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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及样本的保存管理运输规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0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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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及样本的保存管理运输规程

菌(毒)种及样本的保存管理运输规程1.实验室不得存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的细菌(从病人标本分离),本实验室不能保存,应立即销毁。2.实验室只能保存与工作和研究相关的涉及生物安全Ⅱ级以下的菌种。包括病人身上分离到的常见的病原菌如大肠埃希氏菌等,和质控标准菌株。3.保存菌种的冰箱要有锁,由实验室专人保管。4.菌种的存放和领取要有登记。5.保存的菌株,登记分离日期、标本种类、菌名等内容。6.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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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菌(毒)种及样本的保存管理运输规程1.实验室不得存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的细菌(从病人标本分离),本实验室不能保存,应立即销毁。2.实验室只能保存与工作和研究相关的涉及生物安全Ⅱ级以下的菌种。包括病人身上分离到的常见的病原菌如大肠埃希氏菌等,和质控标准菌株。3.保存菌种的冰箱要有锁,由实验室专人保管。4.菌种的存放和领取要有登记。5.保存的菌株,登记分离日期、标本种类、菌名等内容。6.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
菌(毒)种及样本的保存管理运输规程

1.实验室不得存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的细菌(从病人标本分离),本实验室不能保存,应立即销毁。

2.实验室只能保存与工作和研究相关的涉及生物安全Ⅱ级以下的菌种。包括病人身上分离到的常见的病原菌如大肠埃希氏菌等,和质控标准菌株。

3.保存菌种的冰箱要有锁,由实验室专人保管。

4.菌种的存放和领取要有登记。

5.保存的菌株,登记分离日期、标本种类、菌名等内容。

6.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7.运输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其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7.1内包装:

7.1.1必须是不透水、防泄漏的主容器,保证完全密封;

7.1.2必须是结实、不透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包装;

7.1.3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所有的内装物。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装;

7.1.4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表明菌(毒)种或样本类别、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

7.1.5相关文件,例如菌(毒)种或样本数量表格、危险性声明、信件、菌(毒)种或样本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等应当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包装的外面。

7.2外包装:

7.2.1外包装的强度应当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7.2.2外包装应当印上生物危险标识并标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开!”的警告语;

7.2.3运输目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7.2.4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7.2.5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相关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兽医主管部门制定。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依照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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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及样本的保存管理运输规程

菌(毒)种及样本的保存管理运输规程1.实验室不得存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的细菌(从病人标本分离),本实验室不能保存,应立即销毁。2.实验室只能保存与工作和研究相关的涉及生物安全Ⅱ级以下的菌种。包括病人身上分离到的常见的病原菌如大肠埃希氏菌等,和质控标准菌株。3.保存菌种的冰箱要有锁,由实验室专人保管。4.菌种的存放和领取要有登记。5.保存的菌株,登记分离日期、标本种类、菌名等内容。6.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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