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2012-07-20
来源:
产业指导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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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企产〔2012〕8号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推动全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体系,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推动全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技术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为产业集群和区域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检测等技术服务或以技术服务为主兼有其他服务,业绩较好、公信度较高、服务面广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省级技术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所辖区内省级技术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省级技术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中小企业局对认定的省级技术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技术平台应具备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功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省级技术平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 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省级技术平台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认定的平台基本条件、运营情况、服务效果等进行测评,组织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并附被推荐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省级技术平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县级工信部门批文;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财务报表;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六)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七)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对评审合格的技术平台予以认定,以通知(通报)的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省级技术平台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五章 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省级技术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省局加强对本辖区内省级技术平台的管理和指导,每年一月底前,将技术平台上年工作情况汇总,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省局产业指导处。
第十五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对省级技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不上报年度工作情况的平台,取消省级技术平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请报告》.xls
2、《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情况统计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