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技术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技术服务名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技术服务
第二条 乙方承担技术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及要求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对甲方提供的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的7日内提供给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可经过多次审查、修改,直到通过乙方审查。审查合格后,由乙方加盖节能评估审计专用章及相应签字。
第三条 为确保乙方有效地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所需工作条件并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
1、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根据乙方要求提供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详实的相关资料、数据;
2、甲方应确保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甲方在接到乙方本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后,应在7日内完善节能评估报告并提交给乙方,由乙方进行再次审查。
第四条 技术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乙方向甲方收取此项审查技术服务费用为:¥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后,在乙方向甲方提供审查合格后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前,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此项目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 通过乙方审查的节能评估报告书,乙方并不保证能够通过后续有关单位的审查,乙方对后续产生的工作及费用概不负责。
第六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双方必须对涉及本协议的所有技术信息和本协议约定工作内容的相关人员自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后五年内进行严格保密。
第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原告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所有款项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条 与本协议相关的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 地址: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 |
| 电话: | 电话: | |
| 传真: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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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号: | 账号: | |
| 税号: | 税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