公司要求以及法律法规及客户的要求,并再次提出验证产品申请。当管理发生变更时,由研发部在《变更申请单》注明并给客户确认,没有变更则不需要呈交。
5.4.2质量与环境负责人的变更
因某种原因质量与环境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由销售部通知客户,以确保客户就质量问题与本厂沟通的渠道畅通.
5.4.3 原材料的变更
本厂对原材料严格管控,经客户样品认可后不再变更,但因客户要求原材料需变更时,由销售部以<变更申请单>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后呈研发部负责人批准后,必要时由销售部呈客户确认后方可变更。客户同意变更,由销售部将客户签回的样品交研发部,由研发部再次审核后,发行<工程变更通知单>交文控加盖授控印章给予发行.客户不同意变更,必须维持现状,不得私自更改
5.4.4生产、工艺的变更
因某种原因导致生产过程及工艺有变更时,由变更单位用<变更申请单>提出申请,交部门主管审核后呈品管部批准后,由销售部将<变更通知单>》呈客户确认.客户同意变更,签回<<变更通知单>>交研发部更改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后交文控受控下发执行,各单位按变更对应执行。客户不同意变更,必须维持现状,不得私自更改。
5.4.5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之变更任何单位接到相关信息后统一归口到品管部,由品管部汇总后交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由相关责任部门更改相关的文件与资料.如变更牵涉到供应商,由外判的委托资材部联络通知,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执行,品管部IQC负责监督实施情况。
采购管理
5.5.1所有新供应商、新产品、新材料导入时必须进行物质调查,确保不含有禁止使用的物料或物料的含量。
5.5.2资材部应将本公司关于产品中有害物质的管理要求传达到物料供应商处,并确保供应商清楚本公司要求,必要时务必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5.5.3供应商提供的材质证明原则上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应及时向供应商索取更新。特殊情况下有效期至材料成份或生产方式变更时至。
5.5.4资材部应定期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进行监查,参考《供应商评鉴管理规定》。
来料检验
5.6.1所有外购物料需应制定检验基准书,基准书中必须明确载明不含禁止使用的物质的方法:确认是否有材质证明、质量协议、供应商保证信等。
5.6.2必须时,经公司领导决定可不定期由我司送第三方检测,以确定供应商提供之物料是否符合要求。
设备、工具的检定
5.7.1设备、工具启用前应进行检定,启用后应每年进行一次检定,以确认不会给产品带来污染。
5.7.2经鉴定后的设备、工具在外壳或包装盒上进行标识。经鉴定后的设备工具不得生产可能含禁止物质的产品,否则应重新清洁后鉴定。
工序管理
5.8.1在可能产生混入禁止使用物质或污染的工序和装配线,应在相应的SOP中注明防止混入和防止污染的方法,并应进行现场确认。
5.8.2各生产车间应保留相应的生产记录,便于追溯。
5.8.3生产车间根据订单,在生产前应确认原材料与半成品是否有RoHS标识,有标识方可投放生产,无标识则停止使用。IPQC按SOP要求对制程进行监控,巡检中如发现使用之物料、部品包装上无RoHS标识,应立即要求生产停线处理,并对所有材料、半成品与成品进行隔离并标识,将可疑品进行测试确认,无误后方可生产。
培训:
5.9.1生产车间负责对本车间员工培训相关RoHS知识及操作要求,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9.2品管部应对本部门员工培训相关RoHS知识及操作要求,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不合格品的处理:
5.10.1发现不合格品时,IPQC注明“RoHS可疑品”字样予以明确标识,并放入相应不合格处理区隔离。
5.10.2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可疑品如有需要,经领导批准后可送往第三方测试机构测试,确定不合格由生产车间清点后申请报废处理,不可特采、放宽使用。如领导认为无需送第三方测试,由生产车间清点后申请报废。
5.10.3如不合格追踪整个批号的产品及材料予以报废,确认为供应商原因的,立即停止采购要求供应商重新评估送样,由我司送 三方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采购,所涉及报废物料之成本及检测费用由资材部与供应商协商追回。
5.10.4送达客户的产品当客户初步确认为不合格品时,由销售部与客户沟通隔离,同时取样送第三方检测,确认合格后,将测试报告提交给客户。
5.10.5对整个不合格品的处理完成后,由管理者代表召集所有部门检讨,以达到预防的目的。
6.记录表单:
对象物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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