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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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00:00:46
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
2.7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序号重大事故隐患1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未按照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4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5未在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6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
导读2.7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序号重大事故隐患1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未按照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4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5未在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6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
2.7 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
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1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2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3 |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未按照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
4 |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
5 | 未在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
6 |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
7 |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未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或未对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8 |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
9 | 重大危险源未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
10 |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
11 |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
12 | 涉及放热反应的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 |
13 | 在用装置设施的安全阀、切断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损坏的; |
14 | 氯气电解系统设置的事故氯气处理装置,未配置两路的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
15 |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未设置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系统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或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在正常生产状况下未保持运行; |
16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供电未设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未配备柴油发电机并能够在30s内自启动供电; |
17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区域未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仪表,未设置事故状态下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 |
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
2.7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序号重大事故隐患1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未按照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4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5未在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6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