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爆炸和⽕灾危险环境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第⼀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灾危险环境电⼒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针,保障⼈⾝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于在⽣产、加⼯、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程的电⼒设计。
本规范不适⽤于下列环境:
⼀、矿井井下;
⼆、制造、使⽤或贮存⽕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电能进⾏⽣产并与⽣产⼯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强氧化剂以及不⽤外来点⽕源就能⾃⾏起⽕的物质的环境;
六、⽔、陆、空交通运输⼯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灾危险环境的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章爆炸性⽓体环境
第⼀节⼀般规定
第2.1.1条对于⽣产、加⼯、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体混合物环境之⼀时,应进⾏爆炸性⽓体环境的电⼒设计:
⼀、在⼤⽓条件下、易燃⽓体、易燃液体的蒸⽓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混合形成爆炸性⽓体混合物;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或薄雾与空⽓混合形成爆炸性⽓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与空⽓混合形成爆炸性⽓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体环境中产⽣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存在易燃⽓体、易燃液体的蒸⽓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存在⾜以点燃爆炸性⽓体混合物的⽕花、电弧或⾼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爆炸的措施:
⼀、⾸先应使产⽣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程度。
⼆、⼯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及积聚的措施:
1.⼯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和温度,将易燃物质在密闭容器内;
2.⼯艺布置应和缩⼩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的⼚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以氮⽓或其它惰性⽓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爆炸性⽓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1.⼯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动测量仪器装置,当⽓体或蒸⽓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设备线路产⽣⽕花、电弧或⾼温的措施。
第⼆节爆炸性⽓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2.2.1条爆炸性⽓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
列规定进⾏分区: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体混合物的环境;
⼆、l区:在正常运⾏时可能出现爆炸性⽓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作的状态。
第2.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条时,可划为⾮爆炸危险区域:
⼀、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的区域;
⼆、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产过程中使⽤明⽕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惰性⽓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
2.油、⽔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体或易燃液体的蒸⽓的⾃由排⽓孔和其它孔⼝。
⼆、第⼀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系统;3.正常运⾏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级释放源:
1.正常运⾏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孔和其它孔⼝处;
4.正常运⾏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
第2.2.4条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采⽤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时,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的独⽴通风系统;
2.在通风设备发⽣故障时,设置⾃动报警或停⽌⼯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易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电⽓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第2.2.5条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体混合物浓度⽅⾯⽐⾃然通风和⼀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处,应局部提⾼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堤或墙等障碍物,⽐空⽓重的爆炸性⽓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三节爆炸性⽓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2.3.1条爆炸性⽓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产条件、运⾏经验,经技术经济⽐较综合确定。
⼆、建筑物内部,宜以⼚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但也应根据⽣产的具体情况,当⼚房内空间⼤,释放源释放的易燃物质量少时,可按⼚房内部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房内具有⽐空⽓重的易燃物质时,⼚房内通风换⽓次数不应少于2次/h,且换⽓不受阻碍;⼚房地⾯上⾼度1m以内容积的空⽓与释放⾄⼚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体混合浓度应⼩于爆炸下限。
2.当⼚房内具有⽐空⽓轻的易燃物质时,⼚房平屋顶平⾯以下1m⾼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点以下2m⾼度内的容积的空⽓与释放⾄⼚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体混合物的浓度应⼩于爆炸下限。
注:①释放⾄⼚房内的易燃物质的最⼤量应按1h释放量的3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②相对密度⼩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体规定为轻于空⽓的⽓体;相对密度⼤于0.75的爆炸性⽓体规定为重于空⽓的⽓体。
三、当易燃物质可能⼤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
四、在物料操作温度⾼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适当缩⼩。
第2.3.2条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宜符合第2.3.3条~第2.3.17条中典型⽰例的规定,并应根据易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但油⽓⽥及其管道⼯程、⽯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除外。
第2.3.3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通风良好且为第⼆级释放源的主要⽣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3-1及图2.3.3-2):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15m,地坪上的⾼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4条易燃物质重于空⽓,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级释放源的主要⽣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4):
⼀、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I区;
⼆、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15m,⾼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于3m,如为⽆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危险区;三、以释放源为中⼼,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5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5-l及图2.3.5-2):
⼀、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体的液体表⾯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
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
⼆、以放空⼝为中⼼,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围堤,其⾼度为堤顶⾼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6条易燃液体、液化⽓、压缩⽓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6):
⼀、以槽车密闭式注送⼝为中⼼,半径为1.5m的空间或以⾮密闭式注送⼝为中⼼,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以槽车密闭式注送⼝为中⼼,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密闭式注送⼝为中⼼,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7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通风良好且为第⼆级释放源的主要⽣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7):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下部⽆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8):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4.5m,地坪以上⾄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划为2区;
⼆、屋顶上⽅百页窗边外,半径为4.5m,百页窗顶部以上⾼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9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通风不良且为第⼆级释放源的压缩机⼚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9):
⼀、封闭区内部划分为1区;
⼆、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4.5m,地坪以上⾄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度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0条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0):
⼀、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度为7.5m,及⾄液体表⾯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度为3m,及⾄液体表⾯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三、l区外⽔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3m,⽔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度为3m 以及l区外⽔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1条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游离装置(溶⽓浮选装置)液体表⾯处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ll):
⼀、液体表⾯⾄地坪的范围划为1区;
⼆、1区外及池壁外⽔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2条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物氧化装置,液体表⾯处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2):
开顶贮罐或池壁外⽔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上⽅⾄地坪上⾼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3条对于处理⽣产装置⽤冷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3):
⼀、以回⽔管顶部烃放空管管⼝为中⼼,半径为1.5m,地坪下的泵、坑以及冷却塔及其上⽅⾼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当冷却塔的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平距离半径为3m,⾼度为冷却塔⾼度的范围
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14条⽆释放源的⽣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级释放源的爆炸性⽓体环境相邻,并⽤⾮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4):
⼀、通风不良的、有第⼆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为1区;
⼆、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时,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时,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第2.3.15条⽆释放源的⽣产装置区与有顶⽆墙建筑物且有第⼆级释放源的爆炸性⽓体环境相邻,并⽤⾮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5-I及图2.3.15-2):
⼀、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时,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时,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释放源的⽣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危险区。
第2.3.16条⽆释放源的⽣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级释放源的爆炸性⽓体环境相邻,并⽤⾮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6):
⼀、第⼀级释放源上⽅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1区;
⼆、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7条对⼯艺设备容积不⼤于95m^3、压⼒不⼤于3.5MPa流量不⼤于381/s的⽣产装置,且为第⼆级释放源,按照⽣产的实践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7):
⼀、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爆炸性⽓体环境内的车间采⽤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车间可降为⾮爆炸危险环境。
通风引⼊的⽓源应安全可靠,且必须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
对重于空⽓的易燃物质,进⽓⼝应设在⾼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1.5m以上处。
第2.3.19条爆炸性⽓体环境电⼒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于简单或⼩型⼚房,可采⽤⽂字说明表达。
第四节爆炸性⽓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2.4.1条爆炸性⽓体混合物,应按其最⼤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点燃电流(MIC)分级,并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最⼤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点燃电流(MIC)分级表2.4.1
注:1.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防爆电⽓设备通⽤要求》;
2.最⼩点燃电流⽐(MICK)为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电流值之⽐。
第2.4.2条爆炸性⽓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引燃温度分组表2.4.2
注:⽓体或蒸⽓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第五节爆炸性⽓体环境的电⽓装置
第2.5.1条爆炸性⽓体环境的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爆炸性⽓体环境的电⼒设计宜将正常运⾏时发⽣⽕花的电⽓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在满⾜⼯艺⽣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设备的数量。
三、爆炸性⽓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设备,必须是符合现⾏国家标准的产品。
四、不宜采⽤携带式电⽓设备。
第2.5.2条爆炸性⽓体环境电⽓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设备。
⼆、选⽤的防爆电⽓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体环境内爆炸性⽓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的级别和组别选⽤防爆电⽓设备。
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设备的要求。电⽓设备结构应满⾜电⽓设备在规定的运⾏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第2.5.3条各种电⽓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1的规定。
表2.5.3-1
注:1.表中符号:○为适⽤;△为慎⽤;X为不适⽤(下同);
2.绕线型感应电动机及同步电动机采⽤增安型时,其主体是增安型防爆结构,发⽣电⽕花的部分是隔爆或正压型防爆结构;
3.⽆⽕花型电动机在通风不良及户内具有⽐空⽓重的易燃物质区域内慎⽤。
⼆、低压变压器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2的规定。表2.5.3-2
三、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3的规定。
表2.5.3-
3
8
四、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4的规定。
表2.5.3-4
五、信号报警装置等电⽓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5的规定。信号、报警装置等电⽓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5第2.5.4条当选⽤正压型电⽓设备及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通风系统必须⽤⾮燃性材料制成,其结构应坚固,连接应严密,并不得有产⽣⽓体滞留的死⾓;
⼆、电⽓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运⾏前必须先通风,并应在通风量⼤于电⽓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容积的5倍时,才能接通电⽓设备的主电源;
三、在运⾏中,进⼊电⽓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内的⽓体,不应含有易燃物质或其它有害物质;
四、在电⽓设备及其通风系统运⾏中,其风压不应低于50Pa。当风压低于50Pa时,应⾃动断开电⽓设备的主电源或发出信号;
五、通风过程排出的⽓体,不宜排⼊爆炸危险环境;当采取有效地防⽌⽕花和炽热颗粒从电⽓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措施时,可排⼊2区空间;
六、对于闭路通风的正压型电⽓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应供给清洁⽓体;
七、电⽓设备外壳及通风系统的⼩门或盖⼦应采取联锁装置或加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
⼋、电⽓设备必须有⼀个或⼏个与通风系统相连的进、排⽓⼝,排⽓⼝在换⽓后须妥善密封。
第2.5.5条充油型电⽓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会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采⽤。
第2.5.6条在采⽤⾮防爆型电⽓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装电⽓设备的房间,应⽤⾮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
⼆、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处应采⽤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三、安装电⽓设备房间的出⼝,应通向⾮爆炸危险区域和⽆⽕灾危险的环境;
当安装电⽓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体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体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第2.5.7条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对于易燃物质⽐空⽓重的爆炸性⽓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
内地⾯,应⾼出室外地⾯0.6m。
第2.5.爆炸性⽓体环境电⽓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敷设。
1.当易燃物质⽐空⽓重时,电⽓线路应在较⾼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措施。
2.当易燃物质⽐空⽓轻时,电⽓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沟敷设。
3.电⽓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敷设电⽓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三、当电⽓线路沿输送易燃⽓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沿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侧;
2.当易燃物质⽐空⽓重时,在管道上⽅;⽐空⽓轻时,在管道的下⽅。
四、敷设电⽓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五、在爆炸性⽓体环境内,低压电⼒、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作中性线的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护套或管⼦内敷设。
六、在1区内单相⽹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中性线。
七、在1区内应采⽤铜芯电缆;在2区内宜采⽤铜芯电缆,当采⽤铝芯电缆时,与电⽓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选⽤电缆时应考虑环境腐蚀、⿏类和⽩蚁危害以及周围环境温度及⽤电设备进线盒⽅式等因素。在架空桥架敷设时宜采⽤阻燃电缆。
九、对3-10kv电缆线路,宜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在1区内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在2区内宜作⽤于信号。
第2.5.9条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本质安全系统电路的导体与其它⾮本质安全系统电路的导体接触时,
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不应使接触点处产⽣电弧或电流增⼤、产⽣静电或电磁感应。
⼆、连接导线当采⽤铜导线时,引燃温度为T1-T4组时,其导线截⾯与最⼤允许电流应符合表2.5.9的规定。
铜导线截⾯与最⼤允许电流(适⽤于T1~T4组)表2.5.9
三、导线绝缘的耐压强度应为2倍额定电压,最低为500v。
第2.5.10条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体环境1区、2区内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5.l0的规定。
爆炸性⽓体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表2.5.l0
明设塑料护套电缆,当其敷设⽅式采⽤能防⽌机械损伤的电缆槽板、托盘或桥架⽅式时,可采⽤⾮铠装电缆。在易燃物质⽐空⽓轻且不存在会受⿏、⾍等损害情形时,在2区电缆沟内敷设的电缆可采⽤⾮铠装电缆。
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压接、熔焊或钎焊,当与电⽓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采⽤适当的过渡接头。
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第2.5.11条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体环境1区、2区内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5.11的规定。
爆炸性⽓体环境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表2.5.11钢管应采⽤低压流体输送⽤镀锌焊接钢管。为了防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结冷凝⽔的地⽅,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的密封接头。与电⽓设备的连接处宜采⽤挠性连接管。
第2.5.12条在爆炸性⽓体环境1区、2区内钢管配线的电⽓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爆炸性⽓体环境1区、2区内,下列各处必须作隔离密封:
1.当电⽓设备本⾝的接头部件中⽆隔离密封时,导体引向电⽓设备接头部件前的管段处;
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以及直径50mm以上钢管每距15m处;3.相邻的爆炸性⽓体环境1区、2区之间;爆炸性⽓体环境1区、2区与相邻的其它危险环境或正常环境之间。
进⾏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必须⼤于钢管的内径。
⼆、供隔离密封⽤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
第2.5.13条在爆炸性⽓体环境1区、2区内,绝缘导线和电缆截⾯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和⾃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本款2项情况除外)。
⼆、引向电压为1000V以下⿏笼型感应电动机⽀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第2.5.14条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体环境的⽔平距离,不应⼩于杆塔⾼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第2.5.15条爆炸性⽓体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有关电⼒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体环境内仍应进⾏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设备正常不带电的⾦属外壳;2.在⼲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设备正常不带电的⾦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属结构上的电⽓设备。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设备的⾦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体环境1区内的所有电⽓设备以及爆炸性⽓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设备,应采⽤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体环境的⾦属管线,电缆的⾦属包⽪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爆炸性⽓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有可靠电⽓连接的⾦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三、接地⼲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四、电⽓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直接雷击的独⽴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节⼀般规范
第3.1.1条对⽤于⽣产、加⼯、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可燃性导电粉尘、可燃性⾮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设计。
第3.1.2条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应分为下列四种。
⼀、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中氧⽓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呈悬浮状态时能产⽣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中的氧起发热反应⽽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墨、炭⿊、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三、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中的氧起发热反应⽽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聚⼄烯、苯酚树脂、⼩麦、⽟⽶、砂糖、染料、可可、⽊质、⽶糠、硫磺等粉尘。
四、可燃纤维:与空⽓中的氧起发热反应⽽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纤维、丝纤维、⽑纤维、⽊质纤维、⼈造纤维等。
第3.l.3条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出现的粉尘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3.l.3的规定。
引燃温度分组表3.l.3
注:确定粉尘温度组别时,应取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和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两者中的低值。
第3.1.4条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产⽣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存在⾜以点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花、电弧或⾼温。
第3.l.5条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爆炸的措施:
⼀、防⽌产⽣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程度。
⼆、防⽌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爆炸下限随粉尘的分散度、湿度、挥发性物质的含量、灰分的含量、⽕源的性质和温度等⽽变化。
三、在⼯程设计中应先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和积聚的措施:
1.⼯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防⽌粉尘泄漏的容器内;
2.宜采⽤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采⽤机械除尘或通风措施;
3.宜和缩⼩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将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单独集中布置;
4.提⾼⾃动化⽔平,可采⽤必要的安全联锁;
5.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其中⾄少有⼀个通向⾮爆炸危险区域,其出⼊⼝的门应向爆炸危险性较⼩的区域侧开启;
6.应定期清除沉积的粉尘;
7.应产⽣危险温度及⽕花,特别是由电⽓设备或线路产⽣的过热及⽕花。应选⽤防爆或其它防护类型的电⽓设备及线路;
8.可增加物料的湿度,降低空⽓中粉尘的悬浮量。
第⼆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3.2.1条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
⾏分区。
⼀、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1l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第3.2.2条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第3.2.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时,可划为⾮爆炸危险区域:⼀、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并⽤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的安全装置,如单向流通风道及能阻⽕的安全装置;
三、区域内使⽤爆炸性粉尘的量不⼤,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操作。
第3.2.4条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3.3.1条爆炸性粉尘环境的范围,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的量、释放率、浓度和物理特性,以及同类企业相似⼚房的实践经验等确定。
第3.3.2条爆炸性粉尘环境在建筑物内部,宜以⼚房为单位确定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装置
第3.4.1条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设计,宜将电⽓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时能发⽣⽕花的电⽓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以外。当需设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的地点。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携带式电⽓设备。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电⽓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设备的要求。
三、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电⽓设备最⾼允许表⾯温度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电⽓设备最⾼允许表⾯温度表3.4.1
以下⽤电设备的线路,均应采⽤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四、在爆炸性粉尘环境采⽤⾮防爆型电⽓设备进⾏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电⽓设备的房间,应采⽤⾮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性粉尘环境隔开;
2.应采⽤通过隔墙由填料函密封或同等效果密封措施的传动轴传动;
3.安装电⽓设备房间的出⼝,应通向⾮爆炸和⽆⽕灾危险的环境,当安装电⽓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粉尘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粉尘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五、爆炸性粉尘环境内,有可能过负荷的电⽓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六、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电动机,应在⽣产发⽣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地⽅设置事故起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七、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少装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如必须采⽤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时⽓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第3.4.2条防爆电⽓设备选型。除可燃性⾮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采⽤防尘结构(标志为DP)的粉尘防爆电⽓设备外,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及其它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均采⽤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设备,并按照粉尘的不同引燃温度选择不同引燃温度组别的电⽓设备。第3.4.3条爆炸性粉尘环境电⽓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的环境处敷设。
⼆、敷设电⽓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在穿过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三、敷设电⽓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如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四、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压配线应采⽤铜芯电缆;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压配线除⽤电设备
和线路有剧烈振动者外,可采⽤铝芯电缆。
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全部的和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有剧烈振动的,电压为1000V以下⽤电设备的线路,均应采⽤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五、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l.25
倍,和⾃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本款第2项情况除外);
2.引向电压为1000V以下⿏笼型感应电动机的⽀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3.电压为1000V以下的导线和电缆,应按短路电流进⾏热稳定校验。
六、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低压电⼒、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络的额定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作中性线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的额定电压相等,并应在同⼀护套或管⼦内敷设。
七、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单相⽹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中性线。
⼋、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11区内电缆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
九、选⽤电缆时应考虑环境腐蚀、⿏类和⽩蚁危害以及周围环境温度及⽤电设备进线盒⽅式等因素。在架空桥架敷设时宜采⽤阻燃电缆。
⼗、对3-10Kv电缆线路应装设零序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宜动作于跳闸,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宜作⽤于信号。
第3.4.4条电压为1000V以下的电缆配线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4规定。
爆炸性粉尘环境电缆配线技术要求表3.4.4
第3.4.5条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严禁采⽤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当采⽤钢管配线时,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5规定。
爆炸性粉尘环境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表3.4.5
钢管应采⽤低压流体输送⽤镀锌焊接钢管。为了防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结冷凝⽔的地⽅,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的密封接头。
第3.4.6条在10区内敷设绝缘导线时,必须在导线引向电⽓设备接头部件,以及与相邻的其它区域之间作隔离密封。供隔离密封⽤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
第3.4.7条爆炸性粉尘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有关电⼒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仍应进⾏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440V及以下的电⽓设备正常不带电的⾦属外壳;
2.在⼲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设备正常不带电
的⾦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属结构上的电⽓设备。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电⽓设备的⾦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的所有电⽓设备,应采⽤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电缆的⾦属外⽪及⾦属管线等只作为辅助接地线。爆炸性粉尘环境1l区内的所有电⽓设备,可利⽤有可靠电⽓连接的⾦属管线或⾦属构件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道。
三、为了提⾼接地的可靠性,接地⼲线宜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向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四、电⽓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直接雷击的独⽴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第四章⽕灾危险环境
第⼀节⼀般要求
第4.1.1条对于⽣产、加⼯、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灾危险物质之⼀时,应进⾏⽕灾危险环境的电⼒设计。
⼀、闪点⾼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体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它固体状可燃物质。第4.1.2条在⽕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宜为下列四种:
⼀、可燃液体: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可燃粉尘:如铝粉、焦炭粉、煤粉、⾯粉、合成树脂粉等。
三、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焦炭、⽊等。
四、可燃纤维:如棉花纤维、⿇纤维、丝纤维、⽑纤维、⽊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第⼆节⽕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4.2.1条⽕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灾事故发⽣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分区。
⼀、21区:具有闪点⾼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灾危险的环境。
⼆、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灾危险的环境。
第三节⽕灾危险环境的电⽓装置
第4.3.1条⽕灾危险环境的电⽓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及风沙等环境条件对电⽓设备的要求。
第4.3.2条在⽕灾危险环境内,正常运⾏时有⽕花的和外壳表⾯温度较⾼的电⽓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
第4.3.3条在⽕灾危险环境内,不宜使⽤电热器。当⽣产要求必须使⽤电热器时,应将其安装在⾮燃材料的底板上。
第4.3.4条在⽕灾危险环境内,应根据区域等级和使⽤条件,按表4.3.4选择相应类型的电⽓设备。
电⽓设备防护结构的选型表4.3.4
第4.3.5条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不宜设在有⽕灾危险区域的正上⾯或正下⾯。若与⽕灾危险区域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压为l-10kV配电所可通过⾛廊或套间与⽕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通向⾛廊或套间的门应为难燃烧体的。
⼆、变电所与⽕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共⽤的隔墙应是密实的⾮燃烧体。管道和沟道穿过墙和楼板处,应采⽤⾮燃烧性材料严密堵塞。
三、变压器室的门窗应通向⾮⽕灾危险环境。
第4.3.6条在易沉积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的露天环境,设置变压器或配电装置时应采⽤密闭型的。第4.3.7条露天安装的变压器或配电装置的外廓距⽕灾危险环境建筑物的外墙在10m以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灾危险环境靠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侧的墙应为⾮燃烧体的;
⼆、在变压器或配电装置⾼度加3m的⽔平线以上,其宽度为变压器或配电装置外廓两侧各加3m的墙上,可安装⾮燃烧体的装有铁丝玻璃的固定窗。
第4.3.⽕灾危险环境电⽓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灾危险环境内,可采⽤⾮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明敷设。在⽕灾危险环境2l区或23区内,可采⽤硬塑料管配线。在⽕灾危险环境23区内,当远离可燃物质时,可采⽤绝缘导线在针式或⿎形瓷绝缘⼦上敷设。
沿未抹灰的⽊质吊顶和⽊质墙壁敷设的以及⽊质闷顶内的电⽓线路应穿钢管明设。
⼆、在⽕灾危险环境内,电⼒、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低于500V。
三、在⽕灾危险环境内,当采⽤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四、在⽕灾危险环境21区或22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滑触线供电;在⽕灾危险环境23区内,电动起重机可采⽤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五、移动式和携带式电⽓设备的线路,应采⽤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六、在⽕灾危险环境内,当需采⽤裸铝、裸铜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处,应采⽤熔焊或钎焊;
2.母线与电⽓设备的螺栓连接应可靠,并应防⽌⾃动松脱;
3.在⽕灾危险环境21区和23区内,母线宜装设保护罩,当采⽤⾦属⽹保护罩时,应采⽤IP2X结构;在⽕灾危险环境22区内母线应有IP5X结构的外罩;
4.当露天安装时,应有防⾬、雪措施。
七、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灾危险区域。
第4.3.9条⽕灾危险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灾危险环境内的电⽓设备的⾦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接地⼲线应有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附录⼀名词解释
附录⼆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
18
附录三⽓体或蒸⽓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