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计划
批准:
审核:
编制:
1 工程概况
本合同主要工作范围为:引水系统及地下厂房工程洞身开挖、锚喷支护、洞身衬砌、防水与排水、接地、施工通风与防尘、灌浆、照明、临时设施(供水、供电、施工道路、施工企业、工程永久废水处理设施投产前的施工生产生活废水处理等)的修建及维护、转料场、表土堆存场和渣场(在本合同施工期内)的管理与维护等及其相关工作。
2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2.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化电站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力度,确保电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现电站建设国优工程的目标。在电站引水系统及地下厂房工程施工过程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2.2 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电站项目经理部。
3 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5)《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T 50430-2007。
4 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小组,小组人员由工程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试验室、机电物资部、综合队、施工厂队抽调负责人组成。
组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总工、安全总监、副经理
组 员: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厂队长
组长/副组长职责:
1)负责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领导工作;
2)全面负责“强条”的宣贯执行;
3)组织编写、审核并批准“强条”实施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4)组织并落实实施经费;
5)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6)对违反“强条”的行为进行考核。
组员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组织、策划强制性条文的执行,编写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2)制订“强条”的宣贯计划,收集与本工程有关的强制性条文,督促相关人员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学习并记录;
3)定期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强条”条款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责任人及时纠正并形成记录;
4)有针对性的组织召开专题会,对施工不符合“强条”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整改方案,并督促执行;
5)建立各专业“强条”实施台帐,对“强条”执行情况定期总结。
各级施工队职责:
1)学习掌握相关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并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2)施工队负责人现场组织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强条的交底;
3)在日常工作中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强制性条文要求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向作业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5 管理目标
项目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强制性条文》,全面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实现项目部的管理目标。
5.1 质量管理目标:
1、不发生质量事故;
2、有效控制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
3、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合格率100%,土建工程优良率86%以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优良率93%以上,杜绝质量事故,消除质量隐患,工程竣工验收一次通过,施工总体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创行业精品工程;
4、工程建设整体质量达到国家优质标准,工程总评质量优良,所有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关键分部工程优良;
5、工程性能试验指标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保证值。
5.2 安全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无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机电、火灾、场内交通事故;轻伤率控制在2‰;减少职业病,杜绝Ⅱ期以上尘肺病。
2、文明施工安全目标:
场布合理,施工有序,符合文明施工标准,争创文明工地。
5.3 环境管理目标:
节能降耗,各类污染达标排放,杜绝重大可控环境污染事故。
5.4 其他管理目标:
1、工程资料归档齐全与完整;
2、工程资料归档与施工同步;
3、工程施工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6 《强制性条文》的宣传与学习
6.1 加强对《强制性条文》宣传贯彻和学习的组织工作。
项目部各部室、厂队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对《强制性条文》逐条进行学习,在宣传贯彻和学习时,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重点是基层作业队和工程技术人员。发挥有关各方的积极性,通过多种方式,由点及面,各部室、厂队的领导干部和技术责任人,要求通过全面系统地学习、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和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施工的全过程,切实提高海蓄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
6.2 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教育、学习工作。
采用报刊、宣传栏、讲座、集中学习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意义,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贯彻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各部室、厂队应根据本部门情况,根据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与该工序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内容,使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达到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各部门、厂队在学习时,要把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变成自觉的行动。在《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和违反后的处罚方面,不存在“不知者不怪”特例,因此学习应全面,不能留死角。
7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强制性条文》中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采取变通手法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打折扣,凡与《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相抵触、矛盾、不符或不完全相符的文件、规定、制度等必须立即废止。
2、将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与部门考核挂钩,作为其岗位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
3、加强对作业厂队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一旦发现有不遵守《强制性条文》情形的,立即责令整改。
4、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一一落实整改措施,情况严重的,要予以曝光,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在施工的过程中,严格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规范土石方开挖、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及灌浆等作业。
6、在质量检测和评定工作中,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7、将《强制性条文》作为法规性文件加以落实,应当使有关技术人员人手一册本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加强对钻探、施工、安装作业组的技术和安全人员的学习、教育,定期对安全、质检、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考核,在施工的各个环节,坚决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
8 《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
1、项目部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机构为《强制性条文》实施小组。
2、由实施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每季度组织一次《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会同每季度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质量检查一同进行。
3、日常巡查由相关部门负责,每月填写一次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见附表。其中施工技术、质量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试验由试验室负责,施工安全由安全部负责,工程验收由质量部负责。
4、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都有权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5、严格执法,建立监督检查的后处理机制,对任何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9 《强制性条文》的更新
为确保强制性条文的合法性、有效性,项目部将在总公司和分公司按年度更新的强制性条文基础上,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施工情况及业主相关要求每年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更新,确保施行的强条均是合法的、有效的和使用于本工程的。
10 附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附表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质量部分);
附表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水电工程)(施工试验部分);
附表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部分);
附表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水电工程)(工程验收部分)。
附表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水电工程)
(施工技术、质量部分)
工程名称(部位): 编号:
序号 | 规范、规程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评价 |
1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 4.2.6 应结合施工总布置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做好土石方平衡,与水土保持相结合; | ||
4.6.9 混凝土施工设计通过方案比较选定,确定拌合、运输及生产率,浇筑强度和整个浇筑工 期; | ||||
7.2.1 施工总布置应根据施工需要分阶段逐步形成,满足个阶段施工需要,做好前后衔接,初期场地平整确定范围宜按施工总布置要求确定; | ||||
7.3.3 施工分区规划布置原则: 特种材料仓库(炸药、雷管库、油库等)应根据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布置。 | ||||
2 | 《水电水利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 DL/T 5181-2003 | 8.3.1 在松散、软弱、破碎等稳定性差的围岩中进行锚喷支护施工的有关规定: 1 须及时进行施工期现场监控量测,根据围岩变形情况,及时调整支护方案和支护参数; 2 喷支护应紧跟开挖工作面进行,并采取早强措施; 3 要时,采取用喷射混凝土封闭开挖面、超前锚固、底拱锚固或封闭仰拱等措施; 4 一循环的爆破作业宜在喷射混凝土作业完成后4小时、砂浆锚杆安装后8小时、监测仪器埋设后1小时进行,并控制瞬时起爆药量。 | ||
3 |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 DL/T 5110-2013 | 6.0.3 钢模板的设计应符合GBJ17的规定,其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取1.0;其荷载设计值可乘以系数0.85予以折减。采用冷弯薄壁型钢应符合GBJ18的规定,其荷载设计值不应折减。木模板的设计应符合GBJ5的规定;当木材含水率小于25%时,其荷载设计值可乘以系数0.90予以折减。其他材料的模板的设计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 ||
6.0.4 设计模板时,应考虑下列各项荷载:1模板的自身重力;2新浇筑的混凝土的重力;3钢筋和预埋件的重力;4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的重力;5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6新浇筑的混凝土的侧压力;7新浇筑的混凝土的浮托力;8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9风荷载;10除上列九项荷载以外的其他荷载。 | ||||
6.0.6 当验算模板刚度时,其最大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允许值: 1 对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计算跨度的1/400; 2 对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计算跨度的1/250;3 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计算跨度的1/1000。 | ||||
6.0.7 承重模板的抗倾覆稳定性,应按下列要求核算: 1 计算下列两项倾覆力矩,并采用其中的最大值:1)风荷载,按GBJ9 确定;2)作用于承重模板边缘150kg/m的水平力。 2 算稳定力矩时,模板自重的折减系数为0.8;如同时安装钢筋时,应包括钢筋的重量。活荷载按其对抗倾覆稳定最不利的分布计算。 3 倾覆稳定系数应大于1.4。 | ||||
6.0.8 除悬臂模板外,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以保证模板的稳定性。 | ||||
6.0.9 支架的立柱应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加以固定。 | ||||
6.0.10 多层建筑物上层结构的模板支撑在下层结构上时,必须验算下层结构的实际强度和承载能力。 | ||||
6.0.11 模板附件的安全系数,应按表6.0.11采用。 表6.0.11 模板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 附件名称 | 结 构 型 式 | 安全系数 | ||
模板拉杆及锚定头 | 所有使用的模板 | 2.0 | ||
模板锚定件 | 仅支撑模板重量和混凝土压力的模板支撑模板和混凝土重量、施工荷载和冲击荷载的模板 | 2.0 3.0 | ||
模板吊钩 | 所有使用的模板 | 4.0 |
8.0.10 钢承重骨架的模板,必须按设计位置可靠地固定在承重骨架上,以防止在运输及浇筑时错位。承重骨架安装前,宜先作试吊及承载试验。 | ||||
8.0.11 模板上严禁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材料及设备。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模板设计荷载控制浇筑顺序、浇筑速度及施工荷载,应及时清除模板上的杂物。 | ||||
8.0.12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经常检查、调整模板的形状及位置,使其与设计线的偏差不超过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绝对值的1.5倍,并每班做好记录。对承重模板,必须加强检查、维护;对重要部位的承重模板,还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监测。模板如有变形、位移,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混凝土浇筑。 | ||||
8.0.13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随时监视混凝土下料情况,不得过于靠近模板下料直接冲击模板;混凝土罐等机具不得撞击模板。 | ||||
4 |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5144-2001 | 5.1.7 水泥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先使用散装水泥。 2 到工地的水泥,应按标明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厂家和出厂批号,分别储存到有明显标志的储罐或仓库中,不得混装。 6 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7 应避免水泥的散失浪费,注意环境保护。 | ||
7.1.9 混凝土拌和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合格料处理: 1 用配料单已无法补救,不能满足质量要求; 2 凝土配料时,任意一种材料计量失控或漏配,不符合质量要求; 3 和不均匀或夹带生料; 4 机口混凝土坍落度超过最大允许值。 | ||||
7.3.10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禁在仓内加水;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时,必须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仓内的泌水必须及时排除;应避免外来水进入仓内,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带走灰浆;应随时清除粘附在模板、钢筋和预埋件表面的砂浆;应有专人做好模板维护,防止模板位移、变形。 | ||||
7.3.13 浇筑仓面混凝土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挖除: 1 现7.1.9 第1、2、3款情况的不合格料; 2 到高等级混凝土浇筑部位的低等级混凝土料; 3 能保证混凝土振捣密实或对建筑物带来不利影响的级配错误的混凝土料; 4 时间不凝固超过规定时间的混凝土料。 |
5 |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5148-2012 | 1.0.6 已完成灌浆或正在灌浆的部位,其附近30m以内不应进行爆破作业;确需爆破时,应采取减震和防震措施,并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 ||
3.1.2 灌浆用水泥的品质必须符合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或其他相关水泥标准的规定,以及本条文的要求。 4.0.1 下列灌浆工程在施工前或施工初期应进行现场灌浆试验: 1 1、2 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帷幕灌浆; 2 地质条件复杂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1、2 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和地下洞室围岩固结灌浆。 3 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工程。 4.0.3 灌浆试验的地点应具有代表性。当在工程建设部位进行试验时,不得采取对工程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试验方法。 | ||||
5.7.4 灌浆必须连续进行,若因故中断,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1 尽快恢复灌浆,否则应立即冲洗钻孔,再恢复灌浆。若无法冲洗或冲洗无效,则应进行扫孔,再恢复灌浆; 2 复灌浆时,应使用开灌比级的水泥浆进行灌注,如注入率与中断前相近,即可采用中断前水泥浆的比级继续灌注;如注入率与中断前减少较多,应逐级加浓浆液继续灌注;如注入率较中断前减少很多,且在短时间内停止吸浆,应采取补救措施。 | ||||
5.5.3 灌浆应尽快达到设计压力,但对于注入率较大或易于抬动的部位,应分级升压。 | ||||
7.1.2 隧洞混凝土衬砌段的灌浆,应按先回填灌浆后固结灌浆的顺序进行。回填灌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 70%设计强度后进行,固结灌浆宜在该部位的回填灌浆结束7d后进行。当隧洞中布置有帷幕灌浆时,应按照回填灌浆、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的顺序施工。 | ||||
7.4.6 灌浆压力必须以控制钢衬变形不超过设计规定值为准。可根据钢衬的形状、厚薄、脱空面积的大小以及脱空的程度等情况确定。钢管衬砌接触灌浆压力不宜大于0.1MPa。 | ||||
7.4.8 灌浆应自低处孔开始,并在灌浆过程中敲击震动钢衬,待各高处孔分别排出浓浆后,依次将其孔口阀门关闭,同时应记录各孔排出的浆量和浓度。 | ||||
6 | 《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NB/T 35007-2013 | 3.0.2 施工地质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及时提出对不良工程地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4)进行地质观测与预报。 (5)参加地基、围岩、工程边坡、水库蓄水及其他隐蔽工程的地质评价与验收。 | ||
4.3.3 预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地质编录过程中,出现地基的实际情况与原设计所依据的资料和结论有较大的变化,需要修改设计;或可能出现新的不利地质因素危及建筑物与施工安全。 (2)由于天然或人为因素使建筑物区岩土体出现异常变化,将导致失稳引起破坏,需要采取加固与处理措施。 (3)基坑有可能出现大量涌水。 (4)出现管涌、流沙。 | ||||
5.1.3应根据编录的实际情况,提出临时支护措施和修改设计的意见。 | ||||
6.3.3 工程边坡可能失稳的预报,应采用书面预报。若遇紧急情况,可先作口头预报,随机整理书面材料报出。预报资料应统一编号。 | ||||
7 | 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说明 | |||
自查意见 | 好 中 差 |
检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由工程管理部各工作面负责人、各作业队按附表1内容日常检查,每月记录一次。
附表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水电工程)
(施工试验部分)
工程名称: 编号:
序号 | 规范、规程、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评价 | ||||
1 |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5144-2001 | 6.0.1 为满足混凝土设计强度、耐久性、抗渗性等要求和施工和易性需要,应进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优先试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选择应经综合分析比较,合理地降低水泥用量。主体工程混凝土配合比应经审查选定。 | ||||||
6.0.8 混凝土使用有碱活性反应的骨料时,配合比选择必须控制混凝土中的总含碱量(混凝土含碱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B),以保证混凝土的耐久性。 | ||||||||
7.1.4 混凝土拌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 | ||||||||
11.3.1 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满足设计技术指标和施工要求,并经审批后方可使用。混凝土施工配料单必须经校核后签发,并严格按签发的混凝土施工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 ||||||||
11.4.4 混凝土拆模后,应检查其外观质量。有混凝土裂缝、蜂窝、麻面、错台和模板走样等质量问题或事故时应及时检查和处理。对混凝土强度或内部质量有怀疑时,可采取无损检测法(如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或钻孔取芯、压水试验等进行检查。 | ||||||||
11.5.3 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试件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强度:大体积混凝土28d 龄期每500m3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1000m3成型一组;非大体积混凝土28d龄期每100m3 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200m3成型一组。 2 拉强度:28d龄期每2000m3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3000m3成型一组。 3 冻、抗渗或其它主要特殊要求应在施工中适当取样检验,其数量可按每季度施工的主要部位取样成型1~2组。 | ||||||||
11.5.6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验收批混凝土强度平均值和最小值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mfcu=fcu , k+Ktσ0 (11.5.6-1) fcu.min≥0.85 fcu.k (≤ C9020) (11.5.6-2) fcu.min≥0.90fcu.k (> C9020) (11.5.6-3) 式中mfcu——混凝土强度平均值,MPa; fcu,k——混凝土设计龄期的强度标准值,MPa; K——合格判定系数,根据验收批统计组数n值,按表11.5.6 选取; t——概率度系数,取用值见附录A表A1; σ0——验收批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fcu,min——n组强度中的最小值,MPa。 表11.5.6 合格判定系数K值表 n | 2 | 3 | 4 | 5 | 6~10 | 11~15 | 16~25 | >25 |
K | 0.71 | 0.58 | 0.50 | 0.45 | 0.36 | 0.28 | 0.23 | 0.20 |
注:1.同一验收批混凝土,应由强度标准相同、配合比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现浇混凝土宜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或按月划分验收批。 2.验收批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0 计算值小于0.06fcu,k 时,应取σ0=0.06fcu,k。 |
2 | 《水电水利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 DL/T 5181-2003 | 10.1.2 非张拉型锚杆的质量检查的有关规定: 3 质量合格条件: 1)同组锚杆的抗拔力平均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2)任意一根锚杆的抗拔力不得低于设计值的90%。 | ||
10.1.3 张拉型锚杆的质量检查的有关规定: 1)张拉型锚杆的垫板与岩面应紧密接触,垫板不得出现弯曲; 2)预应力锚杆应有完整的锚杆性能试验和验收检验资料以及施工记录,锚杆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 ||||
3 | 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说明 | |||
自查意见 | 好 中 差 |
检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由实验室按附表2内容检查,每月记录一次。
附表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水电工程)
(施工安全部分)
工程名称: 编号:
序号 | 规范、规程 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评价 |
1 |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DL/T5099-2011 | 7.3.2 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加工、现场装药、起爆及瞎炮处理,应遵守GB6722的有关规定。 爆破器材应符合施工使用条件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有关的性能检验。 | ||
7.3.3 进行爆破时,人员应撤至飞石、有害气体和冲击波的影响范围之外,且无落石威胁的安全地点。单向开挖洞室,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少于200m。 | ||||
7.3.4 洞室群多个工作面同时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建立协调机制,统一指挥,落实责任,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准爆。 | ||||
7.3.5 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或小断面洞室为5倍洞径距离放炮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贯通。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与贯通面距离为1.5倍洞径时,应自上而下钻爆贯通,可采用一次钻孔、分段起爆法。 | ||||
12.2.7 对有瓦斯、高温等作业区,应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进行监测。 | ||||
12.3.3 洞内施工不应使用汽油机械,使用柴油机械时,宜加设废气净化装置。柴油机械燃料中宜掺添加剂,以减少有毒气体的排放量。 | ||||
2 | 《水电水利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 DL/T 5181-2003 | 9.1.7 施工过程中进行机械故障处理时,必须停机、断电、停风。处理结束后,在开机、送风、送电之前,必须预先通知有关的作业人员。 | ||
9.1.9 作业区内严禁在喷头和注浆管前方站人。喷射作业的堵管处理,宜采用敲击法疏通。若必须采用压风疏通时,风压不得大于0.4MPa,同时应将输料管放直,将喷头朝向无人的方向予以固定。 | ||||
9.2.4 喷射混凝土作业人员应佩带防尘口罩、防尘帽、压风呼吸器等防护用具。 | ||||
3 |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 DL/T 5135-2001 | 5.2.2 爆破器材的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输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2 装应牢固、严密,不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不得混装在一个车厢、船舱内。 4 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5 有爆破器材的车、船应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 ||
5.3.1 爆破器材必须存放于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并有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 | ||||
5.3.2 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位置、结构和设施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门认可。 | ||||
5.5.5 销毁爆破器材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并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销毁时应遵守下述规定:销毁现场的警戒线外围必须设有安全警戒人员,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起爆前做好安全撤离和安全警戒工作。 | ||||
11.2.4 从事爆破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 ||||
4 | 《水电水利工 程施工安全防 护设施技术规 范》DL/T 5162-2002 | 4.1.2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安全帽和使用其它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 ||
4.1.4 施工现场的洞(孔)、井、坑、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 ||||
4.2.1 高处作业面(如坝顶、屋顶、原料平台、工作平台等)的临空边沿,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 ||||
4.2.4 在悬崖、陡坡、杆塔、坝块、脚手架以及其它高处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应根据施工具体情况,提供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体防护用品,挂设水平安全网或设置相应的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 | ||||
4.2.5 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m时,临边必须挂设水平安全网,还应在脚手架外侧挂立网封闭。脚手架的水平安全网必须随建筑物升高而升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m。 | ||||
4.2.7 脚手架拆除时,在拆除物坠落范围的外侧应设有安全围栏与醒目的安全标志。 | ||||
4.2.8 各类操作平台(包括原料平台、工作平台)应根据施工荷载实际情况经设计确定。 | ||||
4.2.9 各类洞(孔)口、沟槽应设有固定盖板,在洞(孔)口边设置防护栏杆,同时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和夜间警示红灯。其中: 1 通盖板承载力不应低于2.5kPa。 2 动车辆、施工机械道路上的洞(孔)口盖板承载力不应小于经过车辆、机械中最大轴压力的2倍。 | ||||
4.2.13 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设有隔离防护棚。对高度超过24m的防护棚的顶部,应做双层结构。防护棚材料宜使用5cm厚的木板。 | ||||
4.2.14 作业面处于以下情况时,应在作业面上侧设置防止滚动物的挡墙或积石槽。若存在边坡滑移重大安全隐患时,在施工前必须采取专门防护措施: 1不稳定岩体下部;2孤石、悬崖陡坡下部;3高边坡下部;4基坑;5深槽、深沟下部。 | ||||
4.3.4 高处施工通道的临边(如栈桥、栈道、悬空通道的两侧、架空皮带机廊道的边沿、垂直运输设备与建筑物相连通的通道两侧等)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当临空边沿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行时,还应在安全防护栏杆下部设置高度不低于0.2m 的挡脚板。 | ||||
4.5.4 施工用各种动力机械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靠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 ||||
4.6.1 施工区域生产、生活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工生活区、办公楼等处大气环境质量不应低于我国现行GB3095三级标准。 2 有合理的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堆放场。 3 据人群分布状况修建公共厕所或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 4 有急救中心(站),并备有急救药品、止血设备、骨折固定用具、担架、救护车等,并配备通信工具。 | ||||
4.6.2 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除尘措施,使粉尘浓度符合表4.6.2 的规定,并配备足够的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表 4.6.2 作业场所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 粉 尘 名 称 | 最高允许浓度MAC(mg/m3) | ||
呼吸性粉尘浓度 | 总浓度 | |||
1 | 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煤尘 | 3.5 | 10 | |
2 | 含10%以下游离SiO2的水泥尘 | 2 | 6 | |
3 | 含10%~5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 | 1 | 2 | |
4 | 含50%~80%游离SiO2的粉尘 | 0.5 | 1.5 | |
5 | 含8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 0.3 | 1 | |
6 | 电焊烟尘 | 6 | ||
7 | 其它粉尘 | 10 |
4.6.3 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站、拌和楼等作业场所应设置有声级不大于75dB(A)的隔音值班室,且配有足够的防噪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 ||
2 工机械、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应配备足够的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3 工接触噪声强度应符合表4.6.3-1 的规定。 表 4.6.3-1 作业人员接触噪声时间与允许噪声强度标准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h) | 允许噪声dB(A) | |
8 | 90 | |
4 | 93 | |
2 | 96 | |
1 | 99 |
4 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应布置在靠近居民区、工厂、学校、施工生活区。因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降噪措施,运行时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表4.6.3-2的规定。
表 4.6.3-2施工作业噪声排放允许标准
类 别 | 允许噪声级dB(A) | |
昼 间 | 夜 间 | |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 55 | 45 |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 60 | 50 |
工业区 | 65 | 55 |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 70 | 55 |
4.6.4 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或通风、净化装置或采取密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符合表4.6.4 的规定,并应配有足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 表 4.6.4 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 有毒物质名称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 序号 | 有毒物质名称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 序号 | 有毒物质名称 | 最高允许浓mg/m3 |
1 | 一氧化碳 | 30 | 14 | 金属汞 | 0.01 | 27 | 酚(皮) | 5 |
2 | 乙醚 | 500 | 15 | 有机汞化合物 | 0.005 | 28 | 硫化氢 | 10 |
3 | 二甲苯 | 100 | 16 | 松节油 | 300 | 29 | 氯化氢及盐酸 | 15 |
4 | 二氧化硫 | 15 | 17 | 环氧乙烷 | 5 | 30 | 溴化烷(皮) | 1 |
5 | 二硫化碳(皮) | 10 | 18 | 苯(皮) | 40 | 31 | 溶剂汽油 | 350 |
6 | 丁二烯 | 110 | 19 | 氯 | 30 | 32 | 滴滴涕 | 0.3 |
7 | 丁醛 | 10 | 20 | 臭氧 | 0.3 | 33 | 甲醇 | 50 |
8 | 五氯酸及其钠盐 | 0.3 | 21 | 氧化锌 | 5 | 34 | 氰化氢及氢氰酸盐 | 0.3 |
9 | 丙酮 | 400 | 22 | 铅烟 | 0.03 | 35 | 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 | 0.05 |
10 | 丙烯醇(皮) | 2 | 23 | 铅尘 | 0.05 | 36 | 敌敌畏(皮) | 0.3 |
11 | 甲苯 | 100 | 24 | 四乙基铅(皮) | 0.005 | 37 | 性碱 | 0.5 |
12 | 甲醛 | 3 | 25 | 硫化铅 | 0.5 | 38 | 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皮) | 0.5 |
13 | 光气 | 0.5 | 26 | 黄磷 | 0.03 |
注:有(皮)标记者为除呼吸道吸收外,易经皮肤吸取的有毒物质 | ||
4.6.5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及生产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
6.1.2 在高边坡、滑坡体、基坑、深槽及重要建筑物附近开挖,应有相应可靠防止坍塌的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 ||
6.3.2 洞内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松散、软弱、破碎、多水等不良地质条件下进行施工,对洞顶、洞壁应采用锚喷、预应力锚索、钢木构架或混凝土衬砌等围岩支护措施。 2 地质构造复杂、地下水丰富的危险地段和洞室关键地段,应根据围岩监测系统设计和技术要求,设置收敛计、测缝计、轴力计等监测仪器。 3 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送风能力必须满足施工人员正常呼吸需要(3m3/人·分),并能满足冲淡、排除爆炸施工产生的烟尘需要。 4 岩钻孔必须采用湿式作业。 5 有爆破后降尘喷雾洒水设施。 6 内使用内燃机施工设备,应配有废气净化装置,不得使用汽油发动机施工设备。 7 内地面保持平整、不积水、洞壁下边缘应设排水沟。 8 定期检测洞内粉尘、噪声、有毒气体。 | ||
7.1.2 化学灌浆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有专门的各种材料堆放处所,明显处悬挂有“禁止饮食”、“禁止吸烟”等警告标志。 2 有足量专用灭火器材。 3 有足够供施工人员配戴的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等用具。 4 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9.1.1 木模板加工厂(车间)应采取相应安全防火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 间厂房与原材料储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2 堆之间应设有路宽不小于3.5m 的消防车道,进出口畅通。 3 间内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等障碍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 有水源可靠的消防栓,车间内配有适量的灭火器。 5 区入口、加工车间及重要部位应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告标志。 | ||
9.3.3 拌和站(楼)应设防尘、降低噪声设施,设置有的隔音、防尘操作(控制)室。水泥、粉煤灰的输送进料、配料密封良好,无泄漏。 | ||
9.3.4 水泥和粉煤灰罐储存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体、管道、阀门严密,不泄漏。 4 装水泥拆包,应设置有效的除尘装置。 5 有供作业人员使用的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 ||
10.1.1 施工场内汽车运输道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路纵坡度不宜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2%;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单车道设有会车位置。 2 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右侧应设有相应警告标志,岔路、施工生产场所应设有指示标志。 3 边坡路临空边沿应设有安全墩挡墙及反光警告标志。 4 渣下料临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3m,厚度不小于0.6m 的石渣作为车挡,料口下料临边应设置混凝土车挡。 | ||
10.2.1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经国家专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 ||
10.5.7 升降吊笼必须在导轨上运行,导轨应能承受额定重量偏载制动以及安全装置动作时产生的冲击力并附着牢固。 | ||
10.4.1 塔式、门式、桥式和缆索起重机等大型起重机械,在拆除前应根据施工情况和起重机特点,制定拆除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 ||
10.5.8 载人提升机械应设置以下安全装置,并保持灵敏可靠: 1 上限位装置(上限位开关)。 2 上极限限位装置(越程开关)。 3 下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 4 断绳保护装置。 5 限速保护装置。 |
5 |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DL/T5370-2007 | 5.1.4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 |||
5.1.8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 |||||
5.1.11 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 |||||
5.1.12 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专人警戒并划定安全警戒区。爆破后须经爆破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洞挖、通风不良的狭窄场所,应在通风排烟、恢复照明及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 |||||
5.1.18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3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 |||||
5.5.5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 |||||
5.5.9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措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 |||||
5.5.11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5m。 2 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0m。 3 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30m。 | |||||
5.9.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 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3 禁酒后作业。 4 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6 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 处作业时,不应向外、向下抛掷物件。 9 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 |||||
6.1.5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6.1.5的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KV) | <1 | 1~10 | 35~110 | 154~220 | 330~550 |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 4 | 6 | 8 | 10 | 15 |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
6.1.6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6.1.6的规定。 表6.1.6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 <1 | 1~10 | 35 |
最小垂直距离(m) | 6 | 7 | 7 |
7.1.3 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就设置安全网,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2.0m。安全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 |||||||
7.1.12 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 | |||||||
7.2.2 高处作业下方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他有害气体,应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应施工。 | |||||||
7.2.3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 |||||||
7.2.6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表7.2.6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7.2.6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 10及以下 | 20~35 | 44 | 60~110 | 154 | 220 | 330 |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电体的距离 | 2.0 | 3.5 | 3.5 | 4.0 | 5.0 | 5.0 | 6.0 |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离 | 1.7 | 2.0 | 2.2 | 2.5 | 3.0 | 4.0 | 5.0 |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 |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
7.2.10 高处作业时, 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并应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 | ||
7.2.21 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应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 ||
8.1.4 设备转动、传动的裸露部分,应安设防护装置。 | ||
9.5.19 皮带机械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紧急停机: 1.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 ||
11.1.6 对储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容器、管道进行焊接与切割时,要将易燃物和有毒气体放尽,用水冲洗干净,打开全部管道窗、孔,保持良好通风,方可进行焊割。 | ||
11.1.8 严禁在储存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车辆、容器等的库区内从事焊割作业。 | ||
11.3.7 在坑井或深沟内焊接时,应首先检查有无集聚的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气体,如有应排除并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采取通风除尘措施。 |
6 | 《水电水利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L/T5371-2007 | 5.2.1 有边坡的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3.施工过程当中应密切关注作业部位和周边边坡、山体的稳定情况,一旦发现裂痕、滑动、流土等现象,应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 ||
5.3.4 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整体裂缝或滑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人员、设备尽快撤离工作面,视开裂或滑动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 ||||
5.5.1 洞室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10.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现象时:7)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定措施计划。 | ||||
5.5.6 不良地质地段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3.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 ||||
5.5.12 施工安全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0.监测中心设计警戒值的初步判别:当测值问题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需要报警。 | ||||
5.6.1 现场运送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2)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得放在衣袋里。 | ||||
5.6.3 洞室爆破的基本要求: 5.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操作。 | ||||
6.2.7 制浆及输送,应遵守下列规定: 2.当人进入搅拌槽内之前,应切断总电源,开关箱应加锁,并挂上“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标志。 | ||||
7.1.4 当砂石料料堆起拱堵塞时,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料堆上进行处理。应根据料物粒径、堆料体积、堵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 ||||
7.4.7 设备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启动柜或设备配电室悬挂“有人检修,不许合闸”的警示标志。 | ||||
8.1.3 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线路(包括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绝缘良好,并配备防漏电保护装置。 | ||||
8.2.1 木模板的安全技术要求: 10.高处拆摸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标出危险区;应实行安全警戒,暂停交通。 11.拆除模板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 | ||||
8.3.1 钢筋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8.冷拉时,沿线两侧各2m范围为特别危险区,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 | ||||
8.5.6 混凝土拌和楼(站)的安全技术要求: 9.检修时,应切断相应的电源、气路,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示标志。 10.进入料仓(斗)、拌合筒内工作,外面应设专人监护。检修时应挂“正在修理,严禁开支”的警示标志。非检修人员不得乱动气、电控制元件。 | ||||
9.1.10 搅拌机运行中,不得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或清理。需要清理时应停机。如需人员进入搅拌鼓内工作时,鼓外应有人监护。 | ||||
7 |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L/T 5373-2007 | 4.0.9 人员不得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 | ||
4.0.10 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不得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食、饮水。 | ||||
4.0.12 洞内作业前,应检测有害气体的浓度,当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及时排除。 | ||||
4.0.16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应停电并挂标志牌,标志牌应谁挂谁取。检查确认无人操作后方可合闸,不得在机械运转时加油、擦拭或修理作业。 | ||||
4.0.20 非电气人员不得安装、检修电气设备。不得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他物品。 | ||||
4.0.26 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不得安装、维修和操作特种设备。 | ||||
5.7.13 进行停电作业时,应首先拉开刀闸开关,取走熔断器(管),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标志,并留人监护。 |
8 |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 32-1992 | 3.2.3 对于乘人电梯及罐笼等设施,必须设安全保险机构,并经安全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启用,运行期间尚应定期检查。 | ||
3.2.5 滑模施工的动力及现场照明供电,应设双回路供电或备用电源,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有其他应急措施。 | ||||
3.2.8 防火、防雷等设施,应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 | ||||
4.5.13 混凝土下料系统的设计必须保证混凝土不分离及施工安全。 | ||||
4.5.14 沿斜洞上下交通运输系统的布置,必须安全可靠、方便施工。 | ||||
5.4.6 陡坡上的滑模施工,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牵引机具为卷扬机钢丝绳时,地锚要安全可靠,牵引机具为液压千斤顶时,应对千斤顶的配套拉杆作整根试验检查,并应设保证安全的钢丝绳、卡钳、倒链等保险措施。 | ||||
9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 3.2.1 电工必须经过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 ||
3.2.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 ||||
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 ||||
4.1.5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 ||||
4.2.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 ||||
4.2.2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 | ||||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护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 ||||
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 ||||
5.1.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 ||||
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 ||||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溶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 ||||
5.2.1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 ||||
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 ||||
7.2.10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 | ||||
8.1.4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 ||||
8.1.5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 ||||
8.2.5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 ||||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 ||||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 ||||
9.1.2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PE线外,还应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构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 ||||
9.1.5 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电器外,还应按要求装设隔离开关或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以及按照要求装设控制装置。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的控制电器应采用接触器、继电器等自动控制电器,不得采用手动双向转换开关作为控制电器。 |
10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 | 2.0.7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 ||
2.0.9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 ||||
3.1.1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二、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三、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四、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 ||||
3.1.3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三、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 ||||
4.1.8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 ||||
4.1.9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 ||||
4.2.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 ||||
4.2.5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操作平台。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 ||||
4.2.6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蓬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 ||||
5.1.1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 ||||
5.1.3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 ||||
5.2.3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 ||||
11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 ||
2.0.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 ||||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盒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 ||||
2.0.21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 ||||
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器、起重量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 ||||
4.1.14 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 ||||
4.5.2 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 ||||
5.1.4 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 ||||
5.1.10 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要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 ||||
5.5.6 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 ||||
5.10.20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 ||||
5.13.7 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将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 ||||
7.1.23 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筑混凝土时,空口必须及时封盖。 | ||||
8.2.7 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者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销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
12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 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拖板厚不应小于5mm。 | ||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 ||||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考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 ||||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 ||||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 | ||||
6.6.3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里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里面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 ||||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 ||||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 ||||
7.4.5 卸料时哥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 ||||
7.3.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 ||||
7.3.8 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须符合: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须随立杆、纵向、横向水平杆同步搭设。 | ||||
7.4.2 拆脚手架须满足: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 ||||
7.4.3 卸料时须符合下列规定:各扣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 ||||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 ||||
9.0.1 扣件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 ||||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 ||||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荷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 ||||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 ||||
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 ||||
9.0.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
13 | 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说明 | |||
自查意见 | 好 中 差 |
检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由安全监察部、各作业队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按附表3涉及内容,每月检查并记录。
附表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水电工程)
(工程验收部分)
工程名称: 编号:
序号 | 规范、规程 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评价 |
1 |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 5123-2000 | 3.1.2 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 ||
4.1 工程截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安全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汛要求。 | ||||
5.1 工程蓄水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1.1 引水建筑物的进口已经完成,拦污栅已就位,可以挡水。 5.1.2 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控制泄水,调节库水位。 5.1.3 各建筑物的内外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 并已测得初始值。 5.1.5 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基本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保护已得到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经完成;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1.7 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道路、通信、堵漏和应急措施。 5.1.10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 | ||||
6.1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6.1.1 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尾水系统已按设计文件基本建成,或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已能满足初期发电的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且库水位已蓄至最低发电水位以上。待验机组进水口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 6.1.2 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其他未安装机组的尾水已用闸门或闷头可靠封堵;尾水围堰和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 | ||||
6.1.3 厂房内土建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要求基本建成,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各层交通通道和厂内照明已经形成,能满足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待验机组的安全试运行;厂内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调试,能可靠正常运行;厂区防洪排水设施已作安排,能保证汛期运行安全。 6.1.6 升压站、开关站、出线站等部位的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满足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需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并经系统调试合格。 6.1.7 厂区通信系统和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通信可靠。 6.1.8 消防设施满足防火要求。 | ||||
7.1 单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7.1.1 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基本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施工现场已清理。 7.1.2 设备的制作与安装经调试、试运行检验,安全可靠,达到合同文件和设计要求。 7.1.3 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已测得初始值。 7.1.4 工程质量事故已妥善处理,缺陷处理也已基本完成,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剩余尾工和缺陷处理工作已明确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完成。 7.1.5 施工原始资料和竣工图纸齐全,并已整编,满足归档要求。 | ||||
8.1.3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2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3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 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4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 ||||
2 | 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说明 | |||
自查意见 | 好 中 差 |
检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由工程管理部、质量管理部按工程实际验收情况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