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3.1条 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就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3.2条 建筑物内负荷特性相差较大的内区与周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2.3.3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浊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ºC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的各房间相互邻近,且室内温湿度基数、单位送风量的热扰量、班次和运行时间接近时,宜划为同一系统;
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1~0.2ºC的房间,宜设单独的系统,当 ±0.1~0.2ºC 的房间较小,且附近有温湿度基数和使用班次相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可划为同一系统。
三、有消声要求的房间,不宜和产生噪声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
注:室内温度左数不同或热湿扰量相差较大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
第2.3.4条 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单风管式的,当房间负荷变化较大,采用变风量系统能满足要求时,不宜采用定风量再热式系统。
第2.3.5条 空气调节房间较多,且各房间要求单独调节器的建筑物,条件许可时,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第2.3.6条 空气调节房间总面积不大或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
要求全年空气调节的房间,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热泵式空气调节机组。
注:选择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应进行风量、风压,冷量和热量的校核计算。
第2.3.7条 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当室内散湿量较小或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较大时,宜考虑变动一、二次回风比或采用旁通的可能性;当不允许选用较大的送风温差时,可采用固定比例的二次回风。在可用新风作冷源的经济运行期内,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应采用最大的回风百分比。
注:1、仅作夏季降温用的系统,不应采用二次回风。
2、要求全关闭的阀门应严密。
3、采用回风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本规范第4.6.1条的规定。
第2.3.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峋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宜按表达2.3.8采用;
民用建筑最小新风量 表2.3.8
| 房间名称 | 每人最小新风量 | 吸烟情况 | 
| 影剧院、博物院、体育馆、商店 | 8 | 无 | 
| 办公室、图书馆、会议室、餐厅、舞厅、医院的门诊部和普通病房 | 17 | 无 | 
| 旅馆客房 | 30 | 少量 | 
二、生产厂房应按补偿排风、保持室内下压或保证每人不小于30m³/h的新风量的最大值勤确定。
第2.3.9条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 ,应适应季节新风量变化的需要。进风口处宜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其位置应符合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第2.3.10条 空气调节系统,特别是无窗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且应满足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第2.3.11条 集中式空气 调节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量,宜设回风机;
一、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其他排风出路不能适应风量变化的要求时;
二、系统阻力较大,装设回风机技术经济合理时.
第2.3.12条 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本规范第8.1.4条的规定.
第2.3.13条 设计风机盘管的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年运行 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冷却和加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闭式系统;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要求冷却和加热时,可采用四管制闭式系统;
二、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设备和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确定,两管制系统尚应按建筑物朝向分区布置;
三、风机盘管凝结水盘的泄水管坡度,不宜小于0.01;
第2.1.14条 空气调节设备、管道及附件的保温,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能影响室内参数、形成表面结露、增加系统冷热损失的设备和管道,应保温;
二、冷表面保温时,外表面不应结露,且应设隔汽层;
三、不应采用易腐、易蛀的保温材料。
注:保温材料的选用,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6.35条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