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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2012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0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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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2012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资料(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是。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2)合同条款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A、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B、标的C、数量和质量D、价款和酬金E、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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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资料(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是。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2)合同条款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A、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B、标的C、数量和质量D、价款和酬金E、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F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资料

(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是。 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

(2)合同条款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A、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B、标的C、数量和质量D、价款和酬金E、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F、违约责任G、解决争议的方式)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他,合同就不能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质与量。类型有三种:A、由法律直接规定B、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C、由当事人约定  3、默示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类型有三种:A、法律未规定也不是合同性质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B、当事人未写入合同当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理应存在的条款C、特意待定条款,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条款。

(3)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救济顺序: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救济方法: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要求对方随时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合同权利又称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特征:(1)合同权利是请求权 (2)合同权利是受领权 (3)合同权利是相对权 (4)合同权利是平等权 (5)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附随义务: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中都存在,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

(5)合同订立概念和成立要件

概念: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

要件:1、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2、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3、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6)要约概念及构成要件及失效的原因

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件:1、有订约能力的人作出意思表示 2、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4、要向特定的人发出 5、到达受要约人

原因:1、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3、承诺期满而受要约人没有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7)要约的撤销和撤回1、撤回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2、撤销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 

(8)承诺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

要件:1、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2、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4、承诺必须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 。

(9)对价的概念

对价是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则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

(10)合同生效的概念,要件及与成立的关系

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常说的法律效力。

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关系: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法律行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手续办理后才生效,实践性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生效。

(11)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原因。

概念: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原因: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规的的强行性规定的。

(12)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原因

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特征: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必须通过撤销权的主动行使,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仍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又成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原因:1、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

(13)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

(14)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规则   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讲求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4、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规则:1、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2、履行标的:是债务人必须实施的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3、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4、履行地点: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

5、履行方式:一般包括对标的物的履行和价款酬金的履行。6、履行费用: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15)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会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或担保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在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6)合同担保概念与特征

概念:合同担保时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特征:1、从属性:合同担保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合同本身 2、补充性:合同的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担保义务的内容 3、保障性:合同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主合同债权的实现。

(17)保证的概念特征

概念: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特征:1、从属性: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 2、相对性: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 3、补充性 :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

(18)保证合同的概念、特征、成立、生效要件

概念: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特征:1、单务合同2、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 4、要式合同5、附条件的合同6、从合同。

成立:保证合同诺成性合同,只要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就该保证事项与权力义务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合同即告成立,同时也要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

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法律或行规有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才生效。

(19)抵押的概念类型和抵押财产的范围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类型:1、不动产抵押2、动产抵押3、权利抵押。

范围:1、具有交换价值的可流通物2、应当是特定物3、应当是非消耗物。

(20)质押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特征:1、仅限于动产  2、具有可转让性 3、质押权以转移占有时成立并生效。

种类:1、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

 (21)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区别:1、抵押主要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也包括某些动产,但这些动产如航空器、船舶、汽车、机器设备等本身就有不动产性;质押主要是以动产为标的物,也包括某些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 2、抵押不转移物的占有,只需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押要转移物的占有,以交付为公示方法。3.抵押和质押的生效条件不同。

(22)留置权概念、特征、成立条件

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其债权仍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权 2、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 3、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4、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

成立条件:1、积极条件:(1)债权人已经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只限于动产)。(2)被债权人所占有的上述财产与该债权有牵连关系,换言之,留置物即该债权的标的物。(3)该债权已至清偿期,这就是留置权的行使要件,又 是留置权的发生要件。2、消极要件:(1)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留置权不能成立。(2)留置权的行使不得与债权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相抵触。(3)对留置物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23)定金的概念、特征、种类和效力

概念: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笔金钱。当债务人按合同履行债务之后,该笔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予以收回。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他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其定金;而当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他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特征:1、惩罚性2、从属性3、实践性4定金的支付具有实效性5定金具有双方担保性

种类:1、立约定金2、解约定金3、成约定金4、证约定金5、违约定金

效力:1、担保上的效力2、预先付款的效力3、证约的效力

(24)合同的变更概念、特征、法定形式及效力

概念: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

特征: 1、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2、变更对象为合同的内容3、非实质性变更 4、须依法进行。

法定形式:1、法定变更: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2、裁判变更:因一定的法定是由的发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而由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做出变更裁决的情形(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关于违约金的变更;关于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合同)。3、协议变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做出变更的情形。

效力:1、合同变更不具有追溯力。2、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3、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25)合同转让的概念、特征、要件

概念: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合同的债权人依法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特征:1、只涉及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变化2、合同转让导致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的结果3、须在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合意才能实现。

要件:1、所转让的合同必须有效2、合同债权债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3、合同转让必须经受让人同意4、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26)合同权利转让、效力

:1、根据合同性质而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设定的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特别约定而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债权

效力:内部效力 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2、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 3、证明文件交付 4、权利瑕疵担保。外部效力 1、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债权人发生变化。

(27)合同义务的转让条件、效力

条件: 1、合法有效债务的存在 2、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3、须经债权人同意 。

效力:免责式债务承担:1、原债务人免责2、抗辩权转移3、从债务随之转移给新债务人

并存债务承担:1、债务人主体人数增加2、第三人承担债务以原债务为限3、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4、抗辩权转移。

(28)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效力

效力:1、受让人取得转让人原合同中的法律地位2、与合同有关的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29)合同终止的概念、原因

概念:合同终止时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简称,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

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按照合同的要求,能够实现债权目的的给付行为。2、合同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3、提存: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难于履行交付义务时,债务人将该无法情场的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的行为。4、混同:因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5、抵消:二人互付给付债务时,格子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充抵,以使合同得以消灭的行为。6、免除:合同债权人放弃合同债权,从而使债务人所付的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7、其他情形。

(30)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

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

特征:1、合同解除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

(31)违约责任概念、归责原则、违约形态

概念: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归责: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只要违反合同义务,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有免责事由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形态:预期违约(2008年真题):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实际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分为:1、不履行2、不适当履行3、加害给付4、其他违约行为。

(32)不可抗力概念、要件、发生时间和免责前提免责范围、责任承担方式

概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要件 :1、具有不能预见性 2、不可避免与不能克服性 3、属于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免责前提: 时间: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前提: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有过错的不能免除责任。

免责范围:1扩大损失不列入免责范围 2免责范围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确定。

责任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A、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B、由守约方提出履行要求C、能够履行)2、违约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具体内容)

(33)免责条款的概念、特征、无效情形

概念: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

特征:1、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2、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或未来的违约责任。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作出,也不允许事后推定。

无效的情形:1、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订立的免责条款。2、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3、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免责条款、4、由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订立的免责条款。5、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责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35)违约金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概念:当事人约定,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方式。

特征:1、违约金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2、违约金具有约定性3、违约金是违约后才能生效的责任承担方式。4、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

种类:1、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2、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

(36)买卖合同概念、特征

概念: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协商签订的由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该标的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特征:1、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2、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给出卖人。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5、吗,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7)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交付;(2)交付有关辅助单证;(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4)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5)履行交付所支出的费用。2、瑕疵担保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热应担保所交付的标的物本身不被第二人主张任何权利或侵害他利的义务。(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义务。

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合同价款;(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4)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价款;(5)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货币种类履行付款义务,但国内买卖合同只能以人民币支付。2、受领交付,买受人拒绝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应负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受领义务的条件:(1)标的物须要买受人受领。(2)须以出卖人适当履行其交付义务为前提。

(38)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

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标的物若是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则应由该当事人承担责任。

关于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问题,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依照《联合国国际贸易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如FOB、CIF等来约定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和条件。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风险的承担。大致分为三类:一、自合同订立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二、原则上规定以合同订立之时为利益和风险转移给取得人的时间,但同时规定,种类物买卖以标的物脱离出卖人时风险转移,附停止条件的买卖以条件成就之时为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三、规定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

中国采用“交付转移风险”的主张。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9)路货买卖中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注意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和141条规定以及书上相关内容)

(40)当事人一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包括买受人单方违约和出卖人单方违约二种情况。简单说,就是买受人违约,标的物虽未交付,风险仍可能转移;出卖人除因根本违约而使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者解除合同外,只要标的物已交付,风险仍然转移给买受人。(注意书本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1)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物。

利益承受也是以交付时间为确定界限,即标的物的孳息在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所有,至于标的物交付后所生的孳息,则应由买受人承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孳息同样也处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状态,在交付之后不能归买受人所有,仍然归出卖人。

(37)招标投标的概念、基本原则、法律责任

概念:招标投标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属于订立合同预备阶段。招标是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或服务实现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进行投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法律责任:1、违反招投标法的民事责任: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违法招投标法的民事责任,分为中标无效,转让、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担赔偿责任等。2、违反招投标法的行政责任:违反招投标法的行政责任,分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3、违反招投标法的行政责任: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违反招投标法的刑事责任抓哟涉招投标法活动中严重违法行为。

(38)招标人的概念、必要条件、主要义务

概念: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不得为自然人。

必要条件:投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具备进行招标的必要条件:1、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2、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主要义务及法律责任:投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依法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招标人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3、投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4、凡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啊暖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

(39)招标方式与程序

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特点概括为:(1)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2)邀请投标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编制招标文件:1、基本要求:(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2)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2、禁止规定:(1)禁止不公正的倾向性;(2)禁止泄密

(40)投标

投标人概念: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投标人条件:1、主体适格: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适格的投标人。2、能力适格: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保证投标人中标后有相应的物质条件顺利履行合同;同事投标人还应当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证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生效要件: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出发。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送达要约人。5、符合招标文件公布的有关投标书的编写格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料、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以及截标的具体日期等要求。

投标的生效时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或者因为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造成延误,致使吃过招标有效期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

投标的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招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不得为的行为: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2、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4、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虚假作假,骗取中标。

(41)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履行

开标的概念:招标人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启封揭晓。开标使招标人和全体投标人能够了解实际参加投标的人有哪些、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及其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以便在此基础上评价并确定中标人。

评标概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出最佳投标。

评标机构:评标由投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为具体某一次招投标活动而临时组建的负责评标的机构。

询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部分向投标人所作的询问。

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订立招标合同:招标合同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合同订立的时间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采用书面形式。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一旦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该项担保用于赔偿招标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标人与接收分包的人的责任

重要案例知识点: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完整,主要体现在价格条款上,一般情况下,没有价格条款则为要约邀请。2、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不能随意撤回和撤销,撤回的时间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撤销的时间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同时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该要约不得撤销。

反要约和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即对要约进行实质性修改则构成反要约;未进行实质性变更则构成承诺。

承诺作出方式:

《合同法》第22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作出的方式,则此作出方式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如果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则无论何种方式都可,但必须通知不能默示。

承诺迟到迟延:

《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条件未成就,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对方表示接受的,合同依法生效。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和消灭:

《民法通则》第6: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法通则》第69条: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民法通则》第70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 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民法通则》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 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通则》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合同法》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三种情形和追认权、催告权、撤销权:

《合同法》第47条:

     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

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 ,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6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定金罚则:

《担保法》第115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20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效力:

《担保法》第91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的,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效力。

定金是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实际转移交付为生效要件。

定金和违约金选择问题:

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条件:

《合同法》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对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代位履行: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解除权: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a.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和对方都有法定解除权

b.并非一发生不可抗力就发生解除权

c.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发生方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2、预期违约

a.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b.只有非违约方才享有法定解除权

c.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3、一方迟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a.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得解除合同

b.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可以不经催告,直接接触合同

4、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还必须在主观上有过错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只有违约行为而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严格责任制,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管其主观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只要违反合同义务,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有免责事由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因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财产损和责任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1)具有不能预见性

•(2)不可避免与不能克服性

•(3)属于客观情况

3、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免责前提

    A  时间: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1、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有过错的不能免除责任。

4、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

(1)扩大损失不列入免责范围

(2)免责范围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确定

5、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合同法》第11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违约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

4、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合同法》第142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44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145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一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a.买受人违约

《合同法》第146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违约

《合同法》第147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合同法》第14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文档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2012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资料(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是。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2)合同条款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A、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B、标的C、数量和质量D、价款和酬金E、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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