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一、名词解释
1.风险:在一定条件下,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及其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2.风险因素:是指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条件,也包括风险事故发生时促使损失增加或扩大的条件。
3.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即风险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它意味着风险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4.损失:是指经济价值意外的减少或灭失。
5.风险管理:是指社会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算和分析,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技术,以最小的经济代价达到最大安全效果的经济管理手段。
6.可保风险: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
二、填空题
1.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2.实质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
3.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4.控制型、财务型
5.风险的客观存在
6.毁损或灭失、贬值
7.静态风险
8.损失程度
9.损失频率、损失程度。
10.以最小的经济代价获取最佳的安全保障。
三、单项选择题
1.A 2.C 3.B 4.B 5.C
6.B 7.B 8.D 9.A 10. D
四、判断题
1.√ 2. × 3. × 4. × 5. ×
6.√ 7. × 8. √ 9. × 10. √
五、多项选择题
1.ABC 2.BDE 3.CDE 4.ABC 5.BCDE
六、案例分析
1.答:
(1)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产生直接造成损失。
(2)航空公司的主要损失包括:财产本身的毁损和灭失的损失;因财产毁损或灭失所致收益的损失;由于财产损失所致的额外费用的损失;人身方面的损失;责任方面的损失。
(3)航空公司就防微杜渐,从风险的源头,即风险因素抓起,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开放式的问题,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理解作答。)
2.答:
(1)如果将非典风险单独作为一种风险来承保,是具备可保风险的条件,因为不能满足同质的风险必须是大量的条件。
(2)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行为的理性有待提高。(开放式的问题,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理解作答。)
七、问答题
1.答:
(1)风险的含义:在一定条件下,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及其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这一定义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随机事件是否发生不确定;第二,随机事件发生后是否导致损失不确定,即随机事件发生后;第三,损失发生后其损失程度不确定。
(2)风险的特征:客观性、偶然性、灾害性、可测性、发展性
2.答:
(1)按照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以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2)风险按照性质分类,可以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3)风险按照发生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4)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5)风险按照产生的环境分类,可以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3. 答:
(1)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2)风险三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产生直接造成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因果关系是辩证的,有些风险事故从另一角度来看,又是
另一风险事故的风险因素。
4.答:
风险处理方法可以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控制型的包括:
(1)避免;
(2)预防与控制;
(3)风险中和;
(4)集中与分散。
财务型的包括:
(1)自留;
(2)转移(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
5.答: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6)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6.答:
(1)两者的共性:
两者的共同研究对象是风险。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前提。
风险的客观存在也是风险管理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2)两者的区别:
处理风险的范围不同;
处理风险的方式不同
(3)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相互影响: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
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八、本章实训
提示方法:
1.以小组为单位(将学生分为6人左右),由每组所推选的小组长1名主持对校园风险进行调查;
2.在小组内或班上进行讨论、分析;
3.通过观察、分析你所在校园学习、生活、工作的各个环境和场所的各类风险状况,结合所学知识,每位学生自拟题目写出风险调查报告或小型论文,并提出加强校园风险管理的对策。
第二章 保险概述
一、名词解释
1.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从经济角度看,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合同行为;从风险管理角度看,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
2.经济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使得保障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证正常生活秩序得以尽快恢复。
3.资金融通功能:是指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
4.社会管理功能:是指保险由于其内在特性,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所起到的作用。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或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6.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而建立起的保险关系。
7.保险:是处于某种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一种保险。
8.足额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通常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一种保险。
9.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10.保险深度:是指一国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
11.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二、填空题
1.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2.原保险 再保险 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
3.不足额保险 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
4.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保险
5.营利保险 非营利保险
6.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
7.共同海损 罗地安
8.巴蓬
9.意大利
10.生命表
11.实施方式不同 举办主体不同 保费来源不同 保险金额不同
三、单项选择题
1.B. 2.C. 3. A. 4.A. 5.D.
6.C. 7.C. 8.D. 9.D. 10.A. 11.C.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五、多项选择题
1.ABC 2.BD 3.ABCD 4.CD 5.ABC 6.ABC
六、问答题
1. 答:
(1)商业保险与银行储蓄:
消费者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计算基础不同。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
(3)商业保险与救济:
救助机制不同、资金来源、规模不同、权利义务不同、给付对象或范围不同、权利的主张不同。
(4)商业保险与:
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机制不同、社会后果不同。
2. 答:
(1)功能: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其中,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
(2)作用:
①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②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刺激消费;
拉动投资;支持出口;
服务三农;
促进创新。
总之,保险能够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安定;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3. 答:
(1)以实施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2)以保险标的为标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以保险性质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保险;
(4)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5)以保险业务承保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等等。
4. 答: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
(2)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3)大数法则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数理基础。
七、本章实训
提示:
阅读所提供的资料,运用本章所学知识,重点从保险的职能、作用和业务领域等方面,结合中国经济社会改革的实际情况,以“保险与新世纪的中国”为题撰写小论文。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一、名词解释
1.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
2.保险费: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3.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4.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5.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7.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8.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这一约定时间就成为保险期限。
9.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使得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
10.保险合同中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断。
11.保险合同解除: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二、填空题
1.主体、客体、内容;
2.保险利益;
3.期限届满 解除 违约失效 履行合同 标的灭失 被保险人死亡;
4.文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5.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6.双务性、附和性、有偿性、诺成性;
7.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持有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8.宽限期;
9.偶然性;
10.义务、权利、双务;
11.保险费、保险金;
12.一致;
13.知情权、解约权、索赔权;
14.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法律效力变更;
15.同意;
三、单项选择题
1.C. 2. A. 3.B. 4.A. 5. C.
6. D. 7. D. 8. A. 9.A. 10. B.
11.A. 12.D. 13.A. 14.B. 15.C.
四、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五、多项选择题
1.ABCDE 2.AC 3.AD 4.ABCDEFG 5.BC
6.ACDE 7.ABCD 8.ABD 9.ABCD 10.ABCDE
六、问答题
1.答: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必须具备缴纳保险费的能力。
2.答:
保险合同的特征:
(1)射幸性
(2)双务性
(3)有偿性
(4)附和性
(5)诺成性
3.答:
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义务履行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4)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5)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4.答:
《保险法》第十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法除对受益人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外,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还对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人数、权益分配及其以及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的条件等做出严格规定。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可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5.答:
(1)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
①文释原则
②意图解释原则
③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④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⑤补充解释原则
(2)处理争议的方法:
①协商解决
②调解
③仲裁
④诉讼
七、案例分析题
1.答:
本案例需要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而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因此,尽管合同双方在4月29日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但双方约定合同自5月1日零时开始发生效力。因此,王某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答:
根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车辆过户后,B公司承继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第49条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因为车辆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也需要告诉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有关法律规定,从而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
3.答:
《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本案例中,推定王某父母先于王某死亡。
《保险法》第42条还规定,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显然,保险金作为王某的遗产,理应由作为第一遗产继承人的王某妻儿领取。
4.答:
常见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包括:文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各类条款的优先顺序原则;等等。本案主要适用文释原则。
八、本章实训
(一)提示
本案涉及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存在与消灭,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以及作为遗产处理的顺序等问题。
(二)提示
1有利于非起草人解释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存在误解情况。
2.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时通知、加费规定,在实践中客户应注意办理通知手续,有其风险增加情况下。保险人应注意查看危险是否增加,是否加费或解除合同。
3.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有在第二章第一、二节中对保险利益的认定、时效有明确规定,对投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能力,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投保及其保险金额等均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维护被保险人的安全、健康。特别是未成年人保险方面,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文件有明确规定。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告知:通常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和当时,保险双方当事人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分为投保人告知和保险人告知两个方面。
2.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所做出的承诺。
3.默示保证:是指某些重要保证在保险单上并没有文字记载,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非常明确的保证。
4.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5.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
6.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事件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是,并非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7.代位追偿:是一种索赔权利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保险双方以外第三者责任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8.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9.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填空题
1.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2.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3.承诺保证,确认保证;
4.解除权,抗辩权;
5.经济上的利益,确定的利益;
6.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定保险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7.现有利益,预期利益;
8.直接,起主导作用的;
9.顺序法,倒推法;
10.保险金额,保险利益;
11.恢复原状,更换,重置;
12.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13.其对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14.推定全损,保险金额;
15.责任限额分摊制,顺序责任制;
三、单项选择题
1.D 2.B 3.A 4.B 5.C
6.B 7.C 8.B 9.C 10.A
11.A 12.C 13.B 14.A 15.C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对 7.√ 8.× 9.× 10.√
五、多项选择题
1.ABC 2.AB 3.AB 4.AD 5.AD
6.AC 7.BC 8.CD 9.BD 10.AD
六、计算题,
1.答:
(1)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人赔偿60万元。
(2)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赔偿40万元。
(3)公式:保险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 保险金额 / 保险标的完好价值
= 60 * 80/100 = 48万元
2.答:
保险金额限度以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由于实际损失未超过保险金额,因此赔偿实际损失30万元。
3.答:
公式:
某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 损失金额×某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总额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40×50÷(50+40)=20.2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40×40÷(50+40)=17.7万元
七、问答题
1.答:
(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即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的或无效的。
(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明确的或可以实现的;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3)遵守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行为;
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可以赔偿额度。
举例说明。
2.答:
(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失效。
(2)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有着较大的不同。
第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第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第三,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
3.答:
(1)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规定:
告知与说明;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2)本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
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射幸性、附和性);
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保险专业性强;
4.答:
(1)代位求偿的构成条件
①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
②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
③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偿总额,如果超过该金额,多余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
(2)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①代位求偿是权上代位;而委付是物上代位。
②代位求偿只享有追偿的权利;而委付一经接受,既要接受其保险标的的权益,还要接受在委付后发生的一切义务。
③代位求偿只享有保险赔款内的权益,委付则享有该标的的一切权利。
5.答:
委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的以推定全损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委付通知”。如果被保险人不办理委付,保险人则对保险标的按照部分损失赔偿处理。
②委付的提出应该是保险标的的全部,被保险人不能针对某一部分标的物请求委付,另一部分不请求委付,否则容易引起争议。
③委付不能附带条件。被保险人提出委付请求不能附带条件,因为可能使保险双方关系复杂化,容易引起纠纷。
④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承诺才能生效。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后,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保险人如果不接受,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委付即有效成立,意味着保险标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委付一经成立,既不得撤消,也不得因其他原因而反悔。
6.答: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
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责任时,通常采用以下三个标准保险补偿程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的补偿,又不会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①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②保险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③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7.答:
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顺序法,另一种是倒推法。
近因原则的应用分为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两类情况,即: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其中,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又分为三种情况:
①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
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
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
八、案例分析题
1.答:
业务人员甲代表着保险公司与乙商谈合同事宜,由于甲的不诚实行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言辞上令乙以为合同能有效,那么作为保险公司则不能在发生事故时再提出抗辩,因禁止反言的存在,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承诺,虽然合同上已有相关免责。
2.答:
结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不赔偿,本案以保险人拒赔告终。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中的告知采用无限告知的原则。即法律对于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只要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必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本案集装箱保险系海上保险,被保险人自然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主动告知相关的重要情况。集装箱保险中的集装箱由谁使用无疑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保险单对航程范围的约定在“A港一B港”航线,该案中甲公司仅能证明发生了损失,但是不能证明集装箱是在A港到B港的航程中发生的,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赔。
3.答:
D老板在填写投保单时在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上填写没有,本案被保险人D老板所告知内容与事实不符,鉴于告知的内容均属于重要事项,同时,该事实属于确认保证。鉴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和保证规定,无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故意还是无意,也不论D老板长子与该珠宝商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4.答:
本案被保险人虽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将危险增加情况报告,但保险人在知情时(保险代理人知情视同保险人知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意味着其放弃该权利,则日后不得反言重新主张这一权利。因此,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未加交保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结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依据:依据保险法和告知规定。
5.答:
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对本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再次,但是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虽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孙某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当初孙某投保的行为可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上案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6.答:
依据保险利益原则规定及其在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具体运用。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合同必须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中保险赔偿的三个限定。
(1)银行可以以抵押权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投保。通常银行可以依照其实际拥有的抵押权利益100万元向保险人投保。(2)银行在索赔时只能据其遭受损失的实际可保利益100万向保险人索赔。(3)如保险标的全损时贷款已归还一半,则保险人仅赔偿银行50万元;(4)如保险标的全损时贷款已归还完毕,则保险人不予赔偿银行。
7.答:
贸易合同按FOB价格成交,投保人(买方)没有可保利益,保险人按“舷至仓”承担赔偿责任。对装船以前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保险公司与索赔人(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同时索赔者还必须拥有保险利益;且其损失还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本案拒绝卖方是因为其在货损期间虽有保险利益,但是他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故虽然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仍然无权向保险人索赔。本案拒绝买方是因为他虽然是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是在货物损失期间对该批货物无所有权,没有保险利益。
8.答:
(1)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王某领取。因被保险人王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且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的受益权受法律保护,保险金既不能够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中间分配,也不能够作为清偿被保险人债务的财产处理。故本案在该保险合同存在受益人成某、且未改变情况下,受益人成某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虽然王与成的婚姻关系解除,但也不影响索赔权,该笔身故保险金请求权既不能由王某父母以继承人身份领取也不能由吴某以债权人身份索赔。
9.答:
依据保险法代位追偿的规定。按照谁有过失谁负责的公平承担损失赔偿的原则。本案保险人尽管已承保,但是作为肇事方绝不能因此而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若被保险人汉江公司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则正太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后应依照法律规定向责任方行使追偿权。若汉江公司先向维达公司提出索赔并获得全额赔偿,则正太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0.答:
依据保险法44条规定和损失补偿原则物上代位规定。本案在几十年前是以推定全损全额赔偿被保险人的,因此,当初如果被保险人已将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则因保险人通过物上代位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所以,本案打捞的黄金应归保险人所有。结论:保险人打捞的黄金应全数归保险人所有。
11.答:
分析:本案被保险人认为船舶沉没的近因是“船舶搁浅”,因而属于承保范围,于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而保险人认为,鱼雷击中才是船舶沉没的近因,但该船投保“海上危险”时未附加战争险,故保险人拒赔。被保险人就此进行诉讼。
本案争论的焦点:船舶搁浅和鱼雷击中,哪一个是船舶沉没的近因?本案被德国潜水艇的鱼雷击中的英国轮船,投保的是“海上危险”保险(即海上一般风险的保险单),但保单中将“敌对行为和类似战争行为的一切后果”列为除外责任(即特殊风险不保)。因此,如果船舶搁浅是船舶沉没的近因,则属于海上危险的范围,保险人应该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如果鱼雷击中是船舶沉没的近因,则属于保单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应该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最终判决:法官支持保险人的主张,认为船舶沉没的近因属于保单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人不予赔偿。
九、本章实训
(一)答案:
1.母亲与儿子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由于世界各国在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原则和方法存在不同,对此问题回答的结果当然也有不同。通常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金钱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混合原则,保险利益的表达方式有“定义式”和“例举式”。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利益主义原则”采取定义方式表达,法系国家采取“同意主义原则”。
2.英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并未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哈斯与其母亲并不存在法律认可或保护的保险利益关系。因此,英国上诉据此做出判决,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有理由解除合同。
3.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立法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家庭成员中关系的范围并集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确定,采取例举的方式表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此,本案如果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儿子可以为母亲投保人身保险。
(本案提示:英国赡养老人法律规定特殊)
(二)答案:
根据挪威仲裁机构的分析,导致两船发生碰撞事故的根本原因,既不是战争,也不是不开航标灯,而是两船的航行过失。最后,挪威仲裁机构裁定,造成“诺瓦号”秋“马格农号”这两艘油轮碰撞的近因是航行过失。航行过失属于普通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碰撞损失应该由挪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分析:
1.在两伊战争期间,两艘油轮没有开航标灯行驶,后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本案两艘油轮相撞的原因有战争因素、不开航标灯、船舶碰撞三个,且是间断发生,有新的原因介入。经查勘检验,本案中的两艘油轮在夜间航行时不开航标灯,就是为了避免成为炮火轰击的目标。可见,战争因素与不开航标灯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但是,现代航海设备的发展已大大降低了航标灯的重要性,船舶在夜间航行,即使不开航标灯一般也能安全行驶。因此,在本案中,尽管不开航标灯是战争因素的结果,但不开航标灯并不是造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起支配作用的原因,即不是近因。近因应是双方船舶互有过失。
2.根据挪威仲裁机构的分析,导致两船发生碰撞事故的根本原因,既不是战争,也不是不开航标灯,而是两船的航行过失。最后,挪威仲裁机构裁定,造成“诺瓦号”秋“马格农号”这两艘油轮碰撞的近因是航行过失。航行过失属于普通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碰撞损失应该由挪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章 财产保险
一、名词解释
1.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财产或相关利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予以补偿的保险。
2.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有形的物资财产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是传统的财产保险业务。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合同约定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信用保险:是权利人(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请求保险人保障因义务人(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可能产生的不履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种保险。
5.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传统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各种科技工程的迅速发展也成为工程保险市场的重要业务来源。
6.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
7.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二、填空题
1.权利人 债务人 保险人 权利人;
2.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 广义;
3.火灾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货物保险 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
4.重置价值;
5.船舶 水上装置 定期 航程;
6.起飞 着陆 共同保险 再保险;
7.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8.团体火灾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9.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10.种植业 养殖业。
三、单项选择题
1.C. 2. D. 3.B. 4.C. 5. B.
6.C. 7.D. 8.B. 9.C. 10.C.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五、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E 3.ABC 4.ACE
六、案例分析题
1.案例分析:
(1)货运部门对本案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然后保险公司针对其赔偿的部分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3)被保险人的损失虽已从保险公司得到一半赔偿,但另一半损失仍应由货运部门赔偿。
2.案例分析:
根据平安险条款规定,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如果承保货物仅仅遭暴风雨袭击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但是,无论运输工具在运输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则是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保险人应予赔偿。因此,对于本案承保货物由暴风雨袭击而遭水渍和发生触礁而导致损失的两部分保险公司都应给予赔偿。
七、计算题
1.解析:
(1)该情况为不足额保险,应采用比例赔偿方式。所以,
保险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保险保障程度
= 40 × 80 / 100 = 32万元。
(2)由于地震属于团体火灾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 = 保险价值 = 损失金额 = 70万元。
2.解析:
保险金额 = 10000+30+200+1000=11230元
八、问答题
1.答:
财产保险的特点:
(1)承保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2)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3)财产保险的经营内容复杂
(4)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不同
(5)保险期限一般较短
2.答:
(1)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可采用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投保、重置重建价值和实际价值投保。通常客户可以任选一种方式投保。
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投保: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或者按照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2)团体火灾保险的赔款计算方式
第一,固定资产的赔款计算。固定资产的赔偿需要分别按以下情况分项计:
①全部损失。保险财产因承保风险致损,无论按照什么方式投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②部分损失。按照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按照保险金额占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即:
保险赔款=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保险金额 / 出险时重建重置价值
(2)流动资产的赔款计算
流动资产损失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①全部损失。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按照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其赔款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②部分损失。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按照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账面余额为限);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应根据比例计算赔偿,即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按保险金额占出险时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额:
保险赔款 = 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保险金额 / 出险时账面余额
3.答: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最长可达10年。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储金按每千元保险金额计算,投保时一次缴清,无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出险,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将全部退还保险储金,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缴纳的保费期满不会退还。
4.答:
车辆损失保险承保的是车辆本身因各种自然灾害、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产生的赔偿责任。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可分为碰撞责任和非碰撞责任:前者是指因保险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后者又分为保单列明的洪水、暴风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以及倾覆等其它意外事故。对于战争、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车辆自身缺陷导致的损失等保险人均不负责。
5.答: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合同约定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特点:
(1)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特殊
(2)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具有双重性
(3)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
(4)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方式的特殊性
6.答: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联系: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致,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属于担保性质的保险业务,其保险费率主要依据被保险人及其交易这的信息资料、财务状况、履约情况等,还有经营所在地的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确定。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主要区别:
(1)概念和性质不同。
(2)当事人、关系人不同。
(3)保险费的属性不同。
7.答:
(1)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2)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3)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5)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九、本章实训
提示:
阅读材料后,请结合第一章风险与保险和本章财产保险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思考材料中所提及的两起事故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涉及哪些类型风险?其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各包括哪些内容?请具体分析,从风险管理角度思考,应采取哪些风险管理对策和方法应对这类风险事故, 哪些风险能够通过投保哪些财产保险业务得以转嫁?。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约定的疾病、伤残、年老、死亡等保险事故或事件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业务。
2.人寿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或事件,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4.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收入减少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5.残疾是指人体的组织或器官永久性地缺失,或者人体的组织或器官的正常活动机能永久丧失。
6.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特有概念,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等)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这一定期限保险人不予负责。
7.观察期也称试保期,在健康保险单中通常规定一个观察期(90或180天等)。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收入损失和支出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即观察期内所患疾病推定为投保以前患有,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正式生效。
8.免责期是指健康保险合同规定的一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免责期。
9.自杀在法律意义上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
二、填空题
1.人的生命 人的身体
2.生命风险 健康风险
3.利益主义 同意主义 混合主义(或择衷主义)
4.明确规定受益人 明确规定受益人的变更事宜
5.传统型人寿保险 新型人寿保险
6.缴费灵活 保额可调整
7.致害物 侵害对象 侵害事实
8.死亡给付 残废给付
9.内部原因 非先天性 非自然性、必然性原因。
10.《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三、单项选择题
1.A. 2.B. 3.B. 4.C. 5.A.
6.D. 7.B. 8.C. 9.D. 10.B.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五、多项选择题
1.ACD 2.AD 3.AD 4.BCD
六、计算题
1.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的残疾保险金为45万元(50000元*90%)。
2.保险公司应该赔偿31040元(【40000元-{40000*3%}】*80%)。
七、案例分析题
1.答:
人寿保险规定宽限期是给予投保人延期缴费的时间优惠,目的在于控制经营成本、维持保单效率。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据此,本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金责任,并从中扣除所欠缴保险费。
2.答:
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某因意外致残的时间和鉴定一级残废的时间均在责任期限90天内,按照伤残保险金规定的给付比例是100%。因此,保险公司当即应支付残疾保险金5万元,保险合同告终止。同时,根据责任期限规定,被保险人此后即使残疾减轻,等级降为三级,保险人也不追回残疾金。
3.答:
本案中规定了观察期,在健康保险单中通常规定一个观察期(90或180天等)。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收入损失和支出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即观察期内所患疾病推定为投保以前患有,对观察期结束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负责。本案中胡某因病住院支出的医疗费及收入损失是在观察期内发生的,因此保险人不会进行赔付。
八、问答题
1.答: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不可估价性;
(2)人身风险具有必然性、不可预测性、均衡性、分散性等多重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较为特殊;
(5)人身保险产品具有多重功能;
(6)人身保险合同期限长,保险费采取均衡保险费。
2.答:
随着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逐渐多样化,在具备传统的保障功能之外,人们还希望寿险产品具有投资储蓄的功能,适应人们新的保险需求变化,保险人开发了以下一系列新型人寿保险产品,其特点分别是:
(1)分红保险。主要特点:保单持有人作为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共同体,不仅享有固定利率的利益,而且还享受直接参与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保单价格较高;保险金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等。
(2)变额人寿保险。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保险的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高度统一;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直接与投资回报率挂钩;对投保人透明度高;风险由客户自担。
(3)万能保险。主要特征是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此外,每个保单持有人也有单独设立账户;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该保险规定有保证利息;有两种可供被保险人选择的死亡保险金给付模式。
(4)变额万能寿险。其特点是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相结合,适合那些将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视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
3.答:
年金保险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方式,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年金保险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缴费方式不同分为趸缴年金和期缴年金保险。
(2)按被保险人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保险。
(3)按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4)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保险。
(5)按给付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保险。
4.答:
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伤害,亦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5.答:
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三个必要条件,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了医疗费用;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6.答:健康保险合同中主要有以下特殊条款:
(1)观察期条款
(2)免赔额条款
(3)比例共保条款
(4)给付限额条款
九、本章实训题
提示:
1.根据《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客户在投保重疾险或医疗险时,除了一般提示客户应该如实告知和让客户了解犹豫期的规定外,重点应提请客户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2.投保单的填写是保险企业业务流程的第一步,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是学生应训练的一项基本功。本投保单以学平险为例进行练习,因为是团体保险,要重点对被保险人清单进行审核。学生在实训时,要注意区别主险与附险,注意填写时的规范与准确。
第七章 保险与社会保险
一、名词解释
1.保险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经济或社会目标,对于商业保险公司难以经营的险种给予一定保护扶持和引导而实施的保险。
2.农业保险是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3.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4.海外投资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
5.社会保险是指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对劳动者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特定社会经济风险,暂时或永远失去工资收入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经济保障制度。
6.基本养老保险是指通过立法制度安排,以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为基础,在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在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都是最重要的项目。
7.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负责建立专门的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8.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和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填空题
1.经营目标不同 经营主体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保费来源不同
2.性
3.为实施特定的产业服务
4.种植业保险 养殖业保险
5.出运前出口信用保险 出运后出口信用保险
6.劳动者
7.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8.促进海外投资
9.遭受投资引进国的征用风险 汇兑风险 战争风险
10.立法强制性 责任分担性 保障的普遍性 广泛的社会性
三、单项选择题
1.A 2.D 3.C 4.B 5.C
6.D 7.A 8.B 9.C 10.D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五、多项选择题
1.CD 2.ABC 3.AB 4.ABCD 5.ABCD
六、案例分析题
1. 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索赔单证齐全, A公司无履约瑕疵,因此本案属于中国信保的保险责任。因此,中国信保需赔付63万美元赔款。
2.本案中企业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同时也侵害了王先生的权益。虽然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不需要王先生出钱,但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经营性质、管理与立法范畴、保险对像与作用、保费的筹集与保险金的支付办法上都存在差异,商业保险并不能替代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而商业保险则是采取自愿原则,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有选择地、有差别地为职工购买。
七、问答题
1.答:
保险的特点有:
(1)性是保险最突出的特点
(2)经营目的是为特定的产业服务
(3)保险业务经营有特色,表现在业务经营主体有特色、实施方式有特色、承保金额的确定有特色、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有特色
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
2.答: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有:
(1)保险和商业保险一样,两者都是风险化解机制,都是保险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要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都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2)商业保险是保险体系的主体和核心,保险在商业保险之后产生,保险弥补了由于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商业保险在某些产业领域的空白或短缺;保险的实施不仅要依靠国家支持,还需要借助商业保险的力量,比如经常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网点众多、人员充足、经验丰富等优势委托其经办保险业务。
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
(1)经营目标不同。
(2)经营主体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保险费来源不同。
3.答:
社会保险具有下列特征:
(1)立法强制性。
(2)责任分担性。
(3)保障的普遍性和广泛的社会性。
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有: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4.答: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体现在:
(1)都是基于相同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2)都是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
(3)都需要确定一个合理、充足的缴费率。
(4)处置的风险类别极其相似,提供的经济保障有部分相互重叠。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
性质、特点不同;
立法范畴不同;
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
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
管理不同;
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
八、本章实训
提示:
1.本题要求学生在掌握农业保险的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农业保险的困难,学生可以从其特点归纳出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的困难。主要从农业风险特殊性、巨灾性、不确定性、性等方面去分析给农业保险经营带来的困难。
2.本题要求学生在准确掌握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阐述两者在中国的现实意义,重点从它们的性及具体承保的对象的特殊性两方面去阐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从两者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去考虑。
3.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其意义重大,学生可以从立法从无到有的角度去了解其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制度被社会各界称为《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然后社会保险基金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救治。
4.《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一些新规定。第四十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对此和财政部还联合制定发出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这一对切实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5.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细化。例如,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明确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
(2)为了规范管理,对《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例如,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规定了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3)为了使《社会保险法》更具可操作性,对有关内容作了解释性和补充性规定。例如,对《社会保险法》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作了解释性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再保险
一、名词解释
1.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2.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人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3.分保限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4.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5.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签订协议,对每个风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6.险位超赔再保险是指以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当原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个别风险单位的赔款超过约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的部分负责至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7.事故超赔再保险是指以一次事故发生的赔款总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当原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多个风险单位的总赔款超过约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的部分负责至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8.停止损失再保险是为避免其特定业务的年度经验损失的波动寻求全面保护的原保险人设计的,其中再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年度总损失超过商定自留额的全部(在分保限额之内)或部分(超出分保限额):通常,这个自留额被规定为年度保费收入的某个百分比,但也可能是一个固定的金额。
9.临时再保险又称为选择性再保险,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是临时议定的
10.合同再保险也称强制性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
11.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规定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原保险人一旦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二、填空题
1.不同的险别、保险标的
2.20%、2003、5%、2006
3.分散风险、责任、扩大承保能力、促进保险业的竞争、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4.保险金额、赔款、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5.简单、具有成本效益、共同、缺乏针对性
6.原保险人、经纪人佣金、内部行政支出、损失调整费用
7.原保险人、再保险人、自留额、保险限额
8.项目、条件、期限、手续费
9.再保险单、函电、文书、分保建议
10.没有、长期性、三、注销
三、单项选择题
1.A 2.C 3.C 4.B 5.A
6.B 7.D 8.B 9.B 10.D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五、多项选择题
1.BD 2.AC 3.ABCD 4.ABCD 5.ACE
六、计算题
1.答:保额及赔款的分配情况见下表:
风险单位 | 总额 | 原保险人A负责部分 | 再保险人R负责部分 | |||
保额 | 赔款 | 保额 | 赔款 | 保额 | 赔款 | |
(1) | 150万元 | 40万元 | 37.5万元 | 10万元 | 112.5万元 | 30万元 |
(2) | 250万元 | 100万元 | 100万元 | 40万元 | 150万元 | 60万元 |
合计 | 50万元 | 90万元 |
2.答:现在的赔付率为135÷100=135%;
分出公司首先负责70%,即100万元×70%=70万元;
分入公司负责70%至120%之间的50%,即100万元×50%=50万元,由于50万元在规定的60万限额之内,故分出公司负责50万元;
尚余15万元缺口仍由分出公司负责。
故分出公司的赔偿金额为85万元,分入公司赔偿金额为50万元。
七、问答题
1.答:原保险和再保险都是为了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但在保险经营中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原保险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再保险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以及有关的利益,既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也有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而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保险人在履行赔付职责时,对财产保险是损失补偿,而对人身保险则是给付性的,所以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而再保险人对原保险合同的分摊,无论是财产再保险还是人身再保险,都是对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损失的补偿,所以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的主要作用包括:分散风险、责任、扩大承保能力、促进保险业的竞争、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等。
2.答: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的特点是:手续简便,节省人力和费用;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溢额再保险的特点是:首先要确定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入公司分入业务的最高限额;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险金额大小而变动;可以分层设计。
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在于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等。
3.成数再保险的优点:手续简便,节省人力和费用;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缺点: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适用范围:新公司、小公司;新业务、新险种;某些赔案发生频繁的险种;转分保的业务;公司内部分保;交换业务。
溢额再保险的优点:对于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灵活而具有弹性;可以均衡风险责任。缺点:比较繁琐费时;不能完全体现合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对于危险性小,利益较优且风险本身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
险位超赔再保险和事故超赔再保险的优点:有利于业务经营的稳定;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和运用;节省经营费用;可以充分地运用资金。缺点:没有分保佣金,对分出公司不利;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制定再保险费率有一定困难;可能导致个别承保人不认真招揽业务的道德风险。适用范围:既需要利用再保险避免重大损失,又希望同时自留尽可能多的毛保费的原保险人。
停止损失再保险的优点:是再保险保护得最全面的形式。缺点:停止损失再保险合同将大量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而他影响敞口的手段仍受到;在这种合同中再保险人丧失了保费量,并因此而丧失了其影响力;接受这种合同再保险人需要庞大的信息量;对于关键的指标(如赔付率)可能存在分出人人为操纵的危险;随着保险业变得越来越国际化,大多数业务的结构变得越来越不透明。适用范围:暴风雨和冰雹保险。
4.临时再保险的优点在于:不论是分出人还是分入人都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但这种分保形式也有很明显的缺点:由于分保业务必须征得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只有在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因此有可能失去机会,影响业务的开展;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并到期续保,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营业费用的开支。
合同再保险的特点在于分出人承保业务时,不必逐笔征得再保险人同意,分入人必须接受业务,处理赔款。只要没有发现重大的疏忽和过失,分入人不应干预,因此,这种分保方式可以使得再保险人获得大量的业务。此外,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有着更密切的共同利害关系。
预约再保险的特点在于对分出人和分入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于分出人来说,在遇有超过合同再保险金额的大宗业务时,可以安排预约再保险,而毋需与分入人逐笔联系。这样,不仅有利于分出人对超过合同限额业务的自动安排,增加分出人的承保能力,也有利于经纪人迅速安排业务。而对于分入人来说,其对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稳定性较差,且具有强制性。因此,这类合同较受分出人欢迎而不受分入人欢迎。
八、本章实训(案例分析1题)
1.成数分保
在成数分保方式下,分出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的承保能力为5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20%,自留额为100万元,接受公司承担80%,分保额为400万元,分保手续费比例为40%。
全年保费分配:
分出公司 1000万×20%=200万
分入公司 1000万×80%=800万
全年收益分配:
分出公司:200万(保费)-350万(费用)-100万(赔款)+320万(分保手续费)=70万(元)
分入公司:800万(分保费)-320万(分保手续费)-400万(赔款)=80万(元)
由于成数分保方式要将全部业务(包括保额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按固定比例分给分入公司,并且按相同比例分配保费,分保费支出较多,分出公司收益较少,经营收益匡算见下表:
项目 | 分出公司 | 项目 | 分入公司 |
保费收入 | 10000000 | ||
减:费用开支 | (3500000) | ||
减:付出分保费 | (8000000) | 分保费收入 | 8000000 |
加:分保手续费 | 3200000 | 减:分保手续费 | (3200000) |
减:赔款 | (5000000) | ||
加:摊回赔款 | 4000000 | 减:摊赔款 | (4000000) |
净收益 | 700000 | 800000 |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经营收益匡算见下表:
项目 | 分出公司 | 项目 | 分入公司 |
保费收入 | 10000000 | ||
减:费用开支 | (3500000) | ||
减:付出分保费 | (6000000) | 分保费收入 | 6000000 |
加:分保手续费 | 2100000 | 减:分保手续费 | (2100000) |
减:赔款 | (5000000) | ||
加:摊回赔款 | 3200000 | 减:摊赔款 | (3200000) |
净收益 | 800000 | 700000 |
3.险位超赔分保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经营收益匡算见下表:
项目 | 分出公司 | 项目 | 分入公司 |
保费收入 | 10000000 | ||
减:费用开支 | (3500000) | ||
减:付出分保费 | (2000000) | 分保费收入 | 2000000 |
减:赔款 | (5000000) | ||
加:摊回赔款 | 1500000 | 减:摊赔款 | (1500000) |
净收益 | 1000000 | 500000 |
4.以上三种分保方式经营收益匡算结果表明,如果选用超赔分保,分出公司的收益较多,但是超赔分保不能用于业务交换,没有回头业务保费收入,而且费率每年都可能变动,有较大的波动性。如选用成数或溢额分保,虽收益较少一些,却可以进行业务交换,获得回头业务保费收入和盈利机会,且有利于建立保险同业之间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所以,分出公司应该根据其经营方针和具体业务,权衡利弊,做出选择。
第九章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一、名词解释
1.保险营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营销是指保险产品推销和对客户提供服务,通过各种沟通手段挖掘人们对保险商品的需求,使投保人接受保险商品、从中获得风险保障服务的最大满足过程。它是广义保险营销的一个重要环节。广义的保险营销是指在保险市场上,以保险商品为交换对象,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实现组织经营的一系列经营活动,包括保险市场的调研、目标市场的选择、产品的开发研究、产品的定价、销售渠道的选择、销售策略的制定、客户沟通与服务等一系列内容。
2.直接营销是指保险公司在各区域设置有自己的服务机构网络,由保险公司的外勤员工直接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不需要依靠任何保险中介人,没有增加任何中间环节,由起点直达终点。
3.间接营销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介人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从销售的起点到达终点过程中,需经过若干中间环节。
4.网络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网上保险中介机构以因特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咨询、险种费率查询、承保、理赔等)。
5.银行保险狭义上是指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开展保险营销。广义的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6.核保是指保险人在全面掌握、核实投保标的信息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过程。
7.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并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
8.理赔即处理保险赔案,是指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针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赔付的行为和过程。
9.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某些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在保险业务中,道德风险表现为某些人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
10.逆选择是指投保人倾向于做出与保险人的要求和期望相反的投保选择,亦即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或申请续保,风险小的投保人则会放弃购买保险或续保。
11.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以保险费形式积聚的保险基金加以运用,使其保值增值的活动。
12.保险基金是由专门的保险机构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筹集起来,专门用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损失补偿或某些特定事件给付需要的专项后备基金。
二、填空题
1.分散性 广泛性
2.风险大量 风险选择
3.控制保险金额 规定免赔额(率) 实行比例承保
4.人员促销 广告促销 公共关系促销
5.地理差异价 险种差异价 竞争策略差异价
6.电话保险 网络保险 银行保险
7.核保调查 审核验险 核保决策
8.道德 心理 法律
9.法律方法 经济方法 技术方法
10.重合同守信用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
11.虚构保险标的 恶用保险事故 编造保险事故 制造保险事故
12.立法先行 推动 公司为主 行业联合 部门合作 社会参与
13.自保 财政集中 商业保险
14.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 理赔费用
15. 银行存款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投资不动产
三、单项选择题
1.D 2.A 3.C 4.B 5.D
6.C 7.C 8.D 9.A 10.C
11.A 12.B 13.D 14.A 15.B
四、判断题
1.× 2.× 3.√ 4. × 5.√
6.√ 7.× 8.× 9. √ 10.×
五、多项选择题
1.AB 2.AD 3.BD 4.ABD 5.ABC
六、案例分析题
1.案例中保险公司综合运用4P保险营销组合策略。(1)险种策略。平安财险开发了车险电销专属产品,并于2007年获得了的正式批文,(2)价格策略。平安电话车险最大的卖点是价格在规定“最低7折”基础上再下降15%。(3)渠道策略。平安车险采用电话营销这一新型渠道,“投保方便,服务无忧”的优势很好地契合了客户的需求。(4)促销策略。2007年,平安为了引导消费者认识“电销”,初期推广费达3亿元。近两年,在全国各地的主流电台、报纸、电视、网站上,平安电话车险的广告铺天盖地。从2010年底起,葛优作为平安电话车险代言人,其全新平安电话车险广告片已率先登陆央视,以葛优形象为主体的全新平安电话车险平面、电台、电视系列广告相继发布。平安电话车险凭借自身的诸多优势实现了“加速度”发展。
2.核保的意义:(1)有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案例中太平人寿通过核保及时查明并消除了客户恶意投保带来的隐患。(2)有利于维护投保人保费负担的公平性。(3)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案例中太平人寿通过核保阻止了一场家庭悲剧的发生。
核保的内容:(1)核保调查。案例中太平人寿的调查人员于2004年5月初与张某进行了接触,张某以怕家人反对自己投保为由,拒绝了调查人员进一步到其家中拜访的要求,并要求公司为其保密。调查人员在与其他寿险公司的交流中了解到,张某近期曾向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累计投保金额达400万元,已承保金额达100万元。(2)审核验险。案例中太平人寿调查人员仔细研究了张某提供的财务报告,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深入分析,根据了解到的客户情况及所掌握的材料,认定该客户不具备按时交纳保费的能力。(3)核保决定。案例中太平人寿的核保人员对客户的投保申请做出了“主寿险限额5万元加费承保,附加定期寿险拒绝受理”的核保决定。
3.汽车“碰瓷”骗保行为之所以屡屡得手,主要在于各保险公司查勘理赔自成体系、相互的制度缺陷。
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应贯彻“立法先行、推动、公司为主、行业联合、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并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尽快建立车险信息平台。通过平台实现车险承保、理赔信息与车主和车辆信息数据库的交互式共享和管理,增强对套牌车、“碰瓷”车的识别,加强对一年内同一车辆多次理赔监控和管理,提高风险识别、管控能力。二是引导公司加大理赔查勘资源投入。进一步提高现场查勘率,严把赔案审核关,特别是加大对三者车修复情况的复勘和三者车修理真伪的鉴别力度,及时发现和防止假赔案产生。三是进一步加强和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教育警示广大车主,对有“碰瓷”嫌疑的交通事故要及时向门报案,尽量避免私下协商解决,共同打击类似违法犯罪行为。
4.保险投资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投资最根本的原因是由资本的本身属性所决定
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值。保险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加以运用,以增加利润,这是资本自身的内在要求,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自我发展能力。
(2)保险投资是由保险业务自身性质决定
保险基金作为专门用于应付未来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给付所需的专门资金。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通货膨胀的普遍存在,必须通过投资以期获得保险基金的保值、取得收益,才能以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方式返还于客户。否则,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利于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实现。
(3)保险投资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往往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保险公司势必要通过投资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弥补承保利润的不足、甚至亏损,进而增强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的竞争能力。案例中人保财险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连续三年承保亏损,加上投资收益后才实现了整体盈利。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争取更高的投资利润,不但能使保险人获得合理的利润,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而且能使被保险人以较低费率享受保险投资的收益,同时还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七、问答题
1.答:
保险经营的特点有: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3)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
(4)保险经营利润的计算具有特殊性;
(5)保险经营过程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在经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中,不仅要贯彻企业经营的一般原则,如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等,还要遵循保险企业经营的特殊原则,即:
(1)风险大量原则;
(2)风险选择原则;
(3)风险分散原则。
2.答:
直接营销渠道的优势:
(1)有利于保险公司与客户沟通;
(2)有利于树立公司良好的外部形象;
(3)有利于降低业务的成本和分销成本;
(4)有利于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直接营销渠道的劣势:
(1)难以在短期内迅速扩大市场规模;
(2)缺乏弹性;
(3)不利于专业化分工。
间接营销渠道的优势:
(1)有利于迅速拓展保险市场;
(2)有利于保险服务的专业化发展;
(3)有利于保险公司迅速建立和健全保险信息网络。
间接营销渠道的劣势:
(1)不利于保险公司提高承保质量;
(2)存在保险中介人欺诈现象;
(3)容易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
3.答:
保险核保要依次经历三个阶段,即核保调查、审核验险、核保决定,每个阶段都有特定的任务。
(1)核保调查即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为审核验险和承保决策提供事实依据。
(2)审核验险即根据核保调查资料和投保人提供的投保材料对投保风险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评价。审核验险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投保资格、审核保险标的、审核保险金额等。
(3)核保决定,保险人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承保权限,在审核验险之后,从承保控制角度做出核保决定。核保决定的结果有三种,正常承保、条件承保和拒绝承保。
保险承保包括投保受理、核保、缮制单证、收费出单和保全服务等一系列程序。
承保控制包括控制逆选择、控制保险责任、控制人为风险等。
(1)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对风险较大的标的有条件地承保,建立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等制度,使每一笔业务的实际风险情况与其适用的费率类型相一致,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有效遏制恶性循环。
(2)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些特别约定以控制保险责任,这些特别约定可分为三类:一是扩展保险责任类。保险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以加收保费为条件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在使用该类条款时应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设定该扩展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二是规范类。为了防止双方发生纠纷,对容易产生歧义的事项进行明确或补充,详细约定具体的方式以及解决的办法。在使用该类条款时力求规范严谨。三是保险责任类。保险人针对风险比较高的保险标的,专门设置严格的赔付条件,或者将某些风险因素列入除外责任,以此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实现稳健经营。
(3)保险人在承保时常采用以下方法控制人为风险:
第一,实行限额承保。保险人采用低额承保或不足额承保的方式,留一部分风险给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第二,规定免赔额。免赔额有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之分,都是将小额损失留给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第三,续保费率浮动。引入奖优罚劣机制,防灾防损做得好的,续保时费率下浮,反之上浮。这三种方法都是以切身利益激励约束被保险人的行为,防范人为风险。
4.答:
保险防灾防损与社会防灾防损密切相关,互为补充,其共同之处表现在:
第一,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必要手段;
第二,两者都是为了减少损失,达到保护社会已有的财富,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
保险防灾防损与社会防灾防损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防灾防损的主体不同。保险防灾防损的主体是保险公司;社会防灾防损的主体则是社会专门防灾防损部门或机构。
第二,防灾防损的对象不同。保险防灾防损的对象是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社会防灾防损的对象则是遍及社会所有团体和个人。
第三,防灾防损的依据不同。保险公司是企业形式的经济组织,它是根据保险经营的特点,依据保险合同关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的规定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社会防灾防损部门则是各级主管防灾防损工作的行政或事业单位,它可根据国家法令和有关规定,对防灾防损对象的防灾防损工作提出要求,督促检查。
第四,防灾防损的手段不同。保险企业采取的手段是向被保险人提出防灾防损建议,促使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否则不予以承保或不承担赔付责任。社会防灾防损部门在开展防灾防损活动时,则可以运用行政手段促使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隐患,对不执行或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5.答:
保险理赔的重要意义:
(1)保险理赔是组织经济损失补偿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经济保障职能的重要体现。
(2)保险理赔是检验保险营销、承保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3)保险理赔有助于保险公司树立良好形象。
(4)保险理赔可以为保险经营积累基础数据。
理赔的程序及其操作要领:
(1)报案受理,是指对被保险人申报的出险案情进行记录、了解和核实,以待理赔处理的过程。
(2)现场查勘,即案情调查,是指为了掌握事故损失的真实情况,明确保险责任,为后续理赔工作提供依据,查勘人员亲临现场组织施救、现场拍照、绘制图片、调查出险情况、估算实际损失、处理损余等一系列核实和查证活动。
(3)责任认定,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和查勘人员提供的查勘资料,结合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条款约定,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确认索赔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付义务的过程。
(4)损失理算,对认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出险案件,结合索赔材料和勘察定损资料,保险公司进一步核定实际损失,并按保险合同中赔付条款的规定,遵循赔偿原则,准确计算赔偿或给付金额。
(5)赔款复核, 是核赔业务处理中一个具有把关作用的关键环节。
(6)保险金支付。
(7)损余处理与代位追偿。
(8)结案归档。
6.答:
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有:
(1)资本金,即保险公司成立时,由股东认缴的股金。
(2)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3)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其它责任准备金。
(4)寿险责任准备金。
(5)其他资金,包括应付工资、应缴税金、应付利润等。
保险投资应遵循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还应遵循投资分散性原则、项目择优选择原则等。上述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收益性是保险投资的目的,但是,收益越高、流动性越差、风险越大,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融资是派生职能。因此,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其资金运用首先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增加利润。
7.学习《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简述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主要规定。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1)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或股票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等形式。
(2)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3)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4)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另行规定。
(5)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6)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制定。
(7)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8)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9)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1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或“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等不符合国家产业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等行为。
(1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规定的比例要求。
(12)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
八、本章实训
专题讨论提示:
阅读完《关于组织新闻媒体现场报道保险理赔服务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21号)全文后,结合本章所学相关知识,联系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情况,分析思考目前保险业存在“理赔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阐明保险理赔与保险营销、保险承保之间的关系,阐述从保险人角度解决“理赔难”问题的重要意义。
第十章 保险市场
一、名词解释
1.保险市场:狭义的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广义的保险市场是指所有实现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2.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是连接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他们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依法获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
3.保险商品价格: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4.保险市场需求:保险市场险需求就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愿意并有能力购买(有效需求)的保险商品数量
5.保险市场供给:保险市场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一定时期内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6.纯费率:纯费率是对应于每单位保额的可能损失额,在理论上它是所投保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的概率。
7.附加费率:附加费率包含着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和预期利润,它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各项费用和适当利润与保险金额总额的比率。
8.生命表:生命表是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由每个年龄死亡率所组成的汇总表。生命表是寿险精算的科学基础,是寿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计算的依据。
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11.保险公估人: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二、填空题
1.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市场商品价格、保险市场客体
2.完全竞争模式、完全垄断模式、垄断竞争模式和寡头垄断模式
3.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4.保险商品
5.财产保险市场、人身保险市场
6.保险费率
7.纯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
8.国民生命表、经验生命表
三、单项选择题
1.A 2.B. 3.A. 4.C. 5.C.
6.D. 7.B. 8.A. 9.D. 10.D.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五、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 3.AC 4.AB 5.ABCD
六、问答题
1.答:
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市场的主体、客体和保险商品交易价格。保险市场主体有保险商品的供应方(卖方)、需求方(买方)和中介方。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即保险商品,就它是一种特殊商品——无形的、抽象的、非渴求性,且生产与消费同步进行。保险商品价格是保险费率,由保险市场的供求所决定。它是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价格的标准。
特征:保险市场既具有一般市场的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独特属性。保险市场的特征是由保险市场交易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保险市场表现为直接风险市场、非即时清洁市场和特殊期权交易市场等特征。
2.答:
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采取什么组织形式经营保险。主要是指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和保险中介人的组织形式。
保险人的组织形式按照经营主体划分可分为国营保险组织、私营保险组织、合营保险组织、合作保险组织;按照经营目的划分有盈利性保险组织与非盈利性保险组织。
3.答:
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有以下几种分类标准:按保险代理人销售的险种分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产险代理人和寿险代理人;按保险业务活动的程序分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承保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按职权范围的不同,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专用代理人和代理人。我国保险代理人分为保险理、保险兼业代理和保险个人代理三种。
保险代理人的权限及其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4.答:
两者都是保险中介。
保险代理人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从事代理活动的,为保险人销售保险;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中介活动,为投保人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险种。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地从事中介业务,其行为后果自己承担。
5.答:
保险需求就是指在一定时期,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一定的保险价格条件下,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愿意并有能力购买(有效需求)的保险商品数量。影响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有风险因素、保险费率、经济发展与投保水平人收入水平、互补品和替代品价格、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和人口水平。
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时期,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一定的保险价格条件下,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保险供给是以保险需求为前提的。保险需求是制约保险供给的基本因素。在保险需求的影响下,保险市场供给还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1.保险资本总量2.保险商品的价格、保险成本和利润3.保险市场的竞争与规范程度4.互补品与替代品的价格5.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队伍素质6.国家法律制度和与监管
6.答:
保险价格的构成,即保险费率的构成,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习惯上,将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
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通常以占纯费率的一定比例表示。
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一般称为毛保费,它可以分解为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其中,纯保费是保险人用来建立保险基金,将来用于赔付的那部分保费,也称为净保费;附加保费主要用于保险人的各项业务开支和预期利润,包括职工工资、业务费、企业管理费、代理手续费、税金、利润等。
7.答:
1.公正性原则要求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分类,消除歧视。
2.充分性原则是指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在支付赔款及其合理费用、税金之后,仍有一部分利润,亦即在拟定保险费率时应确实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3.可行性原则是指设定为某种费率的保险单有其销售的可能性。
4.稳定性原则要求保险费率厘定后,在一定时期间内不应多变更。灵活性原则。即在短期内应注意保险费率的稳定,在长期中则应作适当的调整,以配合实际情形的改变。
5.促进防灾、防损的原则是指保险费率的厘定应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的意识。
七、专题讨论
1.答:
(1)我国保险市场供求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保险功能理解存在偏差;各地保险需求差异大;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
险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构现象严重,险种开发落后于人们的消费需求;
保险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售后服务跟不上;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严重;
资金运用方式单一,影响其支付能力等。
(2)造成和影响我国保险市场供给和需求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第三,市场化程度;
第四,人口因素;
第五,通货膨胀率;
第六,公众的风险意识以及对保险知识的了解程度;
第七,保险业务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八,保险理赔等售后服务有待改进。
2.答:
第一,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人组织形式有:
国有保险公司(但已经没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和处于起步阶段的专业自保公司等。2006年,中国石油与欧洲忠利保险集团合资成立专门石油保险公司,承保与石油行业有关的大约十个左右的险种,我国自保公司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
第二,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2004年黑龙江农垦总局组建的黑龙江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是我国第一家相互制形式的保险公司。目前该公司在黑龙江垦区范围内经营种养两业险、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和其他涉农保险等保险产品100多种,已在黑龙江省12个地市设立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在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相互制农业保险在实践中还存在整体规模偏小、相互制的功能不明显、补贴低及操作困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问题。
阳光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可以探索建立渔业相互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模式在垦区值得大力推广;互助合作是相互制农业保险发展的核心内容。总之,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我国今后保险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章 保险业监管
一、名词解释
1.狭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从国家(其代表是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行业、保险企业自身等各个层次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3.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4.严格监管模式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保险活动的过去和现在都受到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对保险产品的质量即条款和费率的管理,以及对涉及偿付能力方面的资金监管等。
5.松散监管模式是一种与严格监管相对的保险监管模式,它只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强调以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为中心,相应地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主要集中于对与偿付能力有关的事项上。
二、填空题
1.强制性 服务性 性 复杂性
2.宏观 中观 微观
3.保险业法 保险合同法
4.2002 2009
5.付能力监管 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
6.公司内控为基础 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 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 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 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
7.公共 社会 负债
8.核准主义 许可证
9.严格监管 松散监管
10.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
三、单项选择题
1.A. 2.C. 3.C. 4.C. 5.A.
6.B. 7.B. 8.C. 9.B. 10.A.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五、多项选择题
1.ACD 2.ABCD 3.ABCD
六、案例分析题
1.分析:《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心支公司会计记录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属于虚假记载,违法了该条款的规定。
2.分析:为了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管,《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本案中,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行为属于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依法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没有报批即实施搬迁的行为显属违法。
3.分析: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2009年的《保险法》增加了一款规定,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2009年修改的《保险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经纪人没有必要同时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但是必须在此二者
中选择一项,此为强制性规定,不可以违背。
七、问答题
1.答:
保险监管的原因有:
(1)保险发展存在“市场失灵”和垄断竞争;
(2)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
(3)保险经营的公共性和社会性;
(4)保险经营的负债性。
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
(1)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防范保险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
(3)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4)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2.答:
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险机构的监管,具体而言,有保险机构组织形式的监管,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监管,保险中介的监管。
(2)保险经营的监管,具体而言,有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的监管,保险公司竞争行为的监管。
(3)保险财务的监管,具体而言,有保险公司的资产监管,保险公司的负债监管。
(4)保险投资的监管,具体而言,有保险投资类别的监管,保险投资的结构的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的模式选择、运行机制的监管。
(5)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而言,有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体系的完善,保险偿付能力的分类监管。
3.答:
保险监管的体系、方式、手段
保险监管体系有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之分。具体而言,有:
(1)监管;(2)保险行业自律;(3)保险公司治理监管。
保险监管的方式有:
(1)公示方式;(2)准则方式;(3)实体方式。
保险监管的手段有:
(1)现场检查;(2)非现场检查。
4.答:
保险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答:
中国的法律地位与主要职责
中国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授权,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审查和批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监督和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4)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多种保险业务的行为。
八、实训题
专题讨论:我国近年保险监管取得了哪些成就?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提示:参见教材第十一章第三节第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