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夫妻关系调适
学习单元1 提供解决冲突、调适夫妻关系的技巧和建议
一、夫妻冲突
1、人际冲突人与人之间的不相容性,包括目标、计划、行动、愿望、态度、兴趣、意见、观点等的差异和不相容。同时,常常伴随消极的情感体验或其他紧张指数的指标。夫妻冲突指的是夫妻之间的人际冲突。
2、夫妻冲突的特点:广普性、重复性、隐蔽性。
3、夫妻冲突的影响
冲突具有积极的方面。因为冲突体现了一种权利、地位或一个人对于自身价值的肯定和对自己意见的尊重,同时也要求对方尊重;在冲突中,双方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情绪都可以宣泄出来,不仅可以使夫妻双方深化了解,而且能使人得到某种心理上的安慰;冲突过后,如果能进行沟通,寻求解决办法,往往能改善关系;夫妻在长期的磨合中,要一起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学习相互理解、信任、宽容和支持,使彼此更了解,关系更紧密,并学会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4、夫妻冲突的分类
(1)彼得森冲突四分类
1)四种冲突:批评、无理要求、拒绝、累积的愤怒
2)冲突之后的两种走向:将冲突升级、协商
(2)戈特曼夫妻冲突类型
1)四种冲突:波动型、认可型、逃避型、对立型
2)发生冲突时,夫妻可能以负面形式进行交流,戈特曼把这些负面因素称为四大杀手:指责、轻蔑、防卫、冷淡。
(3)巴斯进化论视角下的夫妻冲突
冲突源于两性生殖利益的差异。从进化论的角度看,妻子对丈夫的愤怒,源于丈夫对妻子主动频繁或侵犯性的性进攻,以及丈夫对多个性配偶的欲望;而丈夫对妻子的愤怒,是源于妻子以减少、停止或延迟性生活作为要挟来满足自己的某些条件。总体而言,一夫一妻制,使得夫妻间性的冲突减少。
5、解决冲突的基本模式
(1)竞争:以己得彼失为特征的赢取对方的努力。
(2)迁就:以己失彼得为特征的迎合对方的努力。
(3)回避:以各无所得为特征的容忍分歧的努力。
(4)妥协:以各有所得为特征的折中互惠的努力。
(5)合作:以互补共得为特征的协调双方的努力。
6、夫妻冲突的归因
奥维斯,影响夫妻冲突的认知因素有着明显的规律:
(1)在发生冲突期间,归因过程比其他时候活跃。
(2)已婚夫妇对其关系中负面的、令人不快的事情会比积极的、令人愉快的事情更多地加以归因。
(3)冲突期间,双方都会积极看待自己的行为原因,做出利己性归因。
(4)冲突期间,双方所做的归因会产生归因性冲突,即对动机的不同看法会引起冲突,往往关注的是“为什么这么做”。这时通常无法解决。
(5)不幸福的夫妻对冲突做的是持续烦恼和痛苦的归因,倾向于夸大坏处,缩小好处。
(6)幸福的夫妻做的是促进关系的积极的归因,与不幸福夫妻的归因模式相反。
(7)人们倾向于将与婚姻关系状态相一致的行为放大,过滤掉不一致的行为,这样就会巩固之前夫妻关系的状态,导致幸福的夫妻更幸福,不幸的夫妻更不幸。
二、夫妻之间冲突的主要原因
1、价值观、性格、角色期望差异
2、权力的争取与竞争
3、姻亲关系、家务事、子女、性、金钱
4、生活习惯、工作压力、业余生活
5、外在因素(自然或社会性灾害)
三、解决夫妻冲突的技巧
1、以柔和的方式开始沟通
2、学会表达或尝试接受和好
3、安抚自己和彼此安抚
4、妥协
5、彼此容忍对方的缺点
四、调适夫妻关系的主要途径
1、互相尊重与理解
2、欣赏与包容
3、信任与支持
五、夫妻冲突咨询要点
1、在了解冲突状况的基础上,让对方明白
(1)幸福来之不易(2)夫妻冲突具有普遍性
(3)回避冲突无济于事(4)冲突也可以增进夫妻感情
2、向求助者介绍解决夫妻冲突的技巧
3、介绍调节夫妻关系的途径并提供建议
学习单元2 提供夫妻性和谐的相关指导
一、性与婚姻的关系
良好的、和谐的、健康的性关系是夫妻关系和谐的催化剂。
1、性行为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生育,更重要的是不断满足夫妻双方正常的生理需求,以巩固良好的夫妻关系。
2、人类的性行为与人的感情是紧密相连的。
3、和谐的性生活有利于夫妻的身心健康。
4、和谐的性生活是防止婚姻变故的良方。
二、夫妻性生活不和谐的因素分析
1、传统性观念对夫妻生活的影响
2、对性与婚姻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
3、来自男性的错误性心理因素
4、感情冲突带来的影响
三、夫妻性关系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夫妻间缺乏两性平等意识
解决办法:树立两性平等意识,相互之间要有充分的敏感、坦诚与平等的性交流,这样才能在性关系上协调一致。
2、夫妻间很少关注爱抚
解决办法:在性生活中,男性要高度重视基于情爱基础上的爱抚。否则久而久之,配偶将会出现性冷淡、性唤起障碍等。
3、夫妻间不体谅体贴
解决办法: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在性生活上完全可以有不同的想法、偏好与追求,这是十分自然的。但是,应该把不同的想法说出来。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请教医生或专家。
4、夫妻间的性“调节器”掌握不好
解决办法:一般,丈夫年轻时需要妻子给他过热的性反应降温;而妻子年轻时则需要丈夫帮她升温,需要丈夫对她的需求比较敏感,能摸准她的“性脉搏”。当然“调节器”的使用要恰当,如果使用太频繁,往往会把“机器”烧坏。一旦调节失败,最终会导致婚姻的不稳定。
5、夫妻间缺乏“换位思考”
解决办法:男女都有说不的权利。要度过那些不合拍的日子,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体贴是最重要的。“想”的一方要替“不想”的一方着想,而“不想”的一方也要尽可能以温柔的态度回应。说“不”也要说得恰到好处。这样,即使一方拒绝了另一方,也不会导致夫妻间的隔阂。
6、某些妻子的“性惩罚”行为
解决办法:一旦女方把这当家常便饭,男方的心态就会逐渐发生微妙变化,会逐渐丧失对性的热情,要么可以回避,要么婚外寻求刺激,严重时会造成性功能障碍。
7、对第三者的嫉妒导致的性问题
解决办法:性嫉妒或多或少存在着,严重时会影响夫妻间的性生活,还会直接导致对身体的伤害。
四、夫妻性和谐咨询要点
1、了解性与婚姻的关系,明确良好的、和谐的、健康的性关系是夫妻关系和谐的催化剂。
2、了解不和谐的基本因素,掌握分析夫妻性生活不和谐的主要角度及思路。
3、掌握夫妻性关系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了解协助夫妻解决不和谐的基本方法。
学习单元3 为空巢家庭的调适提供建议
一、空巢家庭的特征
1、空巢家庭的定义和分类
大多数学者认为,只要父母和子女在居住上开始分离,那么父母的家庭就成了空巢家庭。
(1)老年型空巢家庭:空巢到来时间多集中在65岁以后。
(2)中年型空巢家庭:新空巢家庭,由于计划生育的实行,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逐渐离家求学就业结婚和迁移流动后,出现的一批以独生子女的父母为家庭成员的空巢家庭。如果以独生子女高中毕业后离开原生家庭为标志,这一阶段开始时,大多数父母在45岁左右。
2、我国空巢家庭的现状:老年型和中年型空巢家庭呈增长趋势:1)经济状况2)日常生活状况3)精神状况
3、空巢家庭的特征
(1)老年型空巢家庭的特征
1)人口特征。
2)经济特征。
3)空巢老人的心理特征。
4)休闲特征。
(2)中年型空巢家庭的特征
1)家庭结构、家庭规模和家庭关系发生骤变
2)家庭成员的年龄、性别特征
3)空巢家庭成员的社会心理特征
第一,由于自身受教育机会缺乏,所以对子女教育寄语莫大期望,以一种补偿心理对子女投入资金时间和精力,过度的投入使得他们很难有精力安排自己的生活。
第二,自身职业道路坎坷促使对子女发展前途寄予很大期望,对孩子发展的专注之情难以抑制,甚至已形成心理依赖。
第三,如果提前下岗或退休丢失社会角色,孩子离家丢失父母家庭角色,双重缺失必将加剧空巢的孤独寂寞心理。
第四,巢虽空,压力不减,上有老下有小。
4)“空巢期”婚姻关系特征:失落感加强,有些婚姻关系恶化,有些婚姻关系发展的黄金阶段。
二、空巢家庭问题
1、精神空虚
2、夫妻关系失衡
3、疾病问题
4、生活照顾问题
5、经济供养问题
6、人身安全问题
7、空巢家庭引发的社会问题: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国家对老人问题的经济承受能力,社会秩序的稳定,青年人对老龄化社会的责任感,和谐社会建立的基础等。
三、空巢家庭发生问题的原因
1、居住条件的改善
2、家庭结构的改变
3、社会代际关系的变化
4、个人及家庭观念的变迁
四、空巢家庭的生活调适
1、空巢夫妇重建亲密关系
(1)重新喜爱和赞赏对方
(2)彼此关注
(3)培养共同兴趣
2、子女的共同努力
3、社会关系的重建
五、家庭生命周期六阶段
1、形成期:妇女初婚到初育。
2、扩展期:初育到生育最后一个孩子。
3、扩展完成期:生育最后一个孩子到第一个孩子离家。
4、收缩期:第一个孩子离家到最后一个孩子离家。
5、空巢期:只剩夫妇两人,没有子女一起生活,这一阶段以配偶的一方死亡而结束。
6、解体(消亡)期:以配偶中幸存一方的死亡而告结束。
学习单元4 调适夫妻关系的团体辅导
一、夫妻关系概述
1、夫妻关系是基础,其他家庭关系往往是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
2、社会性别,泛指社会对男女两性及两性关系的期待、要求和评价。
3、帮助夫妻发现传统的性别角色对于现有夫妻角色的影响和,协助并鼓励他们突破原有的观念、角色的束缚,形成新的有利于家庭发展的观念和行为。
二、夫妻关系团体辅导的方法
1、向夫妻了解对问题的认识
2、接待不同家庭成员
3、与求助者夫妻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达成共识
4、帮助咨询家庭分析原因
5、帮助求助者家庭成员对各自家庭角色达成共识
6、帮助求助者家庭成员制订改变关系的计划
7、布置家庭作业
8、咨询总结
第2节生育咨询
学习单元1 生育对夫妻关系的影响
1、人们的生育观在发生改变,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2、夫妻双方的生育观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3、子女的出生对夫妻关系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1)能促进年轻父母之间的感情,孩子成为增进夫妻感情和化解一些矛盾的动力。
(2)如丈夫在妻子生育的时缺乏责任心和同情心的话,也可激化过去的矛盾并对婚姻前景产生不可挽回的消极影响。
4、夫妻要实现父母角色转换。心理学认为,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心理断乳。
5、丁克家庭,不打算要孩子的家庭,double incomes, no kids。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丁克家庭的增多有可能导致离婚率上升、人口负增长和老龄化、社会养老困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而,社会不会对丁克家庭持鼓励态度。
学习单元2 提供不孕不育夫妻关系调适的建议
一、不孕不育症的基本知识
(1)不孕症:女方因受精障碍而没有受孕能力;
(2)不育症:指女方能妊娠但实际上或临床上未能正常分娩一个活婴,生育下一代的能力受限。
(3)影响因素:女方因素、男方因素,不明因素。
二、心理冲突三阶段
1、第一阶段:震惊,甚至坚决否认自己难以生育的事实。不孕症问诊容易引起求助者的不安、尴尬、甚至更强烈的心理反感,认为侵犯了个人的隐私。
2、第二阶段:心理影响始于治疗失败,不孕夫妇可能经历悲痛、内疚、孤独,甚至精神崩溃,有时还不得不为社会歧视和亲朋的不理解而难过。
3、第三阶段:心理影响始于夫妇被迫做出实行试管婴儿、领养或不要后代的选择之时。这些替代措施还面临着其他家庭成员的接受程度问题。
第3节 婚姻变故咨询
学习单元1 婚姻变故成因的分析
一、婚姻变故的概述
1、定义:排除因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的死亡而引起夫妻关系的终结的情况之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的婚姻关系的终结
2、婚姻变故的主要形式:分居、遗弃、离婚。
二、造成婚姻变故的主要原因
1、婚姻理论的研究派别
(1)人口学学派:人口期望寿命的不断延长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的婚姻问题。因为寿命延长,人在婚姻中停留的时间也相应拉长了,这就使婚姻发生变动的概率也随之而增大。
(2)社会学学派:从文化角度说,婚姻变动来自于价值观念的创新;从角度说,我国婚姻发展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烙印。
(3)心理学学派:研究婚姻当事人心理因素的作用,婚前对婚姻的过高期望、婚后双方相互吸引的资源枯竭和婚外生活的心理诱惑等,都可能影响婚姻生活的质量和稳定性。
(4)生理学学派:人的初次性行为年龄的前移与人的性成熟提早有关。
(5)经济学学派:贝克尔,婚姻收益递减论,结婚时间早晚取决于结婚的预期收益,当人们预计到结婚将会比独身为自己带来更多的个人福利时,他们就会倾向于早结婚;伊斯德林,收入决定论,现代婚姻并没有失去对年轻人的吸引力,初婚年龄的大小更多地取决于个人收入的相对水平,当年轻人收入水平提高时,没有经济压力,就会倾向于早结婚。
2、造成婚姻变故的因素
(1)社会因素:家庭功能的改变、道德制约力的减低、法律约束的放宽、女性地位的提高、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媒体等的负面影响。
(2)家庭因素:经济收入与财务管理、受婆媳与姻亲关系困扰、家务事的处理、夫妻之间缺乏沟通、生育观上的差异、长期两地分居。
(3)个人因素:对婚姻生活期望过高、性格不合、家庭暴力、未婚先孕导致的草率结婚、婚前同居、不良嗜好、性问题、婚外恋。
三、婚姻变故产生的影响
1、对社会的影响
(1)正面影响:离婚反映了现代人自由观念和自我意识的加强;法制观念的加强;更加注重婚姻的质量、更加注重满足于自己对爱情的需要。
(2)负面影响:离婚率的增高反映出一些人违背了传统家庭观念中优良的一面,导致了家庭的不稳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离婚妇女的经济困难和再婚困难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是不利的;离婚率的提高对下一代的成长不利。
2、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影响:自卑心理、孤僻心理、仇恨心理、再婚的随意心理和恐惧心理、悔悟心理。
3、对孩子的影响:不安全心理、自卑心理、对立心理、角色行为的误导。
学习单元2 挽救婚姻关系的技巧
一、不良婚姻关系的类型
1、障碍型:夫妻面临某种困难的生活局面。
2、冲突型:夫妻在某些方面经常发生矛盾分歧。
3、危机型:各自的需求、利益都处于特别尖锐的对立状态。
二、婚姻危机产生的原因
1、生活问题:核心家庭之内的问题,核心家庭以外的问题
2、婚外恋(已婚男子和单身女子,已婚男性35-50岁,商人或高级主管者,婚后3-8年和11-19年这两阶段。婚外恋的发展:吸引期-甜蜜期-转型期-维持期-结束期)
3、个人需求无法满足:自我价值的重要性得不到承认;性要求得不到满足;由于一方酗酒,或一方过于奢侈的消费,或原生家庭的经济负担过重等影响夫妻共同的经济利益
三、婚姻冲突对孩子的影响
冲突具有建设性:孩子可以从冲突的过程中学习到如何表达负性情绪与想法、化解人际纠纷的技巧。
冲突具有破坏性: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
1、冲突的频率与强度
2、冲突的方式
3、冲突的内容
4、能否解决
5、事后的解释
6、家庭气氛
四、挽救婚姻关系的技巧
1、冲突前的态度
2、要学会自我控制
3、保持有限冲突格局
4、禁止采取暴力行为伤害对方
5、不要侮辱对方人格
6、不要使用尖刻的语言
7、当对方伤心透顶时必须马上停止冲突
8、要随时准备讲和
9、不要产生定向联想
10、要善于表扬
11、学会宽恕
12、重视使用委婉语言
13、学会妥协和道歉
14、共同活动要多些
学习单元3 婚姻变故的心理调适
一、常见婚姻家庭变故类型及心理影响
1、分居:指夫妻双方在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就已经分开居住、单独生活。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分居,属于婚姻变故;因客观原因不得不两地分居的夫妻,主观上没有分居的意愿,不属于婚姻变故的范畴。分居不等同于“试离婚”。
2、离婚
(1)被离弃者的心理过程:震惊与否认、迷惘与困惑、孤寂与凄凉、抑郁与哀伤、愤怒与怨恨。
(2)离婚子女情绪情感恢复过程:悲愤期;盲目乐观期;流动、出走期;终日忙碌期;渴望、思索期;获得新生期。
3、丧偶
(1)丧偶是最严重的应激事件。
(2)丧偶单亲家庭孩子的心理特征:敏感、孤独;自卑、冷漠;焦虑、暴躁。
二、婚姻变故求助者的心理调方法
1、对分居、离婚及丧偶求助者的心理调适
(1)要与人保持接触
(2)要合理宣泄情绪
(3)要保持规律生活
(4)认知矫正
处理生者与死者之间的悲伤告别心理辅导:增加丧失的现实感;协助丧偶者处理痛苦情感;协助丧偶者克服丧偶后再适应过程中的障碍;鼓励丧偶者向逝者告别,重新定位与死者的关系,将情感投入到新的关系里,继续健康地生活。
2、对再婚夫妻求助者的心理调适
(1)正确处理对先前伴侣的感情问题
(2)正确处理今昔伴侣比较的问题
(3)再婚夫妇要相互信任
(4)正确对待继子女问题
3、对婚姻破裂家庭子女的心理调适
(1)告诉子女父母离婚与他们的行为无关
(2)让孩子明白父母依然爱他们
(3)不要让孩子成为父母斗争的牺牲品
(4)抚养子女方要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
(5)给予子女理性的爱和教育
(6)鼓励孩子积极建立同伴友谊
学习单元4 提供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离婚的概念和种类
1、离婚的概念: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2、离婚的种类
(1)对离婚的态度:双方自愿的离婚、一方要求的离婚;
(2)离婚的程序:行政程序的离婚、诉讼程序的离婚;
(3)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协议离婚、判决离婚。
二、行政程序的离婚
1、概念: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依行政程序办理登记的离婚,也称协议离婚、登记离婚。
2、条件
(1)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3)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3、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
三、诉讼程序的离婚
1、概念: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提起诉讼,经人民审理的离婚纠纷,也成判决离婚、裁判离婚。
2、一般程序:调解、判决。
3、特殊程序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
1、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
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体性理由,决定地位)
二调解无效(程序性理由,从属辅助性地位)
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2、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1)看婚姻基础
(2)看婚后感情:婚后共同生活的感情状况,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
(3)看离婚原因:引起离婚的最根本因素;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第4节 婚姻效力咨询
学习单元1 提供处理无效婚姻的法律建议
一、形成无效婚姻的原因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注意,婚姻无效应以无效原因的继续存在为前提,如在有关婚姻效力的争议产生时,原来存在的婚姻无效原因已经消失,则应承认其婚姻效力。造成无效婚姻的原因有四种:
1、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无效的宣告
1、婚姻无效从程序上分为两种
(1)当然无效:结婚当事人只要具有法定的结婚无效原因,无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或宣告,其婚姻即归于无效。
(2)宣告无效:即使结婚当事人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其婚姻也不自然归于无效,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或宣告,该婚姻才无效。
(3)我国采用的是宣告无效制,由人民通过诉讼程序对无效婚姻进行宣告。
2、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在无效原因消失前行使)
(1)以重婚为由申请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疾病为由的,为与病患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1)婚姻效力的争议应以判决方式,而不以调解方式结案;
(2)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时,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婚姻效力无争议而不予以追究;
(3)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一并处理,但应分别制作裁判文书;与婚姻效力的问题不同,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判决,也可采用调节方式。
(4)人民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发现无效婚姻的,可依职权主动宣告。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财产分割: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适用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而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应注意照顾无过错方。
2、子女抚养
(1)在无效婚姻中受胎和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2)宣告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应由人民基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子女为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3、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从当事人最初结合开始。
学习单元2 提供处理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建议
1、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人民或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该婚姻;可撤销的撤销请求权专属于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均无该项请求权。
4、可撤销婚姻是可以撤销,而不是必须撤销的。
5、撤销婚姻的两种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又可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
6、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如果受胁迫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婚姻一直有效,与合法婚姻无异;反之,撤销,则该婚姻效力与无效婚姻一样,自始无效。
7、胁迫是婚姻可撤销的唯一事由,但其具体表现形式多样。
学习单元3 提供处理事实婚姻的法律建议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1、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事实婚姻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这是其与法律婚姻的根本区别。
2、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
(1)事实婚姻属于广义同居的一种特定形式。它的成立比狭义同居有更严格的条件。
(2)事实婚姻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公开性;且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3)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具有与合法婚姻完全一样的效力。
二、我国对事实婚姻相关的历史发展
1、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年11月21日
2、第二阶段:1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
3、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至今
三、事实婚姻与重婚
1、事实上的重婚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
(1)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2)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
(3)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无论何种形式,在前婚和后婚中至少有一个是事实婚姻。
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四、补充
1、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也不影响因事实婚姻而构成的事实重婚行为。民法上的重婚行为与刑法上的重婚罪也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