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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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声明
为提高民用航空工作人员的安保意识和安保业务技能,确保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根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
机场公司所有从事民用航空工作及其相关人员,包括机场安保人员和非安保人员,都应接受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是机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机场公司实施安保培训的指导性文件。经本人批准,现予以公布实施。要求参训人员必须要严格遵照执行本方案规定,同时,鼓励干部员工提出意见、建议,完善培训大纲,积极推荐或参加其他任何有价值的培训科目,提高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工作品质,实现工作目标。
特此声明
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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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概述
1.1.1 编制目的
通过编写安全保卫培训方案,明确机场公司安保人员、非安保人员安全保卫培训标准、培训管理程序和培训管理规定,使培训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确保安全保卫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员工的安全保卫水平。
1.1.2 编写依据
本方案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等编制而成。
1.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机场公司所有从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及其相关人员,包括机场安保人员和非安保人员,都应接受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培训。
1.1.4 组成部分
本方案内容包括培训管理、训练大纲及附则等,是开展培训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文件。
1.1.5 使用要求
1.1.5.1 本方案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版本形式,以便使用、更改及修订。
1.1.5.2 机场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不断提出改进意见。
1.2 方案管理
1.2.1 方案的制订、批准
本方案由质量管理部组织编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由机场公司总经理批准。报批流程为:质量管理部—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公司总经理。
1.2.2 方案的发布
1.2.2.1 经批准的《安全保卫培训方案》由质量管理部在公司内部公布。
1.2.2.2 本方案纸质、电子版本分发公司领导、综合管理部、安检护卫部。其它部门分发电子版本,原则上不再印发纸质版本,特殊情况需要纸版时,可根据业务需要,向质量管理部提出申请,由质量管理部统一组织印刷。
1.2.2.3 质量管理部对发出的纸版《安全保卫培训大纲》予以编号控制,在封面加盖带有“受控文件”字样的红色印章。
1.2.3 方案的修改
1.2.3.1 质量管理部负责本方案的具体修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不定期修订。
1.2.3.2 机场全体员工拥有对本方案内容修订(改进)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1.2.3.3 每次方案修订过程中,均需对修改过的内容进行相应标识,即在其(修改段落)右侧添加一竖粗更改线条(颜色设置为红色),以指明本次修改在本页所处的区域。实际的修改处则以相应的修订标识加以指明,如:对修改(添加)文字使用蓝色字体或蓝色双下划线。相应修订标识将在该页面下一次修正或手册整体修正时删除;方案进行修订后,应在《修正记录》表上作相应的记录,且在3个工作日内对修订处进行换页。
1.2.3.4 本方案已修订幅度(指页码或篇幅之一)大于或等于25%情况下进行换版。
1.2.4 方案持有者责任
1.2.4.1 负责保管本方案,不得向机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1.2.4.2 负责保持本方案的完整,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1.2.4.3 对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对方案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培训管理
2.1 培训的目标与
2.1.1 提高机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卫知识与业务技能,打造高水平的安保管理队伍,达到机场安全运营的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1.2 所有与机场安全保卫相关的人员均应接受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安保培训,以确保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2.1.3 除严格执行本方案所规定的安保培训外,还应开展各种形式的安保教育培训活动,以不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航空安保水平。
2.2 组织与管理
2.2.1 培训组织
2.2.2.1 综合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安检护卫部负责对所有与机场安保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安保培训。保证所有与安保相关的工作人员满足民航局规章要求,有效开展岗位工作。
2.2.2 培训类别
各类人员培训分为岗位初训、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岗位复训。
岗位初训:机场公司新引进的人员在上岗前所需要参加的培训。
资格培训:使员工满足该岗位所要求的资格、能力而进行的培训。
提高培训:在已有培训的基础上,根据规章的新内容和公司的新要求,为提高员工各方面素质能力而进行的培训。
岗位复训:按照民航局规章要求和机场公司安全需要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知识更新或者资格保持的培训。
2.2.3 培训要求
2.2.3.1 各类人员必须接受与其从事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工作程序的培训;
2.2.3.2 当有关的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公司手册、工作程序发生修订时,应按规定接受再培训;
2.2.3.3 各类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后,在新岗位上岗前,必须依据公司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转岗培训;
2.2.3.4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所有新员工岗前培训环节的培训,组织各类外请、内聘的安全培训;
2.2.3.5 各部门指定培训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有关培训工作事项,并协助公司培训部门开展培训工作;
2.2.3.6 各部门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培训,培训后将人员培训情况提交综合管理部,公司统筹安排的安保培训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涉及人员复训具体由对口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培训需求,公司综合管理部协调落实培训设备、教员、培训教材或资料、地点等;
2.2.3.7 外出培训的学员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撰写培训总结报告上报综合管理部,内容包括培训的总体介绍、个人收获、对培训各环节的意见和改进建议,并在公司范围内组织实施二次培训,培训资料以邮件形式发相关人员学习,实现资源共享。
2.2.4 培训计划
2.2.4.1 每年11月上旬,公司各部门依据训练大纲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下年度培训计划(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项目:科目内容及责任人、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人次、培训理由及方式、培训时间、培训费用等)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结合各部门提出的培训需求,统筹制订包括公司安保培训的年度培训计划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2.2.4.2 由局方、外部培训机构临时通知要求参加的培训,或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临时安排参加的培训,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按公司培训费用预算管理的规定审批后执行。
2.3 培训机构及其职责
2.3.1 综合管理部负责机场公司航空安保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2.3.2 培训职责
2.3.2.1 综合管理部职责
⑴ 组织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年度计划,报机场公司领导审批并提交民航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负责按计划组织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培训;
⑵ 负责组织建立机场航空安全培训机构,按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足够数量、取得资格认证的安保教员;
⑶ 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培训经费的汇总、申报工作,为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机构提供资金保障和设施设备支持;
⑷ 负责组织对机场公司各部门安保人员、非安保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⑸ 负责组织机场公司从事航空安保的工作人员上岗资格的认定、上岗证的审核、发放;
⑹ 负责组织对安保培训项目的效果评估。
2.3.2.2 相关单位职责
⑴ 质量管理部职责:负责参与审定机场航空安保培训年度计划;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参考资料的收集;为其他部门培训提供参考资料和培训管理支持;做好培训工作协调。
⑵ 计划财务部职责:负责航空安保培训经费保障。
⑶ 安检护卫部职责:安检护卫部是机场唯一具有资质的、已通过局方批准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培训机构,负责对安检人员、监护人员、护卫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技能等级培训;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航空安全安保培训计划,包括:
培训目标——安全检查、监护、护卫人员应达到国家民航局规定的知识水平、技能水平;
教学大纲——教学内容要点、教学方式方法及相关教学要求;
课程安排——授课时间、授课内容、课堂管理和教员安排;
教材、教具及参考资料。
⑷ 公司其他部门职责: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航空安保知识培训;负责本部门培训档案的管理。
⑸ 其他驻场机构和单位职责: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航空安保知识的教育、培训,并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2.4 培训经费预算
2.4.1 航空安保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
2.4.1.1 机场安保人员的培训;
2.4.1.2 奖励等其他费用。
2.4.2 使用情况
2.4.2.1 航空安保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在机场整体经费中列支。计划财务部制定培训预算制度,明确预算的制定、追加和审批程序。
2.4.2.2 计划财务部对年度航空安保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分析,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2.5 航空安保人员的培训
2.5.1 机场航空安保人员是指专门负责或者从事航空安保工作,对机场航空安保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包括:
2.5.1.1 机场公司分管安保工作的负责人;
2.5.1.2 机场公司质量管理部、安检护卫部负责人以及负责航空安保监督检查、质量控制工作等航空安保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航空安保管理人员)
2.5.1.3 机场公司安保教员;
2.5.1.4 民航安全检查员;
2.5.1.5 航空器监护人员;
2.5.1.6 控制区道口护卫人员、巡逻人员;
2.5.1.7 候机楼隔离区监护人员;
2.5.1.8 机场机关人民。
2.5.2 机场非航空安保人员是指航空安保人员之外的,从事、参与或涉及航空安保措施的人员。包括:机场地面服务人员、机场商户、水厂和中心变电站要害部门值守人员、机场货运、机场配餐、机务维修等。
2.5.3 机场公司分管安保工作负责人、航空安保管理人员、安保教员,经由民航局审查合格并授权的航空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从事本职工作。按照民航局规定接受定期复训,没有参加复训或复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本职工作。
2.5.4 民航安全检查员必须持有民航局认定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并按规定接受定期复训,没有参加复训或复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本职工作。
2.5.5 航空器监护人员、候机楼隔离区监护人员、控制区道口护卫人员、控制区内巡逻人员的培训由安检护卫部负责,经培训合格后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并应定期接受复训,复训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没有参加复训或复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本职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高复训的频次。
2.5.6 机场负责依据机关人民教育训练的有关规定开展人民的培训。
2.5.7 办理长期机场控制区证件的人员,在初次申领、换发证件之前必须接受本方案所规定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2.5.8 航空安保人员在本方案所规定培训的有效期内,办理机场控制区证件时不需要培训。
2.6 培训大纲
2.6.1 公司组织培训必须制定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牵头组织专职、兼职教员编写与维护。
2.6.2 部门培训也需制定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教材,由部门组织内部业务骨干或兼职教员编写与维护。
2.6.3 培训大纲基本要求
2.6.3.1 培训大纲须明确规定各类人员参加的安保培训科目、学时及培训考核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2.6.3.2 明确培训目的、要求与期望目标;
2.6.3.3 清晰表达培训内容,能够使受训人简洁、直观地了解安保培训的意义及内容。
2.7 质量评估
2.7.1 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分为课程评估、教员评估、培训组织评估。
2.7.1.1 课程评估
主要包括:课程的目标、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课时安排及课程改进建议等。
2.7.1.2 教员评估
主要包括:教员的责任感、学识水平、讲授水平和教学方法等。
2.7.1.3 培训组织评估
主要包括:培训前期准备、组织接待和生活服务等。
2.7.2 培训结束后应要求参训人员填写培训反馈表,以评价培训效果。
2.7.3 培训组织部门应在每次培训结束后作出总结报告。
2.7.4 综合管理部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以保证员工的业务水平满足航空安保需求。
2.8 档案管理
2.8.1 培训部门应为学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包括:姓名、部门、职务、培训科目、教员姓名、课题、考核成绩等。
2.8.2 员工个人培训档案应至少留存 5 年。
2.8.3 员工培训档案为书面档案存档,由部门培训管理人员负责记录,其中书面存档还应包括培训证书复印件、教员日志等原始资料;在岗培训结束后,部门培训管理人员将其培训经历加入培训档案。
附录:
1. 机场公司分管安保工作的负责人
1.1 培训目标和培训后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1.1.1 岗前培训
了解公司的安保、质量方针,掌握安保基础知识。
1.1.2 资格培训
通过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航企事业单位分管安保负责人初始培训,使公司分管安保工作的领导充分了解空防安全形势,熟悉国内外航空安保法律法规,掌握航空安保运行知识,提高空防责任意识,提升行业航空安保管理能力和水平。
1.1.3 复训
在初训的基础上,通过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定期复训,认识新形势下空防安全威胁与挑战,了解更新的航空安保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航空安保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1.1.4 培训考核
根据民航局初始培训、复训的相关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
1.2 培训内容/培训机构/方式/课时
1.2.1 岗前培训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公司安保和质量方针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 2 | 安保基础知识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 3 | 安保自愿报告系统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1.2.2.1 时长:3 天。
1.2.2.2 培训课程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空防安全形势与任务 | 了解我国面临的空防安全形势,掌握航空安保的宏观,增强安保责任意识。 | 民航局授权培训机构 | 集中授课 | 4 |
| 2 | 航空安保法律法规体系 | 了解国际民航安保公约,熟悉我国航空安保法律法规体系内容。 | 4 | ||
| 3 | 我国航空安保监管 | 了解我国航空安保监管体系和管理制度。 | 4 | ||
| 4 |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建设 | 掌握 SeMS 的要求、基本原理以及在企业的实施要点 | 4 | ||
| 5 | 航空安保技术装备与情报信息 | 了解我国航空安保技术装备的标准以及国际国内发展趋势;了解我国航空安保情报信息化建设和工作要求。 | 4 | ||
| 6 | 航空安保危机管理 | 掌握我国航空安保应急处置工作的基本要求、程序、措施和要点。 | 4 |
1.2.3.1 时长:3 天。
1.2.3.2 培训课程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空防安全新挑战与当前主要任务 | 了解当前空防安全形势,熟悉当前航空安保及主要工作任务。 | 民航局授权培训机构 | 集中授课 | 4 |
| 2 | 航空安保法律法规新发展 | 掌握更新的国际民航公约和国内航空安保法律法规识。 | 4 | ||
| 3 | 我国航空安保监管工作新发展 | 了解当前我国航空安保监管工作新要求和发展动态。 | 4 | ||
| 4 |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建设新发展 | 掌握 SeMS 的最新要求、行业建设经验及其在行政监管中的要点。 | 4 | ||
| 5 | 当前航空安保热点问题 | 了解当前我国航空安保热点问题及其要求。 | 4 | ||
| 6 | 实务工作交流与探讨 | 组织学员就航空安保实务工作进行交流和讨论。 | 4 |
1.3.1 岗前培训
自学《机场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手册》。
1.3.2 资格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教材:
⑴《国际民航公约》及附件;
⑵《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
⑶《民用航空法》;
⑷ 局方下发各类规章及指令。
1.3.3 复训
民航局培训机构下发的培训教材。
2. 航空安保管理人员
2.1 培训目标和培训后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2.1.1 岗前培训
⑴ 了解公司的安保、质量方针,安保管理手册;
⑵ 了解公司及各部门及所辖科室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⑶ 了解航空安保基础知识。
2.1.2 资格培训
通过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航企事业单位安保管理人员初始培训,使安保管理人员充分了解空防安全形势,熟悉国内外航空安保法律法规,掌握并熟练运用航空安保运行知识,掌握业务管理的压力和方法,提高空防责任意识,提高航空安保管理能力和水平。
2.1.3 复训
在初训的基础上,通过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定期复训,认识新形势下空防安全威胁与挑战,了解更新的航空安保法律法规知识和航空安保运行知识,进一步提高航空安保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2.1.4 培训考核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考核,岗前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上岗,其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复训。
2.2 培训内容/培训机构/方式/课时
2.2.1 岗前培训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公司安保服务和质量方针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 2 | 安保服务基础知识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 3 | 安保自愿报告系统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 4 | 公司及各部门所辖科室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 5 | 公司手册体系构成层次和基本内容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 6 | 公司各类安保手册体系 | 公司安保管理手册所涉及相关规章制度及标准 | |||
2.2.2.1时长:5天
2.2.2.2 课程培训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空防安全形势与任务 | 了解我国面临的空防安全形势,掌握航空安保的宏观,增加空保责任意识。 | 民航局授权培训机构 | 集中授课 | 4 |
| 2 | 航空安保法律法规体系 | 了解国际民航安保公约,熟悉我国航空安保法律法规体系内容。 | 8 | ||
| 3 | 我国航空安保监管 | 了解我国航空安保监管体系和管理制度。 | 4 | ||
| 4 |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建设 | 掌握 SeMS 的要求、基本原理以及在企业的实施要点 | 4 | ||
| 5 | 管理学基础 | 掌握管理学基本知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 4 | ||
| 6 | 航空安保技术装备与情报信息 | 了解我国航空安保技术装备的标准以及国际国内发展趋势;了解我国航空安保情报信息化建设和工作要求。 | 4 | ||
| 7 | 航空安保危机管理 | 掌握我国航空安保应急处置工作的基本要求、程序、措施和要点。 | 4 | ||
| 8 | 安全保卫学基础理论 | 了解社会公共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掌握安全保卫管理的基本方法。 | 4 | ||
| 9 | 考核、结业 | 结业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 | 4 |
2.2.3.1 时长:3 天。
2.2.3.2 培训课程: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空防安全新挑战与当前主要任务 | 了解当前空防安全形势,熟悉当前航空安保及主要工作任务。 | 民航局授权培训机构 | 集中授课 | 4 |
| 2 | 航空安保法律法规新发展 | 掌握更新的国际民航公约和国内航空安保法律法规知识。 | 4 | ||
| 3 | 我国航空安保监管工作新发展 | 了解当前我国航空安保监管工作新要求和发展动态。 | 4 | ||
| 4 | 航空安保管理体(SeMS)建设新发展 | 掌握 SeMS 的最新要求、行业建设经验及其在行政监管中的要点。 | 4 | ||
| 5 | 当前航空安保热点问题 | 了解当前我国航空安保热点问题及其求。 | 4 | ||
| 6 | 实务工作交流与探讨 | 组织学员就航空安保实务工作进行交流和讨论。 | 4 |
2.3.1 岗前培训
自学《机场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手册》。
2.3.2 资格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教材:
1《国际民航公约》及附件;
⑵《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保管理条例》
⑷《民用航空法》;
⑸ 局方下发各类规章及指令。
2.3.3 复训
民航局培训机构下发的培训教材。
3. 机场公司安保教员
3.1 培训目标和培训后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3.1.1 岗前培训
⑴ 了解公司的安保、质量方针;
⑵ 了解部门及所辖科室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⑶ 了解公司手册体系构成层次和内容;
⑷ 了解部门手册体系;
⑸ 了解安保基础知识。
3.1.2 资格培训
通过初始培训,使机场航空安保教员提高空防安全意识,认识和了解空防安全形势和对策,熟悉国际和国家航空安保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本专业的航空安保运行知识;充分掌握和熟练运用教学技能。
3.1.3 复训
在初训的基础上,通过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定期复训,更新航空安保培训知识和技能,进一步提高教员岗位能力和水平。
3.1.4 培训考核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复训。
3.2 培训内容/培训机构/方式/课时
3.2.1 岗前培训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公司安保和质量方针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 2 | 安保基础知识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 3 | 安保自愿报告系统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3.2.2.1 时长:5天。
3.2.2.2 课程培训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我国空防安全威胁及航空安保对策 | 了解空防安全的形势,掌握航空安全面临威胁的方式、特点和风险,熟悉航空安保的一般对策和做法。 | 民航局授权培训机构 | 集中授课 | 4 |
| 2 | 航空安保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 了解国际民航安保公约,熟悉我国航空安保法律法规体系内容。 | 4 | ||
| 3 | 航空安保概述 | 了解我国航空安保工作的历史沿革、管理、运行模式及当前工作重点。 | 4 | ||
| 4 | 质量控制 | 掌握企业航空安保运行中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 | 4 | ||
| 5 | 机场安保运行知识 | 全面掌握机场安保运行及相关专业知识。 | 8 | ||
| 6 | 课题教学技巧 | 掌握并熟练运用教学语言表达和课堂控制技巧等。 | 4 | ||
| 7 | 教学工作基础 | 掌握并熟练运用相关教学工作技能,如教学方案、PPT 制作和课程安排等。 | 4 | ||
| 8 | 模拟教学和书面考试 | 对学院进修模拟教学考核和书面知识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 | 8 |
3.2.3.1 时长:3天。
3.2.3.2 培训课程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空防安全新挑战与当前主要任务 | 了解当前空防安全威胁的新变化和特点,熟悉当前航空安保及主要工作任务。 | 民航局授权培训机构 | 集中授课 | 4 |
| 2 | 航空安保法律法规新发展 | 掌握更新的国际民航公约和国内航空安保法律法规知识。 | 4 | ||
| 3 | 机场安保新发展 | 全面掌握更新的机场安保运行知识。 | 4 | ||
| 4 | 教学实务交流与探讨 | 组织学员就教学培训实务经验进行交流和讨论。 | 4 | ||
| 5 | 模拟教学和书面考试 | 对学院进修模拟教学考核和书面知识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 | 8 |
3.3.1 岗前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教材:
自学《机场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手册》。
3.3.2 资格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教材:
⑴《国际民航公约》及附件;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⑶《民用航空法》;
⑷ 民航现行有效的规章、通告、指令及指南;
⑸《国家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3.3.3 复训
⑴ 安保培训教材;
⑵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4. 民航安全检查员(含控制区道口检查人员)
4.1 培训目标和培训后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4.1.1 岗前培训
⑴ 了解安检护卫部组织结构和各岗位职能;
⑵ 熟知安全检查相关、法规及工作原则;
⑶ 掌握各岗位工作重点及服务礼仪要求;
⑷ 掌握岗位理论知识;
⑸ 掌握岗位业务技能。
4.1.2 资格培训
⑴ 熟悉行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树立持证上岗的法制观念;
⑵ 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及技能,提高安全检查人员素质和技能;
⑶ 确保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⑷ 确保中高级安全检查人员达到局方标准。
⑸ 未取得资格之前,不得安排该人员上岗。
4.1.3 提高培训
⑴ 学习局方或公司下发的各项安全规定及工作举措,掌握最新安全动态,以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⑵ 参加业务专项训练,提高业务技能;
⑶ 参加岗位英语及服务提升培训,树立窗口岗位形象;
⑷ 参加义务消防员及急救员培训,提升综合素质能力。
4.1.4 专业复训
⑴ 危险品运输复训,加强对危险品的业务认知,保持危险品培训证书的有效性;
⑵ 安检业务技能复训,提高安全检查人员业务水准及保障能力。
4.1.5 培训考核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考核,岗前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上岗,其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复训。
4.2 培训内容/培训机构/方式/课时
4.2.1 岗前培训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基础理论 | 体能训练测试 | 安检护卫部技术室 | 集中授课 | 4 |
| 2 | 职业道德 | 4 | |||
| 3 |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基本知识 | 6 | |||
| 4 | 航空运输基础知识 | 3 | |||
| 5 |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 6 | |||
| 6 | 物品检查知识 | 6 | |||
| 7 | 机场运行保安的相关知识 | 3 | |||
| 8 | 劳动保护知识 | 1 | |||
| 9 | 岗位英语知识 | 3 | |||
| 10 | 服务礼仪基本知识 | 2 | |||
| 11 | 机场联检部门工作常识 | 3 | |||
| 12 | 安全意识教育 | 4 | |||
| 13 | 专业技能 | 证件检查 | 1 | ||
| 14 | 人身检查 | 1 | |||
| 15 | 开箱(包)检查 | 1 | |||
| 16 | X光机图像识别 | 1 | |||
| 17 | 问询技巧 | 1 | |||
| 18 | 异常行为识别 | 1 | |||
| 19 | 紧急情况处置方案 | 1 | |||
| 20 | 管理制度 | 安检部门的组织管理 | 1 | ||
| 21 | 安检人员的业务管理 | 1 | |||
| 22 | 安检人员的制度管理 | 1 | |||
| 23 | 跟班见习培训 | 各岗位 | 实操 | 3个月 |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内容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初级安全检查员职业资格培训 | 业务理论 | 安检护卫部内部 | 授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 | 不少于300学时 |
| 证件检查 | |||||
| 人身检查 | |||||
| 开箱(包)检查 | |||||
| 现场情况处置 | |||||
| 2 | 中级安全检查员职业资格培训 | 业务理论 | 授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 | 不少于200学时 | |
| 图像判别 | |||||
| 现场情况处置 | |||||
| 3 | 高级安全检查员职业资格培训 | 业务理论 | 授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 | 不少于200学时 | |
| 图像判别 | |||||
| 现场情况处置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内容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业务专项 | 证件检查 | 内部 | 授课与实操相结合 | 每项不少于24学时 |
| 开箱(包)检查 | |||||
| 人身检查 | |||||
| X光机操作 | |||||
| 理论知识 | |||||
| 2 | 新规定及工作措施 | 局方及公司下发的各项规定及工作举措 | 内部 | 授课、自学 | 12学时 |
| 3 | 义务急救员及消防员培训 | 急救、消防知识 | 内部 | 授课与实操相结合 | 16学时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内容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危险品运输复训 | 危险品运输知识 | 航空公司 | 授课 | 8 |
| 2 | 安检业务技能复训 | 安检业务技能 | 内部 | 授课与实操相结合 | 24 |
4.3.1 岗前培训
⑴《安检护卫部工作手册》
⑵《安全检查员》第五版
⑶ 服务礼仪(PPT);
⑷ 工作案例(PPT)及影像资料。
4.3.2 资格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教材:
⑴《国际民航公约》;
⑵《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⑸《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二、三;
⑺《安全检查员》第五版上册;
⑻《安全检查员》第五版下册;
⑼ 民航现行有效的规章、通告、指令及指南。
4.3.3 提高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教材:
⑴ 资格培训教材;
⑵ 消防知识(消防提供);
⑶《救护员指南》(急救中心提供);
⑷ 新法规及安全工作措施。
4.3.4 专业复训
⑴ 危险品运输教材(航空公司提供);
⑵ 业务技能:资格培训教材及新法规、安保工作措施。
5. 航空器监护人员
5.1 培训目标和培训后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5.1.1 岗前培训
⑴ 了解安检护卫部监护室组织结构和各岗位职能;
⑵ 熟知安全检查相关、法规及工作原则;
⑶ 掌握各岗位工作重点及服务礼仪要求;
⑷ 掌握岗位理论知识;
⑸ 跟班掌握岗位业务技能。
5.1.2 资格培训
⑴ 熟悉行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树立岗位执勤的法制观念;
⑵ 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及技能,提高安全监护人员素质和技能;
⑶ 确保所有监护员可以适应安检护卫部监护室各岗位需要。
5.1.3 提高培训
⑴ 学习局方或公司下发的各项安全规定及工作举措,掌握最新安全动态,以开展日常监护工作;
⑵ 参加业务专业训练,提高业务技能;
⑶ 参加岗位英语及服务提升培训,树立窗口岗位形象;
⑷ 参加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员及急救员培训,提升综合素质能力。
5.1.4 专业复训
⑴ 特情预案复训,加强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持对特情预案进行检验并不断完善;
⑵ 监护业务技能复训,提高安全监护人员业务水准及保障能力。
5.1.5 培训考核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考核,岗前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上岗,其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复训。
5.2 培训内容/培训机构/方式/课时
5.2.1 岗前培训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安检护卫部监护室组织机构及各岗位工作职能 | 工作性质及考核考勤标准 | 安检护卫部 监护室 | 授课 | 4 |
| 2 | 监护岗位服务礼仪 | 岗位服务标准 | 安检护卫部 监护室 | 授课 | 8 |
| 3 | 监护工作法规 | 工作原则及相关检查规定 | 安检护卫部 监护室 | 授课 | 8 |
| 4 | 监护工作理论知识 | 飞机监护、隔离区监护业务理论 | 安检护卫部 监护室 | 授课 | 40 |
| 5 | 监护工作业务技能 | 跟班实习 | 安检护卫部 监护室 | 授课 | 22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内容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业务专项 | 飞机监护工作流程 | 内部 | 授课与实操相结合 | 每项不少于24学时 |
| 隔离区监护工作流程 | |||||
| 特情预案 | |||||
| 特殊航班保障工作 | |||||
| 飞机清舱工作流程 | |||||
| 2 | 新规定及工作措施 | 局方及公司下发的各项规定及工作举措 | 内部 | 授课、自学 | 12学时 |
| 3 | 义务急救员及消防员培训 | 急救、消防知识 | 内部 | 授课与实操相结合 | 16学时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内容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特情预案复训 | 各种应急预案 | 内部 | 授课 | 8 |
| 2 | 监护业务技能复训 | 监护业务技能 | 内部 | 授课与实操相结合 | 24 |
5.3.1 岗前培训
⑴《监护室工作手册》;
⑵《安全检查员》第五版上册;
⑶ 服务礼仪(PPT);
⑷ 工作案例(PPT)及影像资料。
5.3.2 提高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教材:
⑴ 业务培训教材;
⑵ 消防知识(指挥中心消防队提供);
⑶《救护员指南》;
⑷ 新法规及安全工作措施。
5.3.3 专业复训
⑴《监护室工作手册》;
⑵ 业务技能:资格培训教材及新法规、安保工作措施。
6. 控制区安保人员
6.1 培训目标和培训后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6.1.1 岗前培训
⑴ 了解安检护卫部护卫室组织结构和各岗位职能;
⑵ 熟知护卫室岗位相关安全、法规、要求及工作原则;
⑶ 掌握各岗位工作重点及服务礼仪要求;
⑷ 掌握岗位理论知识;
⑸ 掌握岗位业务技能。
6.1.2 资格培训
⑴ 熟悉护卫岗哨保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⑵ 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及技能,提高护卫员综合素质和技能;
⑶ 确保护卫员符合护卫岗位的上岗要求和标准。
6.1.3 提高培训
⑴ 学习局方或公司下发的各项安保规定及工作举措,掌握最新安全动态,以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⑵ 学习安检护卫部护卫室各岗位相关安全规章、要求、标准以及管理规定;
⑶ 学习《安检护卫部护卫室工作手册》;
⑷ 参加业务专项训练,提高业务技能;
⑸ 参加相关安保知识、技能以及法规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⑹参加义务消防员及急救员培训,提升综合应急能力。
6.1.4 专业复训
⑴ 安全检查技能复训,加强对危险品、违禁品的业务认知,保持危险品、违禁品培训的实践性和有效性;
⑵ 安全管控知识、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等技能复训,提高护卫室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⑶ 礼仪服务、文明执勤业务技能。
6.1.5 培训考核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考核,岗前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上岗,其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复训。
6.2 培训内容/培训机构/方式/课时
6.2.1 岗前培训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安检护卫部护卫室组织机构及各岗位工作职能 | 工作性质、职能及考核考勤标准 | 安检护卫部护卫室 | 授课 | 3 |
| 2 | 护卫岗位服务礼仪,文明执勤 | 岗位服务标准,文明用语 | 安检护卫部护卫室 | 授课与现场操作结合 | 14 |
| 3 | 法规 | 安全管理规章及相关安全支持文件 | 安检护卫部护卫室 | 授课 | 6 |
| 4 | 安保体系 | 应急处置预案、违禁品、危险品认知,各岗位相关安全管理规章 | 安检护卫部护卫室 | 授课 | 6 |
| 5 | 安保理念 | 工作目标、理念及制度 | 安检护卫部护卫室 | 授课 | 14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内容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岗位职能培训 | 业务理论 | 内部 | 授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 | 不少于300学时 |
| 安全检查 | |||||
| 岗哨实习 | |||||
| 礼仪服务 | |||||
| 特情处置 | |||||
| 2 | 法规培训 | 业务理论 | 内部 | 授课 | 不少于100学时 |
| 相关保卫规章,岗位操作支持文件 | |||||
| 现场情况处置 | |||||
| 3 | 安保理念培训 | 了解认知安保概念 | 内部 | 授课 理论结合实际 | 不少于200学时 |
| 案例分析研讨 | |||||
| 工作理念、目标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内容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业务专项 | 理论知识 | 内部 | 授课与实操相结合 | 不少于14学时 |
| 安全检查操作程序 | |||||
| 安保管控技能 | |||||
| 礼仪服务技能 | |||||
| 法规 | |||||
| 2 | 新法规及工作要求措施 | 局方及公司下发的各项规定及工作举措 | 内部 | 授课与自学结合 | 14学时 |
| 3 | 应急处突急及义务、兼职消防员和义务急救员培训 | 急救、消防知识,应急救援 | 内部 | 授课与实操相结合 | 14学时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内容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安全检查技能培训 | 相关安全文件规章、操作程序及业务职能 | 内部 | 授课与现场操作结合 | 14 |
| 2 | 礼仪服务 | 礼仪服务相关技能及文明规范用语 | 内部 | 授课与现场操作结合 | 14 |
| 3 | 法规 | 新法规及工作标准、规范要求 | 内部 | 授课与实操相结合 | 14 |
6.3.1 岗前培训
⑴《安检护卫部护卫室工作手册》;
⑵ 工作案例(PPT)及图文资料。
⑶ 服务礼仪(PPT);
6.3.2 资格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教材:
⑴《国际民航公约》;
⑵《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⑺《安保管理手册(SeMS)》;
⑻《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
⑼《机场机坪运行手册》;
⑽《安检护卫部护卫室工作手册》;
⑾ 民航现行有效的规章、通告、指令及指南。
6.3.3 提高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教材:
⑴ 资格培训教材;
⑵ 危险品、违禁品图文资料教材;
⑶ 礼仪服务相关技能教材;
⑷ 新法规及安全工作规范要求。
6.3.4 专业复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教材:
⑴《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
⑵《机场机坪运行手册;》;
⑶《安检护卫部护卫室工作手册》;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⑸《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⑹ 相关安全文件规章、操作程序及业务职能;
⑺ 礼仪服务相关技能教材。
7. 候机楼隔离区监护人员
7.1 培训目标和培训后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7.1.1 岗前培训
⑴ 了解机场的安保、质量方针等;
⑵ 了解机场控制区域需要遵守的民航安全规章;
⑶ 熟悉机场控制区域相关安保条例制度及管理规定。
7.1.2 资格培训
⑴ 了解机场控制区域人员、车辆运行安保相关的制度规章;
⑵ 了解机场控制区安保、管理规定;
⑶ 掌握本身所从事工作的操作流程,业务规范;
⑷ 了解机场信息安保管理制度,能及时上报不安全事件。
7.1.3 提高培训
⑴ 熟悉《民用机场安保管理体系手册》等;
⑵ 熟悉机场控制区安保、管理规定。
7.1.4 培训考核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考核,岗前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准入,其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复训。
7.2 培训内容/培训机构/方式/课时
7.2.1 岗前培训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公司安保、方针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 2 | 消防安全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 3 | 信息通报程序 | (参见附录通用性培训大纲) |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法律、规章及标准(涵盖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 民用航空法 | 外委、内部 | 授课与自学相结合 | 不少于8时 |
|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 | |||||
|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 |||||
| 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定 | |||||
| 2 | 手册标准 | 兰机场手册体系介绍 | 外委、内部(手册管理部门) | 授课与自学相结合 | 不少于8时 |
| 机场航空安保管理手册 | |||||
| 3 | 安保审核 | 安保流程图和程序管理 | 外委、内部 | 授课(含实践操作)与自学相结合 | 不少于8时 |
| 危险源辨识及风险管理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业务技能 | 安保体系建设 | 内部、自学 | 授课 | 4 |
| 所属部门安保教育 | |||||
| 本身业务技能知识培训 | |||||
| 2 | 运行规范 | 与机场运行相关的规章标准 | 内部 | 授课、自学 | 8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安保管理及运行规范 | 机场运行安保管理等规定 | 内部 | 授课 | 8 |
7.3.1 岗前培训
⑴《民用航空安保培训教材》;
⑵ 机场机场使用手册、安全管理手册;
⑶ 机场安保教育培训教案(PPT)。
7.3.2 资格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教材: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⑶《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⑸《国家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⑹ 机场现行有效各类安保规章制度;
⑺ 民航现行有效的规章、通告、指令及指南。
7.3.3 提高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教材:
《机场使用手册》;
7.3.4 专业复训
⑴ 安保培训教材(机场备存的PPT材料);
⑵《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等。
8. 机场非安保人员
8.1 培训目标和培训后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8.1.1 岗前培训
增强航空安保意识,掌握并不断提升与本岗位相关的航空安保技能,确保航空安保工作质量。
8.1.2 复训
由各部门培训教员实施培训,复训依据当前最新岗位工作内容。
8.1.3 培训考核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考核,岗前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准入,其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复训。
8.2 培训内容/培训机构/方式/课时
| 序号 | 岗位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各岗位 | 公共课程 | 空防安全形势教育 | 各部门 | 集中授课 | 4 |
| 2 | 地面服务人员 | 航空地面服务安保知识 | 依据机场航空安保方案的规定,按照该岗位业务工作手册进行安保内容的培训。 | 机场地服部门 | 集中授课 | 4 |
| 3 | 机场商户、租户 | 航空安保知识 | 依据机场航空安保方案的规定,进行本岗位安保内容的培训。 | 业务发展部 | 集中授课 | 4 |
| 4 | 水厂、中心变电站要害部位 | 航空安保知识 | 依据机场航空安保方案的规定,进行本岗位安保内容的培训。 | 运保部 | 集中授课 | 4 |
| 5 | 航空货运 | 航空货运安保知识 | 依据机场航空安保方案的规定,进行本岗位安保内容的培训。 | 机场货运部门 | 集中授课 | 4 |
| 6 | 航空配餐 | 航空配餐安保知识 | 依据机场航空安保方案的规定,进行本岗位安保内容的培训。 | 机场配餐部门 | 集中授课 | 4 |
| 7 | 机务维修 | 机务维修安保知识 | 依据机场航空安保方案的规定,进行本岗位安保内容的培训。 | 机场机务维修部门 | 集中授课 | 4 |
8.3.1 岗前培训
⑴《民用航空安保培训教材》;
⑵ 机场使用手册;
⑶ 机场航空安保方案;
⑷ 各岗位业务操作手册。
8.3.2 复训
⑴ 机场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教材;
⑵ 各岗位业务操作手册。
9. 申报机场控制区证件人员
9.1 培训目标和培训后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9.1.1 岗前培训
通过培训使进入机场控制区活动的人员,了解航空安保的重要性,明确安保责任,提高安保意识,掌握并遵守机场控制区活动规则。
9.1.2 复训
培训初次申领、换发机场控制区证件的培训课程一致由具有资质的机场安保专业的国家航空安保教员实施培训。
9.1.3 培训考核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考核,岗前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准入,其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复训。
9.2 培训内容/培训机构/方式/课时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内容提要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航空安保意识教育 | 了解航空安保的性质、必要性,提高自觉遵守航空安保工作要求的意识。 | 人员所属部门、机场公司质量管理部、 机场 | 集中授课 | 1 |
| 2 | 机场通行管制制度和控制区活动规则 | 掌握机场通行管制的规定和工作人员在机场控制区活动中的安保规则。 | 2 | ||
| 3 | 安保责任与警示教育 | 掌握进入控制区工作人员遵守安保工作规定、发现情况主动报告的要求,以及违反安保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 1 |
9.3.1 岗前培训
⑴《民用航空安保培训教材》;
⑵ 机场使用手册;
⑶ 机场安保教育培训教案;
⑷ 各部门业务工作手册。
9.3.2 复训
⑴ 机场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教材;
⑵ 各岗位业务工作手册。
10. 通用性训练大纲
|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内容 | 培训机构 | 方式 | 课时 |
| 1 | 民用航空安保法律法规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重点条款) | 公司组织 | 集中授课为主、自学为辅 | 2 |
| 民航安保法律法规体系 | |||||
| 2 | 民用航空安保管理理论 | 现代安保管理基本理论 | 公司组织,也可授权部门组织 | 集中授课为主、自学为辅 | 2 |
| 航空安保文化 | |||||
| 航空安保中的人为因素 | |||||
| 案例分析与讨论 | |||||
| 3 | 公司规章 | 公司安保方针、 | 公司、部门组织,自学 | 自学为主,相关人员辅导 | 40 |
| 公司安保管理手册,及其所包括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标准 | |||||
| 航空安保应急管理(包括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 |||||
| 航空安保风险管理(包括重大事故防范和风险源管控) | |||||
| 安保信息管理规定 | |||||
| 4 | 候机楼内作业公共安全保卫 | 候机楼管理规定 | 职能部门授课 | 集中授课为主、自学为辅 | 12 |
| 消防安全 | |||||
| 5 | 飞行区作业公共安全保卫 |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 | 公司、部门组织授课,自学 | 集中授课为主、自学为辅 | 4 |
| 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定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