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总则
2.0 打桩工程
3.0 其它种类打桩工程
4.0 土石方工程
5.0 结构工程
6.0 砌体工程
7.0 门与卷帘工程
8.0 饰面工程
9.0 屋面工程
10.0 玻璃工程
11.0 电气工程
12.0 给排水工程
13.0 工程基本措施项目之价款说明
14.0 钢筋暂定价之说明
.0 总则
1.1 基本规则
1.1.1 目的
本“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目的是为计算“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而提供统一的计算单位和标准的工程计量方法,以便承包人能在统一的基础下自算工程量及编制准确可行的报价。不论是由发包人提供之“工程暂定数量”项目的工程量,或由承包人自算的工程量,所有工程量必须按照本计算规则来计算。任何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工程暂定数量或其它价款均须按本计算规则进行估算及决算。
“单价说明”是针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所有计费项目的性质与内容给予描述与定义。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必须根据“单价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要求与依据来投价。
1.1.2 计量单位
除后面另有说明外,须一致采用以下计量单位:
(1) 物理计量单位:
(i) 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 - 公斤 (kg)
(ii) 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 - 立方米 (m)
(iii) 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 - 平方米 (m)
(iv) 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 - 延长米 (m)
(2) 自然计量单位:
(v) 以个数为单位之项目 - 个 (No.)
(vi) 综合计量某项工作 - 项 (item)
每项工程量须计算至最接近的 10 毫米(即 5 毫米或以上作 10 毫米计算,5 毫米以下则不计)。 如要在项目中说明尺寸时,本项规则不适用。
1.1.3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精度
(1) 当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为米时,工程量须以最接近的整数编入工程量清单,不足一半的小数则不算,所有其它小数则进位作整数计算。
(2) 当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为公斤时,工程量须以最接近的整数编入单位,不足一半的小数则不算,其余小数则进位作整数计算。
(3) 如果使用本条规则会导致删除整个项目,那么该项目的小数则进位以整数计算。
(4) 在项目变更或增减时,项目工程量之增减须计算至0.1米或1公斤。
(5) 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未注明单位的尺寸均为毫米。
1.1.4 净值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项目均以安装就位后的净值计算。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装饰饰面工程以被覆盖之结构面积计算。
1.1.5 尺寸表达的次序
在注明尺寸时,按照长、宽(阔)、高(深)的次序编制。
1.1.6 弧形工程
弧形工程须分别说明,但不分弧度大小。超过12m半径之弧形工程则当直线工程计算。
1.1.7 项目已包括的费用
除另有说明外,每个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应已包括:
(1) 人工和一切有关的费用。
(2) 材料、货物和一切有关的费用(例如运输、交付、卸货、贮存、退还包装材料、搬运、吊升、放下)。
(3) 材料和货物的就位装配和安装。
(4) 施工机械工具的提供及使用。
(5) 所有的搭接和损耗,切削和修复,测试及样本。
(6) 筹办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临时设施费、安全监护费。
(7) 为工程的施工与安装绘制所需的详细施工图。
(8) 使用的易损耗的物料与器具费用。
(9) 以大规模量施工与小规模施工之费用差别。
(10) 为施工所必需的与其它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单位等的联络与协调费用。
(11) 对该项目所用材料、设施的保管及竣工前的维护与清洁费用。
(12) 其它一切虽然在图纸、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中没有提及但按常规应该实施的做法。
1.1.8 管理费及利润、税金计取方式:
土建工程计取方式
管理费及利润=(人工费+主材费+辅材费+机械费)*费率
税金=(人工费+主材费+辅材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税率
安装工程计取方式
管理费及利润=人工费*费率
税金=(人工费+主材费+辅材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税率
1.1.9 认质认价(甲定乙供)或暂定价的材料报价方式:
以招标文件所附的《认质认价(甲定乙供)材料价格表》中所列的供应价加上损耗率后作为主材报价。
1.2 专用术语
1.2.1 “项目”或“no.”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说明的数量单位中出现“项”或“no.”字样,则该项目的造价由承包人承担风险,决算时不作调整,若此类项目没有投价,造价即视为已包括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之其它单价中。
1.2.2 “暂定料值”的调整
若工程量清单之项目说明中出现“暂定料值”,此“暂定料值”只为该项目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之价格,承包人所投该项目之单价除应包括“暂定料值”本身的价额外,还需包括损耗、存储、保管、装卸、人工、机械、工地内二次运输、切割、安装、利润、税金及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如饰面油漆、装饰线条、水泥、砂浆找平及抹灰层、钢架、龙骨、螺拴、螺丝、钉子、胶水、硅胶等所有其它类似材料和作业的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
涉及“暂定料值”的项目,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内容规定付款及结算。
1.2.3 “工程暂定数量”
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除指明是“工程暂定数量”外,所有工程量清单内数量或由承包人自算之工程量仅供参考之用。只有“工程暂定数量”及根据合同条件认可之工程变更才会依照合同条款重新计量。
当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标以“工程暂定数量”字样,该项目在竣工时应要重新量度,而重新量度出来的数量将会以承包人在此项上所投之单价予以估值。
1.2.4 重叠搭接量
除非工程计量规则中有特别规定,工程量中是不包括任何重叠量的。任何须有不同程度重叠搭接要求的材料,如钢筋网柔性垫料或类似材料,投报的单价中须已含此等重叠、搭接的数量。
1.2.5 公制/英制的替换
若所述公制尺寸的物品没有供应,承包人必须在报价中包含以最接近的高一级的英制物品作为替代品的差价。
1.2.6 暂定金额
如因工程之性质不清及资料不足而无法予以量度,那么此部份的工程费用以“暂定金额”来包括。
发包人有权指示如何使用“暂定金额”如实际情况无须动用或仅需部份动用此笔款项,则可整项或将剩余部份金额从承包金额扣除。
投标价应包括所有指明的“暂定金额“,其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内所提供的数目为依据,不应作增减后计算。
1.2.7 复原
“复原”一词是指在损坏地方加以修复至周围原有部件具有一样的表面、颜色、纹理等。该项费用应包含所有人工及材料,并包括涂漆、着色、及加工至与周围现存部份相称,并令发包人完全满意为止。
1.2.8 如所述
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出现“如所述”字样是指相关的工程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所要求的材料及工艺标准。
1.2.9 如前所述/同上
说明中包括“如前所述”或“同上”、“同前”字样是省略了工程量清单中上一项工程项目曾经出现过的相同的项目说明。
1.2.10 认可
诸如“由……认可”,“认可”、“按指示”等类似的语句,均是指发包人认可及指示。发包人或许会考虑承包人所建议的代用材料或施工方法,但未得到发包人认可前不可实施。除非额外工程费在发生前已得到发包人同意,认可的借用材料或施工方法不可增加工程费用。在任何的情况下发生的认可都不会解除承包人在合约条款上所述之责任。所有认可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1.2.11 附加
在项目说明内如出现“附加”、“额外工作”等字句,是指除先前已量度之项目外,还须另加上某些工序或组件。
2.0 打桩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如有下列资料,应予以说明或在投标文件中包括进去:
(i) 地下水位状况,法定基准面。
(ii) 地质探勘报告。
(iii) 桩的深度与长度。
(iv) 任何与承包人自行勘察土质,各打桩工序中所须遵守的规定与要求。
2.1.2 桩的计量一般以数计算,并阐明桩的类型,起至深度,截面尺寸,承载力等要求。
2.1.3 桩的长度一般以延长米计算,计量时以有效桩长为准,即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之间的长度。
2.1.4 打斜桩工程应另立项目计算。
2.1.5 将桩头砍至所需标高应以根计算,注明桩横截面尺寸。该项费用包括截下桩头及瓦砾的外运、外露钢筋的清理、调直等处理工作。
2.1.6 对桩承载力进行的测试工作单项计算。该项费用包括所需测试桩的制作与打桩,临时桩头和所有锚固件、工作台、填料、压重、动/静载测试仪器等的提供以及其它相关的测试费用。
2.1.7 除另有注明外,桩内钢筋须另立项目计取费用。
2.1.8 当须移走桩下的障碍物,或包括移动和重新放置桩机的其它因素而需要重新打桩或间歇打桩,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打桩工程的工作项目内
2.2 钢板桩
2.2.1 钢板桩的提供与打入均以平方米计算,并以钢板桩的立面投影面积为计算基准,而非计算其展开面积。
2.2.2 在该项目的单价中应已包括钢板桩的供应、装卸、运输、保养、整修以及打桩过程中初期的挖沟、支撑、安装导向接木以及任何垂直长板桩所需的焊接工作。
2.2.3 角桩、转角板桩以及其它特殊板桩应各以米计算,并在使用此等板桩的钢板桩工程的供应项目和打桩项目中作额外费用
计算。
2.2.4 钢板桩的切开和烧穿应以米计算。
2.2.5 在钢板桩上为管道和类似项目切开或烧穿作洞,应以个计算。
2.2.6 在随后的土方工程和基础工程中,应将对钢板桩的支撑,支柱按一个工作项目计算。如此等支撑有特殊要求,可分项另行仔细计算。
2.3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2.3.1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供应与打入均以根或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获准在现场预制的桩亦应予以说明。
2.3.2 在该项目的费用中须包含:模板制作、安装、拆除、钢筋绑扎、校正、钢制桩帽桩尖配制、焊接、放置预埋铁件、混凝土搅拌、浇捣、养护、桩架场地平整、填送桩孔、打桩、送桩、现场水平运桩等类似项目。
2.3.3 预制桩的接桩费用,除特殊注明外,一般应另立项目计取
费用。
2.3.4 桩的设计截面不同或设计长度差别在3米以上的均应分别立项
计算。
2.4 就地灌注的钢筋混凝土桩(包括螺旋钻孔桩)
2.4.1 就地灌注钢筋混凝土桩的制作以立方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设计图纸所注明的直径为最小直径,工程量计算以此直径为基础,大于此直径的工程量不得另行计算。
2.4.2 就地灌注钢筋混凝土桩的混凝土以立方米计算,即以桩的横截面积来乘以桩的有效桩长。除图纸有说明外,当实际桩深度超出或短于图纸所述的深度,单价亦不会调整。有效桩长是指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长度。
2.4.3 在2.4.1的项目费用中应包含:桩套管的供应、装卸、运输、铺砌、打入、拔出等费用。
2.4.4 另外,上述项目中还须考虑桩架场地平整、预埋混凝土桩尖、混凝土搅拌运输至打桩机、钢筋笼绑扎、电焊、搬运、用钢管打桩孔、安放钢筋笼、灌注混凝土、拔钢管、震实混凝土等类似工作费用。
2.4.5 若有需扩大的桩基应以个数计算,并作为计算混凝土桩长度以外的额外费用。
2.4.6 余土的外运与处理除有特别注明外,一般应另立项计取费用。
2.5 人工挖孔桩
2.5.1 人工挖孔桩的制作以立方米计算,直径不同或深度差别2米以上者应分别立项计算。
2.5.2 上述项目的费用须包括人工挖土、提土、施工现场范围内运土,地面挖排水沟,孔壁、孔基的修整,护壁模板制作安拆,护壁钢筋制作安放,钢筋笼场内运输及安放。
2.5.3 另外,上述项目还须包括护壁,混凝土与桩芯混凝土的拌制与振捣,桩孔内的通风﹑照明﹑安全措施等类似项目。
2.5.4 挖孔桩的单价须包括所有排水、降水、止水、沉降位的监察及为安全施工而需稳定土质的措施, 如灌浆等。此外, 还需包括一切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及障碍物。
2.6 钢桩
2.6.1 钢桩的供应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各钢桩的横截面尺寸和重量、厚度、物质、断面模量或制造商的目录参考以及数量。
2.6.2 钢桩的装卸、运输、铺砌均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尺寸和数量。
2.6.3 打桩应以米计算(由铺砌时的地面接触点计量至打桩后的最低点),并注明钢桩的尺寸和数量。打桩用的支撑和支柱、所需的打桩帽以及任何用作延伸钢桩的连接和接驳均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2.6.4 地面以下的桩垫应以米计算,作为打桩工程的额外费用,并注明数量。
2.7 承包人设计的混凝土桩
2.7.1 承包人设计的混凝土桩应以个数计算,并注明所承受的荷载、切割后的混凝土深度以及桩顶与地面的距离。如果打混凝土桩的深度设计由承包人负责,混凝土桩则应以支计算,并注明所承受的荷载以及切割后桩顶与地面的距离。
2.7.2 有关混凝土桩的类型或打桩方法的以及有关任何弃土的处理规定,其细节要点均应予以注明。桩靴、石桩靴、钢筋亦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3.0 其它种类打桩工程(可根据工程要求及计量规则撰写说明)
4.0 土石方工程
4.1 土石方工程的性质
4.1.1 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视察施工现场,了解将进行土石方工程的场地及地表情况。
4.1.2 承包人须负全责去判断开挖场地的土壤性质及估计要清除的岩石百份比,并全部承担此百份比的风险,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可以作任何价格调整。
4.2 一般规定
4.2.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土石方工程及清理挖出土石方工作均以立方米计算。
4.2.2 所有开挖土石方及余土外运的数量均以开挖前为准及依据合同图纸进行计算的数量。回填土的数量为压实固结后的数量。承包人必须在报价中考虑并包括开挖后之土石方体积膨胀的因素。
4.2.3 除非说明中特别提及某一特别的开挖标高,所有基础,地梁等之挖土石方是从现存地面标高或场地平整后标高(取较低者)开挖计算。
4.2.4 场地平整后标高指场地经全面挖土石及/或填土后之标高。
4.2.5 除另有说明外,场地全面挖土石及填土石计算至垫层之底面。
4.2.6 除在工程量清单内另有列明支撑项目外,构筑挡土墙等项目必须包括所需的一切临时支撑及斜撑,并包括任何额外所需之挖土。
4.3 现场清理
4.3.1 一般应作为一个工作项目来计算。应注明大约的面积,其工作内容包括清理工程现场的杂草、灌木、矮树和类似植物,并包括挖除残根等事项。
4.4 表面挖土
4.4.1 表面挖土,用立方米计算。
4.5 挖沟槽
4.5.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沟槽均以立方米计算。
4.5.2 管道、电缆、路缘石、排水沟等之沟槽以米计算,并注明沟槽的平均宽度与深度范围。项目须已包括回填土,支撑、降排水及清理余泥。
4.5.3 另外,按沟槽深度范围以每隔1米分别立项计量,即小于1米,1米至2米,2米至3米等。
4.6 基坑挖土
4.6.1 由场地平整后之标高至实际藏于地下之基础、建筑物之立方米体积计算。任何放坡或实际必须超挖的土石方量均不另行计取费用,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4.7 填土方和渣土外运
4.7.1 用以填起地坪标高和形成堤坡或台地的填土方应以立方米计量。如须分层填方辗压,则应加予说明,并注明分层的厚度。同时亦应说明填土的来源和辗压方法。
4.7.2 除另有说明外,原土回填应已包括夯实和辗压。
4.7.3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现场的渣土外运应已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滑槽、倾卸区或弃土区。余土外运以立方米计算。
4.8 挡土板与支撑
4.8.1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挡土板和支撑项目应已包括在各项挖土方项目内,同时还已包括承包人用任何被认为需要的方法维护和保持开挖基坑侧面的责任。
4.9 托换基础工程
4.9.1 托换基础工程包括混凝土、砌体、沥青和类似项目,并另列项目计算。
4.9.2 应说明需要托换基础的工程,并注明其长度、托换基础深度和每次操作的长度。
4.9.3 托换基础工程的临时支撑应以工作项目计算,如果可能,应详述该等支撑。
4.9.4 直到托换基础工程底部为止的初步挖土方应予说明,并另行计算。
4.9.5 拆除砖砌体和混凝土应以立方米另行计算。
4.9.6 任何放坡或实际必须超挖的土方量均不另行计取费用,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4.10 清除地表水
4.10.1 一般以工作项目计取费用,应包括用水泵,挖排水沟或其它任何有效的方法保持现场在整个施工期内没有积水及不受雨水等的影响。如有可能的话须注明已知的地表水位。
4.11 地下水位
4.11.1 如设计图纸中注明须降低地下水位,应另立一个工作项目计取费用。该项目认为已包括采用任何有效的方法将地下水位在一个所要求的时期内降低并维持在一个所需的高度上。同时该项目也已包括承包人所需采取的一切有效措施来保证周围其他设施不受水位降低的影响。
4.12 垫层
4.12.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的垫层(包括砂垫层、碎石垫层、素混凝土垫层)均以立方米计算,并注明其平均厚度以及所用的材料与辗压方法。
4.12.2 沟槽一般以延长米计算,注明其平均厚度、宽度及材料。
4.12.3 大粒径垫层(如碎石垫层)的表面填塞料已包括在项目内。
4.13 安全
4.13.1 承包人须对所有土石方工程之安全负责, 所有铺板、支撑及斜撑等需经发包人认可。若签约后发包人对此提供图纸阐明要求, 承包人须服从且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4.14 单价包括的内容
4.14.1 所有挖土方及随后运走余土之单价须包括:
(1) 在任何水平地面或斜面上挖土、漂石及岩石,使用空气压缩机械、冲击机具或其它所需的机械与器具;
(2) 人工开挖土石方;
(3) 按指示或规定分阶段挖土石方;
(4) 挖出土之体积膨胀影响;
(5) 挖出残留树根等及清除旧排水管和将线封妥;
(6) 修平和夯实开挖基坑底面;
(7) 修整开挖土基坑两侧面;
(8) 必须的超挖如放坡,提供工作空间等;
(9) 任何土质情况;
(10) 以任何所需的方法运走所挖出的土石方;
(11) 所有挖土表面所需要的铺板及支撑或斜撑(包括构筑挡土墙时所需的铺板及支撑或斜撑);
(12) 从挖土石方地点到最后放置挖土石方地点之间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13) 挖土石方过程中对现有排水管、电缆等临时支撑工作,并修复由施工引起的各种损坏费用。
(14) 挖土石方超过指示深度时用混凝土回填,或浇筑混凝土来填补修平岩石表面至准确标高;
(15) 保护工程免受恶劣天气侵害,修复任何沉降,滑坡或剥落。
4.14.2 管道、电缆等沟槽的挖掘土石方之单价须包括所需的回填土,
压实、运走余土,及包括清理修平场地上余泥。
4.14.3 构筑挡土墙时必须的任何额外挖土石方及余土外运。
4.14.4 土方及碎砖砾石填充及回填之单价须包括:
(1) 压实后所产生的回填材料体积缩小因素;
(2) 回填到最后位置前的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3) 规定的修平、洒水、分层回填及充份压实;
(4) 边沿处及斜坡上的临时挡板,踏步台阶处所需的人工压实;板下、墙后及类似位置上的特殊处理。
4.14.5 基础四周回填或填方作业中选择合适挖出土方回填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
(1) 从施工场地运走不适用之回填方及以由承包人提供其它经认可的回填材料来代替。
(2) 因施工场地情况所需或,或顺应建造次序,从施工场地运走及运回回填土方或代以由承包人提供来源经认可之回填材料。
4.14.6 从施工场地运走挖出的土石方及垃圾之单价须包括运送到由承包人提供的合法倾卸场地间所需支付之一切费用。若承包人被迫改变倾卸场地而要求赔偿额外支出,是不会被考虑的。
4.14.7 经公共道路运走挖出土石方或运来回填材料或碎砖之单价须包括遵守在公共道路运输及装卸材料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以避免材料在运送过程中遗留在公共道路上:
(1) 所有货车之厢板及尾板必须紧密、牢固;
(2) 泥土或碎石装在货车上不能超过厢板高度。石块须小心及安全地堆放在车上,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移动及掉到路上;
(3) 在土方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和倾卸场地提供及雇用所需工人负责保持货车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或倾卸场地前车轮及底部清洁,及在倾御后,清扫货车上遗留材料。按要求,这些工人亦须清洁通往施工场地之道路。
4.14.8 "土石方工程" 项目之单价会用于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 "土石方工程" 深度及位置改变与更改工程及额外增加的工程。
5.0 结构工程
5.1 混凝土部份
5.1.1 一般规定
(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混凝土工程须以立方米计算。
(2) 混凝土之成份及配合比(或强度要求)应予说明。
(3) 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工程应分别计算。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须单独计算。另外,混凝土若需经机械方式压实,用特别方法或速度灌筑,亦应分别计算。
(4) 钢结构外面有混凝土包层者应另行计算。
(5) 混凝土板、墙、柱、梁、楼梯、构造柱、圈梁、过梁等均应单独计算。
(6) 除另有说明外,混凝土、模板及钢筋应分别计算。
(7) 以下各项不予扣除:
(i) 不超过0.1立方米的孔洞。
(ii) 钢筋的体积。
(iii) 在墙、楼板、屋面、道路和类似项目上不超过0.1立方米的孔洞。
5.1.2 基础、柱基、地梁等
以下项目应另行计算:
(1) 基础,包括非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2) 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3) 地梁、系梁和类似项目。
(4) 基础下的垫层。
5.1.3 混凝土底板
(1) 混凝土底板应已包括分仓浇筑和分仓接缝之间所需的模板。伸缩缝应根据下文规定计算。
(2) 在墙、间壁墙及类似项目和沟渠下的加厚混凝土底层应作为底层额外加工和以长度计算,并注明其阔度和厚度。额外挖方、渣土运输、碎石垫层和模板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5.1.4 柱的计算
(1) 现浇柱的高度,从基础顶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柱顶面。依附在柱上的牛腿或类似结构件应并入柱体积内计算。
(2) 无梁楼板下的柱,以基础顶面至柱帽底计算,柱帽体积应综合在板的体积内;如柱帽与板的混凝土强度/配比不同,则柱帽应另临行单独计算。
(3) 预制柱的高度按设计长度计算,依附在地下室墙体或剪力墙上的柱,并入墙内计算。
5.1.5 墙的计算
(1) 现浇墙的高度,从基础顶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墙顶面;
(2) 墙与柱交接,墙长算至柱侧面(即柱面净长)。混凝土墙应按柱或突出部分之间距离计算,并注明其厚度。如柱的宽度超过其厚度的四倍,则应列入墙体计算。混凝土挡土墙应另行计算。
5.1.6 梁的计算
(1) 梁与柱交接,梁长算至柱面(即柱间净长),次梁与主梁或柱交接时,次梁算至主梁或柱侧面。梁与剪力/筒心墙交接,梁长算至剪力/筒心墙侧面,梁端头处的垫块不另计算。梁的高度,从梁底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梁顶面。
(2) 斜屋面梁应另行计算。
(3) 预制梁的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
5.1.7 楼板、屋面板等
(1) 楼板和屋面板应算至梁边线。
(2) 斜楼板应另行计算。
(3) 楼板和屋面板应扣除伸入板内的墙、柱砼工程量。
5.1.8 楼梯的计算
楼梯应单独按立方米计算,并已包括楼梯段、楼梯梁(包括楼梯与休息平台连接梁、斜梁、休息平台四周的梁及楼梯与楼板连接的梁)、休息平台板、第一级踏步下的基础、伸入墙内的混凝土体积(剪力/筒心墙则算至侧面),当整体楼梯与现浇楼板无梯梁连接时,以楼梯的最后一个踏步边缘加300mm为界。与楼梯间内与楼梯连接的板并入板项目计算。(但未包括梯柱、栏板、栏杆)楼梯栏杆另外按延长米计算。
5.1.9 构造柱的计算
(1) 构造柱的高度,从柱基或地梁/板上表面至梁/板底面计算,构造柱与砖墙嵌入部分的体积并入构造柱体积内计算。
(2) 预制构造柱的高度按设计长度计算。
5.1.10 圈梁的计算
(1) 圈梁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计算。
(2) 圈梁代过梁,其过梁的体积并入圈梁体积内计算。
5.1.11 过梁的计算
(1) 过梁按图示尺寸计算。
5.1.12 栅栏立柱等细小柱基
栅栏主体和类似项目的细小柱基的混凝土应以个计算,并注明其尺寸。
5.1.13 沟渠
在混凝土底板上做沟渠应以延长米计算,并注明其形状、阔度和平均深度。模板、转角、收口和接缝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5.1.14 边缘、压顶、窗台等
混凝土边缘、压顶、突出的窗台、腰线、挑檐和类似项目应分别另行以立方米计算,并应说明其位置、尺寸。
5.1.15 伸缩缝
在底板、楼板、墙和类似项目伸缩缝应以立方米计算,模板和任何人工应已包括在说明内
5.1.16 止水带
止水带应详予说明,并以米计算。交接点接缝件和包括接缝用的特殊接合件应以件计算。直通接缝已包括在项目内。
5.1.17 所有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之单价须包括:
(1) 调配、取样及试验,包括试配及提交试块;
(2) 运送、升降、浇筑、养护及保护;
(3) 浇筑处设置施工缝;
(4) 除另有说明外在交错连接面间铺设水平或带坡度模板,交错边缘上临时模板,粉刷表面至水平或特定的坡度、波浪状、起拱状,直至可做饰面;
(5) 做成所有凹槽(除在清水饰面混凝土做成装饰工艺外),管子槽、榫眼、螺栓、连接筋和类似项目用水泥灌缝,为直径不超过150毫米管道留孔,面积不超过0.05㎡ 的留孔,以及修复工作和任何类似性质的零星项目;
(6) 钢筋周围之压实;
(7) 用振捣器捣实。
5.1.18 在墙、间壁、沟渠等下面之加厚凝土垫层,单价须包括任何额外挖方、余土外运、碎石垫层、做沟槽或人工压层和模板等。
5.2 钢筋部份
5.2.1 一般规定
(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钢筋数量计重须以公斤计算。
(2) 不同级别与强度的钢筋可在同一项目中计算。
(3) 如需对钢筋作任何规范要求以外的测试,则需详细说明,并另立项目计算。
(4) 除另有说明外,一般同级别不同直径的钢筋可在同一项目中计算。
(5) 钢筋项目中的重量是按图中的净长度加上必要的锚固长度、搭接(也包括长度大于6米时所需的搭接)来换算的,承包人应将公差重量,所有成型时的损耗量考虑在项目单价内。
(6) 钢筋计量项目还应根据混凝土的分类而相应分项计量。
5.2.2 附属架立件
绑扎钢筋用的铁丝,预制混凝土垫块或专用垫铁,铁马凳,以及普通定位铁条等附属架立件均应在前述项目中将此费用包括在项目单价内。
5.2.3 预埋件
在混凝土构件上应包括所需设置预埋件或锚固件,除非特别注明另设项计算。
5.2.4 钢筋总重量是按下列各直径的每米重量计算所得出的:
直径 ㎏/m
6㎜ 0.222
8㎜ 0.395
10㎜ 0.616
12㎜ 0.888
14㎜ 1.209
16㎜ 1.579
18㎜ 2.004
20㎜ 2.466
22㎜ 2.985
25㎜ 3.854
28㎜ 4.835
32㎜ 6.313
40㎜ 9.8
50㎜ 15.413
5.2.5 任何因上述每米重量标准与运到施工场地钢筋实际重量有误差而要求的索赔,将不被考虑。
5.2.6 钢筋单价须包括:
(1) 切断至所需长度、弯曲(包括曲柄及弯钩末端)、吊起、固定、支撑就位及以金属线扎牢、冷挤压机械连接及闪光对焊接头、预留插筋、防锈及保护等。
(2) 1.6毫米退火绑扎铁线。
(3) 预制混凝土或认可之现成隔离块或托座及一般隔离棒和特别分隔件(如桩台、筏基或相当厚混凝土构件的顶层钢筋如需要架立筋支撑时,架立筋的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单价内)。
(4) 钢材轧制时产生的公差重量。
(5) 钢筋在开槽孔处的弯曲。
(6) 提交钢筋样品作试验证明费用。
5.3 模板部份
5.3.1 一般规定
(1) 模板应以与混凝土实际接触的表面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以平方米计量。小型构件模板应以个计算,脱模油、脱模液或熟石灰面层应已包括在模板项目内。
(2) 光面模板和保留不拆的模板应予说明,并另行计算。
(3) 如模板需用墙板、加压纤维板、夹板或纸张补里时,则应予说明,并另行计算。
(4) 如衬里的墙板、加压纤维板、石棉板、软木板和类似项目属永久性质及保护不拆时,该此等补里应另行计算。说明内应包括在混凝土上的任何安装工作。
(5) 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孔洞不予扣除(相应板洞侧模不增加)。
(6) 圆边或起线边缘应以米计算,并列明宽度,收口已包括在项目内。
(7) 斜屋面梁/板模板,以屋面的设计斜度(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为依据。对于设计斜度<25°的斜屋面,按底面接触面积计算,计入斜梁/板模板清单项中;对于在25°≤设计斜度≤60°的斜屋面,按上下双面支模计算,计入斜梁/板模板清单项中;对于设计斜度>60°的坡屋面,按上下双面支模计,计入墙模板清单项中
5.3.2 人工、支撑等
(1) 斜削边缘、槽口、转角搭接和错缝的预留、挂绦、管子槽嵌缝、凹槽、斜削边缘和类似项目斜削角、支撑、螺栓、木楔、脱模、拆除和移去,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2) 如模板底部支撑的高度超过5.50米时,应另行作为额外费用计算。(支撑高度按板面至上层板底计算。)按超过部分模板接触面积计算模板超高支撑增加费。支撑高度按每增加 1m 计算一个增加层,不足 1m 按 1m 计算。
(3) 模板应综合考虑支撑方案,不应砼板厚调整模板费用。
5.3.3 分类
除另有说明外,模板一般按下面分类方法进行计量:
(1) 按混凝土的分类(如梁、柱、板、墙等)来分项计算。
(2) 对于曲率半径小于5米的曲面模板另行立项计算。
(3) 整体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四周的梁、斜梁、楼梯与楼板连接的梁,不分框架结构和混合结构,均按墙内皮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伸入墙内部分不另增加,宽度小于50cm的楼梯井不扣除;室外整体楼梯按墙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整体楼梯与现浇楼板无梯梁连接时,以楼梯的最后一个踏步边缘加300mm为界。
5.3.4 墙体模板
应计算墙体的两侧面的构件表面。
5.3.5 模板之单价须包括设计、架设、定位时预留梁及楼板等所需的所有起拱、斜边、槽口、转角处之重叠,板条、管子槽之嵌条,凹槽(在清水模板上形成之装饰除外)、壁龛、凹凸榫、削边、滴水槽等、斜角、支撑、栓接、楔固、对拉螺栓、拆除支架及在与混凝土接触面涂上认可之脱模剂。
5.3.6 清水模板或胶合板须分开计算及说明,单价须包括紧密接合板块应产生平滑之混凝土表面,不带板块痕迹、空隙、孔洞等不完善外表。任何板块痕迹须小心擦掉,孔洞须用坚硬材料填好。
5.3.7 模板之单价还须包括为需满足发包人对工程进度要求而需要准备的多套模板数量。
5.4 预制混凝土部份
5.4.1 一般规定
(1) 预制混凝土工程应予说明,并包括表面终饰(提供其尺寸和说明)和嵌放,钢筋应予说明并已包括在项目内,所有模板均应已包括在项目内。所有长度超过2.00米的构件应另行计算,并注明数量。
(2) 如果采用标准预制构件,应尽可能注明其型号与标准图号。如已对标准构件作了局部变更,则须详细说明并以额外费用另立项计算。另外,如有可能应注明是预制厂制作还是现场预制。
(3) 除另有说明外,预制构件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按体积、重量、面积、长度或个数等灵活计量。
5.4.2 预制混凝土项目的单价须包括模具,表面处理、钢筋、起吊、定位、固定就位及以水泥砂浆垫妥,还包括所有额外没有详细说明但承包人认为操作上需要的钢筋和临时支撑。
5.5 金属结构工程
5.5.1 一般规定
(1) 不同种类的金属结构应分别立项计算(如低碳钢、铸铁、不锈钢和有色金属、成品金属结构等)。
(2) 除了下文的规定外,所有钢结构工程应以重量计算。
(3) 当钢铁工程构成建筑结构的主体部份时,应说明结构的一般情况,并注明平面的大概面积、层数和总高度,以及组装钢铁构件的方法。
(4) 搁栅、槽钢、角钢、丁字钢、钢板和类似项目应各自另行计算,并注明尺寸。
(5) 钢材辗制时所产生的公差重量的额外工作量不予计算。
(6) 槽口、孔洞和类似项目不予扣除。
5.5.2 组装构件
屋顶桁架、门式钢架、组装梁及支柱和类似组装构件应另列项目计算,并标明构件的件数。
5.5.3 连接件、顶板和底板
加劲条、托架、垫板、底板和类似项目应另列“连接件、顶板和底板”项目计算。
5.5.4 钢管柱
钢管柱以重量计算。管盖、底板和组装的方法包括在说明内,并应注明大概数量。
5.5.5 扶手或栏杆
栏杆和立柱应以延长米计算,并注明其内径、质量和连接方法。配件和成品弯头均已包括在内。
5.5.6 梁、支架等
支架、斜撑盖板和类似小配件应各自详细说明,并注明件数。
5.5.7 楼梯
踏步、竖板和平台各自另行以个数计算,项目内应已包括所有的连接件。
5.5.8 构架工作
构架工作诸如篦子盖、铁花格、梯子、扶手、栏杆、闸门等类似项目应各自单独计算,计量单位可以采用个数、延长米、平方米等。
5.5.9 单价须包括:
(1) 所有金属结构的割切、开槽口、钻孔和焊接工作。
(2) 已综合了制作,场内外运输,安装、油漆等费用。
(3) 在单价中己考虑了出厂防护刷一遍防锈漆,以及现场油漆中一遍防锈漆底油。
(4) 铆钉、螺栓(包括螺母与垫圈)均应包括在项目内。
5.6 木结构工程
5.6.1 一般规定
(1) 内容应说明每个项目内均已包括所有的人工和用钉;用螺钉固定的工作应予说明。
(2) 不超过0.50平方米的洞孔不予扣除。
5.6.2 拱架
(1) 关于模板、即挡土板、拱架和混凝土镶包,参看结构工程。
(2) 拱架
(a) 拱架应按实际支承面积计算,并说明已包括所有的支撑、螺栓固定、加楔、松脱、拆除和搬走,斜拱架应另行计算。如需要木马架时,应予说明;如其高度超过3.50米,则应注明而至底的高度。
(b) 说明内应注明拱架是否用于砌砖工程或砌毛石工程,以及拱圈底面的形状,即平拱、弓形拱、半圆拱或其它形状的圆拱。
(c) 超过300毫米阔的拱架应以平方米计算;如不超过300毫米阔,则应以延长米计算,并注明其阔度。
5.6.3 木料
(1) 一般规定
(a) 木料应按毛料尺寸和安装在工程中的净长度计算;如做成公榫,则公榫长度应加进见光的长度内。
(b) 除在下文的规定外,结构木料应以延长米计算,并注明毛料尺寸。
(c) 刨光木料应另行计算,并予说明。
(d) 除说明为竣工尺寸外,木料每刨光一面应增加3毫米。
(e) 超过5.00米长的木料应另行计算。
(f) 除另有说明或规定外,每5.00米长木料开一个榫。底板、槛和类似项目的每个错口榫或尾榫的竣工木料应增加0.15米,承重木料的每个斜接榫应增加木料的两倍深度。
(g) 圆形工作应另行计算。
(2) 检修走道梯板
形成屋顶检修走道的梯板应以平方米计算。
(3) 保温层
保温层和其它软质薄板应按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搭接和安装已包括于项目内及其安装方法应予说明。
(4) 木墙筋
木墙筋应以平方米计算,并注明板条的尺寸和中距。
(5) 混凝土地面木搁栅
预埋或铺设在混凝土楼面的木搁栅应以延长米计算,并注明尺寸、外形、处理和安装方法。安装木搁栅的钢夹片应已包括于项目内。
(6) 吊架、托板等
(a) 形成各种外形的吊顶的托架应详予计算。
(b) 轻钢龙骨顶棚,以及假梁和挑檐的木挣应按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并应说明材料的尺寸和安装方法。
(c) 挑檐的托架应以延长米计算,如需要时,并注明已包括角铁托架、砖和木塞固定。
(7) 墙面、顶棚和屋面衬板
用于顶棚、墙面和屋面的纤维建筑板和其它类似性质的衬板应以平方米计算,并注明安装方法。如设计要求做成格子时,则应予说明。
6.0 砌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砌体墙应以立方米计算,并注明采用的砌块类型,砂浆级别等要求。
6.1.2 不同类型的墙体须分别计算。
6.1.3 墙身与砖基础的划分,以室内地坪(0.00)为界,室内地坪以上为墙身。
6.1.4 如果设计图仅注明采用标准砖,则认为标准砖的规格为240x115x53毫米,标准砖砌体厚度规定如下:
规格砖墙厚度表
砖墙 | 砖 | 砖 | 砖 | 1 砖 | 1 砖 | 1 砖 | 2 砖 | 2 砖 |
厚度(mm) | 53 | 115 | 180 | 240 | 300 | 365 | 490 | 615 |
6.2.1 墙身高度的计算如下:
A、平屋面
外墙:
(1) 带有挑出檐口者,高度算至钢筋混凝土顶板或梁底面;
(2) 带有女儿墙者,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3) 砌围墙按外墙计算(混凝土压顶按相应项目计算)。
内墙:高度算至钢筋混凝土顶板或梁底面。
B、斜屋面
(1) 有平顶的墙身高度算至平顶底;
(2) 无平顶的墙身高度算至檐口底;
(3) 内墙墙身高度,有平顶的算至平顶底,无平顶的均按设计高度计算;
(4) 山墙的山尖以面积计算,按外形跨度乘以1/2的山尖高度(即平均高度)计算。
(5) 附墙砖垛和附墙烟道,折成相应的墙身厚度并入墙身内计算
6.2.2 墙身面积中应扣除门窗框外围面积、过人洞、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过梁、圈梁、挑梁)、竖风道、烟囱和0.3平方米以外的洞孔所占的体积,不扣除伸入墙内的板头、梁头、垫块、钢筋、砖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窗盘心和0.025立方米以下的过梁以及0.3平方米以内的洞孔所占的体积,但突出外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体积亦不增加。突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内计算。
6.2.3 倾斜的墙体应另行计算。
6.2.4 平面呈圆弧状的墙体以其平均长度来计量体积并单项。
6.3 所有砌体工程之单价须包括:
6.3.1 每项砖砌体、砌块墙体和饰面内均应已包括所有砍砖、修整净面、砌出砖腰线和凹进膘线、平拱及安装平拱模板、按块和梁板下塞砖、安放木砖、调整立好后的木门窗框、烟道内孔调抹砂浆、封檐、吊线检查、砌门窗套、墙角按头砍砖、开槽口、勾凸凹缝、留孔洞和榫眼、以及修复和任何其它类似性质的零星项目。
6.3.2 准备材料、淋砖、拌和砂浆、铺砂浆、砌砖石、挂线、灰缝保持饱满、平直、清扫墙面等全部操作过程。
6.3.3 砖砌体还包括砌墙、门窗套、窗眉线、窗台线、砖旋、砖及混凝土构件(例如圈、过梁、构造柱)及其模板和钢筋、导墙、堵墙、腰线、压顶线,挑檐及泛水槽等因素综合在内。窗外砖砌遮阳板按相应项目计算。
6.3.4 砌体墙转角处及与柱/板等交接处的拉结钢筋,锚固件等。墙体项目还包括所需的钢丝网、加固件及开槽、孔等内容。(拉结钢筋单独计算)
6.3.5 所有空心砖墙之单价须包括在门/窗侧壁处,在钢丝网加固处,及墙板交接处使用实心砌块或用水泥砂浆(1:3)封填整齐。空心墙体间的拉结件、锚固件等也认为已包括在内了。
6.4 石膏板间墙
6.4.1 所有石膏板间墙的骨架及石膏板面应分别立项以平方米计算,并注明其厚度及组装的方法。
6.4.2 不同类型和不同厚度的骨架或板面须分别计算。
6.4.3 骨架的高度计算应由地坪面算至设计高度。
6.4.4 板面的高度计算亦应由地坪面算至楼板底。但若有天花吊顶,则算至吊顶底面再加100mm。
6.4.5 骨架及板面的计算面积应扣除所有超过1.00平方米的洞孔(包括门窗洞口)。
6.4.6 所有骨架项目的单价已包括下述内容:
(1) 材料运输、割切、安装、油漆等综合费用。
(2) 铆钉、螺丝、膨胀螺丝、预埋件等均应包括在项目内。
所有板面项目的单价已包括下述内容:
(1) 材料运输、剪裁、安装等费用。
(2) 安装用的钉、螺丝、构件等亦应包括在项目内。
(3) 接缝口之处理应包括在板面的项目内。
(4) 与砖/混凝土墙柱或楼板之交接处所需之额外物料、埋件及处理等。
6.5 条石挡墙
6.5.1 毛石、条石砌体或挡土墙应以图示体积立方米计算,并注明砂浆级别。
6.5.2所有石砌体或挡土墙之单价应包括所有砍石、修整净面、交接处所必需之拉结钢筋、锚固件等、泄水孔所需之材料及安装及其他类似之零星项目,准备材料、拌和砂浆、铺砂浆、砌石、挂线、灰缝保持饱满、勾缝平直、清扫墙面等全部过程、 设计规定砌体或挡土墙露空部分及砌筑的栏杆、石踏步、石平台等石表面进行细加工。
7.0 门与卷帘工程
7.1 门部份
7.1.1 一般规定
(1) 除另有说明外,门应以樘数计算,并注明其尺寸。
(2) 不同类型、不同扇数、不同材料、不同尺寸的门应分别计算。
(3) 在项目中应尽可能详细说明门的扇数、镶板面数、开启方式、尺寸形状等特性。
(4) 如门上安装有特殊要求的五金或其它装置,应另立项计算并给予详细描述。
(5) 有特殊饰面要求的门(如带亚麻布或皮包面等)应在项目内给予详细说明或作为额外费用另立项计算。
7.1.2 所有门项目的单价已包括下述内容:
(1) 项目内已综合了制作、运输、保管、维护、安装、油漆、测试、清洁等费用。
(2) 每个项目内均已包括了门框、门扇、五金配件、玻璃等类似费用。
(3) 项目内已包括所有钉、胶、螺钉安装、截料、做斜面或圆角、开槽口、钻眼、做端部错口榫、做搭接榫、割角、做几何形端部、转角、连接、端接、短木条和类似性质的任何其它零星项目。
(4) 磨光、打底、敷色等也已包括在内。
7.1.3 除另有说明外,门洞上的过梁不包括在项目内。
7.2 卷帘工程
7.2.1 一般规定
(1) 卷帘门按门洞面积计量,不同种类的卷帘门须单独计量。
7.2.2 所有卷帘项目的单价已包括下述内容:
(1) 项目内已综合了制作、运输、保管、维护、安装、油漆、测试、清洁等费用。
(2) 卷帘门项目的单价应包括所配备的滚轮起动、卷帘等装置以及大于门洞面积部份的尺寸。
(3) 如采用电动卷帘装置,应另立项目计算。
8.0 饰面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各种装饰抹灰、镶贴面层及特种砂浆抹灰除另有说明外,均按平方米计算。
8.1.2 抹灰浆项目一般已包括了如下工序:基层表面凿毛,阴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8.1.3 油漆工程以涂刷油漆遍数分项,每遍刷油前的必要操作过程如润粉油漆批嵌、磨砂纸等均已包括在内,不能作遍数算。有磨退、出亮或擦错等要求的油漆,均应全做,不应另计。
8.1.4 楼地面,内、外墙面、天棚等的饰面项目应分别计算。
8.1.5 饰面项目中已考虑了颜色因素,不再为饰面颜色的变化而计费。
8.1.6 大理石板及花岗石板的单价应已包括不规则形状的切割、磨边、铺砌、防水及防护措施费用,干挂石材的单价还应包括安装石材用之钢构架。
8.2 楼地面饰面项目
8.2.1 各种面层均按实际复盖面积计算,要扣除主墙、间壁墙、柱、砖垛、附墙烟囱等所占面积,还应扣除突出地面的设备基础,地下构筑物、地沟、室内铁道、电梯井及管道孔等所占的面积。
8.2.2 踢脚线按实际延长米来计算,应尽可能说明踏脚线的高度与做法。
8.2.3 楼梯装饰面层(包括整体面层、块料面层、地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8.3 内墙面
8.3.1 内墙面饰面以墙身被复盖面积计算:无吊顶时,按设计要求计算工作量;有吊顶时,高度计算至吊顶底面加 100mm(涂料饰面则计算至吊顶底)。但需扣除相应门洞与窗洞的面积,不扣除踢脚板、挂镜线以及0.3平方米以内的孔洞和墙与构件交接处面积,洞口侧壁不增加,内墙垛的侧壁应展开计算,并入相应的饰面项目内。
8.3.2 钢筋混凝土柱、梁的饰面如与相应的内墙饰面相同,可以一起计算。
8.3.3 墙身水泥砂浆护角线的工料已包括在抹灰饰面的项目内,不另计算。有外包钢/木获角时,应作为额外费用另立项目计算。
8.3.4 水池、水槽等上面的零星饰面量,按图中展开面积计算。
8.4 天棚饰面
8.4.1 天棚饰面面积按实际线面积计算。扣除墙、柱、垛、附墙烟囱、通风道、检查孔、0.3 平方米以上的灯具孔洞,管道、线条等所占的面积 。对有坡度或拱形的天棚按展开面积计算。
8.4.2 天棚下梁的净高(即梁总高减去楼板厚度)应计算其侧面积。
8.4.3 天棚饰面已包括在与墙身交接处做圆角的费用,但装饰条不包括在内。如有装饰线板,则按其延长米另行计量,线板后所覆盖的面积不从饰面项目中扣除。
8.4.4 楼梯板底面抹灰须按其实际面积计量,但楼梯板与休息平台下的梁不再计算,认为已包含在项目内了。同时,踏步侧面堵板的面积也不另外计算。
8.4.5 天棚吊顶面积须按实计算,要扣除内隔墙、柱等的面积。
8.5 外墙饰面
8.5.1 外墙面、墙裙的饰面按外墙面积扣除在外墙上的门窗孔洞和空圈后按平方米计量,但不予扣除0.3平方米以内的孔洞面积、侧壁和顶面的饰面也不再加计,认为已在项目中包括了。
8.5.2 外墙饰面项目应已包含做窗台线,外墙面勾缝、腰线、嵌条、洗擦等类似工作。
8.5.3 兩蓬抹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量,项目中包括底面、上面、侧面及牛腿的全部抹灰面积。
8.5.4 栏板、遮阳板饰面以展开面积计算。
8.6 所有项目的单价须包括:
8.6.1 正确处理基层。
8.6.2 狭窄阔区域及少数量区域。
8.6.3 临时模板、压尺、砂浆找平及边板。
8.6.4 依开间或板条分区施工。
8.6.5 铺放或修整成规定的平面、斜面、坡度状和波浪状。
8.6.6 不同种类工程或新旧工程期间的交接处、穹棱交点及其它孤形表面交叉。
8.6.7 等阔边饰、阳角、阴角。
8.6.8 内外角、联结点、齐平末端及类似以直线计算之项目。
8.6.9 所有裁切装配及修复至框边,管道周边及托座等,及嵌在出水口周边。
8.6.10 任何为实施上述工作所需的辅助项目。
8.6.11 砂浆找平、抹灰、粉刷、人造石铺面、水磨石和任何其它现铺饰面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
(1) 清洁及弄湿混凝土表面及若混凝土已硬化,涂水泥浆。
(2) 滴水槽、深槽、凹圆形、半径不超过25毫米之外角等。
(3) “打平”不规则表面及做凹圆形、斜面等。
(4) 抹灰之单价包括所需的钢网加固。
8.6.12 室内抹灰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所有在阳角处加每边宽50毫米普通水泥砂浆(1:2)擭角,并做成圆状尖脊。
8.6.13 各类铺砖、干板及薄板饰面中单价须包括开槽、开孔修复等工作。
8.6.14 除要求铺设特别砖或配件外,铺砖、平板及薄板饰面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在装饰条、凹圆槽、踢脚板、雨水槽、沟渠、楼梯斜梁、缘石等处做斜接面、停闩、交叉点、齐平末端、联结点、扭曲形角等。
8.6.15 不论图纸上有否表示,室外饰面之单价须包括在所有悬挑上做滴水槽,墙体抹灰与墙裙交接处做凹槽及其它类似工作。
8.6.16 所有铺砖、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之单价须包括依设计单位要求及以认可之颜色及图形铺砌。除另有说明外,颜色砖等的单价为采用标准颜色系列之饰砖。
8.6.17 所有陶瓷砖块、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材料单价须包括水泥沙浆垫层及结合层。
8.6.18 所有铺石之单价须包括一切单边成圆角或两边成圆角之原砖块。
8.6.19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铺块、石块等之单价须包括于砖块、石块等材料上开孔、裁切、做斜接面、开槽停闩、交叉点、齐平未端、联结点、圆边等及修复。
8.6.20 室内墙面铺贴面砖等块料面层;无吊顶的,按设计要求计算工作量;有吊顶的,高度计算至吊顶底面加100mm(涂料饰面则计算至吊顶底)。
8.6.21 铺乙烯基板或薄板等之砂浆找平单价须包括滑面加工及包括净水泥铺面,钢抹子饰面。
8.6.22 马赛克铺面的单价须包括在与墙交接处铺成斜角及包括所需之刮平。
8.6.23 水磨石铺面墙饰面单价须包括在凹圆等地方加钢筋纲带及包括移交建筑物前磨光水磨石。
8.6.24 云石/花岗石板饰面单价须包括与混凝土连接的不锈钢插销等锚固件。
8.6.25 承包人所填报之云石/花岗石材之覆面单价还须包括:
(1)等阔边缘、内角、齐边及尖脊;
(2)饰面于任何材料之表面包括混凝土、钢结构框架、钢丝网等以及饰面前后表面处理;
(3)铺放或修整成平面、斜面及坡度;
(4)等阔边缘、内角、齐边及尖脊;
(5)不同种类工程及新旧工程之接口、穹棱交点及其它弧形表面交叉;
(6)所有裁切及装配及/或修复至框边,管道周边及托座等,以及嵌入出水口周边;
(7)所有由发包人/承包人要求及认可纹型铺砌;
(8)安装饰面之水泥沙浆垫层及结合层施工;
(9)一切单边成圆角或两边成圆角之费用;
(10)石材材料上开孔、裁切、做斜接面、开槽停闩、交叉点内外角、齐平未端、联结点、圆边等及修复;
(11)异型石材裁切处理;
(12)石材磨边处理,及石材背面之背网及倒角;
(13)任何其它类似工作。
9.0 屋面工程
9.1 一般规定
(1) 各种钢筋混凝土屋架,门式钢架、薄腹梁、天窗架、天窗端壁、椽木均按图示以项目计算。
(2) 木屋架,钢木屋架按竣工木料以项目计算,垂直剪撑,屋架上弦和下弦的水平支撑,夹板垫木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3) 屋面板按屋面的斜面积计算。天窗挑檐重叠部分按设计规定增加,屋面烟囱及斜沟部分所占的面积不予扣除。
9.1.1 屋面面积
按图标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乘屋面坡度延尺系数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和斜沟等所占面积,而屋面小气窗出檐与屋面重叠部份的面积亦不增加。
9.1.2 卷材面积
按图标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乘屋面坡度延尺系数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烟囱、风帽底座、风道、斜沟等所占面积。墙边弯起部份和天窗出檐部份重叠的面积,按平方米并入计算。规范规定的附加层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再另计。
9.2 其它要求
9.2.1 檐口天棚按平方米计算,不扣除检查洞,穿过天棚的柱、垛和附墙烟囱等所占面积。
9.2.2 封檐板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博风板按外墙中心线长度乘延尺系数以斜长计算。
9.2.3 屋面排水:水落管、檐沟、天沟、泛水以延长米计算。水落管的长度,由落水口算至室外地坪面,不扣水斗,不加弯斜等。铸铁水落管项目应综合了铸铁管及铸铁管面刷沥青漆等内容。
9.2.4 水斗、落水口、弯头以个计算。
9.2.5 屋面防水层: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9.2.6 屋面隔热层: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9.2.7 屋面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等项目,作为相应项目的额外费用另行计算,并应尽量详细说明缝的做法。
9.3 单价内应包括如下内容:
9.3.1 屋架
(1) 钢筋混凝土屋架,门式刚架均按现场就位预制考虑,项目中已综合了制作、安装(拼装)及刷石灰浆等项目内,屋架的支撑系统已包括在内。
(2) 钢筋混凝土天窗架,天窗端壁,椽木均已综合了制作,场内外运输、安装(拼装)及刷石灰浆等项目。
(3) 木屋架、钢木屋架的项目已综合了构件拼接、吊装就位、夹板、垫木等材料。
(4) 檐口天棚项目已综合了天棚,封檐板、博风板及油漆在内。
9.3.2 瓦屋面
(1) 瓦屋面项目中水泥瓦、粘土瓦及青(红)本瓦屋面均已综合了常用屋面木基层在内(屋面板、瓦椽、防水层)。瓦屋面均不包括椽木,封檐板及檐板口天棚。
(2) 琉璃瓦屋面不包括脊尾及宝顶,琉璃瓦已按黄、绿、棕色釉综合不得另计。
(3) 铁皮屋面的场内水平运输以及咬口和搭接的工料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再另计。
9.3.3 屋面防水层
(1) 在项目内均已包括任何高度的工作,做双坡排水和四坡排水所有的窄边、尖脊、修饰边、圆边和端部嵌固;所有的转角、接角、内角嵌缝收头、踢脚线、挑口板、泛水沟、边椽、水沟和类似项目。
(2) 任何基层粘结料、纸质、油毛毡或加固件均已包括在项目内,防水卷材和加固件的搭接、裁割、开槽口和折弯应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10.0 玻璃工程
10.1 玻璃计算
10.1.1 除后有说明外,拆除原有玻璃及装新玻璃均以平方米计算至门窗扇框料外边线, 并分别列明其品质、重量或厚度。
10.1.2 形状不规则之玻璃片按可裁切该玻璃片之最少长方形面积分别计算,说明为不规则形状但以长方形计算。
10.1.3 玻璃百页以延长米计算,说明数目及边饰。
10.1.4 于玻璃上开孔以个数计算,说明孔洞尺寸、玻璃种类、厚度及尺寸。
10.1.5 同一门窗扇镶不同玻璃,则不同玻璃面积分别计算至分隔框料的中心线。
10.1.6 弯形玻璃块应按件计算列明其弯形半径及其弧边长度。
10.1.7 对于磨沙、磨光、喷沙或凸刻平面或边缘等各项工作应详细说明。
10.1.8 玻璃砖应以平方米量度,该砖呎吋及其装固方法均应予说明。
10.1.9 玻璃衬里及其类似工程应按平方米计算,说明其装固方法。
10.2 单价内应包括如下内容:
10.2.1 承包人对玻璃幕墙、橱窗、门窗、百页及装饰板等所投报的设计供应安装单价,需包括但不限于一切铝合金型材框料、龙骨、玻璃、嵌条压条、结构性胶、密封胶条、密封膏、镀锌预埋铁件、五金配件、防火保温材料、泡沫条、发泡剂、不锈钢螺栓、膨胀螺栓及一切所需附件的设计供应安装等全部内容。
10.2.2 镶玻璃之单价还须包括:
(1) 镶玻璃前在金属或木凹凸榫涂一层底料;
(2) 打破玻璃之风险及保护,里外清洁玻璃,免费替换有刮痕或裂痕之玻璃及完工时保持完整。
11.0 电气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均需满足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或特别说明(如有)之要求,并且以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单价之内。
11.1.2 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是根据图纸所显示的设计意图、一般规定及材料/设备之位置计算所得。所有工程量均以投影面积计算,一切为适应结构和建筑高差所需的额外工作均应包含在单价中。
11.1.3 一般上,图纸只显示其设计意图及常规的路线及位置。承包人须与设计院及所有的专业分包人/承包人联系及配合,以确定其准确位置。承包人还须完成总体的机电设备综合协调图纸供发包方/设计单位审批。
11.1.4 承包人须与其他承包人/承包人配合,并综合协调所有承包人/承包人之工艺要求,如承包人/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受到建筑/结构空间的,则该承包人/承包人应修改其设计并达到发包方满意为止。
11.1.5 除设计修改/变更,所有管道、管件、预埋件、预留洞等的移位、尺寸改变等应全部包含在工程单价之内。
11.1.6 所有为正确安装本工程内容所需的任何的部件、配件及附件,无论是否在图纸、技术规范/特别说明(如有)、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或项目说明中显示,均应包含在工程单价之内。
11.1.7 如工程量清单中所显示的内容与国家标准规范有不一致,而且上述的不一致已在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中或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及说明中已有特别说明,均视为已被承包人接受。
11.1.8 “供应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承包人负责供应该项目(含税);
b)包含装卸货物并运输至工地现场,并负责检查验收、搬运至仓库以及对到场设备、材料加以保护;
c)二次搬运至指定地点;
d)负责按要求更换所有不合格的材料。
11.1.9 “安装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如下内容:
a)负责运送至工地现场、装卸、检查、验收、搬运至仓库以及对现场设备、材料加以保护;
b)负责二次搬运至指定地点加工、固定及安装;
c)负责供应及安装辅材及所有零配件;
d)负责所有设备及材料的调试、试运行,达到验收合格。
e)负责更换所有不合格的材料;
f)负责保管及更换所有损坏的材料及设备,以上费用全部包含在单价之内。
11.1.10 “运输并安装专管材料”的应包括以下内容:
a)从指定材料保管仓库运输至工地现场;
b)装卸、检查、验收并搬运至仓库以及对现场材料/货物加以保护;
c)负责归还剩余的材料/货物/设备至指定地点;
d)负责归还所有破损及不合格产品至指定地点。
11.1.11 所有在国家标准规范中阐明、详述,而在本项目说明中分别列出的项目(如:材料的质地、质量以及材料/设备所需的测试或试验等),承包人须参照图纸和技术规范之规定,以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单价之内。
11.2 工程位置
11.2.1 有关工程应依以下位置分类:
a)室内;
b)室外。
11.3 设备及控制装置
11.3.1 控制箱、配电箱(屏)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1.3.2 所有设备及控制装置之甲供安装单价应包含用于该设备的开箱检查、为安装设备所需要的木套箱、安装本体、固定、焊铜接线端子、盘柜配线、接地、绝缘测试、接线端子等所有附件、识别牌与标记。其中主材指设备及控制装置。
11.3.3 落地安装的设备及控制装置(控制箱、配电箱(屏))之基础型钢之单价,应包含制作、安装、接地、油漆; 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成品重量“kg”为计量单位。其中主材指型钢.
11.3.4 配电箱名称分为【小型配电箱】﹑【落地式成套配电箱】﹑【悬挂崁入式成套配电箱】、【等电位箱】
11.3.5 【小型配电箱】箱体(半周长大小)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其中主材指成套箱体及成套元器件. 主材是甲供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3.6 【悬挂崁入式成套配电箱】箱体规格分为半周长0.5m以内、半周长1.0m以内、半周长1.5m以内、半周长2.5m以内。其中主材指成套箱体及成套元器件. 主材是甲供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3.7 【落地式成套配电箱】箱体(半周长大小)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其中主材指成套箱体及成套元器件. 主材是甲供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3.8 【等电位箱】箱体(半周长大小)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其中主材指成套箱体及端子板. 主材是甲供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3.9 各配电箱开孔单例以“项”计,包干使用.
11.4 通风、空调及采暖系统及给排水系统之设备接线
11.4.1 设备之电动机检查接线不单独计量,应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其单价应视作包括摇测绝缘、记录、研磨整流子、滑环及电刷、吹扫、包缠绝缘带、接线、接地、空载试运转。
11.4.2 风机盘管接线、变风量末端装置接线、空调开关及相类者不单独计量,应包含在设备报价中,该等“项”应视作包括配线、接线、金属软管敷设、安装固定及调试。
11.4.3 液位控制装置应包括在水箱或其他主体设备的单价中计量,其单价应视作包括液位控制装置及所有配件、安装固定、接线、接地及调试。
11.5 照明器具
11.5.1 各种灯具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安装形式及高度),以“套”为计量单位:各种开关、插座、按钮、风扇、电铃、接线盒、灯头盒等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以“个”或“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1.5.2 荧光灯具供应安装,包括:荧光灯具及附件供应,进行测位、划线、打眼、埋螺栓、上木台、吊链、吊管加工、接线、接焊包头、成套、组装等。其中主材为荧光灯具(含光源、含吊管)。主材是甲供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荧光灯具类别分为
荧光灯具安装成套型 吊管式单管 |
荧光灯具安装成套型 吊管式双管 |
荧光灯具安装成套型 吊管式三管 |
荧光灯具安装成套型 吸顶式单管 |
荧光灯具安装成套型 吸顶式双管 |
荧光灯具安装成套型 吸顶式三管 |
荧光灯具安装成套型 嵌入式单管 |
荧光灯具安装成套型 嵌入式双管 |
荧光灯具安装成套型 嵌入式三管 |
11.5.4 节能灯、防水防尘灯、标志、诱导装饰灯具供应安装,包括:节能灯、防水防尘灯、标志、诱导装饰灯具所有附件供应,进行测位、划线、打眼、埋螺栓、上木台、吊管加工、灯具安装、接线、接焊包头、支架供应安装、上绝缘子、保险器、吊链加工、保险器、吊链加工、接焊包头等。其中主材指节能灯、防水防尘灯、标志、诱导装饰灯具。主材是甲供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标志、诱导装饰灯具类别分为
标志、诱导装饰灯具安装 吸顶式 |
标志、诱导装饰灯具安装 吊杆式 |
标志、诱导装饰灯具安装 墙壁式 |
标志、诱导装饰灯具安装 嵌入式 |
11.5.6 开关盒供应安装,包括:开关盒的供应,进行测定、固定、修孔、开关盒安装。其中主材开关盒。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5.7 开关、插座、按钮供应安装,包括:开关、插座、按钮、所有辅料供应安装,进行测位、划线、打眼、缠埋螺栓、清扫盒子、上木台、缠钢丝弹簧垫、开关和按钮安装、接线、装盖。其中主材指开关、插座、按钮。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5.8 上述“项”中已包括了线路及照明器具的一般绝缘测量和灯具试亮。
11.6 配管配线
11.6.1 电气配管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材质、规格、配置形式及部位),以“m”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管路中间的接线箱(盒)、灯头盒,开关盒所占长度。电气配管名称分为:【电线管敷设】、【钢管敷设】、【防爆钢管敷设】、【塑料管敷设】、【金属软管敷设】、【塑料波纹软管敷设】
11.6.2 桥架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材质、规格、类别),以“m”为 计量单位,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弯头、三通、四通等所占的长度。桥架名称:【钢制桥架】、【玻璃钢桥架】、【铝合金桥架】、【组合式桥架】、【桥架】类别分为:槽式桥架、梯式桥架、托盘式桥架。
11.6.3 线槽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材质、规格),以“m”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弯头、三通、四通等所占的长度。线槽名称:【金属线槽 (宽100mm以下)】、【塑料线槽(宽50mm以下)】。
11.6.4 电气配线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配置形式;导线型号、材质、规格:敷设部位或线制),以“m”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线体延长米计算。
11.6.5 【明敷】电气配管供应安装,包括:电线管和接头零配件(含根母锁母)供应;刨沟、清理、填补;支架供应、安装;电线管路敷设;防腐油漆(焊管才有);接地、标识。其中主材电线管。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6.6 【暗敷】电气配管供应安装,包括:电线管和接头零配件(含根母锁母)供应;刨沟、清理、填补;防腐油漆(焊管才有);接地、标识。其中主材电线管。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6.7 桥架供应安装,包括:桥架及弯头、三通、盖板等所有附件,划线,下料,运输,弯头、三(四)通制作,附件安装,切割口防腐, 桥架开孔,隔板安装,盖板安装,钻孔,组合,螺栓或焊接固定,安装,补漆,接地线等的供应安装及图中所示技术规格说明中的内容。其中主材指桥架(即: 桥架、弯头、三通、盖板、连接件及螺栓、锁扣均折成延长米桥架价)。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6.8 桥架型钢支架供应安装,包括:包含型钢供应,制作、安装、接地、油漆; 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成品重量“kg”为计量单位。其中主材指型钢。
11.6.9 线槽供应安装,包括:线槽及弯头、三通、盖板等所有附件,划线,下料,运输,弯头、三(四)通制作,附件安装,切割口防腐,线槽开孔,隔板安装,盖板安装,钻孔,组合,螺栓或焊接固定,安装,补漆,接地线,支架制作、安装等的供应安装及图中所示技术规格说明中的内容。其中主材指桥架(即: 线槽、弯头、三通、盖板、连接件及螺栓、锁扣均折成延长米线槽价)。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6.10 电气配线供应安装,包括:绝缘导线供应;穿引线、扫管、涂滑石粉、穿线、编号、接焊包头;管内穿线和线槽配线,以“米”计量并列明类别及外径。其中主材指绝缘导线。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6.11 藏于混凝土或地台找平、藏于或陷入于墙身之配管应组合一起,并列明[暗敷配管]。装于楼宇结构表面之导线管应列明[明敷配管]。
11.7 汇流排槽/母线槽及配件
11.7.1 各类母线槽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材质),以“m”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11.7.2 该等“项”之供应单价应视作包括汇流排槽/母线槽本体及弯头、三通、汇流排槽/母线槽之接头、连接配件、终端盖、伸缩器、减震弹簧。
11.7.3 该等“项”之安装单价应视作包括安装、接地及绝缘测试。
11.7.4 各类封闭母线槽进出分线箱连所有电器元件按功率及接驳方法以“套”计量。
11.7.5 封闭母线槽进出分线箱之供应单价应视作包括母线槽进出分线箱本体及插件。
11.7.6 封闭母线槽进出分线箱之安装单价应视作包含安装、接地及绝缘测试。
11.7.8 汇流排槽/母线槽型钢之“项”,包括型钢供应,制作、安装、接地、油漆; 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成品重量“kg”为计量单位。其中主材指型钢.
11.8 电缆
11.8.1 在导线管、电线槽、线盘或线梯内之电缆应以导线管、电线槽、线盘或线梯之净长度以“米”计量。对于电缆附加长度及进出箱柜预留长度,计入工程量之内,并按国家规定的预留量进行预留。
11.8.2 电缆应以“米”计量并列明类别及尺寸。部位不分井道电缆、水平电缆。电缆名称分为:【电力电缆】、【控制电缆】、【预制分支电缆】。对于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类别其主材指电缆;对于预制分支电缆其主材指预制分支电缆、吊头、固定架、托挂器。电缆主材是甲供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8.3 有关电力电缆、控制电缆之安装的单价应视作包括拉引电缆、电线进入现有导线管、线槽、箱柜;对电缆进行开盘、检查、架盘、敷设、锯断、排列、整理、固定、收盘、编号、对号、挂牌;接地、测绝缘电阻、临时封头及标识;。
11.8.4 有关电力电缆、控制电缆之安装单价应视作包括供应及/或安装穿过墙身、地台及天花之线套。
11.8.5 电缆型钢支架供应安装,包括型钢供应,制作、平直、划线、下料、钻孔、组对、焊接、安装、接地、刷油补刷漆; 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成品重量“kg”为计量单位。其中主材指型钢. 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8.6 电力电缆头、控制电缆头制作、安装应列明类别及尺寸。以“个”计量。电力电缆头类别分为【户内干包式电力电缆头制作、安装】、【户内浇注式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户外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浇注式电力电缆中间头制作、安装】、【热缩式电力电缆中间头制作、安装】; 尺寸分为1KV以下:截面35mm2 以下、截面120mm2 以下、截面240mm2 以下、截面400mm2 以下。控制电缆头类别分为【终端头】、【中间接头】尺寸分为:(14芯以下)、(24芯以下)、(37芯以下)、(48芯以下)。材料均进辅材。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9 接地及避雷装置
11.9.1 接地装置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接地母线材质、规格;接地极材质、规格),接地装置以“组”为计量单位,接地母线以“m”为计量单位,总等电位以“只”为计量单位,等电位箱以“只”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1.9.2 避雷装置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受雷体名称、材质、规格、技术要求(安装部位)以“组”为计量单位;引下线材质、规格、技术要求(引下形式)以“m”为计量单位;接地极材质、规格、技术要求,以“根”为计量单位:均压环材质、规格、技术要求,以“m”为计量单位。各类防雷接地线材以“m”为计量单位,跨接以“处”为单位,均按图示数量计算。
11.9.3 接地装置供应安装,包括:接地极(板)供应、安装、调试;接地母线供应敷设;换土或化学接地装置;接地跨接线;构架接地,测试。主材接地极、接地母线、等电位箱。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9.4 避雷装置供应安装,包括:避雷针(网)供应、安装、调试、支架;引下线敷设、断接卡子供应、安装:拉线供应、安装;接地极(板、桩)供应、安装:极间连线:油漆(防腐);换土或化学接地装置;钢铝窗接地;均压环敷设;柱主筋与圈梁焊接,各种试验。主材针尖(网)、针体材料(钢管或圆钢)。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1.9.5 供接地用之及导电带“项”应视作包括固定、接驳、交叉、弯曲、拐弯、卡子、刷漆及接地电阻测试等一切相关工作。
11.9.6 避雷终端棒、测试钳、接地棒、接地电极及相类者应按件计算,并适当地列明类别及尺寸。“项”说明应包括挖填土、接地装置电极打入泥土、接地电阻试验。该“项”应视作包括导电体及其与电极之接驳。
11.9.7 等用位联接按部位以处计算,该等“项”应视作包括接地电线、导线管、所有附件、接地体、固定、接驳、弯曲、卡子、刷漆。
11.9.8 接地电阻试验以次计量,包含为达到设计及规范之要求之一切测试及试验。
11.9.9 接地端子箱含电器元件应以台计量,包含所有附件、支架、刷漆及标识。
11.10 杂项
11.10.1 在建筑结构标上穿孔相类者之位置应以[“项”]来计量。
11.10.2 每一设备之临时操作(除测试外)应以[“项”]来计量。供应电流量在该“项”说明内予以说明。
11.10.3 如所需每一设备的测试及调校应以[“项”]来计量。
12.0 给排水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均需满足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或特别说明(如有)之要求,并且以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单价之内。
12.1.2 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是根据图纸所显示的设计意图、一般规定及材料/设备之位置计算所得。所有工程量均以投影面积计算,一切为适应结构和建筑高差所需的额外工作均应包含在单价中。
12.1.3 一般上,图纸只显示其设计意图及常规的路线及位置。承包人须与设计院及所有的承包人/承包人联系及配合,以确定其准确位置。承包人还须完成总体的机电设备综合协调图纸供发包方/设计单位审批。
12.1.4 承包人须与其他承包人/承包人配合,并综合协调所有承包人/承包人之工艺要求,如承包人/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受到建筑/结构空间的,则该承包人/承包人应修改其设计并达到发包方满意为止。
12.1.5 除设计修改/变更,所有管道、管件、预埋件、预留洞等的移位、尺寸改变等应全部包含在工程单价之内。
12.1.6 所有为正确安装本工程内容所需的任何的部件、配件及附件,无论是否在图纸、技术规范/特别说明(如有)、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或项目说明中显示,均应包含在工程单价之内。
12.1.7 如工程量清单中所显示的内容与国家标准规范有不一致,而且上述的不一致已在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中或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及说明中已有特别说明,均视为已被承包人接受。
12.1.8 “供应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承包人负责供应该项目;
b)包含装卸货物并运输至工地现场,并配合验收、搬运至仓库以及对到场设备、材料加以保护;
c)二次搬运至指定地点;
d)负责按要求更换所有不合格的材料。
12.1.9 “安装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如下内容:
a)负责运送至工地现场、装卸、检查、验收、搬运至仓库以及对现场设备、材料加以保护;
b)负责二次搬运至指定地点加工、固定及安装;
c)负责供应及安装所需辅材及所有零配件;
d)负责所有设备及材料的调试、试运行,达到验收合格。
e)负责更换所有不合格的材料;
f)负责保管及更换所有损坏的材料及设备,以上费用全部包含在单价之内。
12.1.10 所有在国家标准规范中阐明、详述,而在本项目说明中分别列出的项目(如:材料的质地、质量以及材料/设备所需的测试或试验等),承包人须参照图纸和技术规范之规定,以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单价之内。
12.2 工程位置
12.2.1 有关工程应依以下位置分类:
a)室内;
b)室外。
12.2.2 给水管室内外界线划分: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与市政给水管道的界限,应以水表井为界;无水表井者,应以与市政给水管碰头点为界;排水管道室内外界线划分:应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室外排水管道与市政排水界线应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采暖热源管道室内外界线划分:应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应以阀门为界;工业管道界线应以锅炉房或泵站外墙皮1.5m为界;工厂车间内采暖管道以采暖系统与工业管碰头点为界;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加压泵间管道以泵间外墙皮为界。
12.3 设备
12.3.1 生活水箱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材质;类型;型号;规格),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主材为成套水箱(带自动控制装置,所需的浮球阀、水位报警器水位开关)
12.3.2 变频恒压供水设备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输送介质;主泵流量及扬程);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主材为成套变频恒压供水设备,包含变频主泵、辅泵(如有)、基配(管件、阀门等)、气压罐、变频控制柜。
12.3.3 潜水泵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质量;输送介质;压力;材质;运行方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主材为水泵、控制箱、自耦(如有)、浮球开关(低位、高位、警戒水位)。
12.3.4 其他泵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质量;输送介质;压力;材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主材为水泵、控制箱。
12.3.5 热水器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电能源;太阳能源;燃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主材为热水器。
12.3.6 开水炉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类型;型号;规格;安装方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主材为开水炉。
12.2.7 容积式热交换器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类型;型号;规格;安装方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主材为容积式热交换器。
12.2.8 蒸汽-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电消毒器、饮水器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类型;型号;规格),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主材 蒸汽-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电消毒器、饮水器。
12.2.9 污水处理设备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规格),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主材污水处理设备。
12.2.10 变频恒压供水设备安装单价应包含用于该设备之本体安装、二次灌装及防震架、防震垫、隔音材料、支架安装、电动机的检查接线及试运转、接驳、固定件、附件、识别牌与标记。
12.2.11 潜水泵之安装单价应包含用于该设备之本体及成套附件安装、支架安装、电动机的检查接线及试运转、接驳、固定件、附件、识别牌与标记、。
12.2.12 其他泵之安装单价应包含用于该设备之本体安装、二次灌装及防震架、防震 垫、隔音材料、支架安装、电动机的检查接线及试运转、接驳、固定件、附件、识别牌与标记。
12.2.13 其他设备之安装单价应包含用于该设备之本体安装、接驳、固定件、附件、识别牌与标记。
12.2.14 设备型钢支架供应安装,包括:型钢供应,制作、安装、接地、油漆;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成品重量“kg”为计量单位。其中主材指型钢.
12.3 卫生器具
12.3.1 浴盆、洗脸盆、吸收盆,洗涤盆(洗菜盆)、淋浴器等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材质;组装形式;型号;开关),以“组”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量。
12.3.2 桑拿浴房、淋浴房、按摩浴缸等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材质;组装形式;型号;开关),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2.3.3 大便\小便器等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材质、组装方式;型号;规格),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2.3.4 水龙头、地漏、地面扫除口供应安装,应根据项目特征(材质;型号;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2.3.5 浴盆、洗脸盆、洗手盆、洗涤盆(洗菜盆)、淋浴器、淋浴间、桑拿浴房、按摩浴缸、大便器、小便器等供应安装单价包括:卫生器具供应安装、与之配套龙头的供应安装、与之连接上下水管供应安装、阀门及附件供应安装等所有工作。主材为卫生器具与之配套龙头。主材主材为卫生器具与之配套龙头冲洗阀。主材是甲供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2.3.6 地漏、地面扫除口、排水栓供应安装单价应视作包含地漏、存水弯/水封,与下水管连接及试水。主材为地漏、地面扫除口。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2.4 管道及管道沟槽工程
管道工程
12.4.1 管道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材质、规格、连接方式以“m”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阀门、管件(包括减压器、疏水器、水表、伸缩器等组成安装)及各种井类所占的长度;方形补偿器以其所占长度按管道安装工程量计算。并列明管道之内径及类别、用途。
12.4.2 管道工程的类别分为:【镀锌钢管】、【钢管】、【承插铸铁管】、【柔性抗震铸铁管(柔性接口)】、【塑料管】、【塑料复合管】、【铜管】、【承插水泥管】。
12.4.3 管道工程的用途分为:【给水】、【排水】、【采暖】。
12.4.4 【给水、采暖】管道工程供应安装,包括:管材及管件供应;管道及管件安装,调直、上零件、异形管制作、对口、连接、连接材料、管塞、油漆及标识、管道消毒、水冲洗、水压试验,(管径≦DN32以下)支架制作、安装。其中主材指管材及管件(综合)。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2.4.5 【排水】管道工程供应安装,包括:管材及管件供应;管道、管件及管卡安装,留堵孔洞、切管、调直、对口、连接、连接材料、灌水试验管塞、油漆及标识, 【柔性抗震铸铁管(柔性接口)除外】支架制作、安装。其中主材指管材及管件(综合)。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2.4.6 管道工程支架供应安装,包括:型钢供应,制作、安装、调直、煨制、钻孔、组对、焊接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油漆;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kg”为计量单位。其中主材指型钢.
12.4.7 所有管道应视作包括一切所需以供接地用之配件。
12.4.8 所有管道应视作包含与设备之接驳及切入现有之管道。其单价应包括把管道接驳到由其他人安装之设备(新安装工程)及切入现有之管道。
12.4.9 所有埋于地下之管道土方应单列“项”并予以说明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其项目说明中应包括所有挖土、回填、清理挖出土方及支撑挖土坑;并且所需之全部费用应包含在单价之内。
12.4.10 各类套管及其相类者分别按个计算。该等“项”之说明应视作已包含材料供应及安装,放样、下料、切割、固定、安装。其中主材指套管。套管类别分为【塑料套管】、【钢套管】、【刚性防水套管】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
12.4.11 各类阀门及其相类者(如:阀门、水表、阻火圈等)分别按个计算。该等“项”之说明应视作已包含与管道之接驳,接头、法兰(如有)、垫圈及其它配件,水压试验。并列明阀类之内径及类别。其中主材指阀门。主材是自报价材料或认质认价由发包人确定。阀门类别分为:【螺纹阀门】、【法兰阀门】
12.5 保温、包衬里和护面
12.5.1 管道之保温层应连同所有配件沿中心线以“米”计量,并列明管道之尺寸、管道用途及用于何等设备,说明保温材质及厚度。管道之承托、接驳、弯曲、三通、阀门、检查活门及其它配件周围之施工及裁切应视作已包括在保温层“项”内。保温层外之金属壳应分别计量。
12.5.2 管道保温层外之金属壳应连同所有配件以“平方米”计量并列明管道之尺寸、管道用途及用于何等设备。并包括所有承托、配件等。
12.5.3 管道保温层外之金属壳应视作包括用于配件、接头及相类者之外壳。
12.5.4 设备之保温应视为已包含在设备的单价内。
12.5.5 电伴热带/缆及其相类者按图示管径长度以米计算。该等“项”之说明应视作已包含伴热带/缆及所有配件、接线盒、绝缘接地、电路测试。
12.6 杂项
12.6.1 在建筑结构标上穿孔相类者之位置应以[“项”]来计量。
12.6.2 每一设备之临时操作(除测试外)应以[“项”]来计量。供应电流量在该“项”说明内予以说明。
12.6.3 如所需每一设备的测试及调校应以[“项”]来计量。
13.0 工程基本措施项目之价款说明
13.1 工程基本措施项目的目的旨在说明工程的概况及发包人对本工程的基本要求,以便让承包人对整个项目以及各种可能影响单价的因素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所以承包人在投标时及以后承包人在施工时应注意及遵从本部分的综合要求。
13.2 承包人必须把为履行此基本要求及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所有费用(统称“工程基本措施项目费用”)算在投标价内。对于适宜于在实物工程量的单价内考虑的费用,则可计算在工程单价内,对于适宜计算的费用,则可计算/填报于程单价表中“工程基本措施项目费”中的对应项目内。对于任何没有填上价款的项目,其所需费用在本合同中视作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价款或工程单价中,不再另外计取费用。
13.3 “工程基本措施项目费用”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的费用,无论实物工程量有否变化,该费用不能更改。同时,“工程基本措施项目费用”适用于本合同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承包人所投的单价视为可应用在所有相同的工作项目上以及合同范围内的一切工程变更中。
13.4 除非本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承包人须全部承担在“工程基本措施项目”所投价款的风险,也即由承包人包干使用,不论实际情况与承包人的估计有多大出入,亦不论设计变更与否,该价款一律不予调整。
13.5 所有形成本合同文件的文本相互之间可以补充,解释。所以在“工程基本措施项目”项目内所填报的任何单价亦视为已包含了为满足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招标图纸的全部要求而所需的费用。
13.6 承包人若在“工程基本措施项目”单价表内只填上一个总价,他将会被要求列出每一个项目的价款。
13.7 对“工程基本措施项目”单价表内的项目支付工程款时,都应按其性质分摊为下列三个部分:
(a) 最初设立的费用
(b) 中期定期发生的费用
(c) 最后拆除迁走的费用
13.8 对于“工程基本措施项目”单价表内通常在合同初期就应全部或大部分支付的项目(如保险),若承包人所能证明的其实际支付额低于所投价款,则多出的部分将按合同工期分摊支付。
13.9 至于“工程基本措施项目”单价表中与工期有关的项目费用,如加班费、机械费、管理费、门卫等费用,其价款将按承包人所完成之工程估价按承包金额(不包括工程基本措施项目)中的比例支付,而非按时间比例分摊。
13.10 若发包人将拆分该标段的各个单体,则该单体的基本措施费将以该单体的投标价(不含基本措施费)占该单体所在标段的投标总价(不含基本措施费)的百分比来计算。
13.11 如有“工程基本措施项目”单价表部分项目费用需要做特殊调整,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4.11条内容规定付款及结算。
14.0钢筋暂定价之说明
本工程钢筋甲供,暂定价3500元/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