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暂行办法 | |||
【颁布日期】2009.08.14 | 【时 效 性】有效 | ||
【实施日期】2009.08.14 | 【分 类 号】C242054200907 | ||
【失效日期】 | 【内容分类】其它 | ||
【颁布单位】南京市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进行阶段性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行政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颁布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以及市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和协调机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秘书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研究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参与部分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具体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县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初通过行政决策效果监测点等渠道收集信息,提出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年度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一般在该行政决策颁布实施一年以后进行,并在启动半年内完成。如有必要,可以对该行政决策再次组织评估,但两次评估的时间间隔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政决策评估的要求,确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机构;根据需要,也可直接组织评估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估。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实施前应当由评估机构或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行政决策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和评估经费预算等,并由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行政决策实施结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行政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行政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四)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条 评估机构或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行政决策实施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性组织和行政决策实施的相对人进行充分调研,并运用文件资料审读、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通过媒体或互联网征询意见、行政决策效果监测点反馈等方法采集行政决策实施信息。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或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行政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综合评定结论,撰写行政决策评估报告,并报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行政决策进行总体评估,对行政决策效果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价;二是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三是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四是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十二条 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经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研究审定。市对行政决策评估报告审定后,形成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每年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部门应当配合评估机构或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或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行政决策实施的相关资料,并如实汇报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市在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设置行政决策效果监测点,指定相关人员收集整理行政决策效果信息。
第十六条 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