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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事实认识错误》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18: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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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要件依据大纲,本讲内容如下: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如图:罪过形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直接故意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发生积极追求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发生不违背意志过于自信过失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不想发生,发生违背意志疏忽大意过失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不想发生意外事件没有预见到,但无法预见到不想发生不可抗力预见到,但无法避免不想发生一、故意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是指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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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主观要件依据大纲,本讲内容如下: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如图:罪过形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直接故意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发生积极追求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发生不违背意志过于自信过失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不想发生,发生违背意志疏忽大意过失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不想发生意外事件没有预见到,但无法预见到不想发生不可抗力预见到,但无法避免不想发生一、故意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是指明知
主观要件

依据大纲,本讲内容如下: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如图:

罪过形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发生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发生不违背意志
过于自信过失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不想发生,发生违背意志
疏忽大意过失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不想发生
意外事件没有预见到,但无法预见到不想发生
不可抗力预见到,但无法避免不想发生
一、故意  

    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这也是犯罪故意与作为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 

    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 ,如图:

客观构成要件事实: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构成身份  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        ↑        ↑        ↑              ↑

↓        ↓        ↓        ↓              ↓

罪过(故意或过失):                    认识(应当认识)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作用及其危害性质。个别犯罪还要求认识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 

注意: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故意。

例如【2008-2-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咨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有的犯罪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特定对象。 

    例如,窝藏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窝藏的是或者可能是犯罪的人,拐骗儿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拐骗的是或者可能是儿童,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或者可能是毒品,盗窃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盗窃的是或者可能是支等等。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即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因果关系具体发展过程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 

    注意:在一些行为性质相似,造成同样后果的案件中,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与否,直接决定了行为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 

   (4)对特定构成身份的认识。如果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具备特定的身份,当行为人认识到这种身份的存在还实施相应行为,就进一步表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 

   (5)对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的认识。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能认定故意(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不成立故意犯罪的原因就是因为行为人认为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注意:甲明知乙在假想防卫而故意“帮助”乙时,甲成立故意的间接正犯。

【2013-2-53】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二)事实认识错误 

    成立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事实。如果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就是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观点一致,不影响犯罪的故意和既遂。

     具体认识错误             

事                  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观点存在争论

实                            以轻罪的故意犯重罪,轻罪的既遂。

认                  法益重合    存在重罪实行行为,

识   抽象认识错误             以重罪的故意犯轻罪,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

不存在实行行为,轻罪的既遂。

错                  

法益没有重合时:按照想象竞合处理。

误                  

                   狭义的错误:故意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故意: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的提前实现:如果着手,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如果未着手,就成立故意犯罪预备 。   

例如:1、冬瓜里注射农药案;2、送毒蛋糕案。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我国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 

   (1)对象错误 (主观的,找错了人)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例如,甲误把丙当作乙杀害,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010-2-54】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2)打击错误 (客观的,人没有错,结果错了)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例如,甲举射击乙,但由于技术不好,没有打中乙,却打中了站在乙旁边的丙。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丙的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2008-2-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但开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6-2-52】甲举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因果关系的错误 (人与结果没错,发展进程错误)

    所谓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可以分为三类: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007-2-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2.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掩埋、碎尸或者扔下悬崖等等),实际上乙是死于后一行为。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注意:与事前故意相联系的是事后故意,即行为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例如,医生开始动手术后,对患者产生了杀人的故意,中途停止手术放置不管,导致患者死亡。这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2010年案例分析题】赵某杀害钱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前故意的情形。 

    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四种处理意见,其中第四种观点合理。 

    观点一,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成立数罪。但这种观点存在疑问:因为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杀人未遂,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观念。 

    观点二,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这种观点也存在疑问:因为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缺乏理由。 

    观点三,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但这种观点同样存在疑问:这一学说有歪曲事实的嫌疑。 

    观点四,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注意: 

    第一,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并不适用于因果关系错误,这两种学说适用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第二,2010年案例分析要求考生答出刑法理论上的不同观点,但在2009年之前只要求考生掌握其中的第4种观点,即事前故意的情形以故意犯罪既遂处理。 

   

 【2007-2-54】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

 

【2011-2-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2008-2-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在本案中,甲本想实施第二个行为杀死乙,实际上甲在实施第一个行为的时候就导致了乙的死亡,相对于行为人的计划来说,危害结果提前实现了,所以本案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提前实现。 

   要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而是其他形态。 

   例1: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咖啡而死亡。由于妻子还没有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准备有毒饮料并置于某场所,还没有侵犯被害人生命的急迫可能性,只是预备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C。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的犯罪构成范围。 

    注意: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因为后者成立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而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表明二者属于同一个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成立一个故意犯罪既遂。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客观事实和主观内容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问题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例1:,行为人张某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客观上张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上是侮辱尸体的故意,如果成立故意犯罪要求主客观在具体事实上完全一致,那么本案不成立犯罪:一方面,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侮辱尸体,但客观上不存在尸体,所以不成立侮辱尸体罪;另一方面,客观行为是强奸行为,但行为人又没有强奸罪的故意。这一结论很难让然接受:如果对象是真正的尸体,则本案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而客观上侵犯了比尸体尊严更为严重的法益却不成立犯罪或者成立侮辱尸体罪未遂,这不符合社会常识。而且在本案中不是不存在“尸体”,而是存在比“尸体”更值得保护的(活人),只是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已,所以尽管行为人由于没有强奸罪的故意而不成立强奸罪,但在轻罪即侮辱尸体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所以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

   【2007-2-61】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支罪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有两种处理结论: 

    第一,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如,甲本欲射杀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的丙造成轻伤。由于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在行为当时,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急迫可能性),导致了死亡的危险结果,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丙轻伤的结果,杀人的故意包含伤害的故意,有重合的部分,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该案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注意:如果甲故意举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只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尽管甲对毁损汽车可能存在过失,但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 

    第二,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例如,甲以为某财物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将该财物“盗”走,但实际上该财物却是他人的遗忘物。再如,甲以为对方提包里有,于是将提包盗走,但该提包内只有普通财物,而且对方根本没有。在这两个案件中,甲分别成立轻罪(侵占罪、盗窃罪),而不成立重罪(盗窃罪、盗窃支罪),因为案件中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 

    注意: 

    第一,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 

    【2002-2-3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区别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从法律用语上看
间接故意放任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

“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希望不发生

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012-2-5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A. 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 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 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 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本题答案为ABCD

【2004-2-1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四)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有相似之处:表现在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

但前者是结果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并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后者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农民放在公路上的稻草上驶过,轧死了睡在稻草下的一个瘦小精神病人,属于意外事件。

【2007-2-14】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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