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规范利润核算和利润分配管理。
二、利润
1、利润,是指公司在肯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含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2、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后的金额。
3、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4、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5、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含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补助、税收返还等。营业外支出包含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6、所得税,是指公司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7、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三、所得税
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关于两者之间的差别分别应纳税临时性差别和可抵扣临时性差别,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四、利润分配
1、公司应按月、季度计算利润,并按年计算利润。
2、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在股东大会或相同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或相同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相同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公司《章程》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
4、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2)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公司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3)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公司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全部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5、公司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公司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来弥补亏损)等,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