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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17: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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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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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3 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 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 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 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伤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 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 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核算。社会 团体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 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 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社会团体味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 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社会团体味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 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科技开 发、技术转让、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 收入等;

(四)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 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七)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津贴资金。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 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社会团体业务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 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者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社会团体按 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属事业性收 费收入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彻底自愿的基 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 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四)社会团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院(所)、学校、杂志社、 中心等实体,社会团体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

(五)社会团体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 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 20%;

(六)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 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九条社会团体味费收取。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 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味费标准的制定和 修改须作为议案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 2/3 以上会员或者会 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会团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 30 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财务支出范围: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 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障费、行业保险费;

(三)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 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社会团体严禁为业务主 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社会团体不得列支与社会团 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可不 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

(三)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 位、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者挪作它用;

(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社会团体负责人批准后才干报销;

(五)社会团体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

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 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六)社会团体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其中事业基金不低于 50%,职工福利基金不高于 30%;

(七)社会团体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入股其他经济 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基金中列支;

(八)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现行会议 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 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 规定,并根据社会团体的经济状况办理,社会团体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 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部 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十)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 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十一)社会团体财务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 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 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 支付现金。

第四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 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 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 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 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

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 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 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于是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造物、专用设备、普通设备、文物、陈列 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固定资产。单位价值 2000 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 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者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 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 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者品种设 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 南省社会团体味费收据》 ;社会团体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往来事项,应使  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社会团体依照 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湖南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 普通。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者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 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社会团休财务室,  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帐外设帐。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  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其   中以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使用     “湖南省非税收入普通缴款书”,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特殊原因须 代行职能,收取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性基金、由 或者省级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 于非税收入。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 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 依法纳税后应作为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除以上(十九)、 (二十)、 (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应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法 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普通, 并依法纳税和接受监督;社会团体所取得的收入,除会费收入外的其他收 入还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界定,属非税收入的, 必须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开展 活动的所需财政票据(含会费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由社会团体凭《湖南 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从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购;社会团 体不按规定范围领用财政和普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 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 据)及普通,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 管理。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 保管 5 年。

社会团体必须于每年的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社  会团体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 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使用《湖南省社会团体味费收据》的 社会团体单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 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社会团体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 民政、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社会团体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向社会团体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同 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者违反财务管理制 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监 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 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 理。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社会团体应定期向 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会团体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

定后实行。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 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 篇)。

第二十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 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实体,应实行核算、自负盈 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 经营、照章纳税。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 民政、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 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监察局、 常德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2

为了加强民非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工作纪 律和职责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要求,结合民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预算制度

财务预算由董事会(所、中心领导)根据年度计划,必须在年末前一个 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下年度的各项收支计划报告,经董事会(所、中心办 公会)研究评审后逐项批准实施,重大项目开支(1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 (所、中心办公会)决定,无预算计划的不得开支,特殊情况支出项目应做 追加预算。

二、财务报表制度

财务报表,由财务专人负责,有关财务工作人员每月月初 5 日前报上 月财务报表,报董事长(主任、所长)签署,凡有经济收入的服务项目,必 须及时填写报表,其收入及时上缴财务。做到报表清晰,帐款相符,若发 生错误,其经济损失由财务经办人员负责赔偿。

三、有的银行账号

出纳员收入的帐款应及时存入银行,正规现金支出,应在规定限额内 提取,现金帐目要日清日结,严禁以白条借据抵顶现金,严禁挪用。

四、因公借款或者使用支票(500 元以上),须经单位领导允许,由经办 人员写出借款单据,登记签字方可;经办人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报销单 由董事长(所长)签字,不得无故迟延报销时间。

五、重大开支,由董事长(所长、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事后向董事 会(所长、主任办公会)报告。

六、严禁外借账户、支票和虚开。实行空白支票与财务专用章 分开管理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确保 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深圳市、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预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 和会计帐簿,有条件的可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 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 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伤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 向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五)防止财产物资流失,确保财产物资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核算的原则。社会团体应根 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齐专、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持 会计证上岗,实行钱帐分管制度。

第五条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遵守财经纪律。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

社团年度预算、决算和资金平衡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 监督。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味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 个人负担 ;团体味员中,企业单位交纳的会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行政、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 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人材培训、社会 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定货会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四)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 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汇兑收入、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 入等。

第社会团体财务收入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 策的规定;

(二)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彻底自愿的基 础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以伤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作为交换条 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三)社会团体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 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 20%;

(四)社会团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所、学校、出版社、杂志 社、中心等实体,社会团体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 理费;

(五)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 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深圳市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 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原发售机关验旧领新。

第三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条社会团体的财务支出包括: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 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行业保险费 ;

(三)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财务支出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 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 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二)社会团体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 金、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为事业发展基金 50%,职工福利基金 25%, 职工奖励基金 25%。

(三)社会团体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事业性实体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 的支出从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四)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深圳市财政局现 行会议费用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 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 规定并根据社会团体的经济情况办理。社会团体应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 会保险,包括医疗、养老保险等;

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 享受劳保福利。

第四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货币资金往来,除要根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支结算业务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 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 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指定专职或者 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 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 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主要用于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 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等。注 7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 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于是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和 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造物、专用设备、普通设备、文物、陈列 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 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者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 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 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收付明细帐, 要建立健全验收、领发、保管和清查制度。

第十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财务管 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者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 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 动实施财务监督。社团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 经费收支,都应有财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 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此条废止)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 务公开。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 年度预算须时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 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事业性实体,应实行核算, 自负盈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 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 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 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二十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 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深圳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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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篇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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