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会计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会计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第四条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第五条上市公司变更会计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的,其披露的会计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等;
(二)本次会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变更的情况;
(四)本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