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双方就托克托电厂至呼和浩特输供热管网工程顶管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事宜,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双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管理办法,在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本工程劳务实名制管理的各项事宜,签订本协议。
1.实名登记与考勤管理
1.1 甲方2 委派(身份证号)为本工程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劳务实名制管理。
乙方委派(身份证号: )为本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乙方农民工进退场信息登记、安全教育、签订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
1.2 乙方人员(包括农民工及管理人员)进场前需持有效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用工合同),由项目劳务管理员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花名册》逐一核实,办理进出施工现场门禁(考勤)卡,进行生物信息采集。
1.3 甲方2 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需要配备门禁(考勤)系统。乙方需指派管理人员督导农民工门禁(考勤)系统进出施工现场,并及时确认当期(月)考勤记录。乙方不确认或者延迟的,以考勤系统数据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
2.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2.1 进场前,乙方须向甲方2出具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
2.2 每月25 日前,乙方须按劳动合同及相关约定,对照考勤记录,核算当期农民工工资,并汇总编制税后《施工企业人员工资支付单》,在农民工确认(签字按印)后,提交甲方2 作为劳务工资发放依据。甲方2 只负责农民工税后工资的发放工作,农民工个税的计算及申报工作由乙方负责。
2.3 甲方2 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乙方须组织农民工配合甲方2 办理工资卡。工资卡必须由劳务人员本人亲自领取不得代领,领取后在《劳务人员工资卡领取单》上签字按手印,留发卡影像资料。严禁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等任何人代领工资卡。因农民工自身原因或银行相关规定不能新办工资卡时,农民工持自有银行卡到甲方2劳务管理员处备案,作为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2.4 乙方委托甲方2 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根据本协议2.2 条中乙方提供的税后《施工企业人员工资支付单》,逐一向每名农民工的银行卡支付税后工资或以现金方式向每名农民工直接支付税后工资,乙方对此无异议。
如2.2 条中所列当期农民工工资高于甲方2当期应付款,甲方2 以当期应付款为限,不足部分由乙方在工资发放日前补足到以上账户,另有约定的按书面确认后的约定执行。
2.5 甲方2对支付的每笔工资,都要留存支付记录,并将支付信息传送给乙方核实。
当期劳务工资发放结束后3 天内,由乙方向甲方2 提供所有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完毕的确认书。逾期不确认,甲方2视乙方默认当期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完毕,乙方无异议。
2.6 甲方2支付到该账户,即视为乙方已收到相应款项,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认可。
2.7 乙方农民工退场应及时到甲方2 办理退场手续,在退还门禁卡和占用物资、核对工资等手续后方可退场。
3.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应该在进场施工前依据法律法规、与其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劳动合同内容必须明确计酬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日期、劳务纠纷处理方式等基本内容。乙方应该使用主管部门发布的或项目部推荐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3.2 乙方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乙方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根据劳动合同编制《施工企业人员工资支付单》,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给甲方2。乙方对农民工工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乙方不得以工程款结算纠纷或垫资施工等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3.3 乙方应该在工程施工、农民工实名制、内部结算支付、工资发放等方面管控好其劳务班组,并为其劳务班组的所有行为负责。
3.4 乙方应该处理好与其劳务班组的内部纠纷和款项拖欠。严禁出现乙方与其劳务班组之间的内部纠纷给甲方2带来不利影响和损害的情况。
3.5 乙方应该根据施工规模以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和甲方2 的具体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数量合理的专职劳务管理员,且最少配备一名。专职劳务管理员负责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发放、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3.6 在进场施工前,乙方应该对所属管理人员、班组长、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技能、权益维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3.7 乙方应该对所属管理人员、班组长、农民工进行有效管理,要求他们遵守法律、遵守项目现场纪律、服从甲方2 的管理。对于不遵守法律、不遵守项目现场纪律的乙方人员,甲方2可以要求将其驱逐出项目现场,乙方应该接受并实施。
3.10 乙方应接受甲方2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管理。
4.违约责任
4.1 乙方须积极按本协议的约定,做好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农民工信息收集更新、工资计量等工作,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4.2 乙方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项目部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专用账户的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和一切损失,甲方2有权解除合同。
5.其他
5.1 乙方须积极配合执行甲方2 及甲方2 上级单位制定的关于推动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办法。
5.2 甲方2 有权对乙方实名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发现未经实名制登记进入施工现场一人罚款2000 元;每期(月)乙方提供《施工企业人员工资支付单》中,每遗漏一人罚款2000 元;《施工企业人员工资支付单》所列工资低于实际工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0 元;《施工企业人员工资支付单》所列工资高于实际工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00 元。乙方未与甲方2 沟通越级上访投诉(无甲方2 接访记录),每发生一起罚款5 万元。
5.3 乙方未提供农民工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工资卡信息(开户行和卡号)、合法劳动用工合同(或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操作证件等资料的,无考勤记录的农民工与甲方2无任何经济关系,该农民工所有诉求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此无异议。
5.4 乙方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因乙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农民工所有诉求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此无异议,乙方负责消除对甲方2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无条件接受甲方2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罚。
5.5 乙方负责按期向甲方2 提供《施工企业人员工资支付单》,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乙方不得修改、补报。如有农民工索要工资超出乙方按期提供的《施工企业人员工资支付单》所列该农民工工资金额或乙方按期提供的《施工企业人员工资支付单》中无该农民工信息,该农民工所有诉求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此无异议。
5.6 乙方如果未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上述义务,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2 有权根据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对乙方作出书面告诫、要求限期整改、收取违约金、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证金)、暂停投标资格、列入《建安公司分包企业警示名录》清出合格分包名录、录入不良行为名录等处理措施,直至列入中铁中铁股份公司不合格分包方名录。
5.7 本协议仅就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部分内容作出专项约定,其余事项,仍执行施工合同约定。
5.8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2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