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投标书
工程名称: 金地湖城大境4号地A标段主体工程
招标编号: XA-NH04-ZTB-04
致: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上述工程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要求和条件后,我们兹以
人民币 元
大 写: 整
的投标价格或按上述合同条件确定的其它价格并严格按照上述合同条件、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以及其它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条件和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上述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我司愿意依照招标文件中关于错漏项目、现场签证、变更的计费方式的约定,优先套用合同清单项或者类似清单项,无法套用清单项时,土建工程按照综合费率 %作为结算费率,安装工程按照综合费率 %作为结算费率。(结算程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8.2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说明》相关约定)
我方同意并承诺,本次投标所报综合费率包含管理费、风险、利润、贷款利息等,除了规费、税金以外的所有费用。同时承诺我方所报综合费率不会因工程量的变化、汇率、材料/人工/机械的市场价格波动等而有所调整。
我方已仔细阅读和理解贵司提出的各项合同条款,如我方中标,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将严格按照贵司招标文件中所列各项合同条款与贵司签订书面合同。如由于非贵司原因造成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贵司有权利另行选择中标单位,我方对此表示完全理解和接受,并承诺不会因此对贵司进行任何投诉和诉讼。
我方理解并同意,本次招标合同“分部分项清单”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子目、“措施项目清单”和“照管和总包配合及其它项目清单”费用包干使用,不会因暂定数量调整、设计变更等,也不会因实际情况与我方的估计有多大出入而给予调整,“分部分项清单”中除以项为计量单位的子目外,均为暂定数量,暂定数量的调整将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及程序予以调整,并相应调整合同总价。暂定数量的调整不管有多大,均不构成对合同条件、工期、质量等一切招标文件所述内容的影响。
我司承诺本次投标所报各项综合单价及总价均高于我司的实际成本价,由此产生的各项风险我司自行承担。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上述工程的施工,并承诺在 日历天内完成本次招标范围内的主体工程施工,室外工程承诺在 日历天完成全部工作内容。
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纳,本投标单位将委派 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得到贵司许可前,保证中途不撤换。本项目经理近五年所获各类奖项如下:
本公司保证该项目经理的上述获奖经历均属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我方同意本投标书在投标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开始对我方有约束力,并在投标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一直对我方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此,我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随本投标书附上了一份金额和格式如投标须知约定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有效期直至投标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28天。
我方理解你方有权拒绝包括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在内的任何投标,且无权要求你方解释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的原因。我方承诺,一旦我方中标并收到中标通知书,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你方提交履约保函。
我方在此申明,上述投标价格中已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尤其是,我方已在其中充分考虑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对指定分包工程、工程和业主供应项目的管理、配合、协调、服务责任和义务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且不得再以任何手段、借口或理由向你方以及任何指定分包人、工程承包人或指定供应商寻求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我方对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或业主供应负有的总包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责任和义务有关的任何性质的费用。如果履约过程中我方有违背合同中约定的该项承诺的行为,我方将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投标书附录约定的违约金。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书,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投标书附录
| 序号 | 条款内容 |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 1. | 按履约担保支付方式 | 20 | |
| 2. | 项目经理 | 5 | |
| 3. | 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金 | 5 | 20 万元 |
| 4. | 主要管理人员工作时间不足时的违约金 | 5 | 5000元/天 |
| 5. | 合同工期 | 9 | 日历天 |
| 6. | 误期违约金 | 9 | 整体工期:5万元/天 单项工期:1万元/天 |
| 7. | 质量等级 | 10 | 合格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
| 8. | 质量奖项 | 10 | |
| 9. | 质量违约金 | 10 | |
| 10. | 保修期 | 13 | 详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相关约定 |
| 11. | 拖期支付的补偿利息 | 17 | 同期贷款利率 |
| 12. | 保留金比例 | 13 | 结算价款的 5 % |
| 13. | 乙方计价时“高估冒算”的违约金 | 15 | 超过部分的 20 % |
| 14. |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 | 19 | 不少于20 万元/次 |
| 15. | 履约担保额度 | 20 | 按中标合同价的10% |
| 16. | 竣工结算提交期 | 16 | 实际竣工日期后60天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