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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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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07〕47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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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07〕47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

中国石化安〔2007〕478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各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 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移交地方后,各单位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保留。 

第十一条 各单位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

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六条 要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9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监发〔2002〕第63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相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各单位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十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不断改进完善。 

第二十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各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规定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不得隐瞒,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职业危害防护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退休前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  各单位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进行治疗、诊断、观察。 

第三十条 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 各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检维修前需组织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四条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做好检维修开工前和检维修后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各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  各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4号令,2002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病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的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基层生产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 各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销售企业由油品销售事业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印发  职业卫生  管理  规定  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07年8月31日印发 

文档

1、《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07〕47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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