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的效率和工作质量,控制和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供员工在工作中认真遵守。
第二条 公司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条 担保业务流程
① 客户申请 ⑤ 担保审批
② 担保立项 ⑥ 签订合同
③ 项目初审 ⑦ 跟踪监督
④ 会议评审 ⑧ 解除担保(代偿追偿)
第三章 客户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客户申请(或咨询)由业务部受理,其程序是:
1、根据客户申请(或口述)情况,由业务部人员登记《申保项目受理》《担保项目审查表》。
2、向客户介绍告知担保业务的相关程序及、法规等情况。
3、按立项条件预审借款主体资格、信用记录、会计报表及被担保对象的偿还能力等相关情况及资料。
4、初步评价立项条件,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通知客户填报《贷款担保申请书》并附报初审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回复审保单位。
第五条 立项条件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向本区域内金融机构借款或本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提供担保服务。
申请担保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重合同、守信用,社会评价较高。
3、贷款或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4、企业要有较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5、企业一般要经营一年以上。
6、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便于监督。
7、个人担保业务要出具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配偶同意贷款或同意房产抵押证明书。
第四章 项目初审
第六条 对已立项的项目交风险管理人员(由业务部设专人管理)进行初审,具体程序是:
1、风险管理员进行评审后,填写《担保评查报告》,交业务部经理签书面意见。
2、在初审时,还需现场考察。
(1)须现场考察的项目,初审过程必须由二人共同完成,人员不够时,随时由财务人员配合。
(2)对个人担保金额30万元以上,企业担保50万元以上项目,要求业务经理参加考察。
3、初审过程必须经风险管理员A、B角共同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考察,与申保人面谈或交换意见。就采购、销售及其它生产经营中的一些问题向有关方面调查落实。对抵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进行分析验证,并作出详细记录,装入业务档案保存。
第七条 《担保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1)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记录。
(2)法定代表人(借款人)的经历、素质、业务经营能力、信用记录、社会评价等。
(3)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销售渠道等。
(4)借款背景、偿还能力等,与借款行进行沟通。
(5)贷款额或担保额、起止日期、偿还方式。
2、还款能力分析
(1)财务分析:A、评估借款人的经营情况。B、通过财务报表反映和分析借款人的偿还能力。C、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D、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2)现金流量分析(看现金流是否充足)。
(3)评估抵押品和反担保措施。A、抵押物评估是否准确合理以及变现能力。B、反担保措施的风险评估。
(4)非财务因素分析
主要从行业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分析还款能力。
(5)综合分析
对上述各方面的分析进行综合考评,分析借款人的经营业绩、还款保证,借款人或企业目前潜在的问题、经营风险对偿还借款有何影响?如果借款人违约,公司代偿后追偿债务的难易程度?
(6)风险测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
(7)做出初审结论(包括风险评估、评价、决定受理的理由等,有关人员在评审报告上签注意见)。
第 “评审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应申保单位情况,避免出具虚假或遗漏甚至隐瞒重大问题。
第九条 对风险管理人员提供的《担保评审报告》,业务经理要再次进行复审,签注意见后报总经理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项目经初审合格后,逐级报批。
第十一条 担保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经总经理审批;担保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董事长审批;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公司评审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章 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公司设评审委员会,负责对1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项目或较复杂、有疑义的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监事、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人员组成,根据需要还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意见包括:
1、担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2、借款担保的合规性;
3、反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
4、初审过程的合规性;
5、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6、证据的充分性、结论的客观性、方案的可行性;
7、最终拿出对担保方案的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上要明确专人记录,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会议内容、出席人员、每位评委对项目所持意见以及最终评审意见,会议结束时,形成的决议要有与会评审成员签字。日期和时间的等载明。
第七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项目获批后,由业务部通知被担保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向银行出具相关资料,申保单位向公司财务部门交足相关费用后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业务部经理要求对方当事人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并进行复印后存档。
2、经理审查并在合同上签字后,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3、对已签订的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属担保公司留存的交专人归档管理。
4、合同文本的签署顺序:①贷款担保协议书;②反担保合同;③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第十七条 在签订合同之前,还应办妥下列手续:
(1)被担保方为公司制企业的,还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决议。若对方公司章程已明确其法定代表人有权签订对外借款合同时可以省略。
(2)抵押物评估
对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提供评估报告。
(3)属家庭财产抵押的,要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或出具承诺书表示同意。
(4)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抵押、质押手续,进行他项权利登记。有的业务还须经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八章 反担保
第十 对于需反担保的项目,由经理根据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安排人员办理反担保手续。反担保的方式一般包括财产抵押、公司或个人担保或交纳保证金等。
第十九条 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和具体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执行。
第二十条 用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率不能超过70%;用车辆或其他物资抵押的,抵押率不能超过60%;用有价证券抵押的,抵押率不能超过90%;对反担保人的条件与被担保人的条件基本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参考。
第二十一条 以交纳保证金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其保证金按担保的10%~30%收取。
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担保项目由业务经理负责日常跟踪,风险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经理根据风险程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调查,详细记录被担保单位一些情况,填写《项目跟踪报告》,并在担保到期半个月前与贷款银行联系、沟通情况,以掌握被担保人的资金动态,提醒其在贷款到期之前筹集资金,确保按期归还。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跟踪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
1、企业经营情况,与当时评审数据有何差异;
2、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3、现金流量分析,销货款的回收情况;
4、被担保人是否又以其它渠道融资情况;
5、反担保人的标的物有何变化等;
6、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章 项目的撤保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提出主动撤保:
1、未按担保项目用途使用资金;
2、借款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财务状况恶化、出现重大风险;
3、被担保人提出虚假资料被发现或存有其他诈骗行为的。
第十一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对已解除担保责任的项目,由经理主动向银行索取《解除担保通知函》(或按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担保责任)。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由业务部会同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押(质押)的财产和权利凭证等资料退还给被保企业,签订提交《解除担保报告书》。
第十二章 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即主债务人),到期未能偿还债务时,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公司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债务人仍不履行,应按下列方式追偿:
1、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公司订立了《反担保合同》,应以抵押物、质押物或质权标的通过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清偿本公司债务。
2、如主债务人向公司交纳可保证金的,在优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外,直接用作抵债。
3、未设立反担保或反担保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继续向主债务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强制执行或采取支付令等方式。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通知主债权人(银行)解除《担保合同》,且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本公司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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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