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采购单位)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供货单位) 石家庄市鹿泉区赞福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 1 | 标砖 | 600*240*100 | 9万块 | 160元/m2 |
| 600*240*200 | 165元/m2 | |||
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如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则按甲乙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材料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2.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A 项执行:
(A)乙方送货并承担费用;
(B)甲方自提自运并承担运输费用(乙方负责免费装车)。
2.2、现场卸货由甲方负责,卸车费用由乙方负责。
3、运费和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承运方承担。
4、预付款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 30 %,由甲方在以后每次付款时按照当次付款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进行扣除;
5、乙方的违约责任:
5.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由此带来的所有实际损失。
5.2.、乙方所交材料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同意利用的,应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交齐后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货款结算后及货物质保期结束后失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或协议,凡我单位提供的各种与本合同有关的规定、协议、证明等所有文件资料,必须由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持有由双方约定的指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签订合同章才具备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采购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